人大版王作富刑法课后习题解析
刑法:第19-20章课后答案(第五版王作富)

19.2课后习题详解1.怎样理解我園刑法中燈定的逍诉时效制皮?答:(1)追诉时效的概念追诉时效是指按艇刑祛的规定追宛犯邪分子刑号債任的有效期宓犯罪分了的犯罪行为己址超过册法规定的迫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迫吭其刑冰法任:如果己经被逍兜了刑卑贵任,诊案件应芳P以撤鼠<2)迫诉时效的总义①迫诉时效的域定有刹于刑罚11的的实现对犯1P人判处刑罚并不是为了惩办而惩办•処不县?上存按口定义・而晁为了通爼刑罚的惩罚便犯聊分了询到敦育改锻・便消桜的闵欣变九枳槌的闵素・化布询为无钢.从而达到用防鬼取的II的.②迟诉时效的烦定右利于打击现行犯郴滿动仃刊于便御法机关存可能摆册•氷分既嫌以彻底衣淸而艾现实盘义不大的陈年旧案的林駅•集中眠婴紡力打击现行的犯卅活动。
网时也金促使司法机关加熾I:作.捉侖办案效歎,争収在埠可備矩的肘何业迅谨彼棠.氓対八诃法机关的I:作址•卜什力的祿策"川:型.⑶逛诉时效的以宜冇利于的安处团納如顆不簷过了匕艮时阿邮摆嫌11際虫你以前的行为,就会便被为人和RTIR人之间关系*制燐张超來,雨11. 还仝便那粉強統龙过咿的人件H fW加砥的恩想包袱,先产、!:作都不农心.这対『社会的实定诩结尼竹悴尢利的・<3)迫诉时效的期駅"•祛定傲烏刑为个澜1$年仃)W從刑的,址闸H效的期眼为5年.b•法定傲高刑为5年以I•不闽10年仃期枕刑的.览诉时奴的期駅为1()年・c.法遇疑髙刑为10年以上右期徒刑的.址诉时效的期审为IS年,d・汐淀绘局刑为尢期徒刑、死刑临追诉时效的期瑕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诉的.按请册舟人民检联院孩准财,仍城可以迅诉。
(4)追诉时效网限的延长、中斯①迫诉时效的延长a.在人民检察陆公安机关.国家实金机关立剜贞荻或考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丿乩违理侦世或者审判的. 不受追诉期IS的般制。
b・被濟人在迥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款兜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于立案的.不受迫诉削隈的限制.②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附以内又犯邪的•前霑追诉的刖阳从犯后那ZH包计協这就是说,在绘诉期限内又犯罪的情况下, 前继的追诉时效从后罪ZH起飯新起煤.已经过去的时间不讣聲在新的追诉时效之内。
4.2 号刑法习题解析

4.2号刑法习题解析1、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
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2/3-单)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因果关系的错误,一般认为,只要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就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甲对乙投放过量安眠药的行为本身具有侵害乙生命的危险,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着手行为,乙因服用过量安眠药而死亡,满足了故意杀人罪既遂的主客观条件,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本题答案为C。
2、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
为毁灭证据,又用利刃将所谓的“尸体”分尸。
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杀行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为。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延/2/4-单)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尸体罪C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和侮辱尸体罪D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问题。
本案系事前的故意,因果关系的错误一般不影响故意的成立,本题答案为D。
3、甲欲杀乙,向乙开枪,但未瞄准,子弹从乙身边穿过打中丙,致丙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8延/2/53-单)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C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D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A解析:本题是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人与人不能等价,要分别评价。
作业三(刑法部分) 答案

作业三(刑法部分)一、名词解释1.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个层次。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2.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
3.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4.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5.紧急避险:是指在合法权益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时,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6.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7.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二、单项选择1. 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C)。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旧兼从轻原则D.从新兼从轻原则2.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体现的是(A)。
A.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相适应原则C.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D.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B)刑事责任。
A.应当负B.不负C.可以负D.应当减轻4. 某护士在给病人打青霉素时,忘记做皮试,结果导致病人死亡,某护士行为时的心态是(D)。
A.过于自信的过失B.间接故意C.直接故意D.疏忽大意的过失5. 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关键在于( D )。
刑法学(总论-各论)人大版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二)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 (1)领陆 (2)领水 (3)领空 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 适用我国刑法。 1.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2.我国 驻外使领馆。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一)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1. 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 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二)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 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 与司法基 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 过程的基本准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 巨大的指导意义。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
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 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分析罪轻罪重和刑事责任大 小,应结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 危险性,从而确定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 刑罚。
刑法课后练习答案

1、【解析】B。
A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B项正确,B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内容,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可能被判刑;C项错误,“应当”一词表述有误,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是“可以”,不是“应当”;D项错误,表述过于绝对,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故正确答案为B。
2、【解析】A。
《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触犯我国刑法的行为,并非不构成犯罪,而是犯了罪不交付我国法院审判,他们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一般有下列几种方式:(1)要求派遣国召回;(2)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3)对罪行严重的,由我国政府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出境。
3、【解析】D。
A项错误,本案不属于正当防卫,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李刚的死更不是意外;B项错误,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原则;C项错误,本案是刑事案件,和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必然关系;D项正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题目中上高二的小明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刑事责任。
4、【答案】C。
解析:《刑法》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5、【答案】C。
4.2 号刑法习题解析

4.2号刑法习题解析1、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
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2/3-单)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因果关系的错误,一般认为,只要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就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甲对乙投放过量安眠药的行为本身具有侵害乙生命的危险,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着手行为,乙因服用过量安眠药而死亡,满足了故意杀人罪既遂的主客观条件,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本题答案为C。
2、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
为毁灭证据,又用利刃将所谓的“尸体”分尸。
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杀行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为。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延/2/4-单)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尸体罪C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和侮辱尸体罪D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问题。
本案系事前的故意,因果关系的错误一般不影响故意的成立,本题答案为D。
3、甲欲杀乙,向乙开枪,但未瞄准,子弹从乙身边穿过打中丙,致丙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8延/2/53-单)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C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D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A解析:本题是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人与人不能等价,要分别评价。
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我国刑法,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C. 捡到钱包后归还失主D. 未经许可擅自砍伐树木答案:C解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未经许可擅自砍伐树木均可能构成犯罪。
捡到钱包后归还失主属于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
2.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以下哪些要素?A. 故意B. 过失C. 动机D. 目的答案:A、B解析: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动机和目的属于犯罪的客观方面。
3. 以下哪种情况属于正当防卫?A. 甲在被乙追赶时,为了逃脱,将乙推倒致其受伤B. 甲在乙家中盗窃时,乙发现后将甲打伤C. 甲在乙家中盗窃时,乙发现后用枪将甲击毙D. 甲在乙家中盗窃时,乙发现后用棍棒将甲打伤答案:D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害者采取的防卫行为。
选项A中甲的行为属于逃避,不属于正当防卫;选项B中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选项D更符合题意;选项C中乙使用枪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围。
4-20. (此处省略类似题目及解析)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以下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A. 甲在与乙争吵中,用拳头击打乙,导致乙死亡B. 甲在与乙争吵中,用刀具刺伤乙,导致乙死亡C. 甲在与乙争吵中,用棍棒击打乙,导致乙轻伤D. 甲在与乙争吵中,用石头砸伤乙,导致乙重伤答案:A、B解析: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选项A和B中的行为均可能导致他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选项C和D中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伤害,但未导致他人死亡,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5. (此处省略类似题目及解析)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犯罪预备行为不构成犯罪。
(错误)解析: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进行的准备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犯罪预备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犯罪。
2-10. (此处省略类似题目及解析)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1. 简述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内容。
刑法(第二版)-第二部分 综合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第二部分综合练习题及参考答案(一)填空题(每空1分,满分1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和__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
2.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____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____处罚。
3.首要分子是指在____或者____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构成的要件之一是,偷逃应缴税额在____元以上。
5.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___,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____。
6.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主观方面表现为以____为目的的直接故意。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1. 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 )。
A.走私毒品B.贩卖毒品C.决水D.拐卖妇女、儿童2.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提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 )。
A.犯罪客体B.犯罪客观方面C.犯罪主体D.犯罪主观方面3.甲离婚后嫌弃3个月的女儿乙。
某日,甲将乙一人留在家中,锁门外出。
甲5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属于( )。
A.纯正的不作为犯B.不纯正的不作为犯C.纯正的作为犯D.结果加重犯4.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
对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是( )。
A.属人原则B.保护原则C.普遍管辖原则D.属地原则5. 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 )。
A.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B.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C.只有在造成法定损害结果时才处罚过失行为D.未完成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6.甲为投身恐怖主义活动而参加了某国际恐怖主义组织,法院认定甲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
甲的行为属于( )。
A.预备犯B.实行犯C.帮助犯D.未遂犯7.想像竞合犯之所以被认为是实质的一罪,是因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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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案例1 被告人,陈某,男,28岁,农民。
陈某多次起意杀妻,但一直未下手。
一日,陈某为上山打猎,特意擦拭猎枪,因疏忽大意猎枪走火,击中其妻,致使其妻当场死亡。
问: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罪过形式是什么?答案:在本案中,从陈某所实施的行为来看,其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对其行为的定性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是因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多次起意杀妻,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但是陈某一直没有下手,说明其故意杀人的行为尚未进入实行阶段,因此,其后来的行为阻断了前面的故意,所以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从本案中我们同时也可能看出,作为犯罪的罪过,只能是出于行为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行为人实行行为时是何种主观心理态度,就按照何种罪过进行认定,而不能将行为人实行行为前或者实行行为后的主观心理态度认定为犯罪时的罪过。
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对何种状态下应定何种罪过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因而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案例2 被告人,王某,男,35岁,农民。
1998年5月8日上午,王某潜入粮库中的麻袋仓库,库中存放进口纤维麻袋20万条。
王某企图盗窃麻袋便用打火机烧捆麻袋的尼龙绳,引起麻袋着火,造成重大火灾,烧毁砖瓦结构库房一座,麻袋20万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余万元。
问:在本案中,王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为什么?答案:在本案中,王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应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应认定为失火罪。
这是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本案被告人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存放进口纤维麻袋的仓库中,应当认识到纤维麻袋系易燃物,因此,就负有保护仓库中的麻袋不受损失的注意义务。
然而,被告人王某应当预见用打火机烧捆麻袋的尼龙绳有可能引起麻袋着火,以致造成重大火灾,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因火灾造成9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人应对自己的过失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案例3 被告人,李某,男,18岁,学生。
1998年3月17日许,李某背着邻居家5岁的儿童王某出外玩耍,路遇一大粪坑,臭气熏天。
李某欲与王某开玩笑,声称要把王某甩到粪坑里,王某说:“你不敢!”李某随即走近粪坑边,在躬身做甩人动作吓唬王某时,因站立不稳,同王某一同掉入2米深的粪坑。
当即被人发觉呼救,人们闻讯赶来救起李某和儿童王某,但王某因窒息而死亡。
问:在本案中,李某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答案: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是因为,被告人李某背着邻居家5岁的儿童王某出外玩耍,就负有保护王某安全的责任。
被告人李某将邻居家5岁的儿童王某背到粪坑边弓身作甩人动作,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对此,被告人李某是应当有所预见的。
正因为被告人李某弓身甩人的动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才被其作为吓唬小孩逗乐的手段,否则被告人李某便达不到吓唬小孩逗乐的目的。
被告人李某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是却轻信自己能够站得稳,也能将小孩抓紧,不致于发生危害结果,于是作弓身甩人的举动。
结果不仅没有在开玩笑的过程中保护邻居家小孩的安全,反而造成了小孩掉进粪坑被淹死的结果。
由此可见,被告人李某的主观罪过形式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例4 被告人,许某,男,27岁,无业。
1997年11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许某无证驾驶东风载重5吨的卡车由相市乡向云集镇方向行驶,车上载有粮食约4吨和经许某允许上车的货主李某、丁某等三人。
行驶途中,陆续偷爬上车十几个人。
当车行驶至107国道距广州507千米处,被告人以时速30千米/小时与迎面驶来的桔洲牌农用汽车在一涵洞会车。
适逢涵洞垮塌,导致许某驾驶的货车与桔洲牌农用汽车相撞,之后许某驾驶的货车撞上涵洞壁,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许某迅速采取抢救措施,并打电话报警。
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许某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宣告被告人许某无罪。
问:针对本案如何划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界限?答案:在本案中,对于许某的行为之所以被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是因为检察院没有弄清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这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之间往往容易混淆。
因此,要正确地处理好这一方面的案件,必须弄清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界限。
一般来讲,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它们的相同之处表现在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对社会不利的结果,行为人在事前都没有预见到这种结果的发生。
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在当时的情况下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
而后者则是根本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
从本案发生的过程来看,被告人许某之所以造成驾驶的货车撞上涵洞壁,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
完全是由于不可能预见的涵洞垮塌事件引起的,因此,被告人许某虽然造成二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但由于这一结果是许某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的,因此对许某的行为只能以意外事件来处理,而不能以疏忽大意的过失将其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故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宣告被告人许某无罪是完全正确的。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案例1 贾某与常某在溜冰场发生冲突,吃了点小亏。
一日,贾某纠集田某、乔某、杨某三人等候在常某下班回家的路上。
常某下班后,被四人堵住,四人一起将常某打成重伤。
问:什么是共同犯罪?它有何特征?贾某等四人构成何罪?答案: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共同犯罪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从共同犯罪的主体来看必须是二人以上,且二个以上的人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其次,共同犯罪在客观上都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尽管在具体的分工和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并不孤立,而是一个共同的目标将他们各自的行为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他们的每个人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再次,共同犯罪在主观上都必须具有共同的故意。
所谓共同的故意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知道自己在实施某种行为,同时还认识到有其他人与自己一道在实施犯罪,并且各共同犯罪人对于他们的行为所共同造成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从共同犯罪的基本要求出发结合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在本案中,贾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这是因为,贾某四人均系成年人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共同犯罪的主体要求。
与此同时,贾某四人不仅在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打人行为,而且在主观上都对损害常某的身体健康抱有希望的共同心理。
因此,他们不仅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也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以,贾某四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案例2 被告人:朱某,男,45岁,汉族,某村农民。
朱某和冯某是同一村的村民,因日常琐事二人发生口角,冯某仗势纠集一批人将朱某狠揍一顿,朱某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一日,朱某见冯某8岁的儿子甲在村头玩耍,便回到家中让12岁的儿子乙拿着弹弓到村头,用弹弓射冯某的儿子,“给他开瓢或将他射成独眼龙”。
儿子听从父命,将甲的左眼射伤,导致甲左眼失明。
问:什么是间接正犯?对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答案: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通常是指利用他人行为实施自己犯罪的情形,即利用他人为工具而实现犯罪构成事实。
间接正犯虽然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但由于它与共同犯罪有一定的联系,所以我们常常将其纳入共同犯罪中进行研究。
在间接正犯所存在的各种情形中,通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犯罪是间接正犯最为常见的情形。
对于此种类型的间接正犯,学者所持见解不一。
通说持肯定的观点,但否定论者认为由于意思能力的欠缺,被利用人的行为不能说是意思的表动即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时,其行为是真正的道具,没有必要包含在间接正犯的概念中,直接视为直接正犯即可。
但即使从工具论角度来看,有生命的道具与无生命的道具仍有区别,况且在行为论上,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的行为仍属不罚行为中的非罪行为,因此将其排除出间接正犯的范围是不合适的。
结合间接正犯的相关理论来考察本案,被告人朱某因受冯某欺负,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但又不愿意自己亲自实施报复行为,于是便教唆其12岁的儿子拿弹弓将其仇人冯某的儿子左眼射伤并导致失明。
从其仇人的儿子左眼被弹弓致残的行为来看,似乎这一结果是其儿子实施的。
但在本案中,其儿子只有12岁,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体。
由于本案中朱某是在利用其未成年的儿子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间接正犯的情形,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
案例3 刘某嗜赌,欠了一大笔债,被债主日日追讨,而且赌徒们也因为他没钱都不同他赌。
一日,他去找何某借钱。
何某说:“借钱可以,但你要是输了,拿什么还。
你得有来钱的道,才赌得起。
”何继续说:“现在来钱最快的就是卖‘白面’,你怎么不去试一试?”刘某说:“抓住了是要杀头的!”何某说:“那么多卖的,有几个被抓的,你就那么笨。
”一个月后,刘某因贩卖毒品而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什么是教唆犯?成立教唆犯应具备哪些条件?在本案中,对何某与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答案: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具体而言,就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在共同犯罪人当中,由于教唆犯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类型,在定罪量刑上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对其需要引起重视。
一般来讲,教唆犯成立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其次,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
在本案中,刘某因嗜赌无钱,便找何某借钱。
何某明知刘某无钱可还,于是便趁机教唆刘某实施贩毒行为。
刘某虽然嗜赌,但并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故意。
刘某最后因贩卖毒品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完全是何某的唆使引起了刘某实施贩毒的犯意。
因此,在本案中,何某不仅具有教唆的行为,而且具有教唆的故意。
因此应对其二人按照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认处。
案例4 被告人李某和于某欲盗窃一批药,但苦于没有运输工具。
一日,李某找到熟人卡车司机江某,要他帮忙运一下,并骗江某说:“我从外地买了些药材,你帮我去运一下。
”江某答应了。
第三日晚,李某、于某带着江某开车到某火车站仓库,江某一到就发现情况不对,仓库既无人,也没开灯,江某说:“你们这是偷啊,我不能干!”转身要开车回去。
李某说:“你不干?你不干我就把你与闻某通奸的事告诉她丈夫。
他是军人,你这是破坏军婚!是犯罪!”江某被迫帮他们把药材偷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