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合法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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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对录音证据的采信规则

最高法院判例:对录音证据的采信规则

最高法院判例:对录音证据的采信规则随着录音设备的普及以及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未经他人同意的录音证据越来越多的被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官面前,对于如何采信该类证据日益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按照案由为民事案由、法院层级为最高法院、案件类型为民事案件、关键词为录音、搜索日期为2016年1月17日,共搜索出116件最高法院判例。

最高法院该116件判例中,有下列29则判例对未经他人同意的录音证据应否采信及原因进行了较为详细分析论证。

本文通过对该29则判例中有关录音证据应否采信的理由进行整理,希望对法官采信该类证据提供参考,也为律师以及当事人采集和提供此类证据提供指引。

1.张增彬与顾秀兰、冯睿睿婚约财产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1086号辽宁高院认为:张增彬向法院提交的录音证据,系张增彬与冯睿睿婚姻出现矛盾,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由张增彬一方秘密录制,张增彬一方的问话内容存在诱导,冯睿睿关于夫妻的感情矛盾所陈述的内容,并未直接回答张增彬所要证明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事实。

最高法院认为:张增彬虽然向抚顺中院提交了相关的录音证据,但其内容并不能证明顾秀兰、冯睿睿自认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事实。

2.朱以科等与重庆创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2012)民再申字第324号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朱以科以其与余代德、陈德清、徐东通话录音为证,拟证明双方有未结算工程,但由于余代德、创硕公司不予认可,且该通话录音内容不清晰,仅凭该通话录音不能证明双方有未结算工程。

3.张冠雄与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等技术合同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318号最高法院认为,张冠雄为证明其主张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与惠泉公司部分领导的5份通话录音资料,但由于该5份通话录音资料所涉及的技术成果、技术合同等内容均为张冠雄在通话中自已陈述的,通话对方并未认可,张冠雄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张冠雄不能证明所主张的技术成果和技术合同真实存在并无不当。

录音证据有多大法律效力

录音证据有多大法律效力

录音证据有多大法律效力要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

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的一种,具有证据资格;经查证属实的录音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以及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

那么,搜集到的录音证据有多大的法律效力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关于录音证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案件中的当事人提交的录音,经当庭播放,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属于无疑点的视听资料,而且有其他证据佐证,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时下,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院的庭审中。

假如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发生了纠纷,怎样使用录音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2002年4月1日起,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开始走上了民事诉讼的舞台。

许多人认为偷录偷拍就此走向合法化。

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根据该规定第六十八条,偷录偷拍有两种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

此外,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也在禁止之列。

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如果偷录、偷拍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即为取证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

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案件(3篇)

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案件(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录音设备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及。

在法律实践中,录音证据在案件中的运用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案件为例,探讨录音证据在法律效力案件中的应用及其相关问题。

一、案件背景某年,甲乙两人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甲称乙未履行合同约定,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乙则辩称,双方口头协商已解除合同,甲无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提供了一段录音作为证据,证明乙承认违约事实。

乙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要求法庭对录音进行鉴定。

经过鉴定,录音证据被认定为真实有效。

二、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1. 录音证据的定义录音证据是指通过录音设备所获得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声音资料。

录音证据可以是电话录音、录音笔录音、手机录音等形式。

2. 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录音证据作为一种视听资料,具有法律效力。

3. 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以下因素:(1)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录音证据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伪造、篡改。

(2)录音证据的关联性:录音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3)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录音证据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录音证据在法律效力案件中的应用1. 录音证据在民事案件中的应用在民事案件中,录音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合同关系、侵权事实、财产纠纷等。

如上述案例中,甲通过录音证据证明了乙违约的事实,从而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录音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录音证据可以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

3. 录音证据在行政案件中的应用在行政案件中,录音证据可以用于证明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赔偿等。

如录音证据可以证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为当事人提供维权依据。

《民事诉讼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私录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形式,私录视听资料因其真实性和直接性往往成为当事人重要的诉讼工具。

然而,其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私录视听资料的概念及特点私录视听资料是指未经官方机构许可,由个人或组织自行录制并保存的音频、视频等资料。

其特点包括真实性、直观性、实时性等。

在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因其具有真实、直接的证明力,常被当事人作为重要证据使用。

三、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分析(一)法律规定的现状私录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性,取决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法律中均有对视听资料的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私录视听资料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合法性争议。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对方口头承认或相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证规则时,该类证据可以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证据采信标准对于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采信,主要取决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首先,应审查视听资料的录制方式是否真实可信;其次,需审查录制过程中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最后,要判断该证据是否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共同证明案件事实。

四、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的影响因素(一)隐私权保护在私录视听资料过程中,可能涉及到隐私权保护问题。

在法律上,只有满足一定条件下才可进行相关行为,否则将侵犯他人隐私权。

因此,对于是否允许私录视听资料作为证据需慎重考虑。

同时,若侵犯他人隐私权而获取的视听资料将无法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二)录音录像设备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在私录视听资料时,使用何种设备以及如何使用这些设备也是影响其合法性的重要因素。

应确保录音录像设备的来源和渠道合法、正规;使用方式上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如不进行恶意跟踪和监听等。

录音质证意见范本

录音质证意见范本

录音质证意见范本
1. 关于录音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确认录音是否为原始录音,有无经过剪辑、修改或篡改。

- 检查录音的时间、日期和地点是否与所述事件相匹配。

- 考虑录音设备的可靠性和录音环境的影响。

2. 关于录音内容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 评估录音中说话人的身份和声音是否与已知信息相符。

- 分析录音中的语言表达、逻辑和一致性。

- 对比录音内容与其他证据或目击证人的陈述是否一致。

3. 关于录音的合法性和取证程序:
- 确定录音是否是在合法的情况下取得,例如是否存在隐私权侵犯。

- 审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包括是否经过适当的授权和告知。

4. 综合评估和结论:
- 根据上述分析,对录音证据的可信度进行综合评估。

- 得出关于录音证据在案件中的证明力和适用性的结论。

请注意,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具体的录音质证意见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调整和扩展。

如果你需要更详细或专业的帮助,请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的超详细解析(附取证技巧)

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的超详细解析(附取证技巧)

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的超详细解析(附取证技巧)导读:录音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类证据,对于公民私录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需要具体分析。

那么,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录音证据的取证的司法解释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二、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

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

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

什么样的录音证据才有法律效力_辩论赛_

什么样的录音证据才有法律效力众所周知,历来案件判决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庭上,攻守双方不是比谁惨,也不是比谁声音大,更不是比撒泼耍混,而是比各自手中的证据,看谁的证据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看谁的证据证明力更强,看谁更能将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结合得更完美。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什么样的录音证据才有法律效力,欢迎借鉴参考。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这一点是基础。

判断合法性要参考很多因素,通常来讲,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

2、准备工作要充分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的确认,这些都需事先进行梳理。

另还需做如下准备工作:①录音之前一定对设备进行测试;②谈话应当选择相对安静的场所,茶楼包间,最好出入口有摄像头;③证实问题谈判前,应当有人员的介绍,可以叫出对方人员的名字,如通过给自己一方人员介绍对方人员的方式,如王波,这是XX公司总经理。

④律师以亲戚的方式出场,介绍为当事人的表哥等。

3、录音取证要趁早在双方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冲突,至少是还没有起诉之前,通过录音方式取证,还是有机会的。

起诉后,再收集证据,一般很难成功。

4、要根据案情设定谈话内容的关键点要根据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来设计录音证据要固定的关键点,要与诉求目的一致,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

对于关键内容,可能的话,要多次确认。

5、谈话的语气、沟通方式事先要设计好表达要自然,否则对方可能会警觉,导致丧失取证机会;不要以威胁的口吻交谈,以威胁方式取得的证据,可能认定为违法;尽量平和沟通,在激动争吵过程中的表达,可能会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涉及关键点的语言内容要清楚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可能的话,关键内容应由对方明确表达,而不是只答复“嗯”“啊”;6、录音取证要固定的是事实,不是各方的看法是非对错自有法官来判断,当事人举证的目的是固定曾经发生的客观事实,不要在各方不同观点或对法律的看法上纠缠。

录音证据的认定标准

录音证据的认定标准录音证据的认定标准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对录音证据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进行认定的标准。

录音证据在现代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具有高度可信性和可靠性,但在认定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同时考虑到录音证据的特点和应用实践的实际情况。

一、合法性认定录音证据的合法性认定是指确定录音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在中国,录音证据的使用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如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录音证据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基本要求:1.合法采集:录音必须是在经过相关法律程序的许可和同意下进行的,如在会议、谈判、作业中进行的录音,并经过本人同意,这种录音是合法的,因为本人已经同意并知情。

但是,未经对方知情的偷录、窃听、披露他人隐私的录音是违法的,不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2.合法存储:法律规定,证据必须保存原样,以便核查其真实性。

因此,录音证据必须保存原始录音文件,并且在采集后立即进行存储。

使用录音证据时,必须出示录音文件原始的存储设备,否则不能当做证据使用。

3.合法提供:录音证据必须由合法的提供者提供,否则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例如,职业摄影师或技术专业人员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提供录音证据,但是非专业人员或无证提供者提供的录音证据则不能使用。

二、有效性认定录音证据的有效性认定是指在确定录音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基础上,判断录音证据是否有证明争议事实的价值。

与书面证据相比,录音证据有其特殊性,因此在对录音证据的有效性认定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真实性认定:录音证据必须是真实的,未经篡改或编辑。

因此,如果存在录音证据的原始录音与被检测的录音不一致情况,应该首先考虑录音证据的真实性。

此外,还需要关注录音截取的时间点、内容的准确性和如何得知原始录音等进一步的情况。

2.完整性认定:录音证据必须是完整的。

在录音过程中,录音可能出现卡顿、空白和非语言声音等问题,因此,在使用录音证据时,必须确保录音未被断断续续地记录下来,并且没有遗漏任何有价值的信息。

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录音证据,作为一种常见的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随着科技的发展,录音设备日益普及,录音证据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然而,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同事,因工作矛盾产生纠纷。

乙认为甲在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遂向公司投诉。

甲则表示乙无中生有,双方各执一词。

在调查过程中,乙向公司提供了甲在争吵过程中的一段录音,声称该录音可以证明甲的不当行为。

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产生怀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

三、案例分析1. 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由此可见,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2. 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在本案中,乙提供的录音证据存在以下问题:(1)录音设备是否具备合法性:乙提供的录音设备是否经过合法渠道购买,是否具备录音功能,是否经过专业检测,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录音证据的真实性。

(2)录音环境是否适宜:录音环境是否安静,是否存在干扰,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录音证据的真实性。

(3)录音内容是否完整:录音内容是否被剪辑、篡改,是否存在遗漏,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录音证据的真实性。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进行以下调查:(1)核实录音设备的合法性,是否具备录音功能,是否经过专业检测。

(2)调查录音环境,是否存在干扰,是否影响录音质量。

(3)审查录音内容,是否存在剪辑、篡改,是否存在遗漏。

3. 录音证据的关联性在本案中,乙提供的录音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是判断其法律效力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怎样认定

录⾳证据的合法性怎样认定现在在很多的刑事案件中或者普通案件中最重要的⼀项就是搜集证据了,证据的类型有很多很多种,⽐如说录⾳证据,那么录⾳证据的合法性我们应该怎么去确认呢?下⾯就有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要使该录⾳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录⾳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双⽅当事⼈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觉⾃由的意思表⽰,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该录⾳证据录⾳技术条件好,谈话⼈⾝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1、录⾳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从有利诉讼的⾓度来说,录⾳应尽早进⾏。

越早进⾏,取证对象越容易,录⾳价值也最⼤。

地点的选择,也⾮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较安静和不受⼲扰的地⽅,能够获得较好的录⾳效果。

2、录⾳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内容如果是⽋款,那么录⾳应让债务⼈完整说出⽋钱的具体⾦额和来龙去脉。

⾦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

3、电话录⾳应当真实完整录⾳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有些时候录⾳者会故意引导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技术剪辑,得出⼀份对⾃⼰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效的。

4、录⾳内容必须反映被录⾳⼈真实意思表⽰即被录⾳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的,任何通过⾮法限制⼈⾝⾃由、绑架、威胁等⼿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效的,因此在录⾳时应注意⾔⾏,谈话时态度、语⽓⼀定要和善。

5、谈话⽅式(1)谈话过程中交代⼀下时间、地点,明确各⽅谈话者的⾝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全名称呼,以增强录⾳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关的个⼈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要挟⼝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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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录音证据合法性及取证技巧法律分析
孙超
民事诉讼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几个方面,录音作为试听资料这种法定证据种类,在民间借贷、侵权、离婚纠纷等案件中大量存在,在此类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会涉及到对录音资料证明效力的认定,但实践中对私录证据取得方式,录音内容,证明效果存在很大争议,导致对各地法院对此类录音证据法律认定采用存在较大分歧,本文结合法条适用,对录音证据合法性及录音注意事项做以简要分析。

一、录音证据在法律上的规定
我国最早对录音证据认定的法律规定见于199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规定“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批复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否定了未经对方同意而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作为证据的效力,即私自录音资料不具证据的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当事人同意”而录音几乎是不可能的,该规定在实践中几乎不可能适用,一定程度上堵死了当事人利用
合法录音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途径。

鉴于上述规定无法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也就是说录音证据只有没有侵害他人诸如隐私等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给录音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同时该《证据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依据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录音资料具有证据效力,需符合条件:一是该录音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取证行为本身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侵犯他人隐私,安装窃听装置,以及录音取证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等,这都是排除适用条件。

二是视听资料必须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排除剪辑技术性处理等适用。

三是有其他证据佐证,与具体案件具有关联性,合法真实,则一般具有证据效力,法院一般会予以采信。

四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录音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
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综上分析,只要当事人取得录音资料手段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没有侵犯对方的隐私,录音真实,与具体案件有关联就是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二、私自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虽然根据法条规定,私自录音只要符合上述法定要件,则该录音资料就可以提交法庭,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但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心理素质不过关,缺乏相应的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

为了有效获取合法真实的录音证据,本文在此简要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私自录音应慎重选择时间和地点
为了最好的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以及避免对方的防备心理,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

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录音地点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的选用
鉴于私自录音的隐蔽性要求,以及为了避免取证对象的反感,录音器材应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

对于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
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私自录音取证前应做好扎实的准备工作
取证前应做好充足的准备,考虑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做详细的腹稿,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以及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等等问题。

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径直上门以期待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

4、私自录音的谈话方式
因为是私自录音,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具体谈话中应该侧重以下加点:一是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二是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三是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四是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五、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5、可以提请公证机关对录音进行公证,以提高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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