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证书补贴暂行标准(适用于在岗人员)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三证(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规范行业秩序,我国政府逐步实行了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三证制度。
注册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这三个证书,分别代表了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三个重要领域,即施工管理、安全管理、造价管理。
二、作用1. 注册建造师:负责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质量、进度、安全等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2. 注册安全工程师: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3. 注册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为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三、考试内容1. 注册建造师考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筑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科目根据不同专业方向分为《建筑工程专业实务》、《公路工程专业实务》、《铁路工程专业实务》等。
2.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专业科目根据不同专业方向分为《安全工程专业实务》、《消防工程专业实务》等。
3. 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主要包括《工程造价管理及相关法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专业科目根据不同专业方向分为《建筑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市政工程造价》等。
四、备考建议1. 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根据考试内容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确保每个科目都能得到充分的学习。
2. 熟悉考试大纲:仔细阅读考试大纲,了解考试范围和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3. 选择合适的教材和辅导资料:选择权威的教材和辅导资料,有助于提高学习效果。
4. 做好笔记和总结:在学习过程中,做好笔记和总结,有助于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版)(2006年0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一)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15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造价资格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造价资格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人员素质,保障工程造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造价审计、造价评估、工程造价编制、造价审核、造价纠纷调解等活动的造价人员。
第三条造价资格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动态监管。
第四条国家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国造价资格管理工作,地方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造价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造价资格种类与条件第五条造价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第六条初级造价资格:1. 具有工程造价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满1年;2. 通过初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中级造价资格:1. 具有工程造价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满3年;2. 通过中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高级造价资格:1. 具有工程造价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满5年;2. 通过高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申请造价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3. 通过相应的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4.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造价资格申请与审批第十条申请造价资格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 造价资格申请表;2. 身份证明;3. 教育背景证明;4. 工作经历证明;5. 考试成绩证明;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造价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经审核合格的,造价管理机构应当颁发相应的造价资格证书。
第四章造价资格的变更与注销第十三条造价资格持有者因工作调动、单位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造价资格的,应当向原颁发机构申请变更。
第十四条造价资格持有者因以下原因需要注销造价资格的,应当向原颁发机构申请注销:1. 死亡;2.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 被吊销造价资格证书;4. 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公司内部员工证书管理办法2017.5.15

的50%。
(二)需要借用证书的部门(项目部)/个人,执行公司现行证书借用流程,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借用。如所借用证书丢失,由责任人赔偿用于取证的全部费用及丢失证书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三)公司以外人员需要借用证书的,由市场投标部负责办理借用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借用。
附件:
证书分类明细一览表
类别
名称
等级
专业
岗位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证书
上岗证书
培训证书
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造价员、资料员、材料员、劳务员、机械员、标准员、测量员、A/B/C证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钢筋工、混泥土工、砌筑工、抹灰工、测量放线工、架子工、建筑电工、木工、水暖工、防水工、建筑油漆工、装饰金属工、模板工、管道工、石工
此类证书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初级/中级/高级)。
三、基本原则
(一)员工持证上岗是国家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要求,公司员工不论新
入职或已在职,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否则公司有权按照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对不符合持证上岗的员工进行清退。
1、工程补贴用于公司所有在建项目的备案人员。
2、工程补贴金额不纳入个人年薪统筹范围,企业在职人员的工程补贴由市场投标部负责统一按月度方式计算发放,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3、公司承接业务使用在职员工岗位证书的,公司按工程补贴额支付该员工岗位证书所对应的补贴,按月进行计算,不满一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造价咨询人员的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造价咨询人员的行为,提高造价咨询服务的质量,保障业主、承包商及造价咨询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助理造价员等。
第三条造价咨询人员应遵循诚信、公正、公平、专业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造价咨询服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造价咨询人员职责:1. 负责项目造价咨询业务的组织实施,确保项目造价咨询工作的顺利进行;2. 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进行项目造价咨询;3.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项目相关资料,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4. 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合同签订等环节,提供造价咨询服务;5. 指导和监督下级造价咨询人员的工作;6.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造价咨询人员权限:1. 对项目造价咨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 对项目造价咨询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3. 依据职责范围,对下级造价咨询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4. 参与公司内部培训、研讨等活动。
第三章业务流程与规范第六条造价咨询业务流程:1. 接受业主委托,明确项目造价咨询范围、内容、要求等;2. 组建项目造价咨询团队,制定工作计划;3. 收集、整理、分析项目相关资料;4. 进行项目造价咨询,提出咨询报告;5. 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合同签订等环节;6. 跟踪项目实施,对造价咨询结果进行评估;7. 汇总项目造价咨询经验,形成总结报告。
第七条造价咨询规范:1. 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进行项目造价咨询;2. 确保项目造价咨询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3. 对项目造价咨询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4. 遵循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形象;5. 积极参加行业交流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公司应定期组织造价咨询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文)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49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word)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关于发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的通知中价协[2012]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为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格式和质量要求,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编号为CECA/GC7-2012,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2年4月17日前言为了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工作深度和质量标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投资估算编制、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竣工结算审查、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及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认真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执业和从业,各地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标准》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进行执业质量检查。
本《标准》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是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首次以标准的形式予以发布,难免有疏漏和不足之处,欢迎各有关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在修订时补充与完善。
来信请寄:100835,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本《标准》的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组织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主编单位: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王浩建筑工料测量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昆明新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吴佐民高其琳陈静丁众鲍伟忠王浩金铁英赵署平恽其鋆朱坚吴晓宏杨薇郝文伟主要审查人:谢洪学马桂芝刘智陈光云于业伟陈曼文唐世海李海泉吕发钦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3.1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分类和要求3.2 工作组织和责任3.3 质量管理3.4 档案管理4.投资估算编制4.1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4.2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4.3 质量评定标准5.设计概算编制5.1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5.2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5.3 质量评定标准6.施工图预算编制6.1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6.2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6.3 质量评定标准7.工程量清单编制7.1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7.2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7.3 质量评定标准8.招标控制价编制8.1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8.2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8.3 质量评定标准9.竣工结算审查9.1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9.2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9.3 质量评定标准10.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10.1 一般规定10.2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10.3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10.4 质量评定标准11.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11.1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11.2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11.3 质量评定标准本标准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提高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制定本标准。
最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九条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造价鉴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造价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和评估的活动。
造价鉴定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公正,保障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造价鉴定行为,保障造价鉴定活动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造价鉴定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造价鉴定的概念与意义1. 概念造价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专业机构或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和评估的活动。
2. 意义(1)保障国家利益:造价鉴定有助于防止工程造价虚高,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2)维护市场公平:造价鉴定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
(3)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造价鉴定有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纠纷。
三、造价鉴定机构及人员1. 造价鉴定机构(1)依法设立的专业机构:造价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2)具备专业能力:造价鉴定机构应具备专业技术人员,能够胜任造价鉴定工作。
2. 造价鉴定人员(1)专业资格:造价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如造价工程师、注册造价师等。
(2)职业道德:造价鉴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四、造价鉴定程序1. 申请(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可向造价鉴定机构提出造价鉴定申请。
(2)委托鉴定:当事人可委托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 受理(1)审查申请材料:造价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确定鉴定范围:根据申请材料,确定鉴定范围。
3. 鉴定(1)现场勘查:造价鉴定人员对工程现场进行勘查,了解工程实际情况。
(2)查阅资料:造价鉴定人员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工程背景、合同、图纸等。
(3)计算分析:造价鉴定人员对工程造价进行计算分析,提出鉴定意见。
4. 出具鉴定意见(1)鉴定意见:造价鉴定人员根据鉴定结果,出具鉴定意见。
(2)鉴定报告:造价鉴定机构根据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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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证书补贴暂行标准
(适用于公司在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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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在岗人员。本标准所称的“公司在岗人员”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
合同、实际在公司(含分支机构)工作、工资在公司(含分支机构)发放的人员,
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社保在公司注册地(不含分支机构所在地)连续缴纳;
②人事关系在公司并且该人事关系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
③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证书及印章注册在公司并且存放在公司;
④人员在公司(含分支机构)备案,并且不处于核销或注销状态;
⑤服从并配合公司对于人员备案和证书及印章的使用、管理和安排;
⑥支持、配合公司(含分支机构)安排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核查、备案、
资质就位、继续教育等)等;
⑦证书及印章处于有效期内;
本标准所称的“证书”包括岗位证书、资格证书、毕业证、职称证等的原件;“印
章”是指颁发给证书持有人的、仅限于具备造价师、造价员岗位资格人员专用的个人
执业印章;
2、补贴标准:
①造价工程师证书补贴标准(具备造价或相关专业公有制中级及以上职称):750元;
②造价工程师证书补贴标准(不具备造价或相关专业公有制中级及以上职称):600元;
③造价员证书补贴标准(具备造价或相关专业公有制中级及以上职称):350元;
④造价员证书补贴标准(不具备造价或相关专业公有制中级及以上职称):250元;
⑤担任公司(不含分支机构)造价和招标代理技术负责人职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
增加400元;
3、证书补贴发放起算时间:
①2013年1月1日之前,人事关系和社保已经在公司、证书及印章已经注册在公司、
并且已经存放在公司的:自2013年1月1日起算;
②除上述情况之外的,自人事关系转至公司、并且证书及印章注册至公司、存放在公
司之时的下月起算;
4、证书补贴发放停止时间的时间为以下几个时间之中最早发生的时间:
①达到退休年龄;
2
②证书有效期截止的当月;开始办理证书变更注册、人员备案核销或注销的当月;
③不服从或配合公司对于人员备案和证书的使用、管理或安排的,自当月起;
④人事关系从公司办理转出、证书或印章从公司领走或者不存放在公司的当月;
⑤社保关系从公司办理转出或停止在公司缴纳的当月;
⑥不支持或配合公司(含分支机构)安排的各项工作的,自当月起;
5、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积极支持、配合公司(含分支机构)安排的各项工作的,可以
按次数和路途酌情领取补贴,补贴金额为100~300元/次,具体根据路途远近确定;
6、为取得证书而发生的报名考试费用在全部考试通过后公司给予报销(限一次);因证
书维护的需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培训费、住宿费、差旅费、注册费、
工本费、印花税等)在证书维护工作完成后公司给予报销;
7、证书补贴发放方式:每年发放一次,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发放上一年的证书补贴,
可以采用费用报销或工资、奖金、社保补贴等形式;具体时间和发放形式由公司确定;
本标准的金额包含了相应的税收在内;
8、在公司资质有效期之前的4个月内,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不得办理证书变更注册、
社保停缴或转出、人事关系转出、领走证书等事项;如有上述情况,该人员不得领取
当年度的证书补贴;
9、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办理变更注册、社保停缴或转出、人事关系转出、领走证书等
事项的,还应当向公司赔偿本标准第6条的相关费用;
10、本标准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为一年;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对本标准进行修订或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