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设计统一技术措施(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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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探讨一、前言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一直是建筑行业中的重要话题。

电气设计不仅涉及到建筑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更关系到建筑的能源利用和智能化水平。

本文将以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来探讨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这一话题。

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的基本概念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是指在建筑设计中,对建筑电气系统的规划、设计和施工进行综合措施的整合和安排。

这其中涉及到建筑用电负荷计算、照明设计、电气线路布置、保护与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不仅要满足建筑的基本用电需求,还需要考虑节能环保、智能化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的深度分析1. 建筑用电负荷计算建筑用电负荷计算是电气设计的重要环节。

它涉及到建筑的总体用电需求、照明、空调、动力等方面的用电负荷计算。

在建筑用电负荷计算中,需要考虑建筑的使用性质、用电设备种类和数量、同时考虑未来的扩建和改造等因素,以保证电气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2. 照明设计照明设计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建筑内部的照明需求,更是为了营造舒适的照明环境。

在照明设计中,需要考虑照明的亮度、色温、光色等因素,同时还需要兼顾节能与环保要求。

随着LED等新型照明技术的广泛应用,照明设计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与机遇。

3. 电气线路布置电气线路的合理布置对于电气系统的安全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在电气线路的布置中,需要考虑线路的走向、敷设方式、电缆规格等因素,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线路损耗和故障率。

还需要考虑线路的防火、防水、抗干扰等特殊要求。

4. 保护与控制保护与控制是电气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保护和监控。

在保护与控制中,需要考虑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接地保护等各种保护装置的选型与设置,同时还需要考虑远程监控与智能化控制的要求。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气部分信息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气部分信息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气部分信息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建筑行业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各类建筑项目层出不穷。

然而,建筑标准与设计图集是确保各类建筑项目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建设的关键性文件。

而电气部分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将介绍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气部分的相关信息。

一、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气部分的概述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气部分是针对建筑物内电力系统和照明系统的设计标准和规范。

其主要内容包括电气系统的设计和安装、电力和照明设备及其材料的选择以及电力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等。

根据国家标准要求,建筑物内的电气系统必须符合设计图集电气部分的规范。

同时,电力设备使用寿命也受到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气部分的限制。

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气部分的主要内容1、电气系统的设计和安装首先,电气系统的设计应该满足以下标准:(1)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要求;(2)满足建筑物内电力负荷的需求;(3)优化电气系统的结构和布线,降低线路损耗和电能消耗。

其次,电气系统的安装应该满足以下标准:(1)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线和电缆,并在安装过程中采取防火措施;(2)安装过程中必须满足国家安全要求和电气设备的使用说明;(3)安装后需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确保电气系统的正常运行。

2、电力和照明设备及其材料的选择为确保建筑物内电力和照明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气部分还规定了电力和照明设备的选择标准。

其中,包括:(1)选择优质的电力设备,确保电源的稳定供应;(2)选择寿命长、可靠性高的照明设备和灯具;(3)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的电器和电气材料。

3、电力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最后,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气部分还规定了电力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标准。

这对确保电力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和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有着重要意义。

标准要求建筑物内电力设备必须按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其中包括清洁、紧固螺丝、更换老化部件等。

全国民用建筑电气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详解(丰富多图)

全国民用建筑电气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详解(丰富多图)
5)整理综合总结了电气节能措施。
6)概括简化了一般设计资料。
二、内容提要及修编要点
1.第二章 供配电系统
1)一般规定 2)负荷分级 3)各级负荷用户和设备的供电要求 4)电压等级选择与供电系统设计 5)供电质量与谐波治理、功率因数补偿 6)负荷计算 7)附录
修编要点:
1)明确了配电级数和保护级数。
2)对谐波治理提出了比较对治理措施作了理论分析。
3)在负荷分级中提出了用户和设备的概念。 参见2.2节及附录2.7.1~2.7.2.
4)修正了一些负荷计算参数。 参见附录2.7.6~2.7.7.
2. 第三章 配变电所
1)一般规定 2)配变电系统 3)配变电所的布置 4)配电变压器 5)配电装置 6)继电保护装置 7)自动装置及操作电源 8)电工测量 9)配变电所电力监控系统 10)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11)附录
2.宗旨
全面、具体、深入地介绍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程序、 方法、内容、常用技术参数、规程规范的规定及其含 义,设计注意事项;系统介绍智能化系统及系统集成 的功能要求、设计方法、系统配置、设备选型、网络 接口、通信协议等新技术、新设备;突出介绍了节能 技术措施和节能系统的应用,增加了体育场馆、博物 馆、会展中心、综合医院等公共建筑电气设计的内容, 供参考应用。
3)通过对成熟的、新兴的前卫技术与系统设备应用模式的介绍, 为新技术、新产品的正确使用和发展提供一个展示平台。
4)在全面汇编建筑电气各系统设计的基础上,重点陈述了体育场 馆等功能多样、技术复杂的公共建筑的电气设计,力图提示相关 工程中共性与个性,通用性与特殊性的设计要点,供设计人员、 工程筹建人员、运行管理人员参考。
4. 第五章 低压配电
1)一般规定 2)低压配电系统 3)低压配电线路保护 4)保护电器选择性配合 5)低压电器选择 6)导体选择 7)附录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设计要点(建筑、结构、电气)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设计要点(建筑、结构、电气)

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设计要点(建筑专业)(一)内外墙空鼓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1。

墙体应采取以下拉结措施:填充墙应沿墙、柱全高每隔500设2∅6拉结筋,拉结筋伸入墙的长度,不应少于墙长的1/5且不小于700mm;墙长大于5M时,墙顶与梁亦有拉结;墙长超过层高2倍时,亦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4m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2.窗台部位设置钢筋混凝土扁梁或钢筋混凝土窗台板,厚度为120mm,配置构造钢筋4∅12,,窗台板或扁梁嵌入窗间墙内不小于600mm.3。

砌体与混凝土构件接缝处应设置钢丝网片。

钢丝网片与基体搭接宽度≥150mm, 门窗洞口等应力集中区也应在角部设钢丝网片。

钢丝网片的网孔尺寸不应大于20x20mm, 其钢丝直径不应小于1。

2mm,且宜采用热镀锌,钢丝网应用钢钉或射钉每200~300加铁片固定,挂网应做到平整、牢固.(二)屋面防渗漏的技术措施1。

屋面防水等级不低于II级。

瓦屋面采用刚柔结合的防水形式,瓦屋面下至少设有一道卷材防水。

2.屋面刚性面层及砂浆找平层设置了分隔缝,分隔缝间距不宜大于6m,并与女儿墙隔开,其缝宽不小于30mm,用柔性密封材料填嵌。

3。

女儿墙应设置构造柱,构造柱间距不大于4m,构造柱应伸至女儿墙顶并与现浇钢筋砼压顶整浇在一起。

(三)门窗技术要求1.外窗应采用气密性和保温性较好的平开窗.2。

建筑外门窗抗风压性能分级为3级,气密性能分级为6级,水密性能分级为3级,保温性能不低于5级,隔声性能分级为3级,外门窗框为断桥隔热铝合金型材,玻璃采用5+12A+5平板浮法中空玻璃。

(四)外保温外墙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1.外墙外保温的基层应采用防水砂浆找平处理.2。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采用柔性面砖;建筑物首层或2m下外墙面饰面应考虑抗冲击性能.3.框架体系首选自保温砌块,剪力墙体系采用保温一体化模板。

4.门窗洞口四周采用保温砂浆处理,并应增设加强耐碱网格布.(五)楼板、分户墙不隔音防治的技术措施1.厨房卫生间管道或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件,不得设于卧室、书房与起居室一侧的墙上,且对于管道等固定于墙上可能引起传声的物件,均采取柔性隔振措施。

最 新《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总结版)

最 新《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总结版)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总结版JGJ 242 - 2011术语住宅建筑常用的术语有:住宅、酒店式公寓、别墅、老年人住宅、商住楼、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联排式住宅、跃层式住宅等。

一、供配电系统1.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2.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表(未列出为级宜为三级)3.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4.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注:A.S≧150 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 40W/~50W/ 计算用电负荷B.每套住宅用电负荷不超过 12kW用单相进户供电,超过用则三相进户5.电能表的安装位置:安装在户外A.低层:1~3;多层:4~6 ;按住宅单元集中安装B.中高层:7~9;高层:10层及以上 ; 宜按楼层集中安装;C.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5m,明装箱底距地宜为1.8m; 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不宜高于 2.0m。

6.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

注: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 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 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二、配变电所1.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为 250kW 以下时,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 及以上时,宜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

2.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3.住宅建筑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

变压器的结线宜采用 D,yn11 ,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大于 85%4.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 O.4kV 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 1250kVA ,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 800kVA。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 JGJ××-200#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征求意见稿2008-8200×-××-××发布20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目录1 总则 (4)2 术语、代号 (4)2.1 术语 (4)2.2 代号 (5)3 供配电系统 (5)3.1 一般规定 (5)3.2 负荷分级 (5)3.3 供配电系统 (6)3.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7)3.5 负荷计算 (7)3.6 无功补偿 (8)4 配变电所 (8)4.1 一般规定 (8)4.2 所址选择 (8)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8)5 自备应急电源 (8)5.1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8)5.2 应急电源装置(EPS) (8)5.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9)6 低压配电 (9)6.1 一般规定 (9)6.2 低压配电系统 (9)6.3 特低电压配电 (9)6.4 导体选择 (9)6.5 低压电器的选择 (10)6.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10)7 电源布线系统 (11)7.1 一般规定 (11)7.2 导管布线 (11)7.3 电缆布线 (11)7.4 电气竖井布线 (12)7.5 封闭式母线布线 (12)7.6 室外布线 (13)8 电气设备 (13)8.1 一般规定 (13)8.2 电梯 (13)8.3 电动门 (14)8.4 住宅套内配置 (14)9 电气照明 (16)9.1 一般规定 (16)9.2 公共照明 (16)9.3 住户照明 (16)9.4 照明节能 (16)10 防雷与接地 (16)10.1 一般规定 (16)10.2 防雷 (17)10.3 等电位联结 (17)10.4 接地 (17)11 智能化集成系统 (18)11.1 一般规定 (18)11.2 家居管理系统(HMS) (18)12 信息设施系统 (19)12.1 一般规定 (19)12.2 通信接入系统 (19)12.3 电话交换系统 (19)12.4 信息网络系统 (20)12.5 综合布线系统 (20)12.6 有线电视系统 (20)12.7 公共广播系统 (22)12.8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22)12.9 家居配线箱 (22)12.10 家居控制器 (22)13 信息化应用系统 (23)13.1 一般规定 (23)13.2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23)13.3 信息服务系统 (23)13.4 智能卡应用系统 (23)13.5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23)1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23)14.1 一般规定 (23)14.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24)14.3 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 (24)15 公共安全系统 (24)15.1 一般规定 (24)1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5)1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25)15.4 应急联动系统 (27)16 机房工程 (27)16.1 一般规定 (27)16.2 机房 (27)16.3 控制室 (28)16.4 弱电间(弱电竖井) (28)16.5 电信间 (28)1 总则1.0.1为在住宅建筑电气设计中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订本规范。

最新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_242—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JGJ 242—2011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2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01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42—2011,自2012年4月1月起实施。

其中,第4.3.2、8.4.3、10.1.1、10.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5月3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自备电源;6.低压配电;7.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电气照明;10.防雷与接地;11.信息设施系统;12.信息化应用系统;1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公共安全系统;15.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现代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施耐德(中国)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兰李雪佩李立晓黄祖凯张文才李逢元王金元杨德才杜毅威邵民杰陈众励熊江丁新亚林洪思粟卫权万力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孙成群丁杰张宜陈汉民李长海王东林汪军周名嘉冯志文徐华李炳华钟景华1 总则1.0.1 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1193-2011

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J[GJJ JGJ 242 - 2011备案号 J 1193 -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2011- 05 - 03 发布2012- 04- 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JGJ 242 - 2011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12 年 4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1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 1001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 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42 - 2011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4.3.2 、 8.4.3 、 10. 1. 1 、 10.1.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5月3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批 ))的通知 )) (建标 [2007J 125 号 )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 术语 3. 供配电系统 4. 配变电所 5. 自备电源 6. 低压配电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9. 电气照明 10. 防雷与接地 ; 1 1.信息设施系统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14. 公共安全系统 15. 机房工程。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总结版)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总结版术语住宅建筑常用的术语有:住宅、酒店式公寓、别墅、老年人住宅、商住楼、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联排式住宅、跃层式住宅等。

一、供配电系统1.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2.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表(未列出为级宜为三级)3.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4.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注:A.S≧150m2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 40W/m2~50W/m2计算用电负荷B.每套住宅用电负荷不超过 12kW用单相进户供电,超过用则三相进户5.电能表的安装位置:安装在户外A.低层:1~3;多层:4~6 ;按住宅单元集中安装B.中高层:7~9;高层:10层及以上 ; 宜按楼层集中安装;C.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5m,明装箱底距地宜为1.8m; 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不宜高于 2.0m。

6.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

注: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 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 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二、配变电所1.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为 250kW 以下时,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 及以上时,宜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

2.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3.住宅建筑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

变压器的结线宜采用 D,yn11 ,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大于 85%4.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 O.4kV 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 1250kVA ,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 800kVA。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前言根据原建设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7]183号)《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 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局部制定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自备电源;6.低压配电;7.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电气照明;10.防雷与接地;11.信息设施系统;12.信息化应用系统;1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公共安全系统;15.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建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建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中南工程咨询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兰、李立晓、黄祖凯、汪浩、汤威、李俊民、王晖、郭晓岩、杨德才、杜毅威、邵民杰、陈众励、熊江、容浩、李疆、林洪思、粟卫权、万力、刘振良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1 总则1.0.1 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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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新区金光花苑Ⅱ期棚户区改造项目设计技术管控措施电气上海中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2015.07.081 概述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低层住宅(一层至三层);多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中高层住宅(七层至九层);高层住宅(指十层及一上且高度不超过100m 的住宅);超高层住宅(指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

2 负荷分级及负荷密度2.1 住宅建筑负荷分级见下表:住宅建筑负荷分级表注:消防负荷分级按建筑所属类别考虑。

2.2 参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及《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的相关规定,住户用电负荷标准可参照下表要求设计。

各户型用电负荷标准表(国标)2.3 当以B户型作为负荷计算的基本户型,需要系数可按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3 供电电源超高层住宅宜设置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4 低压配电系统4.1 供配电系统应考虑三相平衡,每户住宅宜采用单相供电。

有三相用电设备或大户型及别墅等用电容量较大时可考虑三相供电。

4.2住宅建筑套内的电源线应选用铜材质导体。

4.2.1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的封闭母线、预分支电缆、电缆及电源线等供电干线,可选用铜、铝或合金材质的导线。

4.2.2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用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电缆。

4.2.3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类线缆。

4.2.4 19层及以上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线缆。

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

4.2.5配电导线采用铜线时,每套住宅进户线界面不小于10mm²,分支回路截面不小于2.5mm².4.3 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照明应分回路配电,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

4.4 每栋住宅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断路器,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报警功能,可按以下要求进行设计:4.4.1 当住宅部分建筑面积小于1500㎡(单相配电)或4500㎡(三相配电)时,防止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的漏电动作电流为300mA。

4.4.2 当住宅部分建筑面积在1500~2000㎡(单相配电)或4500~6000㎡(三相配电)时,防止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的漏电动作电流为500mA。

4.4.3 当住宅部分建筑面积超过6000㎡时,应多回路配电,并分别设置防止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或在总配电柜的出线回路上分别装几组防止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

4.4.4 当住宅建设标准较高、每户用电量较大时,可不受面积的要求局限,而根据当地供电部门规定采用多路设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

4.4.5 为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的回路不应装设作用于切断电源的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应设置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

照明总进线处的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的事故报警除在配电柜上有显示外,还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有人值班的值班室。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表(国标)注:1.表中通用值系目前采用的住宅需要系数值,推荐值是为计算方便而提出,仅供参考。

2.住宅的公用照明及公用电力负荷需要系数,一般可按0.8选取。

5 计量方式5.1 计量电能表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安装。

电能表的选型应满足供电部门的计量要求。

5.2 为维护检修及抄表方便,电能表宜相对集中安装。

多层住宅可安装在单元首层、地下一层或分层安装,高层(超高层)住宅宜在各层集中或分区安装。

采用表具自动抄送数据远传系统的电能表,安装位置可不做规定,由各工程设计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确定。

5.3 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的,安装箱底距地1.5m: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不宜超过2.0m。

6 防雷与接地6.1 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的住宅建筑,按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雷措施;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6且小于0.3的住宅建筑,按第三类防雷建筑采取防雷措施。

6.2 采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接,带淋浴的卫生间做局部等电位联接。

7 信息设施系统7.1 电话交换系统7.1.1 电话交换系统应满足住户多媒体及计算机数据通信的要求。

7.1.2 电话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HDD)内做转接点,便于系统维护、检修。

7.1.3 室内宜采用RJ45标准信息插座式电话出线盒、室内电话线宜采用放射式敷设。

7.1.4各户起居室、卧室、书房、卫生间均宜装设电话出线盒。

7.1.5卫生间内电话出线盒底距地1.0~1.2m暗装。

7.2 有线电视系统7.2.1 宜采用双向传输系统,设备、缆线宜按双向传输性能指标设计。

7.2.2 用户分配系统宜采用分配-分支、分支-分配、集中分支分配等方式。

7.2.3 不应将分配线路的终端直接作为用户终端。

7.2.4 分配分支设备的空置端口和分支器的末端,均应终接75Ω负载电阻。

7.2.5 有线电视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HDD)内做分配点,以便于系统维护、检修。

7.2.6 电视出线口的设置数量应有一点的超前性,各起居室、卧室均应装设电视出线盒。

7.2.7 居室内应采用标准插接式电视出线盒。

7.2.8 住宅建筑有线电视系统的同轴电缆宜穿金属导管敷设。

7.3 计算机网络7.3.1 计算机网络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HDD)内做CP点,便于系统维护、检修。

7.3.2 应采用标准RJ45插接式数据插座。

7.3.3 数据插座数量的设置应有一点的超前性,个户宜在起居室、书房装设数据出线盒。

7.3.4 通常情况下,每户接入一条外线。

7.4 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7.4.1 可根据建设方的管理要求设置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

7.4.2 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传输方式宜采用有线控制网络传输。

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HDD)内设转接点,便于系统维护、检修。

7.4.3 专网总线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设计要点如下:1)专网总线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宜由表具、采集终端传输设备、集中器、管理终端、备用电源组成;2)该系统所有设备之间的连线均为专用管路。

当总线的传输距离超过一定值(具体参数随产品而定)时,需加装中继器,对信号进行放大和过滤,以确保数据精度;3)采集箱设于弱电专用采集箱内,此箱可置于弱电竖井或公共走道部位,采集箱需AC220V电源;4)采集终端、集中器可连接耗能表的数量根据产品型号确定;5)集中器安装在弱电竖井或公共走道内,集中器与管理中心用专网总线联络。

8 公共安全系统8.1 火灾报警系统应与访客对讲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进行连锁控制,火灾时疏散出口的门应能随时开启。

8.2 安全防范系统。

住宅建筑(小区)的安全防范,主要有周界安全防范、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家庭安全防范、小区安防监控中心等内容。

以下主要介绍家庭安全防范。

8.2.1 紧急求助报警系统。

在住户室内安装紧急求助报警装置,该装置设在方便操作的地方,操作应简单、可靠,防拆卸、防损坏。

小区安防监控中心能实时处理和记录报警事件。

8.2.2 访客对讲系统。

在住宅楼入口处(首层入口、地下室入口)安装防护门和语音(可视)对讲装置,实现访客与住户的对讲。

住户可通过室内分机控制开启入口的防护门,防止非法人员进入住宅楼内。

访客对讲系统主机安装在单元防护门上或墙体主机预留盒内。

主机应具有门控及与住户室内分机对讲等功能,主机应配置不间断电源。

每户一般应设置一部室内分机,挂墙安装于过道或起居室内,室内分机宜具有防灾、防盗报警信号接口。

8.2.3 入侵报警系统。

在住户室内安装入侵报警探测器时,探测器的保护范围、稳定性、隐蔽性应满足使用要求,小区安防监控中心应能实时处理和记录报警事件。

8.2.4 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8.2.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14X505-1设计。

9 电气设备用房及竖井设置9.1 强电配电间作为外电源引入及向楼内各用电点配电的场所,宜设在高层住宅建筑的中间位置。

9.2 弱电设备间:建筑物内放置弱电设备(网络、电话、有线电视、安全防范等系统设备)的房间,宜设在楼座的中间位置。

9.3 强电竖井:配电线路的纵向通道。

9.4 弱电竖井:弱电系统线缆的纵向通道。

9.5 强电竖井和弱电竖井宜分开设置,当条件受限制时也可统一设置,但强电设备和线缆与弱电设备和线缆宜布置在竖井的两端,在同一面墙上布置时应预留有500mm的距离。

9.6 设备间和竖井面积应按具体工程情况及设备和线缆数量确定。

9.7 未设置电气设备用房、电气竖井的多层住宅楼,弱电设备及配电设备可设置在一层或地下一层各单元楼梯间。

10 住宅小区设计10.1进行住宅小区设计时,应根据小区规模、各栋楼的分布情况、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变电所的数量、位置。

10.2 一般情况下,变电所内变压器不宜超过两台,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 变电所至楼栋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

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下方或贴邻。

10.3 为维护、检修方便,小区内供电干线宜采用穿管(管块)、设人孔井的方式敷设。

10.4 住宅小区宜设置小区管理总控制室,大型住宅小区可按管理需要分区设置控制室,各楼的报警、控制信号及相关信息均传送至控制室。

10.5 住宅小区内应设置道理照明,宜设置景观照明。

小区道理照明及景观照明宜采用专用配电箱供电,路灯间距可视路灯形式确定,一般为10~20m(杆式路灯间距可能大些,矮柱式路灯间距可小些)。

路灯接地宜采用TT系统。

10.6 住宅小区各弱电系统室外管线宜采用同一路由。

10.7 住宅小区应根据管理模式,预留不少于两家运营商所需的接入系统设备空间。

10.8 住宅小区有线电视系统按用户终端数量分为四类:A类(10000户以上)、B类(2001~10000户)、C类(301~2000)、D类(300户以下)。

系统接收设备宜在分配网络的中心部位,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每2000个用户宜设置一个子分前端;每500个用户宜设置一个光节点,并应留有光节点光点转换设备间,用电量可按2kW估算。

当系统规模较大、传输距离较远时,宜采用光纤及同轴电缆混合传输方式,也可根据需要采用光纤到楼(户)的传输方式。

11 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11.1 各地供电部门对住宅供配电均有相关规定,设计时应了解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避免设计因不满足地方规定而造成设计修改或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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