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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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机动车清洗场所

城市机动车清洗场所

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设置技术规范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前言为规范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加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管理,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在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内先进技术,把握发展趋势,完整梳理了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技术规范,并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分类;5.选址;6.平面布置及建筑设计;7.工艺及设备;8.供配电设置;9.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

本规范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本规范参编单位:重庆市市政环卫监测中心重庆大学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工商大学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彭莉张鹏郝丽萌赖寓涛舒玉焕杨艺彭绪亚陈丹刘连杰陈志剑龚玉玲谭聪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分类 (3)5 选址 (4)6 平面布置及建筑设计 (5)7 工艺及设备 (8)8 供配电设置 (9)9 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 (9)本规范用词说明 (11)附录A 清洗间示意图 (13)条文说明 (14)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设置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设置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运行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 802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13960.12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高压清洗机的专用要求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J 343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J 71 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CJJ 2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T 65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JTG D20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DBJ 50-064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重庆市主城区市政设施容貌管理导则(渝市政委[2010]374号)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渝规发〔2010〕16号)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是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的针对城市内车辆清洗的规定和管理办法。

其目的是确保城市车辆清洗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并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与卫生。

以下为可能包含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1. 清洗点设置:规定在城市内设立专门的车辆清洗点,确保车辆清洗工作有专门的场所进行。

2. 清洗时间:规定车辆清洗的时间段,以避免对城市交通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3. 清洗费用:规定车辆清洗的收费标准,并监督清洗点进行合规收费。

4. 清洗水源和废水处理:规定车辆清洗时使用的水源,以及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方式,确保废水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5. 清洗方法和设备:规定车辆清洗的方法和使用的清洗设备,保证清洗的效果和质量。

6. 清洗员资质和培训:规定车辆清洗员的资质要求和培训要求,确保清洗工作能够安全、专业地进行。

7. 清洗监督和检查:建立监督机制,定期进行清洗点的检查和评估,确保清洗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8. 违规处理和处罚:对违反清洗管理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规范化的清洗管理秩序。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发展而制定的重要规范,履行规定有助于创造更美好、更健康的城市环境。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范本(2篇)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范本(2篇)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管理工作,保障城市交通的环境卫生和市民的生活质量。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

二、车辆清洗要求1. 按时清洗:机动车辆应按规定时间进行定期清洗,确保车身干净整洁。

2. 清洗方法:清洗车辆时应使用专业的洗车设备和洗车剂,禁止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物质。

3. 垃圾处理: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物应妥善处理,禁止随意倾倒,可以选择专业的垃圾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三、清洗场所管理1. 清洗场所设置:城市应设置专门的机动车清洗场所,为车辆提供清洗服务。

2. 卫生环境保障:清洗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废水应排放到合规的排水系统中。

3. 垃圾分类:清洗场所应配备垃圾分类桶,并明确指示各类垃圾的投放位置。

四、清洗管理责任1. 车主责任:车主应自觉遵守车辆清洗规定,确保车辆按时清洗。

2. 清洗场所责任:清洗场所应配备专业的清洗人员,确保清洗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3. 管理部门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清洗场所和车辆清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五、违规处理1.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按时清洗车辆、使用污染环境的洗车剂、随意倾倒废水废物等。

2. 违规处罚:对违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并可能要求补救。

3. 处罚程序:对违规行为者,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进行处罚。

六、宣传与培训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宣传,通过媒体、宣传栏等形式,向市民和车主普及相关知识,并组织清洗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七、监督和检查城市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清洗场所和车辆清洗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范本(二)一、引言车辆清洗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保持城市道路的卫生、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点)设置和日常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点)设置和日常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点)设置和日常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1.10施行日期2006.11.10文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点)设置和日常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泸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点)设置和日常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泸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点)设置和日常管理实施意见为规范洗车站(点)的设置标准,提高日常监管水平,妥善解决我市洗车站(点)设置和日常管理问题,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点)的设置和日常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管理职责划分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洗车站(点)设置的排水许可和登记备案工作;交通运政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GB/T16739 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规定,负责对作为维修业的洗车站(点)的审批;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洗车站(点)设置的营业执照核准。

环保、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做好城区洗车站(点)的管理工作。

二、洗车站(点)设置和管理要求(一)洗车站(点)设置要求1城区洗车站(点)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应避开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综合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综合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综合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25•【字号】沪绿容 (2017) 155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综合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绿容(2017) 155号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为加强机动车辆清洗保洁行业精细化管理,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推进机动车辆清洗保洁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2017年上海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工作要点》(沪绿容〔2017〕8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设定静安区彭浦新村街道、闵行区虹桥镇作为试点区域;各区自行设定1-2个街(镇)作为试点区域,具体安排如下:一、试点范围1、静安区彭浦新村街道、闵行区虹桥镇。

2、除上述街(镇)外,各区自行设定1-2个街(镇)。

二、时间安排2017年4月10日至10月30日。

三、目标任务1、开展街(镇)机动车辆清洗场(站)全面排查,实现备案率达到90%以上。

对试点街(镇)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进行摸底、调查、分类,包括已备案、未备案及占路洗车摊(点)。

全面掌握基本情况,联合相关部门,强化备案梳理工作,努力实现机动车清洗场(站)90%以上备案率的目标。

2、开展新型节水洗车“六进”活动,各试点街(镇)建立1-2个洗车点,扩大自助洗车、微水洗车的覆盖领域,推动机动车清洗场(站)进公交、公园、学校、社区、机关、园区等“六进”活动,通过各类节水洗车技术的运用,全面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3、开展联合行动,基本消除占路洗车摊(点)。

加强对占路洗车摊(点)的宣传劝导工作,疏堵结合,加大处罚力度。

主动联合工商、城管等部门,结合“五乱”治理要求对试点区域内占路洗车摊(点)开展综合治理活动,在试点区域内基本消除占路洗车摊(点)。

车辆洗消中心管理制度

车辆洗消中心管理制度

车辆洗消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洗消中心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车辆的清洁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车辆洗消中心是指专门从事车辆洗涤、消毒和除臭的机构,为广大车主提供一站式车辆清洁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车辆洗消中心的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车辆洗消中心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权益,维护车辆洗消中心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车辆洗消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协调,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客户满意度。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车辆洗消中心设立管理部门、服务部门、技术部门和维护部门。

第七条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洗消中心的整体运营和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服务部门负责为客户提供洗车、消毒、除臭等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第九条技术部门负责研发和改进车辆洗消中心的技术设备,提高服务效率和品质。

第十条维护部门负责维护车辆洗消中心的设施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十一条车辆洗消中心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和技能,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提升服务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十二条车辆洗消中心的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车辆洗消中心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车辆洗消中心的正常秩序,保障客户和员工的安全。

第四章岗位设置第十四条车辆洗消中心设置经理、主管、操作员、清洁工和保洁员等不同岗位。

第十五条经理负责整体管理和决策,协调各部门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效益。

第十六条主管负责具体的业务工作,监督操作人员的操作情况,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操作员负责为客户提供洗车、消毒、除臭等服务,按照规程操作,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清洁工负责车辆洗消中心的清洁工作,保持场所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九条保洁员负责车辆洗消中心设施设备的保洁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重庆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管理责任书

重庆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管理责任书

重庆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管理责任书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管理责任单位(或个人)(盖章):地址:电话:为了贯彻执行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管理责任制度,加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管理,减少环境污染,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建设宜居重庆,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你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的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管理工作责任告知如下:一、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管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一)机动车辆清洗场所批准的经营面积。

(二)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外周边5米内的相邻区域。

二、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管理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一)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签订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管理责任书,并落实责任人。

(二)办理重庆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运营备案登记手续,取得《重庆市机动车辆清洗站运营证》,并亮证经营,随时接受查验。

(三)进出口必须硬化处理,并按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排水沟、沉沙井和集污容器等设施。

(四)制定责任区保洁制度,保持责任区环境整洁。

(五)严禁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占道洗车、擦拭车辆。

(六)作业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沿路外溢,污染环境。

(七)沉沙井做到每日清掏,确保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三、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管理责任单位(或个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可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举报,经有关部门查证核实后,对有关举报人员予以奖励。

四、本责任书按年度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与责任单位(或个人)签订后生效。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执行责任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有效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举报电话: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67605648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

城市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

城市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

城市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开办洗车场,从事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洗车场,是指在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为城市车辆提供清洗保洁服务的城市洗车站、场、点。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辆。

第四条新野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城区城市洗车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城市洗车场建设和城市车辆清洗服务的综合协调管理,拟定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城区城市洗车场的场地设置联审和开业后场地年度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城区城市洗车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城区城市洗车场的日常管理。

负责对城区城市洗车场污水横流、占道经营、乱吊挂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城市洗车场的排水许可办理、排水管网连接,对洗车场损坏市政设施、沉沙设施不合格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环保局负责城区城市洗车场的排污许可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洗车场污水处理不合格、噪声排放超标等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交警支队负责城区城市洗车场出入口指示标志的设置,对指示标志不全、影响道路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规划局负责对乱搭建、改变场地使用功能开办的城区城市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交通局依据自身职能负责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城区城市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工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超出核准经营范围、未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洗车经营活动的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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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设置技术规范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前言为规范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加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管理,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在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内先进技术,把握发展趋势,完整梳理了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技术规范,并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分类;5.选址;6.平面布置及建筑设计;7.工艺及设备;8.供配电设置;9.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

本规范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本规范参编单位:重庆市市政环卫监测中心重庆大学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工商大学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彭莉张鹏郝丽萌赖寓涛舒玉焕杨艺彭绪亚陈丹刘连杰陈志剑龚玉玲谭聪目次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3)4 分类 (4)5 选址 (5)6 平面布置及建筑设计 (6)7 工艺及设备 (8)8 供配电设置 (9)9 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 (10)本规范用词说明 (12)附录A 清洗间示意图 (13)条文说明 (14)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设置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设置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运行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 802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13960.12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高压清洗机的专用要求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J 343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J 71 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CJJ 2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T 65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JTG D20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DBJ 50-064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重庆市主城区市政设施容貌管理导则(渝市政委[2010]374号)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渝规发〔2010〕16号)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机动车辆清洗场所automotive vehicle washing station指为机动车辆提供清洗和保洁服务的场所。

3.2 机械化洗车mechanized vehicle washing technology指车辆驶入自动洗车设备,由电脑自动控制,通过输送带带动完成车辆的冲水、清洗、烘干等一系列程序的洗车方式。

3.3 半机械化洗车semi-mechanized vehicle washing technology指由人工辅助配合半自动清洗设备进行洗车的方式。

3.4 微水洗车micro-water vehicle washing technology指将少量的水充分加压雾化后,利用高压雾化水对车辆进行喷雾清洗,以高速气流结合水雾两相流的洗车方式。

3.5 无水洗车waterless vehicle washing technology指使用化学清洁剂对汽车进行清洗,同时使汽车漆面得到上光、复膜、护理的洗车方式。

3.6 循环水洗车vehicle washing technology with recycling water指以水为主要清洗介质,采用机械或半机械洗车系统,洗车用水循环使用的洗车方式。

4 分类4.1机动车辆清洗工艺按需要用水量的多少,可以分为用水洗车、微水洗车和无水洗车,其中用水洗车又根据设备设施的不同,分为机械化洗车和半机械化洗车两种方式。

4.2机动车辆清洗场所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各类型应按日清洗量、机械化洗车位数、半机械化洗车位数任意一项达到表4.1的最低要求来确定。

表4.1 机动车清洗场所规模分类表5 选址5.1 选址基本要求5.1.1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选址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要求。

5.1.2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选址须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5.1.3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须符合《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 D20中关于公路建筑限距的要求。

5.1.4机动车辆清洗场所须与医院、学校、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距离,距离远近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5.1.5 大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宜设置在城区外围、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服务区内和其他车流量大的位置。

5.1.6中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宜设置在城区中心区外围、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服务区内和其他车流量大的位置;在满足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附设在大型社会公共停车场(含地下)、加油站、维修站等服务站场内。

5.1.7小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宜设置在非主干道、不影响交通、有污水处理管网的区域内,在满足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附设在停车场(含地下)、加油站、垃圾站等设施内。

5.2 禁止设置区域5.2.1禁止在名胜、古迹、景点、学校周边,主要窗口地区和主要商业区等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5.2.2禁止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交通要道口及转弯处设置。

5.2.3禁止在沿河护坡10 m范围内或50年一遇防洪区域内设置。

5.3 禁止设置情形5.3.1拟在室外设立小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

5.3.2占用人行道、绿化带或其他公共场地洗车或堆放洗车设施的。

5.3.3经营产生噪音,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妨碍或影响市民生活的。

5.3.4洗车场地、用水达不到要求,无法开展清洗作业的。

6 平面布置及建筑设计6.1 基本规定6.1.1 工艺流程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满足清洗场所的使用功能。

办公和辅助用房应与洗车工作区分开,避免互相干扰。

6.1.2 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应按《重庆市主城区市政设施容貌管理导则》(渝市政委[2010]374号)的有关规定设置车辆清洗站标牌。

6.1.3 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建筑外形应符合《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渝规发〔2010〕16号)要求,并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6.1.4 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要求,满足被洗车辆的荷载要求。

在楼面进行车辆清洗作业的,楼面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要求,满足被洗车辆的荷载要求。

6.1.5 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停车场地。

停车场地须有足够的停车面积,停车泊位数应与洗车能力相适应。

6.1.6 大、中型清洗场所总平面布置应按功能分区,由洗车工作区、辅助设施区、车行道及停车场地、车辆进出口、办公附属区等组成,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专门设计。

室外大、中型清洗场须采用围合式建筑形式加以遮挡。

6.1.7 小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面积应不小于32 m2。

6.2 进出口设置6.2.1 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进出口、停车场地须硬化,严禁使用土面、煤渣、公分石等材质,地面材质应防滑。

6.2.2 进出口应设置车辆行驶方向、停靠位置等地面标线,夜间营运场所应设置地面界线反光设施。

6.2.3大、中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进出口不得直接和主干道连接,须设置一定长度的引道,引道的设计应符合《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和《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DBJ 50-064的要求。

6.2.4 小型清洗场所进出口应与道路正交,并宜采用透水材质,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3 小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应设置清洗间,清洗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6.3.1清洗间内净高不低于3.6 m,宽度不小于4 m,进深不小于8 m。

6.3.2 清洗间内应设置内墙裙,其高度不得低于1.5 m,应选用防水,易清洗材料。

清洗间所有的墙面和顶面应加作防水层后再做饰面,饰面材料应满足防水、耐腐蚀的要求。

6.3.3 清洗间内应设置沉淀池,深度不得低于0.5 m。

清洗间内污水收集层和排污截水沟的污水应全部进入沉淀池,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

6.3.4清洗间外端应设置挡水门,清洗作业时,须关闭挡水门,防止污水外溅。

6.3.5 清洗间内应设置洗车台,地面和洗车台的设计除应符合清洗设备、清洗工艺的要求外,还须符合下列规定:1 清洗间地面应有较好的防水性、防滑性和排水性。

2 清洗间地面须硬化,地面内外高差不低于0.05 m,保证污水全部流入沉淀池,防止外溢。

3 洗车台大小设置长度不小于5 m,宽度不小于3 m。

设计荷载应按被洗车型确定,且不得小于汽-15级。

4 洗车台须全方位采用地格栅(水篱子)透水结构,地格栅(水篱子)下污水收集层深度应不小于0.1 m,防止积水。

5 洗车台后端与清洗间最外端距离不小于1.5 m,防止污水外溅。

7 工艺及设备7.1采用机械化洗车工艺的清洗设备须符合下列要求:7.1.1清洗设备及各工作部件的起动、工作、停止须采用机械化控制。

同时应具有完善的系统保护功能,发生故障时系统能够紧急停机。

7.1.2车辆到位后各控制装置起动或关闭的时间允许偏差应为±2秒。

7.1.3清洗设备及其机架、零件、紧固件的材料质量应安全可靠,并须采用防锈材料或进行防锈处理。

7.2采用半机械化洗车工艺的清洗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7.2.1应配备高压清洗机、泡沫机、空气压缩机等设备。

7.2.2 高压清洗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高压清洗机的专用要求》GB 13960.12的相关要求。

7.2.3洗车液须无磷、无毒、无腐,不伤漆膜,安全环保。

7.2.4擦拭工具不应对车漆造成伤害,且应严格分类,严禁交叉使用,防止车身下部泥沙刮花漆面。

7.3采用微水洗车和无水洗车的,清洗设备应符合《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CJJ/T 71的相关要求。

7.4为保证操作安全和不伤漆面,清洗车辆底盘和车轮宜采用0.8~1.0 MPa水压,清洗车厢宜采用0.6~0.8 MPa的水压,刷洗车厢宜采用0.2~0.3 MPa的水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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