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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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苏州人才政策解读

2023年苏州人才政策解读

2023年苏州人才政策解读
2023年苏州的人才政策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苏州制定了一系列人才引进计划,包括引进高层次人才海外人才青年人才等。

这些计划旨在吸引各类优秀人才来苏州发展,为苏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2.优化人才服务:苏州加强了人才服务体系建设,为各类人才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包括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此外,苏州还建立了一系列人才公寓和人才社区,为人才提供更加便捷舒适的生活环境。

3.加强人才培养:苏州注重人才培养工作。

通过开展各种培训和研修课程,提高人才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苏州还支持企业开展内部培训和技能提升工作,促进企业人才的发展和成长。

4.完善人才奖励机制:苏州设立了一系列的人才奖励和激励政策,对于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杰出成就的人才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进一步激发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

总的来说,2023年苏州的人才政策注重人才的引进、培养、服务和奖励等方面的工作,为苏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支持。

苏州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苏州大学

苏州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苏州大学

苏州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我校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奋斗目标,在贯彻“立足于培养,着眼于提高,有选择引进”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现有师资队伍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必须服从、服务于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优先保证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应用学科和新兴学科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大学科、学术群体的引进力度。

第三条学校引进的人才,必须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较强的教学科研水平和良好的合作精神,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为加强和规范各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工作,各院(系)应成立人才引进工作考核小组,由有关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具体负责对引进人才道德素质、思想表现、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考核。

第五条人事处负责人才引进管理、服务工作和学校人才引进专项基金的使用,人才引进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宣传费、招聘费及人才引进过程中的相关配套费用等。

第六条财务处根据人事处、科研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预算计划,作出年度预算安排,负责人才引进中相应经费的落实,并负责办理追加、结转手续等。

第七条科研处负责引进人才科研成果的审核,根据人才引进计划作出有关科研启动费的财务预算,并办理引进人员科研启动费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手续等。

第八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协调解决引进人员的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等。

第九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落实引进人员的过渡用房,并办理有关引进人员的购房补贴手续等。

第三章引进程序第十条各院(系)根据学科建设、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每年度进人计划,报人事处汇总,经校长批准后付诸实施。

第十一条引进人员如实填写《苏州大学引进人员考核表》,院(系)审核后详细填写考核意见报人事处。

第十二条人事处召开处务会议讨论后报校长审批,特殊问题、特殊情况需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校长批准后,人事处签发商调函,拟引进人员根据商调函上的要求向学校提供有关材料并由人事处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苏州大学教师资格

苏州大学教师资格

关于2014年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更新日期:2014/3/24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14】11号)及学校有关文件要求,现就2014年我校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应聘范围应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是在职专职教学科研人员,不包括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时间界限应聘人员的现职务任职年限、学历学位取得时间、论文论著公开发表出版时间、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或完成的时间,均截止到2014年3月31日。

三、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业务条件及聘任程序等有关事项按《苏州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附件一)、《应聘创新创业团队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的基本科研业绩及学术能力》(附件二)、《应聘人文社会科学类(体育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的基本科研业绩及学术能力》(附件三)、《关于<苏州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附件四)执行。

四、有关费用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精神,高级职务评审费每人每次400元,中级职务评审费每人每次200元,评审费由应聘人员个人承担。

五、聘任工作时间安排(一)3月27日前,应聘人员向所在学院(部)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应材料(详见附件六),并按规定进行公开展示。

应聘者提交相关材料时,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作出承诺。

(二)4月3日前,各学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完成以下工作。

各学院(部)对应聘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进行审查,并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将应聘人员的教学、科研成果及所列清单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汇总。

人文社会科学院、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负责论文、科研项目、科研获奖等科研业绩的审核;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教学工作量、教学论文、教改项目、教学获奖等教学业绩的审核;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技术人员相关条件的审核。

苏州大学待聘人员管理办法(讨论稿)

苏州大学待聘人员管理办法(讨论稿)

苏州大学待聘人员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合理配置校内教育人才资源,优化人员结构,深化校内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待聘人员是指没有落实聘任岗位而未被聘任上岗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待聘人员处理:(一)残疾人、长病假人员;(二)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章待聘流程第四条待聘人员进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的程序:(一)所在单位讨论决定拟待聘人员;(二)所在单位向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拟待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待聘原因、个人意见、所在单位意见);(三)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对报告进行初审;(四)学校人事处书面审定;(五)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将审定意见书面反馈给所在单位;(六)所在单位接到书面批复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待聘人员,并向其明确学校的待聘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待聘人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至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待聘手续,并填写《待聘人员登记表》,无故半个月内不办理者,则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章待聘人员管理第六条待聘人员由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提供培训、推荐、转岗、调离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待聘期限为自所在单位核定其为待聘人员之日起算的24个月。

第八条待聘期间待聘人员由原所在单位进行管理,并安排临时性工作,按照学校正常作息时间上班,纳入考勤,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待聘人员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工会关系、工资关系等仍保留在所在单位,暂列编余,不享受奖酬金,不参加职称评定(含考工定级)、职务晋升。

第十条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努力为待聘人员提供1-2次竞聘上岗机会。

中共苏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确定2022年度“姑苏教育特聘人才”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确定2022年度“姑苏教育特聘人才”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确定2022年度“姑苏教育特聘人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9.12•【字号】苏教师〔2023〕27号•【施行日期】202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中共苏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确定2022年度“姑苏教育特聘人才”的通知苏教师〔2023〕27号各县级市(区)委人才办、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学校(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21〕34号)文件精神,经单位考察推荐、专家评审、集体研究、公示等程序,确定王会英等27名同志为2022年度“姑苏教育特聘C类人才”,王红梅等25名同志为2022年度“姑苏教育特聘D类人才”,入选2022年度“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引进人才)”。

希望入选的各位同志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新的岗位再攀新高峰、再创新佳绩、再做新贡献,为苏州教育高质量发展增添更大动力。

请各地、各部门按照文件精神,落实有关政策待遇,积极营造有利于人才引育的良好氛围,推进全市教育事业再上新台阶、实现新跨越。

附件:2022年度“姑苏教育特聘人才”名单中共苏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教育局2023年9月12日附件2022年度“姑苏教育特聘人才”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一、2022年度“姑苏教育特聘C类人才”(27人)王会英(女)吴江汾湖高级中学王苏伟(女)苏州市善耕实验小学校王忠明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学校王梦青(女)苏州科技城实验小学校王敏(女)苏州工业园区第三实验小学孔小波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实验高级中学叶乐红(女)西安交通大学苏州附属中学刘亚平相城中学刘倩(女)南京师范大学相城实验小学刘掬慧(女)西安交通大学苏州附属中学李艳霞(女)苏州大学附属吴江学校李维生苏州市沧浪新城第三实验小学校张旋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实验初级中学罗常春(女)张家港市云盘小学周昌林江苏省苏州实验中学胡新颖(女)苏州市姑苏区教育科学研究中心姜云吴县中学钱俊瑞苏州市景范中学校倪绍旺苏州高新区景山实验初级中学校殷学勤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殷绍燕(女)江苏省梁丰高级中学桑苗(女)苏州高新区实验初级中学黄婷(女)苏州科技城实验小学校隋小波(女)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高级中学景晓梅(女)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翟恩国西安交通大学苏州附属初级中学戴秀松相城中学二、2022年度“姑苏教育特聘D类人才”(25人)王红梅(女)苏州工业园区星湾学校王芳(女)西安交通大学苏州附属初级中学方厚石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朱润秋(女)江苏省震泽中学刘学张家港高级中学孙丽丽(女)苏州工业园区星澜学校李冬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实验高级中学李爱民(女)苏州高新区实验初级中学李璇(女)西安交通大学苏州附属中学杨淇钧西安交通大学苏州附属中学邱媛媛(女)苏州大学附属吴江学校沈文治苏州工业园区星汇学校沈淳苏州工业园区星汇学校张春猛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实验初级中学张洁(女)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实验初级中学张晓伟西安交通大学苏州附属中学张静雅(女)西安交通大学苏州附属中学周庆健苏州工业园区景城学校赵玮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实验高级中学胡星荣西安交通大学苏州附属中学殷霞(女)江苏省吴江实验小学高长亮(女)苏州高新区实验初级中学董耀苏州市沧浪中学校路思遥江苏省外国语学校鞠婷(女)苏州工业园区星湾学校。

苏州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目录

苏州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目录

苏州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目录目录第一条总则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对象第三条引进资助对象第四条引进资助标准第五条引进资助方式第六条引进资助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七条引进资助管理和监督第八条附则第一条总则为了引进更多优秀的高层次人才,提高苏州市的科技创新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由苏州市人社部门制定苏州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目录。

该目录指导苏州市各有关单位开展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促进人才新政落地生根,全面提升苏州市的创新创业活力。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对象本目录适用于苏州市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的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活动。

引进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引进资助对象苏州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对象为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成果或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人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一)持有博士学位的海内外优秀人才;(二)具有省级以上突出贡献人才、人族终身成就奖获得者、两院院士等荣誉称号;(三)国际知名高层次人才,其相关领域研究成果和个人知名度行业领先,符合市场规律、推动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的人才;(四)符合江苏省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规定的人才。

苏州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标准分为经费性支持和福利性保障两部分。

(一)经费性支持包括:1.苏州市政府给予的科研启动经费、引进奖励金等,最高资助2000万元;2.所属单位给予的研究启动经费、科研项目承担经费、人才津贴等,资助标准为到岗后三年内,每年不超过200万元;3.根据职称、级别、学术成果等条件,参照江苏省高层次人才岗位聘任待遇标准确定相应的岗位聘任和工资待遇。

(二)福利性保障包括:1. 提供合理的科研工作条件,如研究生、博士后等科研人员配比,实验室、设备、材料支持等条件;2. 提供舒适的居住条件,如住房、交通、医疗等保障;3. 协助解决配偶、子女、亲属的工作和教育问题。

苏州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支持方式应采取多关卡引进、多维度激励、多元化管理措施,实现人才引进与人才管理有机结合、长效服务。

苏州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试行

苏州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试行

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试行)苏办发…2005‟70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引才环境,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化、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36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助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类紧缺高层次人才来苏工作可申请政府资助: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3.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5.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引进后承担市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有自主知识产权来苏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6.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且为我市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7.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年龄35周岁及以下,且为我市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8.聘请参与苏州市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建设,且在苏实际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的专家学者。

第二条资助标准1.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一类对象,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安家补贴;2.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二至第四类对象,政府给予50万元的安家补贴;3.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五类对象,政府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贴;4.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六类对象,政府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5.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七类对象,政府给予5万元的安家补贴;6.对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八类对象的资助标准,根据聘请社会同类人员平均薪资水平及聘用期限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资助方式1.对于第一条第一至七类资助对象,资助经费原则上用于补贴在苏购买自住房,分五年等额逐年发放;2.对于第一条第八类对象的资助,主要用于生活补贴,拨付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等国家战略叠加机遇,加快构筑人才竞争发展新优势,奋力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市政府决定对人才落户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四、申请及办理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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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把我校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奋斗目标,在贯彻“立足于培养,着眼于提高,有选择引进”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现有师资队伍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必须服从、服务于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优先保证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应用学科和新兴学科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大学科、学术群体的引进力度。

第三条学校引进的人才,必须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较强的教学科研水平和良好的合作精神,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为加强和规范各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工作,各院(系)应成立人才引进工作考核小组,由有关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具体负责对引进人才道德素质、思想表现、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考核。

第五条人事处负责人才引进管理、服务工作和学校人才引进专项基金的使用,人才引进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宣传费、招聘费及人才引进过程中的相关配套费用等。

第六条财务处根据人事处、科研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预
算计划,作出年度预算安排,负责人才引进中相应经费的落实,并负责办理追加、结转手续等。

第七条科研处负责引进人才科研成果的审核,根据人才引进计划作出有关科研启动费的财务预算,并办理引进人员科研启动费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手续等。

第八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协调解决引进人员的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等。

第九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落实引进人员的过渡用房,并办理有关引进人员的购房补贴手续等。

第三章引进程序
第十条各院(系)根据学科建设、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每年度进人计划,报人事处汇总,经校长批准后付诸实施。

第十一条引进人员如实填写《苏州大学引进人员考核表》,院(系)审核后详细填写考核意见报人事处。

第十二条人事处召开处务会议讨论后报校长审批,特殊问题、特殊情况需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校长批准后,人事处签发商调函,拟引进人员根据商调函上的要求向学校提供有关材料并由人事处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省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人事处负责报苏州市人事局办理户口准入等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经批准引进的境内人员凭对方单位行政介绍信及工资转移单来校报到(对因种种原因未能取得原单位行政介绍信或境外
引进人员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便可来校报到),报到时签订协议书,并在人事处指导下办理有关待遇的兑现手续。

第四章考核
第十六条各院(系)要严格把好引进人员的考核关,对拟引进人员填写的《苏州大学引进人员考核表》要认真核对,确保真实无误。

第十七条院(系)考核小组必须通过面试、试讲、答辩等形式,加强对拟引进人员的道德素质、思想表现、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并由考核小组在《苏州大学引进人员考核表》上签署考核意见。

第十八条院(系)领导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情况进行研究,如需引进,则在《苏州大学引进人员考核表》上签署意见,报人事处。

第十九条对于拟作为学术方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人事处可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水平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能否作为学术方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引进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引进人员进校后,人事处和用人单位负责对他们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价,并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和支持,指导、促进他们的发展与进步。

第二十一条学校每年对引进人才工作进行总结、考核,各用人单位年终向学校递交工作小结,详细说明本年度引进人员的数量、质量、效益等具体情况,对在引进人才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有关政策倾斜;对引进人才不力或对引进人才不重视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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