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项目投资超概算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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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府有关 规定 ,
建 立健全对 项 目 核 准 、
备案 机关的监 督制度 ,
加强对项 目 核 准 、
备案 行 为 的监 督 检査 。
省 、
省 政 府 文 件
对关系 国 家安全 、
涉及 全 国 重 大 生产力 布局 、
战 略性 资 源 开 发 和 重大 公 共利益 等 项 目 ,
实行 核 准
管 理 。 其 他项 目 实行 备 案 管理 。
第 五条
实 行核 准 管理 的 具体 项 目 范 围 、
核 准权限 ,
由 省 人民政府 依据 国 务 院颁布 的
机构 :
现将
馈 州 省 企业投 资项 目 核准 和 备案 管理办 法》
印 发给你们 ,
请认 真贯 彻 执行 。
(此件 公开 发布 )
贵州 省 人 民政府
年 20 1 8
3 月 1 6 日
贵州省企业投资项 目 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落实企业投资 自 主权 ,
人 民 政府 其他部 门 依 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按 照 本 级政 府 规定 职责
分工 对投资 项 目 履行相 应管 理职 责 。 ,
第 四 条 根据投 资 项 目 不 同 情况 分 别实行 核准 管理 或备 案管 理 。 ,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 18 年 第 6 期
跨县
市 (

区 、
特区 )
的项 目 由 市
州 (

Hale Waihona Puke 项 目 备 案 机关备 案 ,
其 余项 目
由县
市 区 特 区 (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委制定了《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2017年9月20日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直接投资第三章资本金注入第四章投资补助和贴息第五章资金申请和计划下达第六章实施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按项目安排,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和设立基金等方式使用。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采取设立基金方式使用的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用于前期工作经费的,按照《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管理。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用于中央投资项目省级配套、中央对资金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需要政府引导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一)脱贫攻坚项目;(二)社会公益性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农业、农村项目;(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五)数字经济、技术创新、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六)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七)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项目;(八)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九)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建设工程超概算问题的探讨

建设工程超概算问题的探讨

建设工程超概算问题的探讨作者:杨晓江来源:《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年第02期摘要: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在工程管理中至关重要。

近年来,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超概算的问题日益严重。

目前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约有50%的建设项目需要调整概算,数量和超概幅度呈上升趋势,致使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效益下降,国家对基建投资严重失控。

投资超概算问题值得研究。

关键词:建设工程;超概算;问题;探讨中图分类号:TV-9文献标识码:A1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国家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一批骨干水利工程陆续开工。

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超过50%的项目申请调整概算。

如“遵义灌区一期工程”“贞丰水车田水库”“安龙柘仑水库”“福泉高车水库”、“息烽鱼简河水库”等项目调整概算已通过审查。

从项目审查的情况看,平均超概幅度为35%,而且项目数量和超概幅度均呈上升趋势。

这不仅使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效益下降,而且导致国家对基建投资严重失控。

2造成概算投资不足的原因分析2.1项目决策阶段“先天不足”。

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地质勘测和设计深度不够,项目建设条件不落实。

为了争取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概算时,故意压缩规模和投资,提高工程效益,使项目经济评价合理可行。

项目立项开工后,工程本来面目和矛盾逐渐暴露,调概要求自然而然。

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初步设计内容的完整性和概算的准确性产生直接影响,也是造成缺项漏项、概算失真的主要原因。

2.2设计周期和经验不足,设计成果质量不高。

由于设计正常周期得不到保证,初步设计与概算的编制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深度,设计人员缺乏精心设计思想,片面追求产值,忽视质量,本应在初设阶段应该考虑问题和方案,拖到施工图阶段。

另外编制概预算的人员素质不高,概算文件只是消极地反映设计而不能能动地影响设计,不能对优化设计和控制投资起关键作用;对施工技术方面的知识了解欠缺,经验不足,没有考虑到施工难度系数,往往造成概算漏项。

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7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保证工程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以下简称代建),是由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建设管理的一种方式。

凡投资300万元以上且财政性资金投入(含部门预算外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或使用外国贷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省级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都应实行代建。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下达项目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指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代建期间是被代理人,主要职责是:负责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建设计划、建设资金、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代建机构是代理人,受建设单位委托,在代建期间行使建设单位委托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能,按受委托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和建设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工程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尚未依法成立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建设单位职责;也可由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建设单位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第四条代建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依法对项目代理阶段的工程建设组织招标投标,并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负责项目资金的核拨审查,按批准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总投资;负责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负责项目的单项交工验收和项目的初步验收,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接受正式验收;按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代建期间,代建机构履行代建合同赋予的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年多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扎实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相当艰巨。

为确保2006年底前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一)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

各地人民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或中央项目(含国债项目)由于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原审批的资金筹措渠道落实资金进行偿还。

各地人民政府要从每年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基建投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偿付政府拖欠工程款。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原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无法确定拖欠主体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偿还责任主体。

对因超概算导致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经审计机关审计或中介机构审核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对同意调整概算的,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确定的资金来源偿还拖欠工程款。

对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并按照“谁超概、谁承担”的原则,由责任单位偿还拖欠工程款;无资金来源的,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还款。

(二)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责任单位履行还款责任。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房[2009]233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房[2009]233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房[2009]233号)各市(州、地)物价局,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了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225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将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一)编制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编制及审核项目可行性经济评价;(二)编制及审核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三)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四)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服务。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按附件所列咨询服务项目及费率,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具体咨询服务项目收费可根据市场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下浮执行标准。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造价咨询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少服务多收费;只收费不服务。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7•【字号】黔府发[2004]9号•【施行日期】200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04]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七日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保证工程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以下简称代建),是由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建设管理的一种方式。

凡投资300万元以上且财政性资金投入(含部门预算外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或使用外国贷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省级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都应实行代建。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下达项目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指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代建期间是被代理人,主要职责是:负责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建设计划、建设资金、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代建机构是代理人,受建设单位委托,在代建期间行使建设单位委托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能,按受委托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和建设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工程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尚未依法成立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建设单位职责;也可由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建设单位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解决贵州发展慢这个主要问题,发挥投资的主导作用,提高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效率,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审批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内容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除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原则上按照使用政府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批。

由省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省审批的项目;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

对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但资金额度不大,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省可视情况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委托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审批,报省备案。

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使用市(州、地)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

由县(市、区、特区)审批的项目为:除由国家、省和市(州、地)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

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按《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办理。

实行备案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办理。

由省备案的项目为:国家规定需由省备案的项目;需办理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

由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为: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

由县(市、区、特区)备案的项目为:除省和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提高效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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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项目投资超概算审批办法(试行)
基本建设项目超概算问题,严重影响国家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的正常实施。

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控制工程投资,克服“敞口花钱”的现象,特制定本办法。

一、超概算的审批原则
1、建设项目总概算要按规定,打足各项投资,不留缺口。

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一般不再予以调整。

2、设计单位要根据批准的总概算,在保证工程功能的前提下,限额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总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总概算,否则必须重新报批总概算。

设计单位对所编概预算负有监督责任,必须加强现场管理。

因设计方面原因造成总概算增加的,要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1)55号文件有关规定相应扣减设计费,并重新评价设计单位的资信等级。

3、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管理。

建设单位未经审批单位同意,自行修改设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等,引起总概算增加的,一律不予认可。

4、工程建设必须通过招标投标选定施工单位。

承包合同造价不应高于批准的设计概算价格。

合同执行中,因施工不当或管理不善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的,由施工单位承担。

5、工程建设期间,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超概算,可以据实申请调整概算: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国家政策或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三)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以及定额调整变动;
(四)原批设计中的漏项、错项,投资较大的;
(五)水文、地质情况复杂,造成费用增加较多的。

6、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隐蔽工程不可预见的原因或国家政策的变动、调整,使总概算增加,应按程序上报原批准单位审查,首先冲减原概算中的预留费,经审定批准后方可按新概算执行。

二、建设项目报审超概算应具备以下资料:
1、原设计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编制说明及其附件,并按单项工程列出与原概算对照表;
2、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批准文件;原设计所取用的定额及费用计算依据;
3、建设过程中经批准的设计修改方案或局部变更设计通知;
4、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购入数量、单价明细表;
5、项目已完工程量细目及未完工程量细目;
6、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投资安排及工程财务支出情况表,超概算原因分析;
7、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8、超概算审批中需要补充的其它资料。

三、建设项目超概算审批程序及权限
1、有关超概算文件资料一次备齐一式四份送省计委。

2、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对所超概算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建设项目超概算的审批,原则上按省政府黔府(1990)39号、61号文件规定权限和范围由省计委或部门、地区按原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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