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鄂政办发[2006]94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9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自国务院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2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对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决策机制不健全、管理机构调整进展缓慢、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责履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要进一步规范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设置,严格工作制度,健全议事规则。
管委会主任要对公积金决策负总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决策的执行负责。
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每半年听取一次管理中心工作情况的汇报,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及时审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预决算,以及增值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
管委会决策情况要形成会议纪要,及时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备案。
要加强对管委会委员履行职责的考核和政策培训,提高决策能力,强化委员的责任意识。
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和充实管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排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排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14〕16号)精神,为提升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贯彻落实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认真落实,逐一对照《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指引》,细致排查,行动迅速,通过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强化人员培训等有力措施,有效推进了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顺利进行。
一、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的基本情况(一)统一思想,全面谋划,认真部署为有效推进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心成立了以中心主任、副主任为组长的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组织全员认真学习《通知》内容,领会文件精神,使干部职工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充分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发生廉政风险的危害性,也明确了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工作的意义、主要内容、工作方法和步骤,全面提高了干部职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有效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二)细化责任,狠抓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方案》,确立了工作指导思想,明确了工作内容和目标,认真分析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引发不廉洁行为和不作为、乱作为等权力运行风险,具体落实了廉政风险防控责任,做到目标任务明确,岗位责任明确,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我市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要求各科室(管理部)要根据各自职能,认真梳理本科室职权,以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为依据,结合科室实际,严加分析、缜密研究和判断,按照《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指引》,对每个工作环节和岗位廉政风险进行彻底排查。
各科室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以切实负起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责任为重要使命。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荆政办发[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94号)精神,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一)调整机构设置。
根据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将各县(市、区)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为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县(市、区)设立的办事处。
(二)理顺人事关系。
办事处人员编制由市编办按照精简、效能原则,结合现有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重新核定后统一管理。
办事处工作人员按照核定人员编制择优选用,移交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其养老保险等社保关系仍留在当地社保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
对未移交人员,由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当地政府妥善安置。
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实行双重管理,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征求地方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二、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一)明确管理方式。
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要求,办事处实行内部独立核算,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等管理费用供给渠道不变,增值收益互不侵占。
办事处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仍存在当地受托银行,其增值收益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交由当地政府管理,用于地方政府的住房保障事业。
办事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和管理费用预决算由各办事处提请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和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2.06•【文号】建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财务制度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2〕1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事关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是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也存在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力量薄弱,监管手段单一,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
随着住房公积金规模快速增长,业务范围不断拓宽,缴存、提取、个人贷款、资金存储、财务核算等方面的风险隐患不断积累,监管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为进一步强化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职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管委会决策的监督。
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城市(含省直、行业,下同)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等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政策,应责令限期纠正。
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时,住房城乡建设厅可列席会议;加强对管委会会议纪要和决策事项的备案管理。
二、加强文件报备审核。
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应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对突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应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
三、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每年组织对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政策执行、风险控制和规范服务等工作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涉险资金回收、分中心机构调整、骗提骗贷和大额资金转存等情况。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住房保障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监察[20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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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住房保障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住房保障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监察〔2014〕16号)各区、县房管局,红桥房产总公司,各有关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为加强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住房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局务会审定同意,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月14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住房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廉政风险防控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负责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住房保障廉政风险第四条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机构工作人员在房源筹集环节应重点防控以下廉政风险:(一)在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招标过程中,为特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量身定做,设立前置条件;(二)擅自更改保障性住房项目招标方案或故意遗漏、变更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三)擅自泄露投标人信息给其他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四)擅自确定或泄露购买、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估价,导致购买、租赁价格过高;(五)通过收购、租赁劣质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或在建设保障性住房过程中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搞权钱交易,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整改方案【最新版】

精选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整改方案为扎实有序开展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前阶段,分中心根据市住建委、财政局、监察局等七部门《关于贯彻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通知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对照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指引目录列出的十一方面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点,进行了认真的排查,并且针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制订了风险防控措施,切实抓好整改落实。
一、整改目标坚持把廉政风险防控贯穿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全过程,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和日常教育,形成“分险设防、分岗制衡、分级预警、分层追责”的廉政风险防控模式,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运行,确保干部职工依法行政、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廉洁干事,为住房公积金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存在问题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把关能力有待提高。
工作人员识别资料真伪的能力需进一步加强,相关信息的核查、协查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导致对缴存职工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难,可能存在个别不符合条件提取的风险。
2、住房公积金数据管理不够严密。
由于历史原因和工作人员数据导入时的工作疏忽,导致有些基础数据不够完整。
信息化防控方面存在欠缺,缺乏住房公积金数据异地备份机制,尚未建立双机热备机制,可能存在数据丢失的风险。
3、防范签约楼盘贷款的系统性风险有待加强。
受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一部分与中心签约的房产公司楼盘可能会因资金链断裂出现不能如期交付房子的情况,从而产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法按时收回的风险。
4、定期存单管理不够严密。
目前定期存单记账与定期存单保管未实行岗位分离,都由会计一人保管,且没有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可能存在被违规利用的风险。
5、印鉴、支票管理不够严密。
目前印鉴虽然实行分离保管,支票、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也有登记管理制度,但每天下班前的已盖财务章的空白支票上交出纳处,造成这一时段出现已盖财务章的空白支票与法人章都由出纳一人保管情况,且公积金账户未实行支付密码制,可能存在支票被盗用的风险。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5•【字号】办字[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8〕57号)市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邢台市支行、银监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保〔2008〕93号)和省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金管〔2008〕4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制定了《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保〔2008〕93号)和省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金管〔2008〕430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以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健全监督管理体系、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查处违规行为为重点,规范运作,确保资金安全,改进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构建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和治理重点通过专项治理,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和使用效率;加强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履行职责,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防范资金风险,妥善处理国债风险资金,全面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检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0.09•【字号】建金函[2014]1526号•【施行日期】2014.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检查工作的通知(建金函〔2014〕1526号)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14〕4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精神并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积极开展自查。
按照《通知》要求,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自查阶段各中心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170号)及《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指引》要求,布置中心本级、分中心及所属管理部(分中心)逐项进行自查,并于12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我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二、认真做好迎检准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于2015年4月,对各中心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工作将结合2014年度全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考核一并进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也将于2015年5-6月在我省选择两个城市进行重点抽查。
请各中心认真准备,做好迎检工作。
三、切实抓好整改。
坚持边整边改,跟踪问效。
各中心应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在开展的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专项督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防控措施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共性问题,认真做好分析总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提升我省住房公积金行业廉政风险防控水平和服务水平,促进我省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联系人:王春蕾邮箱:***************《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14〕480号)(略)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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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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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建金〔2011〕17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纠风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各银监局,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年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监察、审计、纠风等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加大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和专项治理,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住房公积金运行管理总体安全完整。
但仍有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职不到位,内部管理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运行管理仍然存在不少风险隐患。
为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关于“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一)全面排查廉政风险隐患。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以下简称管委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要从银行账户设置、缴存和使用政策、增值收益分配和管理、管理制度建设、岗位职责设置、业务标准、操作流程以及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入手,认真排查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中因政策执行不到位、岗位职责不落实、管理运作不规范带来的权钱交易、行贿受贿、贪污渎职等廉政风险。
要根据不同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状况,采取个人自查和集中排查等方式,全面排查廉政风险隐患,覆盖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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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二)完善管委会决策机制。
管委会要按时召开金议,及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每次会议参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
强化管委会职责,受托银行确定、管理中心主任推荐、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增值收益分配和管理、管理中心年度预算和决算审议等事项,必须由管委会统一决策。
推行管委会决策记名投票制度,每项决策需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方可通过。
建立管委会决策公示制度,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建立管委会委员任期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失误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管理中心内部管理。
管理中心要完善集体议事规则,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干部任免和人员录用、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应集体研究决定。
要根据业务内容和业务流程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定岗定员。
建立关键岗位设置不相容和任职回避等岗位制衡机制。
设置独立的内审稽核部门,定期开展审计稽核。
(四)提高信息化防控能力。
管理中心要加大业务运行系统的投入力度,对各项政策规定、审核要件、业务流程、服务时限实行信息化控制,每一项业务处理、每一笔资金运用,都在系统中留有痕迹。
设置风险识别指标,建立系统风险防控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和警示资金风险。
调整优化与受托银行结算流程,逐步推行与受托银行实时联网结算。
加快与房地产交易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身份核查系统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减少操作风险。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要严把管理中心人员入口关,对新招录人员实行公开招考。
关键岗位应实行竞争上岗、择优选用。
加强管理中心人员管理,对管理中心负责人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和离任离岗审—8 —
计。
建立住房公积金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制度,定期开展业务技能和廉政教育培训。
三、细化分解落实责任
(六)分解落实廉政责任。
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在业务工作和廉政建设两方面都负领导责任。
要建立全员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风险点、每项防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把廉政责任细化分解到个人,严格岗位权限的分配和管理。
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将管委会决策执行情况和廉政风险防控情况向管委会报告,并将报告报送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七)建立廉政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管理中心要对照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和岗位廉政责任,对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廉政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干部任免和职工奖惩挂钩。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资金损失的,及时追回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建立案件信息报告制度。
住房公积金从业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管理中心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认真予以查处。
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管理中心要及时报告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做好住房公积金违法违纪案件统计、报告和案件通报工作,并定期梳理分析运行管理漏洞和产生的原因,加强警示预防和宣传教育。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九)完善协调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监察、审计、纠风等部门和单位的作用,建立协调会议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定期沟通情况,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协调工作机制。
建立年度审计制度,每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有条件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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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实行向管理中心派驻纪检监察员制度,重点加强对重大项目采购及大额资金调度等方面的监督。
(十)强化省级监管部门职责。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管理中心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监督,每年开展检查和抽查,将检查结果通报城市人民政府,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
建立重大事项备案制度,管委会决策事项、管理中心大额资金调动、银行账户开立、年度审计报告和住房公积金年度运行情况,必须向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十一)加强社会监督。
管理中心和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每年定期内社会披露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住房公积金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群众举报处理制度,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电和来访,及时核实举报情况,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要及时收集和汇总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对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的意见和建议,分析存在的问题,完善防控措施。
我们在总结部分省市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监察、审计、纠风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将本通知和《指引》转发各设区城市有关部门、管委会和管理中心,并提出贯彻落实的措施和要求。
各地管委会和管理中心要根据本通知和《指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中心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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