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税收实务--详解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实例解读: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

实例解读: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091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一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合伙人数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每个投资者应承担的应纳税所得额。
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是按年计征的,那么,要将计算出的所得额换算成年所得,然后计算年应纳税额,然后再换算预缴税款。
假如全年经营,第一个月计算出的所得额是1,那么换算成全年所得为12,按12寻找税率。
假如计算出的年应纳税额为A,那么应当预缴个人所得税为:A/12。
然后第二个月末计算出1-2月的所得额是3,那么换算成全年所得为18,按18寻找税率。
假如计算出的年应纳税额为B,那么应当预缴个人所得税为:B/6-A/12然后第三个月末你计算出的1-3月的所额是5,那么换算成全年所得为20,按20寻找税率,假如计算出的年应纳税额为C,那么你应当预缴个人所得税为C/4-B/6- A/12以此类推。
计算每一笔税款,和当期所得、全年换算所得、全年换算税款、当期应纳税款、已预缴税款都有关系,年终多退少补。
财税实务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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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由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合伙企业该如何计算预缴个人所得税呢?今天小编带您来了解.
提问
合伙企业怎样计算预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
2023修正版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涉税讲解[1]
![2023修正版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涉税讲解[1]](https://img.taocdn.com/s3/m/49c41fba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94a0a44.png)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涉税讲解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涉税讲解1. 引言合伙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由两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担利润和承担风险的形式。
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重要的涉税问题。
本文将对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2. 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在合伙企业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可以分为两类:合伙人和合伙企业。
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和从业人员,按照其在合伙企业中取得的分配收益纳税。
合伙人的分配收益包括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配的利润、收益和其他所得。
合伙人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行申报和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本身作为纳税主体,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实际是对合伙人享受分配收益的途径进行个税预扣。
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在分配收益给合伙人之前,需要根据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率,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个人所得税预扣,并将实际所得分配给合伙人。
合伙企业在纳税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进行计算。
3.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伙企业的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包括经营所得和其他收入。
经营所得是指合伙企业从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利润和收益。
其他收入是指合伙企业从非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如利息、租金、股息等。
合伙企业需要统一计算其收入,并作为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一部分。
合伙企业的支出合伙企业的支出包括经营成本、管理费用、财产损失和其他支出。
合伙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合伙企业的支出,并将支出减去收入,得出合伙企业的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是根据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确定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档,分别是3%、10%、20%、25%、30%、35%和45%。
合伙企业需要根据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个人所得税预扣。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涉税讲解(2023版)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涉税讲解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涉税讲解一、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基本概念及适用范围⑴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定义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是指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按照固定的税率对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所得进行征税的税种。
⑵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适用范围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适用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所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合伙企业解散或终止时,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分得的利润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⑴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采用按照分配收入来计算的方法,即按合伙人从企业分得的利润进行征税。
⑵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
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是指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减去相关费用、损失等因素后的剩余部分。
⑶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一般按照递增税率进行征收。
三、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纳税义务⑴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义务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申报个人所得税。
⑵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纳税。
四、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⑴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享受一些减免政策,如对特定类型的收入实施免税、减半征收等。
⑵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享受一些优惠政策,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合伙人分得的利润实行减免税政策等。
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相关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表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设立,共同从事经营活动,按照合伙协议共享利润和承担风险的企业形式。
●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按照所得额按比例纳税的一种税种。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涉税讲解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涉税讲解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涉税讲解1. 简介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更多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合作共享盈利或分担损失的经济组织形式。
本文将对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进行详细讲解。
2.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2.1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适用范围2.2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3.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3.1 确定合伙企业的所得额3.2 确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3.3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税额4.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4.1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义务4.2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方式4.3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5.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5.1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5.2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6.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合规风险及对策6.1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合规风险6.2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合规的对策和建议7. 附件本文档包含以下附件:附件1: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计算表格附件2: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格样例附件3: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缴纳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 合伙企业:由两个或更多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合作共享盈利或分担损失的经济组织形式。
- 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的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对个人所得进行征税的税种。
- 所得额:合伙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的所有收入减去合伙企业的费用、损失和特定的准许扣除项目后的金额。
- 计税依据: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税依据的数额,通常是所得额减去允许减除的费用、损失等之后的金额。
- 税率:用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比例。
- 税额:根据个人所得额和税率计算出来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651451。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涉税讲解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涉税讲解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涉税讲解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点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主体共同合作经营,在经济利益和实际控制上相互依存的企业形式。
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比,合伙企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共同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承担企业债务和风险,享有共同的收益。
2. 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投资额、利润分配等事项。
3. 无法独立决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没有独立的决策权,决策一般需要通过合伙会议或合伙人一致委托代表来进行。
二、个人所得税适用范围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收制度。
在合伙企业的涉税中,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以下情况:1. 合伙人所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取得的收益,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劳务报酬:合伙企业向个人提供劳务报酬时,合伙企业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 其他个人所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所得,如特许权使用费、股权收益等,也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进行计算。
税率表分为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在合伙企业涉税中,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主要按照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进行。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1. 计算综合所得:合伙人将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与其他来源的综合所得相加,得到综合所得总额。
2. 减除费用、捐赠: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人可以减除合理的费用和依法确定的捐赠额。
3.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综合所得总额减除费用、捐赠后的金额,查找对应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4. 税务申报和缴纳:合伙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些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律师事务所的涉税问题:个人所得税(合伙律师)

律师事务所的涉税问题:个人所得税(合伙律师)合伙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较之聘用律师和兼职律师,要复杂得多。
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作为合伙律师的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定》,收入总额指的是指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除了法律服务收入外,还包括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二、可列支的成本和费用2013年1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该办法,律师事务所可以扣除的成本和费用主要有:1. 工资。
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但合伙律师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 五险一金。
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合伙律师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 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合伙律师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为合伙律师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 借款费用。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为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办法的规定扣除。
5. 利息支出。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涉税讲解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涉税讲解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涉税讲解一、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概述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的企业形式。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是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根据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和纳税义务人⒈合伙人的纳税义务: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合伙人。
合伙人应当依法按照其在合伙企业中获得的收入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然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⒈合伙人的收入计算方式:合伙人应按照其在合伙企业中获得的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其收入计算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种方式:●分享利润:合伙人可按照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比例分享利润,分享的利润属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
●个人出资所得:合伙人个人出资所获得的收益也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如报酬、分红等,同样需要纳税。
⒉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首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税务政策规定,确定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然后,按照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最后,在应纳税额中考虑减免税等因素后,得出最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四、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⒈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合伙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的3月至4月之间,向税务机关申报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并就合伙人的收入情况、纳税义务等进行真实、完整的申报。
⒉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合伙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后,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款项。
合伙人应当确保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项准确、及时地到账。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申报表格、税务机关的通知文件等。
附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补充和附加。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合伙企业:指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的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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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税收实务详解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计算详解段文涛/文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事务所只能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由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为规范律师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末发布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明确自2015年10月起,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对“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的后续管理予以了明确。
可见,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只是表示对律师事务所(实为律师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法用语)”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是采取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的征收方式不再须经税务机关核准,并不代表就一律不实行查账征收或一律不实行核定征收。
鉴于对律
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涉及多个单行文件规定,笔者现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律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作如下综合性解析。
出资律师个税的系列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均以个人为设立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以下简称“9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印发,以下简称“计税办法”)等规定,出资设立律所的律师均为纳税义务人,其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律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包括分配给出资律师的所得和律所当年留存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律所以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出资律师应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律所则以年度全部经营所得为该出资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
现行两种征收方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出资律师“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以查账征收为基本方式。
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其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均应实
行查账征收:应纳所得税=(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以核定征收为辅助方式。
对确实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律所,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可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应纳所得税=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查账征收相关扣除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须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扣除费用。
在计算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雇员律师已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的办案费用不得再在律所重复列支
扣除;资本性支出,各种赞助支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款等与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计提的执业风险准备金等均不允许扣除。
律所按规定的比例支付给雇员律师的分成可扣除;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雇员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据实扣除;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律所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和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出资律师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人42000元/年。
出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和其他费用,准予扣除的项目和列支标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计税办法”
等规定执行。
查账征收特殊扣除规定:凭合法有效凭据扣除费用是查账征收的基本要求,但是鉴于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53号公告”作了特殊规定,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对合伙人律师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
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2016年起如何执行尚未明确)核定征收的相关事项:对部分确实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律所,可依法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
对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再扣除任何费用,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核定征收时一般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形式,以“91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为标准。
雇员律师、兼职律师个税规定雇员律师分成收入的纳税规定:出资律师以外的其他雇员律师取得的分成收入、工资奖金等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费用:律所不负担雇员律师办案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等)的,允许雇员律师从其当月分成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
“53号公告”对扣除限额进行了调整: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扣除费用的限额从现行的30%调整为35%,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2016年起如何执行尚未明确)雇员律师的办案费用或其他
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则不得再按上述标准扣除费用。
兼职律师的缴税规定: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兼职律师从律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由律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税款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按全部应税所得直接确定适用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律师特殊征税及费用扣除规定法律事务服务报酬的缴税方
式有所改变: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收入,原“149号文件”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根据律所财务管理的现状,“53号公告”规定,从2013年开始,所有律师取得的上述收入应与其从律所取得的其他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律师的税负。
符合条件的培训费可扣除:考虑到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每年参加业务培训有强制要求,“53号公告”规定,从2013年开始,所有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作为费用据实扣除。
但律师自行参加的培训以及与律师业务无关的培训产生的费用不适用该规定。
律所其他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律所雇请其他雇员的缴税规定:律所的行政辅助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个人聘请人员的缴税规定: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取得报酬者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申报的相关规定出资律师从律所取得的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由律所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雇员律师取得的分成收入和工资薪金所得,律所其他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支付所得的律所代扣个人所得税,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解缴。
兼职律师从律所取得的所得,由律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还应将两处或多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款,于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由该律师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所代为解缴。
凡年所得12万元以上者,均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说明:此文系修改稿,原文曾于2014年7月18日在本公众号推送。
此后网络出现的与之相仿的文稿、视频讲座等,均未获得本人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