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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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律师事务所,如何纳税?有合理节税建议吗?

我是一家律师事务所,如何纳税?有合理节税建议吗?

我是一家律师事务所,如何纳税?有合理节税建议吗?问题一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醒: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2019年1月1日后改为:经营所得。

问题二律师事务所的出资律师合伙人缴纳完了经营所得个税后利润分红给合伙人个人的时候是否还需要缴纳分红个税?答:不再重复缴纳分红个税。

问题三律师事务所收入的增值税如何计算?答:属于“现代服务”中“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

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进行简易征收。

提醒:今年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3%降至1%征收。

问题四律师事务所跟客户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答:咨询服务合同不需要交纳印花税。

问题五年终了,给律所发放年终奖如何计算个税?比如12万元年终奖。

答:120000/12个月=10000元确定对应税率为10%,对应的速算扣除数210元年终奖个税=120000*10%-210=11790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律师事务所纳税筹划的15个建议:1、刚开始成立建议先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随着收入增大,再转为一般纳税人,前期增值税税负低;2、属于律师的福利、补贴、日常费用等,只要是与单位经营相关的尽量真实再现出来;3、对于律所难以独立完成的一些内部管理服务,如财税服务、信息网络服务、数据管理、市场推广等,可以采取外包模式;4、日常律所采购办公用品、维修装修等,尽量取得专票来抵扣增值税;5、律所也要注重自身品牌等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以大大降低经营所得个税;6、合伙制律所一定要注意合伙人经营所得的临界点,因为税率会差距较大;7、对于当年度实际支付的费用尚未取得发票的,及时预提,不至于多交税;8、巧妙利用债务借款资金的利息费用,从而大大降低经营所得的税负;9、个人资产出租、出售给律所使用;10、以律所名义购买车辆等,后续卖给律所个人;11、对于高收费水平的非诉经济业务,变个人综合所得为经营所得;12、利用好将企业内部功能外部化,转化为合作关系;13、对于雇佣律师,也可以适当改变模式,采用工作室思路;14、增值税利用好加计抵减10%优惠政策;15、利用好差旅补助、生活困难补贴等免征个税优惠。

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税税率表

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税税率表

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税税率表律师事务所作为我国法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所得税的税率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税的税率、计算方法以及优惠政策,并为大家提供如何合理降低税率的建议。

一、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税的税率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属于现代服务业,其适用的税率为6%。

在此基础上,各地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税率优惠政策。

二、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税的税率计算方法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与企业所得税相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 允许扣除的费用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其中,收入总额包括法律咨询、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等业务收入;成本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业务宣传费等。

三、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税的税率优惠政策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20%的优惠税率。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律师事务所开展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当期实际发生的额度加计扣除。

3.技术转让减免税政策:律师事务所将自主开发的知识产权转让给其他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如何合理降低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税税率1.优化税收筹划:合理分配业务收入和成本,确保税收合规。

2.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了解并符合优惠政策条件,及时申请享受优惠。

3.精细化管理:加强内部成本控制,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负担。

4.建立税务风险防控体系:防范税务风险,确保税务合规。

五、总结与建议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税税率问题关系到律所的切身利益。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合理规划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务风险防控,以降低税收负担,提高律所的竞争力。

律师个人所得税8.5

律师个人所得税8.5

律师个人所得税8.5
一、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按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征税。

三、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律师事务所各类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的所得(含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支付给兼职律师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且不再减除费用扣除标准。

3、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

提示1、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案支出的费用(各省级税务局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
征税。

提示2、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会计实务: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会计实务: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规定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不再按照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的涉税问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律师事务所的涉税问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律师事务所的涉税问题:个⼈所得税(核定征收)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要成为纳税的模范。

我梳理了律师事务所及其成员所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将陆续推出,供新创设的律师事务所在纳税时参考。

前两期,分别谈了聘⽤律师、兼职律师和合伙律师的个⼈所得税的问题。

但涉及的律师个⼈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都是依据查账征收的相关规定为基础来介绍的。

现实中,因为许多律师事务所会计制度不健全,给税务机关查账征收带来许多障碍,⽆法实现查账征收。

因此,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时,还采⽤了另⼀种⽅式:核定征收。

对于核定征收,各个省份有⾃⼰的规定,并不统⼀。

现以⼭东省为例(《关于加强律师⾏业个⼈所得税征收管理⼯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08〕74号),谈⼀下核定征收制度下,律师的个⼈所得税问题。

凡采取核定征收⽅式的,根据律师事务所全年经营收⼊,确定三档超额累进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约定分配⽐例分摊税款,没有约定分配⽐例的,按合伙⼈数平均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所得税可从每年1⽉份开始,按⽉或按季累计计算预缴税款。

年经营收⼊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照4%的征收率预缴税款;年经营收⼊超过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征收率预缴税款;年经营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照6%的征收率预缴税款。

年度终了后30⽇内依据本年度实际业务收⼊确定征收率,汇算清缴全年应纳税款。

级次年经营收⼊额征收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100万元的40部分(含100万元)2超过100万元到5100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超过500万元的部660000分律师A、B、C三⼈以5:3:2的出资⽐例在⼭东省合伙设⽴了⼀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该三⼈2015年的办案收⼊分别为40万、50万、60万。

该所规定:合伙⼈的收⼊为其律师费收⼊50%提成,接案时即进⾏分配,办案费由律师个⼈负担,律所盈利按⽐例分红,亏损按⽐例分担。

律师事务所收入如何纳税?注意什么?

律师事务所收入如何纳税?注意什么?

律师事务所收入如何纳税?注意什么?一般情况下,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注册类型都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是非法人机构。

事务所需要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律师事务所日常业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类型主要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根据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该类业务应该按照“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纳税。

增值税的纳税计算办法与登记注册类型基本上没有关系。

1、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10%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是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按照余额纳税。

同时,因为律师事务所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总体而言,在“减税降费”背景下,该类一般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准确,税负相对稳定。

但是因为律师事务所的成本主要是人力资源,其他进项税额很少;而很多经营业绩好的律师事务所收入很高,导致实际税负偏高。

那么就可以考虑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或者如果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加计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计税办法简单,对会计核算要求很低,实际税负可以控制在3%以下。

个人所得税:作为合伙制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合伙人或者投资人而言,按照经营所得缴纳。

一、作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纳税。

假如是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利润,按“先分后税”原则纳税。

假如,某律师事务所有A、B、C3个合伙人,投资比率分别为50%、30%和20%,一年下来事务所经营所得为400万元。

律师事务所的涉税问题:个人所得税(合伙律师)

律师事务所的涉税问题:个人所得税(合伙律师)

律师事务所的涉税问题:个人所得税(合伙律师)合伙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较之聘用律师和兼职律师,要复杂得多。

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作为合伙律师的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定》,收入总额指的是指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除了法律服务收入外,还包括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二、可列支的成本和费用2013年1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该办法,律师事务所可以扣除的成本和费用主要有:1. 工资。

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但合伙律师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 五险一金。

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合伙律师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 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合伙律师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为合伙律师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 借款费用。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为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办法的规定扣除。

5. 利息支出。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律师事务所怎么交税

律师事务所怎么交税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律师事务所怎么交税
在中国,每一个企业单位都需要缴税,这是作为公民的义务,是每个人必须实施的。

那么就会有人问了,需要缴税吗?律师事务所又是如何交税的呢?各类律师的纳税又是怎么规定的?小编在下文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律师事务所如何纳税
1、营业税委托合同收取的全部费用×5%
2、城市维护建设税缴纳的营业税金额×7%
(注意:按城市7%,县城5%,其他1%的标准计算)
3、教育费附加缴纳的营业税金额×3%
4、
a合同租金×1‰
b营业账簿
a记载注册资金的营业账簿×0.5‰
b其他账簿5元/件
c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5元/件
d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5元/件
e税务登记证正副本5元/件
5、其他地方税费(各地规定不同)
a水利方面的地方性基金
b社会保障基金
c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
二、各类律师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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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如何纳税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纳税呢?现将其纳税适用的政策规定、纳税计算简介如下:一、对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征税的适用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 479号文件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是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适用税率为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1号文件以及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并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1%三个档次。

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适用税率为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5号文件规定,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按每件5元纳税,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1%。

计算纳税,“实收资本”按0.5‰计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作了如下明确规定: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4.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不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6.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7.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8.律师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9.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纳税、费的计算举例某市宏达律师务所由张三、李四合伙租房(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租期为1年,即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租金为6000元)兴办,二人约定平均分配所得并按月分别从本事务所领取工资800元。

律师王五(雇员)按本入办案收入40%的比例分成(办案费用自己负担),另外每月从该事务所领取工资400元。

兼职律师黄六(雇员)按本人办案收入40%的比例分成,办案费用自己负担。

会计秋红(雇员)每月从该事务所领取工资600元。

其它相关资料如下:1.宏达律师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均已办好,并设置营业账簿3件。

2.律师张三、李四分别投资20000元,已记入“实收资本”科目。

3.2001年全年,张三、李四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那里共收取服务费120000元。

4.律师王五2001年收取服务费44000元,其中1月份收取14000元、4月份收取12000元、7月份收取8000元、12月份收取10000元。

5.兼职律师黄六2001年收取服务费26000元,其中3月份收取5000元、6月份收取7000元、9月份收取4000元、12月份收取10000元。

其他各月在家病休,没有取得收入。

6.宏达律师事务所全年支付办案费(不含王五、黄六的办案费)和房租、水电及办公费用共计20000元,其开支均符合税法规定。

7.该省地方税务局核定,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案支出费用的标准为20%,计税工资月扣除标准为800元/人。

问该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2001年全年各应纳多少税、费(除超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外,其他在此不作考虑。

不考虑地方性规费)?依照税收法规规定,宏达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全年应纳税、费分别计算如下:(一)宏达律师事务所全年应纳税、费的计算:1.全年应纳营业税为:(120000元十44000元十26000元)×5%=9500元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9500元×7%=665元3.应纳教育费附加为:9500元×3%=285元4.应纳印花税的计算:(1)财产租赁合同应纳印花税为:6000元×1‰=6元(2)“实收资本”应纳印花税为:20000元×2×0.5‰=20元(3)工商营业执照相营业账簿应纳印花税为:4件×5元/件:20元应纳印花税合计为:6元+20元+20元=46元宏达律师事务所全年应纳税、费合计为:9500元+665元十285元十46元=10496元 (二)宏达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1.律师王五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王五2001年1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00元十14000元×40%×(1-20%)-800元=4080元同理,王五2001年4月、7月、12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3440元、2160元、2800元(计算过程从略)。

对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其适用税率均为15%、速算扣除数均为125元。

因王五其它各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均为400元,小于800元的扣除费用,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故王五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080元×15%-125元)+(3440元×15%-125元)十(2160元×15%-125元)+(2800元×15%-125元)=1372元2.兼职律师黄六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黄六2001年3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元×40%×(1-20%)=1600元黄六2001年6月、9月、12月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240元、1280元、3200元(计算过程从略)。

对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其适用税率分别为10%、15%、10%、15%,速算扣除分别为25、125、25、125。

黄六其他各月在家病休,没有在其它地方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因此,其他各月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用合并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黄六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600元×10%-25元)十(2240元×15%-125元)十(1280元×10%-25元)+(3200元×15%-125元)=804元3.会计秋红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会计秋红每月从宏达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600元,小于800元的扣除费用,依法免缴个人所得税。

4.律师张三、李四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因宏达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所得归他们二人所有,故应依法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计算过程如下:(1)律师事务所全年收入总额为:120000元十44000元+26000元=190000元(2)在计算张三、李四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可以依法扣除:A.张三、李四支付的办案费用及房租、水电、办公费用计20000元。

R.律师事务所缴纳的税费10496元C.支付给王五的工资及费用:44000元×40%+400元师12=22400元,其中工资为:44000元×40%×(1-20%)+400元×12=18880元D.付给黄六的工资及费用:26000元×40%=10400元其中工资为:26000元×40%×(1-20%)=8320元E.支付给秋红的工资:600元×12=7200元支付给王五、黄六、秋红的全年工资,合计为:18880元十8320元+7200元=34400元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全年工资限额为:800元×12×3=28800元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律师事务所发放的工资在计税标准工资以内的,核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因此,张三、李四支付给雇员的超过计税标准的那部分工资(34400元-28800元=5600元)应并入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3)张三、李四全年各自应纳税所得额为:(190000元-20000元-10496元-22400元-10400元-7200元+5600元)/2=62552元对照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其适用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6750。

张三、李四每人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均为:62552元×35%-6750元=1514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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