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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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的,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 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 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 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筹划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王理
2012.11.16

第一部分 税收优惠政策
▪ 一、税收优惠的涵义和作用
▪ (一)涵义:
▪ (二)二作二、用、婚婚前:前财财产产问问题题
▪ ▪
12、、三促促三、进进、婚婚产 社内内财业 会财产结 经产问问构 济题题的 的调 协整 调发展
▪ 脚本编纂、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 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 、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 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境内转让动漫 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第2款:“国家需要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 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低税率优惠
▪ 15%低税率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 率征收所得税。 ▪ 这里应注意,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减半 征收期间内,应按25%的法定税率而非 15%的低税率减半征收。
§ 10%低税率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 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 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更高要求,即该项费用应单独进行核 算。
六、加速折旧或摊销
▪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 认条件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 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 财税[2008]1号文件也有同样规定,但财税 [2012]27号文件对这两项政策不再要求“经主管 税务机关核准”。实际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这两项优惠政策并不 属于需审批的优惠事项,而属于备案管理事项。
▪ 相比财税【2008】1号文件,新增了“专项”、“ 单独”字眼,体现了不征税收入的两个前提条件。
五、职工培训费用的扣除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 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财税[2008]1号文件也有此规定, ▪ 财税[2012]27号文件在核算上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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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促进商品流通,实现市场繁荣
▪ 二、税收优惠的方式: ▪ (一)税额优惠: ▪ 1、免税 ▪ 2、减税 ▪ 3、先征后退(再生资源)、先征后返
、即征即退(资源综合利用) ▪ 4、税收饶让 ▪ (二)税率优惠: ▪ 1、低税率
优惠内容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定期减免税优惠 三、低税率优惠 四、不征税收入待遇 五、职工培训费扣除 六、加速折旧和摊销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 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 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 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定期减免税优惠
▪ 主要包括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的税收政策 ▪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不超过0.8微
优惠内容
▪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 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 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 过3%的部分,试行即征即退。
▪ 出口免征增值税 ▪ 确需进口的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
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 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 定
▪ 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 所得税优惠政策。
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 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作为不征 税收入。
▪ 在将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也不得扣除或 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其用于研究开发的 费用,当然也不能加计扣除。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政策依据 ▪ 优惠内容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 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5号)(部分失效)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 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19号
▪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 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但这类企业并非只要符合条件就都可以享 受该项优惠,相关部门还要根据国家规划 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集成 电路设计销售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 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 控制、择优认定。(财税[2008]1号文件并 无此规定。)
四、不征税收入待遇
▪ 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 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 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部分失 效)
▪ (三)税基优惠: ▪ 1、起征点 ▪ 2、免征额 ▪ 3、税项扣除 ▪ 4、盈亏互抵 ▪ (四)其它: ▪ 1、缓缴税款(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 ▪ 2、加速折旧 ▪ 3、加计扣除 ▪ 4、减计收入(资源综合利用90%)
软件生产企业税收优惠
▪ 政策沿革 ▪ 现行主要依据 ▪ 优惠内容
现行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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