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事务所纳税筹划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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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4 13: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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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律师的纳税问题越来越受到主管部门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国家税务局分别以国税发[2000]149号和 [2002]123号专门就律师纳税问题发出通知,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司法部也将“税务、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纳入“完整的律师管理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调查发现,为规避纳税,有的律师所不是充分利用自身业务特点合理合法的节税,而是违规虚假做帐,结果不仅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而且严重影响了自身形象。鉴于此,律师所的科学纳税筹划势在必行。

一、律师所纳税筹划的依据

(一)律师收入特点

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指律师事务所在组织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律师所收入具有不确定和不均衡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律师不同会计期间收入差距很大,所得极不均衡,有的月份高达数万,有的月份也可能“颗粒无收”。它由律师案源的随机和不稳定性、提供法律服务内容随机、法律服务内容时间随机以及案件办理期间的不稳定等律师行业特点决定。(2)律师间收入的不均衡。它由律师从业时间长短、业务技术水平高低、社会影响力大小不等、案件来源渠道不同等因素造成。一般而言,从业时间越长、业务技术水平越高、社会影响力越大、案件来源渠道越广的律师,其收人水平越高。反之,收人水平越低。律师收入的不确定性和不均衡性是律师行业的显著的经济特征。

(二)律师的纳税现状

社会尤其是税务部门只关注到律师行业的高收入现象,却忽视其不确定和不均衡实际情况,规定律师按照现有税收政策和有关通知规定纳税,使律师纳税产生了不合实际的偏高现象。律师按在律师所的身份和地位不同,可分为独资律师、合伙律师、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等。

律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会因律师身份、取得收入方式和取得收入处所的不同而各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2002年9月29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

(1)独资和合伙律师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按年度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却实行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2)律师办理案件所得一般按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法律顾问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3)雇员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和收入分成,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动报酬所得”应税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可见,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相对于工资薪金等所得非常均衡的纳税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收入所得极不确定和极不均衡的律师行业的税收负担就明显加重,尤其是在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方式下表现的突出。为减轻税赋,律师所科学的纳税筹划尤为重要。

二、律师所的纳税筹划的涵义

律师所纳税筹划是指在税法、会计制度、律师行业特色业务提供的纳税筹划空间内,结合律师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应的会计政策,借助相应的会计技术手段,达到使律师节税的目的。即律师事务所应以税法、会计制度等作为筹划边界,在税法、会计制度、行业特色形成的筹划空间内,充分利用会计技术和各种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律师纳税筹划必须具有合法性、事先性、适应性、综合性。首先,纳税筹划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权利的边界内或边界线上进行。律师纳税筹划边界就是税务局规定的律师纳税的种类、纳税政策、纳税程序等有关规定(税务局的文件和规定)。目前主要有:(1)税法及相关法规。(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2002年9月29日)。(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

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

(4) 会计法及相关会计制度。只有知道了纳税筹划的边界,律师才能知道什么是依法纳税、如何依法纳税,到达什么界限就成为了不依法纳税。第二,纳税筹划应当事先规划、设计和安排。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收已经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税,都不是纳税筹划。

实际工作中,律师事务所对纳税筹划存在许多片面理解和认识误区。将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如认为纳税筹划就是和税务局兜圈子,只要想尽办法将税收减少到最低,不纳税或少交税就行,无论采用的是合法的方法还是违法的手段;认为纳税筹划是会计人员做账的事情,与经营无关,只要请一个好会计,通过帐目间的相互运作,就能够少纳税。这种指导思想的误区,导致现实中产生许多违法、不正确、不科学的避税方法,如虚假设帐、使用假发票、假的核算方法等,这些都是错误的。

三、律师所纳税筹划途径、筹划空间及筹划方法

(一)律师纳税筹划的途径

律师纳税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影响个人所得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所以,律师在收入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达到减轻税收负担或免除纳税义务即节税的基本途径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降低税基即纳税所得额和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

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入扣除费用、成本后的余额。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因此,降低纳税收入或纳税收入级距适用低税率,合法地扩大成本、合理地增加费用以降低税基等是纳税的具体途径。

(二)律师纳税筹划空间和纳税筹划方法

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在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这在客观上提供了对纳税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实践证明,在税法、会计制度、律师业务特色中均存在律师纳税筹划的空间。

1.税法提供的纳税筹划空间及律师所的纳税筹划方法

(1)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纳税义务人兼有个人所得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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