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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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管理、费用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本所财务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2. 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 依法纳税,确保税务合规;4. 严格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本所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本所设立专门账户,用于存放律师费、业务收入等资金。

第六条律师费、业务收入等资金必须全部进入本所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侵占。

第七条资金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第八条资金收支必须实行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章费用管理第九条本所费用管理实行预算管理、审批管理、核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本所设立费用预算,明确各项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额度。

第十一条费用报销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费用报销实行实名制,报销人必须签字确认。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三条本所收入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律师费、业务收入等收入必须全部进入本所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收入核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列收入、隐瞒收入。

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六条本所支出管理实行预算管理、审批管理、核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支出预算必须合理、科学,明确支出范围、标准和额度。

第十八条支出审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支出。

第十九条支出核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列支出、隐瞒支出。

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条本所资产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本所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资产必须实行登记、领用、报废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律师事务所财务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财务管理职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承担以下职责:1. 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账簿的登记、核对和结算等;2. 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资金管理,包括银行存款的管理、资金调度和支付工作等;3. 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4. 监督和检查律师事务所各部门的财务收支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问题;5. 协助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层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

三、财务核算1. 财务账簿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财务账簿,包括以下内容:总账:记录律师事务所的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明细账:记录律师事务所的各项收入、支出和成本的详细情况;凭证:记录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

2. 财务核算制度律师事务所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制定财务核算制度,明确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和财务报告等事项。

3. 财务报表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反映律师事务所在一定时间内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损益表:反映律师事务所在一定时间内的收入、支出和利润情况;现金流量表:反映律师事务所在一定时间内的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情况。

四、资金管理1. 银行存款律师事务所应选择合适的银行作为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基本服务机构,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核对和结算。

2. 资金调度财务部门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经营需要,合理安排资金调度,确保资金的使用和回笼。

3. 支付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支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支付管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确保支付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支付授权应明确,必须经过授权人的审批和核准;支付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审批和备案机制,记录支付的相关信息。

五、财务监督与检查财务部门应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财务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律师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员工、合伙人及合作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事务所财务管理的合法性;(二)真实性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事务所的财务状况;(三)及时性原则:及时处理各项财务业务,确保财务信息的时效性;(四)安全性原则: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防止财务风险;(五)透明性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财务事项。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本所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二)负责编制、审核和执行事务所的财务预算;(三)负责管理事务所的财务收支,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四)负责管理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五)负责税务申报和税务筹划;(六)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和保管;(七)负责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和协调。

第三章财务核算第六条本所实行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二)会计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合法;(三)会计账簿应当清晰、准确、连续、完整;(四)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财务核算包括以下内容:(一)收入核算:按照业务收入来源,分类核算各项收入;(二)支出核算:按照支出用途,分类核算各项支出;(三)成本核算:按照成本构成,分类核算各项成本;(四)利润核算:按照利润构成,核算事务所的利润。

第四章财务监督第八条本所设立财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事务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条财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监督财务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二)审查财务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三)审查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四)审查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五)审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情况。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Word)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Word)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Word)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1.财务管理范围1.1 资金管理1.1.1 资金收入管理1.1.2 资金支出管理1.1.3 货币兑换管理1.1.4 资金调拨管理1.2 费用管理1.2.1 办公费用管理1.2.2 差旅费用管理1.2.3 培训费用管理1.2.4 咨询费用管理1.3 账务管理1.3.1 账户管理1.3.2 合同管理1.3.3 发票管理1.3.4 税务管理1.4 财务报告与分析1.4.1 财务报表编制1.4.2 财务分析1.4.3 财务预测与规划1.4.4 资金流量分析2.财务管理流程2.1 资金管理流程2.1.1 资金收入流程2.1.2 资金支出流程2.1.3 货币兑换流程2.1.4 资金调拨流程2.2 费用管理流程2.2.1 办公费用管理流程2.2.2 差旅费用管理流程2.2.3 培训费用管理流程2.2.4 咨询费用管理流程2.3 账务管理流程2.3.1 账户管理流程2.3.2 合同管理流程2.3.3 发票管理流程2.3.4 税务管理流程2.4 财务报告与分析流程2.4.1 财务报表编制流程2.4.2 财务分析流程2.4.3 财务预测与规划流程2.4.4 资金流量分析流程3.财务管理制度具体规定3.1 资金管理具体规定3.1.1 资金收入具体规定3.1.2 资金支出具体规定3.1.3 货币兑换具体规定3.1.4 资金调拨具体规定3.2 费用管理具体规定3.2.1 办公费用管理具体规定3.2.2 差旅费用管理具体规定3.2.3 培训费用管理具体规定3.2.4 咨询费用管理具体规定3.3 账务管理具体规定3.3.1 账户管理具体规定3.3.2 合同管理具体规定3.3.3 发票管理具体规定3.3.4 税务管理具体规定3.4 财务报告与分析具体规定3.4.1 财务报表编制具体规定3.4.2 财务分析具体规定3.4.3 财务预测与规划具体规定3.4.4 资金流量分析具体规定附件:1.财务统计表格2.差旅费用报销单3.发票收据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资金收入:律师事务所从案件代理、法律咨询、律师提供法定服务以及其他合法形式下获得的资金。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

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本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第三条本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

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第四条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本所设立的账户,由本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具税务票据。

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

第五条本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网络费、水电费、通讯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主任签字同意后支付。

第六条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主任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

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对律师本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律师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执行主任签署同意后领取。

第八条本所职员、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本所按日计收欠缴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欠费达三个月者,本所可终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欠费由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银行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

第九条本所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第十条财务人员须在每季度首月第5个工作日前,对上个季度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上季度财务报表一并呈报执行主任。

呈报财务年报时也应有财务分析结果。

第十一条本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

第十二条本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律师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和运营,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的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事务所规章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勤俭节约:树立勤俭办所的理念,精打细算,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透明公开: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全体合伙人监督。

4. 责任明确:明确财务人员职责,确保财务工作有序开展。

三、财务管理制度1. 账户管理(1)律师事务所设立统一账户,由财务人员负责管理。

(2)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私自开设账户。

2. 收入管理(1)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事务所设立的账户。

(2)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具税务票据,禁止律师私自收费、开票。

3. 支出管理(1)律师事务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合伙人签字同意后支付。

(2)其他公共费用支出,须先经行政部经理审批,再由财务人员核对并报经执行合伙人批准后支付。

4. 费用报销(1)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

(2)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合伙人审批。

5. 内部稽核(1)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

(2)财务人员定期对财务凭证、财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6. 资产管理(1)加强对事务所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闲置、流失。

(2)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四、财务人员的职责1. 财务人员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本制度。

2. 财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保守财务秘密。

3. 财务人员应定期向执行合伙人汇报财务状况,接受监督。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共同制定,经全体合伙人审议通过后实施。

2.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解决。

律师事务所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一、收费政策⑴收费准则律师事务所按照以下准则进行收费:1) 咨询服务费: 按照提供咨询服务的复杂程度和时间计费。

2) 诉讼代理费: 按照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金额和工作量计费。

3) 合同审查费: 按照合同的复杂性和工作量计费。

4) 其他相关服务费: 如起草法律文件、调解、仲裁等,根据具体情况计费。

⑵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提供以下收费方式:1) 固定收费: 根据服务的具体内容和工作量,在客户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金额收费。

2) 按工时收费: 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客户工作的时间计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律师工作经验和专业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异。

3) 按项目收费: 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和工作量,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收费。

4) 混合收费: 根据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的约定,采取多种收费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收费。

二、费用预估和结算⑴费用预估在开始服务前,律师事务所应向客户提供关于服务费用的预估。

预估应包括各项费用的明细和预计金额,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⑵结算方式律师事务所结算方式分为以下几种:1) 预付款结算: 客户在服务开始前需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预付款,律师事务所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和工作量逐步扣除费用。

2) 阶段性结算: 根据服务进展,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约定具体的阶段性结算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结算。

3) 结案后结算: 在案件或服务结束后,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的工作量和费用情况,向客户递交最终结算报告,并和客户进行结算。

三、费用审批和管理⑴费用审批律师事务所设立费用审批制度,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具体费用审批权限由律师事务所管理层指定,并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进行公示。

⑵费用管理律师事务所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费用的管理和核算。

财务部门应按照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费用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四、合规性与法律风险⑴合规性要求律师事务所在收费与财务管理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确保收费行为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律师行业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行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所有财务活动,包括收入、支出、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税务申报等。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

(二)合规性原则:遵循行业规范和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三)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四)安全性原则:加强资金和资产的管理,确保资金和资产的安全。

(五)效率性原则:提高财务管理效率,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人员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设立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财务部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三)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七条收入管理(一)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包括律师代理费、咨询费、诉讼费、仲裁费等。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收入台账,对收入进行分类、汇总、统计。

(三)收入应当及时、准确地核算,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支出管理(一)律师事务所的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支出台账,对支出进行分类、汇总、统计。

(三)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第九条资金管理(一)律师事务所的资金管理应当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资金专户,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三)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合理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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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并依据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证事务所业务顺利开展,为实现事务所发展目标,创造良好的物质基础。

第三条事务所会计核算和财务制度,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

接受会计部门审计,接受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按主管机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向财税部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第五条事务所设立出纳和会计等专职人员。

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真实反映事务所财务情况。

第六条事务所主任对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开支须按合伙人(合作人)授权范围由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者签署。

日常工作由会计和出纳具体负责,并对事务所主任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七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本职工作。

移交手续包括经管的所有财务资料、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财务专用章、实物、各项资料。

移交手续由事务所主任监督,并由交接人员和主任共同签字备案。

第八条一切收支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或发票。

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

第九条财务人员对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摘要简明、清晰整洁、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财会人员对事务所财务资料、经营成果、银行帐户承担保密义务。

在合伙人、合作人授权和规定范围内,律师有权查阅帐目,了解事务所财务情况。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资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按国家规定计提教育基金和福利基金、计提事务所发展基金和各项折旧。

按时规定交纳社会保险基金。

依法交纳税收。

对个人所得税由会计人员代扣代缴。

按照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

按规定对律师的报销费用进行审核和列支。

第十三条加强对发票管理。

做好发票保管、登记、领用、核对、清理工作。

对律师有三张发票在三个月内资金未入帐,应协助律师催讨费用。

并根据事务所规定对该律师以后开具发票报经主任批准。

对三个月未收入资金的发票,出纳要向律师收回,作报废处理,并办理发票冲减手续。

已开具发票但一年资金未入帐,会计人员应向主任专题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对发票遗失,要报经税务部门处理。

并由律师个人承担责任。

律师转所、辞职,应收回和清结全部发票。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代收代付费用,代收代付费用应经主任批准。

并严格核准支出的证件和单位,保证支出和收入单位准确性。

对涉及代收代付的营业税交纳,在律师的代收代付的费用中扣交。

第十五条财务和出纳的主要职责。

(一)会计人员主要职责:1、按照会计制度和合伙人(合作人)决定,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2、提出制定事务所年度预算方案;经主任或合伙人后,制定年度财务工作计划,研究财务管理工作,测算业务收入和利润、成本,分解业务收入、利润和成本控制指标;与本所运营筹划等;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

3、负责登记帐目,编制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4、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和退税,负责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核算。

5、根据业务的真实情况审核原始凭证。

6、每月计算员工的工资和报销金额。

7、负责整理和保管会计资料。

8、编制年度决算报告,报主任和全体合伙人(合作人)审阅批准。

9、定期向主任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10、审查物品采购计划,控制和核算成本。

11、参与库存材料、物品的清算盘盈。

对报损和浪费的物品查明原因,经主任批准进行帐务处理。

12、管理固定资产,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核算。

13、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二)出纳人员主要职责:1、负责掌握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帀资金。

2、分别设置银行日记帐,每日逐笔登记,月终结算,与银行对帐单相符,并编制银行调节表,调整未达帐项与总帐相符。

3、分管现金日记帐,并登记帐簿,负责所有现金的收付结算工作,做到日清月结,严格现金管理制度。

4、负责处理日常托收承付及汇兑结算。

5、审核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

6、审核发票和发票的种类,按税务部门规定确定报销凭证的金额。

7、负责有关银行联络业务。

8、掌管财务专用章,填发支票。

9、负责办理各项税款和管理费用及社保基金的交纳。

10、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及折旧。

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和合理使用,防止损毁和丢失。

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变价、转移、盘盈盘亏,都必须按企业会计制度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接法按年月平均计算。

编制企业固定资产目录,采用统一分类编号,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制定固定资产转移交接和增减变动的处理和登记手续。

会同办公室做好定期清查盘点工作。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认真查明原因,分级查清责任,发现情况应报主任及时作出处理。

然后调整帐目,保持帐物相符。

固定资产标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房屋、调备、运输工具等作为固定资产。

其他与事务所业务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企业生产需要器具、物品和其他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作为低值易耗品。

第十七条资金管理。

遵守银行关于现金管理和结算方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出纳库存现金和备用金,设置“库存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出纳应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星期结算一次,并交会计审核。

每一个月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

外汇收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报帐人员应填好报帐支出凭证,单上列明为每一项事务所发生费用,做到单据多少、大小、金额相符,然后由会计审核,主任签字核报。

第十八条收入支出和分配。

登记人员要做好每笔业务收入登记,并核对律师的业务和聘用律师合同及发票,保证及时核对一致。

对有异议、不合法、不真实的票据,会计人员拒绝有权入帐,出纳不得开具无抬头或空白金额支票。

如遇特殊情况应在限额金额中注明。

合伙的收益分配,按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及合伙人决议,在预提基金和留成后,及对行政人员、律师助理奖励后,按个人创收和比例进行分配,并由会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会计档案不得丢失或破损。

会计凭证、帐簿、月报表至少保存20年,经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批准,财政、税务部门批准方可处理。

年度会计报告、清算报告等重要会计资料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事务所员工费用报销主任审核签字,事务所主任费用报销由副主任审核签字。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是合伙协议的附件,经事务所全体合伙人通过后生效,对全体合伙人有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修改与合伙协议相同。

财务信息表律师酬金提成及结算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明确律师创收与提成以及费用结算的权利义务,依据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成律师根据其创收总额,按累进提成方法提取酬金,具体比例为:(一)年总创收20万元以下部分,提成比例为创收数的70%,结算单位为元,不满一元的,四舍五入;(二)年总创收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提成比例为创收数的75%,结算单位为元,不满一元的,四舍五入;(三)年总创收50万以上部分,提成比例为创收数的80%,结算单位为元,不满一元的,四舍五入。

第三条律师年创收总额不满人民币20万元的,鉴于其创收总额15%不到3万元,应向事务所补足人民币3万元作为其分摊的事务所成本。

应补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补金额=3万元-(创收总额X15%)。

第四条酬金按如下原则提取:(一)律师提成的计算年度为公元年,即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年,按律师费实际到帐时日计算;(二)律师按上述比例提取酬金后,所有国家依法征收的除个人所得税外的税金,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合伙人税等,均由事务所承担;但非合伙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由律师本人承担,事务所代扣代缴。

(三)律师年创收未达到人民币20万元前,按到帐金额的50%预提,余额支付需由该律师承担的各类费用,并在年终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年创收达到人民币20万元后,先结清余额,随后按65%比例预提,余额支付需由该律师承担的各类费用,并在年终后进行结算;年创收达到人民币50万元后,按70%比例预提,余额支付需由该律师承担的各类费用,并在年终结算。

(四)在案件结案、案卷归档前,进行上述费用结算时,应对未归档案件暂扣5%归档保证金,该款在未预提的提成中结算。

(五)四金(包括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及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律师注册费、律师协会的医疗互助金等均由律师个人承担,由事务所在未提取的酬金中扣除,并在年终统一结算。

(六)酬金的提成时间为律师费到帐次月的第二周和第三周,事务所应准备一式两份的详单,包括事务所留存底单及律师留存单,详单上应有会计和主任签章,律师对于款项无异议的,应在事务所留成的底单上签字认可。

第五条事务所办公费用、办公设备添置费用、水电费、固定电话费、传真费、网络使用费、信件邮寄费及快递费、场地租赁费、纸张费、饮用水费用等,均由事务所承担。

第六条事务所对其分配给律师办理的案件提取相当于律师费总额的20%管理费。

为提高专业服务质量,律师向其他律师介绍案件的,承办介绍案件的律师应向介绍律师支付20%的介绍费。

案件财务信息表应对办案律师的案件来源作出说明,由事务所负责款项的扣除和分配。

第七条律师费按财务制度允许的方式提成,若当月提成金额达到需交纳个人所得税数额的,提成律师应对其中属于正常成本开支的部分作出声明并提供财务凭证。

第八条本办法自合伙人会议批准后生效。

月度对帐单律师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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