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详细版
律师会计事务所财务制度

律师会计事务所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会计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会计事务所财务制度适用于律师会计事务所的所有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强化内部控制,确保财务资产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第四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加强财务信息披露,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五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其进行审查和更新。
第六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确保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并定期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报送。
第八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定期编制年度预算,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律师会计事务所负责人应当对财务管理工作的全面负责,保障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内部控制第十一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财务风险的监测和控制。
第十四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凭证管理制度,确保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审计制度,加强对财务报表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六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合理调配和使用。
第十七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往来款管理制度,规范往来款的收付和核对。
第十八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控,确保银行账户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九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加强对票据的管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五章税务管理第二十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遵守国家税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律所财务制度模板

律所财务制度模板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的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律所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律所全体工作人员,对财务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二、财务管理组织结构2.1 律所设立财务部,负责律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设财务经理一名,负责财务部的日常工作。
2.2 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财务政策、财务预算、财务报告、成本控制、税务管理、资金管理等。
三、收入管理3.1 律所收入主要包括:律师服务收入、咨询服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3.2 收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及时入账:所有收入应在收入发生时及时入账,不得延迟或隐瞒收入。
(2)准确核算:收入应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准确核算,确保收入数据的准确性。
(3)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收入来源的合法性。
四、支出管理4.1 律所支出主要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业务费用、税费、其他费用等。
4.2 支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性:支出应符合律所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随意挥霍或浪费。
(2)节约性:在满足业务需求的前提下,应尽量降低支出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合规性:支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支出的合规性。
五、预算管理5.1 律所应每年制定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资金预算等,以指导律所的经营活动。
5.2 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目标导向:预算编制应以实现律所战略目标为出发点,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动态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算,确保预算与实际经营活动相符。
(3)绩效评价: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分析预算执行的成效,为下一轮预算编制提供依据。
六、资金管理6.1 律所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流动性和收益性。
6.2 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性:确保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4篇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1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
一、经费管理办法:1.本所实行帐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帐簿。
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3.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
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
5.本所收入在缴纳税款及管理费、会费后其他各项支出比例如下:(1)xxx%用于本所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费用;(2)xxx%为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3)xxx%为集体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风险基金等;(4)xxx%为医疗基金;(5)xxx%为业务培训基金;(6)xxx%为储备基金;(7)xxx%为主任基金;二、财务管理权限1.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
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
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
2.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1)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2)工资、提成、奖金;(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非经常性开支。
3.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1)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2)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
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
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律所的财务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律师事务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收入、支出、资产、负债、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等方面。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财务人员。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本所的财务管理负责,应当保证财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得干预财务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收入主要包括律师服务收入、代收代付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条律师服务收入应当根据律师服务的性质、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方式。
收费标准和方式应当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客户签订明确的收费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代收代付的费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并及时向客户开具相关票据。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等,应当及时入账,严禁私分、挪用。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支出、管理支出和财务支出。
第十二条业务支出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合理制定预算,严格控制成本。
第十三条管理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培训费用等,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实际情况,合理制定预算,严格控制支出。
第十四条财务支出包括财务人员工资、审计费用、税费等,应当根据财务状况和预算,合理制定支出计划。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大额支出应当经过主任或者合伙人会议审批。
第四章资产和负债管理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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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为加强本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结合本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所应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物价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收费许可证,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
第3条本所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接受司法局、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接受审计机关财务会计审计;接受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4条本所按主管机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向上级或检查机关提供财务会计资料。
第5条本所主任对本所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开支须经本所主任或主任授权者签字有效,日常工作由会计和出纳员具体分管并对本所主任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6条会计员和出纳员须具备会计资格持证上岗,并经主管机关审查备案。
第7条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工作分工和基本职责:(一)会计员:(1)负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参与本所经营决策,向主任反映和报告本所财务状况,参加本所及有关部分必要的会议拟定本所财务制度。
(2)审核和汇总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登记总分类帐簿和二级明细帐簿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出纳员:负责本所全部业务款的收付,填制记帐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8条财务人员对本所经济业务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收支款项有权拒绝受理。
第9条财务人员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挪用贪污公款。
(1)会计核算按照日历划分为月,季和年度期间。
(2)负责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并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现金,银行存款日清月结。
(3)负责办理各项税款和管理费用的清缴。
(4)掌管财务印鉴,填发支票。
(5)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详细版)

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详细版)第1条为加强本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结合本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所应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物价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收费许可证,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
第3条本所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接受司法局、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接受审计机关财务会计审计;接受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4条本所按主管机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向上级或检查机关提供财务会计资料。
第5条本所主任对本所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开支须经本所主任或主任授权者签字有效,日常工作由会计和出纳员具体分管并对本所主任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6条会计员和出纳员须具备会计资格持证上岗,并经主管机关审查备案。
第7条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工作分工和基本职责:(一)会计员:(1)负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参与本所经营决策,向主任反映和报告本所财务状况,参加本所及有关部分必要的会议拟定本所财务制度。
(2)审核和汇总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登记总分类帐簿和二级明细帐簿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出纳员:负责本所全部业务款的收付,填制记帐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第8条财务人员对本所经济业务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收支款项有权拒绝受理。
第9条财务人员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挪用贪污公款.(1)会计核算按照日历划分为月,季和年度期间。
(2)负责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并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现金,银行存款日清月结。
(3)负责办理各项税款和管理费用的清缴.(4)掌管财务印鉴,填发支票.(5)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律所财务会计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工作水平,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资金运用、成本控制、财务报告、审计等。
第三条本所财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3. 严格保密原则:对财务信息严格保密,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4. 节约高效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财务组织与职责第四条设立财务部,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
2. 负责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分析。
3. 负责财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分析等工作。
4. 负责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5. 负责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进行资金管理。
2. 适度集中原则:根据业务需要,适度集中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保障安全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条资金筹集:1. 资金筹集渠道包括:自有资金、借款、股权融资等。
2. 资金筹集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成本合理原则。
第八条资金运用:1. 资金运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合理有效、降低成本原则。
2. 资金运用主要包括:支付工资、支付费用、投资等。
第四章成本控制第九条成本控制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原则:成本控制措施应合理、可行。
2. 预算控制原则:按照预算进行成本控制。
3. 目标控制原则:以实现律师事务所经营目标为导向。
第十条成本控制措施:1. 制定成本预算,明确成本控制目标。
2. 建立成本核算体系,对成本进行核算和分析。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法律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活动,确保财务安全,提高财务效率,增强律师事务所的经济运营能力。
二、财务管理职责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负责整体财务管理,并委派财务总监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2.财务总监负责编制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财务决策和预算管理、负责财务核算和报表编制、负责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3.各律师办公室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执行。
三、财务核算1.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
2.所有业务收入、支出和资产变动都应及时记录和核算,并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和汇总。
3.财务核算工作应保证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每月月末应进行财务结账和核对。
四、财务管理流程1.预算编制:律师事务所每年都应编制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利润预算。
预算编制应参考历史数据和市场环境,并经过合伙人讨论和审核。
2.收入管理:所有业务收入都应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登记、核对和确认。
收入管理应及时与客户进行结算,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3.支出管理:各项支出都应按照预算进行管理,包括人员成本、办公费用、宣传费用等。
支出申请应经过审批,并进行付款控制和账务核对。
4.资产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资产采购、登记、使用和清查等。
资产信息应及时更新,并按照规定进行折旧和清理。
5.成本控制:律师事务所应定期进行成本分析和控制,确保各项成本的合理性和节约性。
五、财务监督和审计1.财务监督:财务总监应定期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合伙人报告。
财务监督工作应适时委托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审核。
2.审计工作:律师事务所每年应请独立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审计意见应及时向合伙人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六、违规责任和处罚1.如发现财务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应制度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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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详细版)第1条为加强本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结合本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所应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物价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收费许可证,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
第3条本所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接受司法局、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接受审计机关财务会计审计;接受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4条本所按主管机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向上级或检查机关提供财务会计资料。
第5条本所主任对本所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开支须经本所主任或主任授权者签字有效,日常工作由会计和出纳员具体分管并对本所主任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6条会计员和出纳员须具备会计资格持证上岗,并经主管机关审查备案。
第7条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工作分工和基本职责:
(一)会计员:
(1)负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参与本所经营决策,向主任
反映和报告本所财务状况,参加本所及有关部分必要的会议拟定本所财务制度。
(2)审核和汇总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登记总分类帐簿和二级明细帐簿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出纳员:负责本所全部业务款的收付,填制记帐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8条财务人员对本所经济业务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收支款项有权拒绝受理。
第9条财务人员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挪用贪污公款。
(1)会计核算按照日历划分为月,季和年度期间。
(2)负责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并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现金,银行存款日清月结。
(3)负责办理各项税款和管理费用的清缴。
(4)掌管财务印鉴,填发支票。
(5)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10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由本所主任监交,与接管人员办妥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应由主任,移交人和接管人共同签字备案。
第11条会计核算的计价单位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业务收入有外币现金时,外币应按收款日外汇牌价折合成本币记帐,同时按外币种设置,登记外币现金日记记帐。
第12条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核算对象,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做到服务准确,内容完整真实,方法正确,手续齐备。
第13条会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14条会计帐簿设置为总分类帐,二级明细分类帐和日记帐,必要时应设置三级明细分类帐。
总分类帐簿和日记帐须采用订本式帐簿,明细分类帐采用活面式帐簿,年度终了时,须将明细分类帐的帐面按顺序编写。
第15条各种帐簿必须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的记帐凭证记帐,记帐凭证须附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取得时或填制时,应有责任经办人,本所主任和会计人员签字。
第16条会计凭证,帐簿的数字更正时必须按照规定由会计人员进行。
第17条本所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全部资产归合伙人所有,未经集体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18条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予付款项及低值易耗品。
第19条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物具。
低值易耗品应设卡登记,采用一次摊销的方法摊入费用。
第20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元以的物具及设备。
固定资产应设三级明细帐,按全部原价入帐。
第21条固定资产应按规定使用年限,彩直线法计提折旧列入费用。
固定资产自投入使用的次月份起按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提足后的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不补计折旧。
第22条固定资产应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数与账面数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会计处理。
第23条本所流动负债,包括各种应付款项,予收款项和予提费用。
第24条本所投资者权益实有资本是指本所人员集资筹集的作为注册资本,处理的款项以及盈余公积金等。
投资人撤股,必须经集体决定后由本所主任签字批准。
第25条本所收入包括明细项目设置相应会计科目。
业务收入包括:法律顾问费、刑事辩护费、民事代理费、经济案件代理费。
其他收入主要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第26条业务收入的实现必须以取得实际收入并以开出的财务收据数为准。
财务开出的收据必须是市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律师业专用收据,不准任何人以本所名义私自收费。
第27条本所成本费用指在业务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专职律师及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二)兼职律师的酬金。
(三)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用。
(五)管理费用,包括:房租,水电,取暖,运输,推销及零星购置的费用消耗。
(六)业务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市内交通差旅费,教育费,培训费及其他业务性开支。
(七)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税金。
(八)交际应酬费。
(九)上交市律师协会会费,注册费,登记费,公告费等。
(十)各项保险费用。
(十一)其他应列入成本的费用。
第28条专职律师工作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按聘用合同规定的标准的按月支付。
第29条兼职,特邀律师的酬金按规定的比例从其收入中提取。
第30条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有关费用提取比例是:
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____%提取
教育基金按工资总额的____%提取
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的____%提取
交际应酬费按业务收入的____%提取
待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按有关规定提取
上述各项费用按年度提取后专款专用不得再从成本费用中列出。
第31条本所利润按月计算,年度内季用表结法;年度终了季用帐结法,其总额包括营业利润和其他收入净额。
营业利润=业务收入-营业税费-营业费用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支净额
第32条利润总额应按税务部门规定调整为应税所得额后按规定比例解缴所得税,能源基金和调节基金等。
第33条本所总帐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1.现金2.银行存款
3.应收收款4.其他应收帐款
5.待摊费用6.固定资产
7.累计折旧8.待处理财产损益
(二)负债类
1.应付帐款2.其他应付帐款
3.应付工资4.应付福利费
5.应交税金6.其他应交款
7.应会利润
(三)损益类
1.营业收入2.营业成本
3.营业费用4.营业税及附加5.管理费用6.财务费用
7.营业外收入8.营业外支出
(四)所有者权益类
1.实收资本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4.本年利润
5.利润分配
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34条本所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报送周期为:
1.资产负债表月报月份终了后5日报出2.财务收支明细表月报月份终了后5日报出3.损益表月报月份终了后5日报出
4.利润分配表年报年度终了后15日报出
财务情况说明书一般每年随年终决算报表同时报出。
会计报表报出前,须由本所主任签字。
第35条本所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机构合并,分离,撤销和分步制时必须进行会计业务清算,包括清理债务。
严禁任何人借机构变动私分变卖,转移集体财产。
会计清算业务应有清算报表,由清算人和本所主任共同签字存档。
第36条本所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查收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等资料。
第37条会计档案由本所专人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或损坏。
保期限为:会计凭证,帐簿和月报至少保存15年,年度会计报告,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等重要会计档案永久保存。
第38条会计档案期满销毁时应列出清单,报告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报告批准书及销毁清单永久保存。
第39条机构变动时会计档案应造册登记,办理移交手续。
第40条本制度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执行中如与国家法规和上级规定相低触时,执行国家和上级规定,并相应修改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