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性鉴定:五种情况可托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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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2年)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2年)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2修订)(2017年1月2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根据2022年1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市辖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六条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下列相关主体作为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一)房屋所有权人;(二)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委托;(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委托;(四)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五)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委托。

房屋安全鉴定有什么规定(3篇)

房屋安全鉴定有什么规定(3篇)

第1篇一、鉴定主体1. 鉴定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能够独立承担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单位。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

(2)有必要的鉴定设备和技术手段,能够满足房屋安全鉴定的需求。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4)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

2. 鉴定人员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是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承担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个人。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资格证书。

(2)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3)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二、鉴定流程1. 受理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接到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后,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2. 现场勘查鉴定人员应当对房屋进行全面勘查,了解房屋的结构、材料、构造等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试验。

3. 鉴定分析鉴定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的安全性进行分析。

4. 鉴定结论鉴定人员根据鉴定分析结果,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明确房屋的安全等级。

5. 鉴定报告审核鉴定机构应当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进行审核,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6. 鉴定报告备案鉴定机构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鉴定标准1. 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规范》(GB/T 50344-200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建筑安全检测技术规范》(GB 50327-2006)等国家标准为房屋安全鉴定的依据。

2. 地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房屋安全鉴定地方标准。

3. 行业标准相关行业协会可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房屋安全鉴定行业标准。

四、监督管理1.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一、什么情况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2.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3.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4.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5.其她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存在上述情况的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的使用。

二、建设、施工等单位在施工前,对施工周边的哪些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进行地下设施施工、管线施工、桩基施工与深基坑施工、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前,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下列房屋进行鉴定: 1.距离 2 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2.施工中,处于《安全规程》要求的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3.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离施工边缘 2 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4.基坑与基础工程施工、施工或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她房屋。

三、房屋安全鉴定的类别很多,主要有: 1、房屋可靠性鉴定: (1)对结构建筑质量方面有怀疑的鉴定; (2)建筑物达到设计基准期继续使用的鉴定; (3)增加房屋使用荷载或改变结构布置的鉴定; (4)建筑物改造、加层或扩建前的鉴定; (5)建筑物出现结构性损伤的鉴定; (6)“三无”、“五无”工程的鉴定。

2、灾后房屋损伤程度鉴定: (1)火灾后结构损伤程度、残余承载力及结构可靠性的鉴定; (2)水灾后砌体结构房屋损伤程度鉴定。

3、施工周边房屋安全鉴定:(1)施工前的证据保全鉴定; (2)施工中及施工后的损坏原因、程度及安全鉴定。

4、房屋损害纠纷鉴定;5、危险房屋鉴定;6、生产经营场所房屋安全鉴定;7、建筑结构抗震鉴定; 8、建筑物建造年代鉴定。

四、具体的房屋安全检测内容:(一)地基与基础 1、基础底部持力层情况:根据地质勘察报告确定基础底部地基持力层情况。

房屋安全性能鉴定委托书(2篇)

房屋安全性能鉴定委托书(2篇)

第1篇委托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一、委托方基本情况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二、受托方基本情况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三、委托事项1. 鉴定对象: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下简称“鉴定对象”)。

2. 鉴定目的:为确保鉴定对象的居住和使用安全,对鉴定对象进行安全性能鉴定。

3. 鉴定范围:包括房屋结构、基础、墙体、屋顶、楼地面、门窗、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安全性能。

四、鉴定要求1. 受托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对鉴定对象进行安全性能鉴定。

2. 受托方应派出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鉴定人员,对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勘查、检测和分析。

3. 受托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委托方提交书面鉴定报告。

4. 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鉴定对象的概况及存在的问题;(2)鉴定依据及标准;(3)鉴定结果及建议;(4)鉴定结论。

五、鉴定费用1. 鉴定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 鉴定费用支付方式:委托方在签订本委托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方支付鉴定费用总额的50%作为预付款;鉴定工作完成后,委托方应在收到鉴定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50%。

3. 鉴定费用支付时间:受托方在完成鉴定工作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交鉴定报告及发票。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1.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约定向受托方支付鉴定费用;(2)提供鉴定所需的相关资料;(3)配合受托方进行现场勘查、检测和分析;(4)按照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鉴定对象的居住和使用安全。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安全管理条例》全⽂《杭州市城市房屋使⽤安全管理条例》全⽂ 第⼆⼗条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负责,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依法成⽴后应当向市房产主管部门进⾏备案。

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或者使⽤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进⾏查勘、鉴别、检测、评定。

本条例所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技术⼈员、检测设备、办公场地等条件,能够独⽴承担民事责任,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单位。

第⼆⼗⼀条房屋交付使⽤后,存在下列情形之⼀的,房屋使⽤安全责任⼈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房屋达到设计使⽤年限,仍需继续使⽤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年限当年委托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此后每五年⾄少进⾏⼀次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房屋出现危及使⽤安全迹象的; (三)改变房屋使⽤性质,可能危及使⽤安全的; (四)房屋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鉴定的。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等⼤中型公共建筑交付使⽤后,除按照前款规定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外,房屋使⽤安全责任⼈还应当在房屋使⽤年限达到设计使⽤年限三分之⼆的当年,委托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房屋使⽤安全责任⼈因出现本条第⼀款第四项情形委托鉴定的,市或者区、县(市)⼈民政府可以统⼀对房屋使⽤安全责任⼈进⾏安全鉴定费⽤补贴。

第⼆⼗⼆条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周边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周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鉴定: (⼀)挤⼟桩施⼯,距最近桩基⼀倍桩⾝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开挖深度为三⽶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构施⼯,距洞⼝边缘⼀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施⼯、降低地下⽔位施⼯等其他施⼯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制度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制度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房屋使用安全,提高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水平,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1. 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2.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鉴定质量。

3.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鉴定业务范围、收费标准、鉴定周期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三、房屋安全鉴定业务范围1.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下列房屋进行安全鉴定:(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2)主体结构严重损坏的房屋;(3)承重构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4)其他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

2.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1)自然灾害、事故等导致房屋损坏的;(2)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的;(3)涉及房屋安全的施工质量问题;(4)其他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情况。

四、房屋安全鉴定程序1. 申请: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受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

3. 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员,按照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方法,对申请鉴定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检测、分析,并制作鉴定报告。

4. 出具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鉴定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并送达申请人。

五、房屋安全鉴定收费1.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鉴定业务范围,合理收取鉴定费用。

2. 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鉴定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鉴定费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发票。

六、监督管理1.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京建发[2011]207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第五条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房屋安全鉴定评估规定(3篇)

房屋安全鉴定评估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房屋的安全鉴定评估活动。

第三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房屋的安全鉴定评估:(一)住宅房屋;(二)公共建筑;(三)工业建筑;(四)其他具有安全风险的房屋。

第六条下列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工作应当依照本规定执行:(一)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出租、出售等涉及房屋安全的事项;(二)房屋安全责任人要求进行安全鉴定评估的;(三)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确定安全状况的;(四)其他需要安全鉴定评估的房屋。

第三章鉴定机构与人员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三)有专业的鉴定人员;(四)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二)熟悉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章鉴定程序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程序如下:(一)委托人提出鉴定申请;(二)鉴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检测;(四)鉴定人员根据检测结果出具鉴定报告;(五)鉴定机构将鉴定报告报送委托人。

第十条鉴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检测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出示相关证件;(二)向委托人说明鉴定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三)对房屋进行现场勘查、检测;(四)收集相关资料;(五)填写鉴定记录。

第十一条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名称、鉴定人员姓名;(二)委托人名称、地址;(三)鉴定目的、依据;(四)现场勘查、检测情况;(五)鉴定结论;(六)鉴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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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性鉴定:五种情况可托机构进行鉴定
房子的安全问题,大家都很关心。

买来的房子住了一段时间怎么有裂缝,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会不会影响房子结构安全?根据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后,有5类情形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房子的安全问题,大家都很关心。

买来的房子住了一段时间怎么有裂缝,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会不会影响房子结构安全?
根据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后,有5类情形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分别是:
(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结构出现下沉、倾斜、裂缝、变形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结构损伤的;
(四)房屋需改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

另外,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五年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经鉴定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界定使用期,期满后按照规定进行鉴定。

那么,房屋安全鉴定应由谁来委托,委托谁进行鉴定?鉴定后是危险房屋又该怎么处理呢?
房屋安全鉴定应由房屋产权人委托;如果一栋房屋内有多个产权人,可以由房屋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委托鉴定。

委托人可以从市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鉴定单位名录里选取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

委托人可根据鉴定单位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治理。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单位应当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当前危险程度较轻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后,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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