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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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保障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安全,加强同业合作,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在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包括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和他行同业存放我行的人民币账户。

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分为约期存款账户和一般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账户开立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

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由本行法人机构统一开立,由运营管理部集中管理,未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各支行不得随意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或为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资金安全、调拨灵活、提高盈利”的原则,选择资信可靠,服务质量高、有业务合作的同业机构。

第七条本行存放于他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只能在存放行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也只能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八条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循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制度。

同业存款账户(包括我行存放他行同业账户、他行存放我行同业账户)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提高资金营运收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的要求,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在我行开立账户并办理人民币存款的业务。

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第三条我行开展同业存款业务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开展同业存款业务要保证同业机构的存款安全和我行的投资安全。

(二) 盈利性原则,通过对同业存款运作提高我行盈利水平,增强同业竞争能力。

(三)流动性原则,吸收同业存款的期限和投资期限要匹配,保证存款到期及时兑付,有利于流动性指标的调整。

(四) 资本筹划原则,同业存款的投资要符合资本约束要求,要在我行资本达标规划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二章业务规定第四条总行授权金融市场部负责同业存款业务经营,并制定同业存款业务流程对全行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吸收同业存款要在对我行授信的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同业业务授信由金融市场部集中统一组织。

第六条同业存款利率由金融市场部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shibor利率,根据金融市场资金的供求情况制定,每天按发布流程发布上存同业存款的利率。

第七条同业存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同业存款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我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部门分工第九条同业存款业务由金融市场部发起,分、支行可以对同业存款进行询价、项目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营销单笔同业存款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含)。

金融市场部在授权范围内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进行逐笔审查,签发审批单。

第十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按照授权统一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清算中心按照审批单批准的同业存款利率,对上存资金进行授权处理,单独核算,并负责日常对账。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操作风险,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存款业务,是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同业存款和外币同业存款。

第三条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第四条同业存款业务应遵循“分级管理、开户审批、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五条同业存款业务实行前、中、后台岗位设置。

前台人员负责业务营销、经办和协议的签订;中台人员负责业务审核及风险控制,对同业存款业务实行全流程监控;后台人员负责会计账务处理、开户证实书保管、资金汇划等工作。

第六条同业存款业务前、中、后台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原则上,前台由财务部人员担任,中台由风险部人员担任,后台由营业部会计人员担任。

人民币结算性同业存款业务由营业部及清算中心专人办理。

第七条财务部根据资金状况需要选择办理同业存款业务,其中同业定期存款应合理选择存期,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办理现金领缴业务的存放同业款项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其他存放同业款项利率不得低于同档次上存资金利率。

办理现金领缴业务的同业存放款项利率不得高于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其他同业存放款项(发起行及相同发起行的村镇银行除外)利率不得高于同档次上存资金利率。

第九条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等要作为有价单证管理,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十条营业部及清算中心需加强对存放同业存款账户预留印鉴和购入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坚持证印分管、印鉴分持的原则。

第十一条营业部及清算中心对同业存款账户的利息收入(支出)要按照规定核对无误后,及时纳入账内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一,接受存款行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必须与接受存款行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行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行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批准文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高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辖内成员行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事前报2备咨询制度。

第八条成员行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

,三,接受存款行的上级行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及金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辖内各成员行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咨询业务操作流程3、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4、金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5、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6、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咨询回复书3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提示:认真评估接受存款行资信情况;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

关于同业账户开户管理制度

关于同业账户开户管理制度

关于同业账户开户管理制度一、同业账户开户的基本程序在开立同业账户之前,首先需要确保客户是合法的金融机构,具有开立同业账户的资质;其次需要对客户进行审核,包括查看其企业资质、信用状况、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最后需要进行合同签订和账户开立手续。

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客户进行信用额度的审批,设立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

二、同业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在同业账户管理中,应该始终遵循“知客户、慎开户、严管理”的基本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在开立同业账户之前要充分了解客户的情况,慎重对待开户申请,严格管理开户后的资金动向和业务合作。

三、同业账户开户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同业账户开户管理制度是保障金融机构自身利益和金融体系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机构在同业合作中面临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秩序。

四、同业账户开户管理制度的内容1. 客户准入管理:对客户的身份、信用状况、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审核,确保客户是合法的金融机构,具有开立同业账户的资质。

2. 开户程序:制定规范的开户程序,包括客户申请、银行审核、合同签订、账户开立等环节,确保开户程序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3. 信用额度审批:对客户进行信用额度的审批,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资金需求,设定相应的信用额度,并建立灵活的调整机制。

4. 资金使用监管: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监管制度,通过风险预警、限额控制等方式,监控同业账户的资金动向,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5. 业务合作管理:对同业账户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业务需求,明确合作范围和方式,规范业务合作流程。

6. 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全面的风险防范机制,包括内控制度、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风险应急预案等,有效降低业务风险。

五、同业账户开户管理制度的操作实施在制定同业账户开户管理制度之后,需要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主要可通过以下手段来实施:1. 培训和宣传:对银行员工进行相关制度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对同业账户开户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XX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银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同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系指本行与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人民币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一)资金存入业务即同业存放业务,系指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本行的存款业务。

(二)资金存出业务即存放同业业务,系指本行存放在其他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

第三条同业存款的分类按照同业存款金额、业务关系和用途可将同业存款业务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即投融资性)同业存款。

在此两种性质的同业存款项下,按照期限又分为结算性活期同业存款、结算性定期同业存款、非结算性(即投融资性)活期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即投融资性)定期同业存款。

(一)结算性同业存款系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同业存款。

(二)非结算性(即投融资性)同业存款系指用于投资和融资业务的同业存款。

(三)同业活期存款系指存款金额与期限灵活不固定的同业存款。

(四)同业定期存款系指存款金额与期限固定的同业存款。

第四条会计科目设置(一)同业存放设置“同业存放”一级科目,按照资金性质设置“结算性同业存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放”二级科目,并分别在两个二级科目下设置活期和定期三级科目。

(二)存放同业设置“存放同业”一级科目,按照资金性质分为“结算性存放同业”和“非结算性存放同业”二级科目,并分别在两个二级科目下设置活期和定期子科目。

第五条按照利率是否固定,同业存款利率可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

(一)固定利率系指同业存款利率是固定的。

(二)浮动利率系指同业存款利率是不固定的,可以变化的。

第六条本行开展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要求。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一、引言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在办理同业存款业务过程中的管理和操作,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本文将从同业存款账户的定义和分类、管理要求、操作流程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同业存款账户的定义和分类1. 定义:同业存款账户是指银行之间相互进行资金存放和融通的一种账户形式。

在同业存款账户中,一方充当存款人角色,另一方则扮演接收存款人的角色。

2. 分类:按照账户的性质和结构,同业存款账户可以分为活期同业存款账户和定期同业存款账户。

活期同业存款账户:存款期限不固定,当存款人有资金需求时,可以随时提取,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

定期同业存款账户:存款期限为一定时限,存款人在存款期内无法提取资金,但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息收益。

三、同业存款账户的管理要求1. 开户审批:银行在办理同业存款账户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对存款人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存款行为的合法性和风险可控性。

2. 账户信息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存款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确保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3. 存款利率管理:存款利率是吸引同业存款的重要因素之一。

银行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合理设定同业存款的利率,并及时调整,以提高存款人的吸引力。

4. 存款期限管理:对于定期同业存款账户,银行应根据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设定合理的存款期限,并在存款到期前提前通知存款人,以便存款人合理安排资金运用。

四、同业存款账户的操作流程1. 存款申请:存款人向银行提交存款申请,在申请中注明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和存款账户种类等信息。

2. 存款核对:银行对存款申请进行核对,核实存款人的身份和资金来源,保障存款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 存款办理:银行将存款金额划入存款人指定的同业存款账户,并生成相应的存款凭证和账户交易明细。

4. 利息结算:银行根据存款期限和利率,按时结算存款利息,并划入存款人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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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一,首次开户实行面签制度~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二,开户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经双人复核。

,三,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予以核实。

,四,按照规定将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在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九条本行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原则上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农村商业银行,开立。

开立同业银行存款账户必须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才予以开立。

第十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不得损害本行利益~要有市场意识和收益意识~选择收益性高、流动性好的开户行~保证资金收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由财务会计提出初步意见~报本行领导审批后开立。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存入人行准备金存款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有关存
款准备金率执行~不得透支。

准备金存款的划拨由营业部主办会计负责。

第十三条已开立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资金汇划每笔报本行领导同意后汇划~调入、调出资金由财务会计部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授权权限报本行领导审批后~营业部按照通知书进行调度。

第十四条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操作规程》中的现行会计科目存入其他金融机构,除中央银行,的各项存款在“1123存放其他同业款项”科目核算,上存上一级联社的清算资金、一般性存款,含定期存款、特种存款,和准备金存款等在“1124存放联社款项” 科目核算, 缴存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1112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日常结算往来款项的同业存入在“2321同业存放款”科目核算。

如以后科目代号发生变化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同业存款的记账必须严格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操作规程》的规定录入~必须有账有据~账据相符。

严禁打包记账或拆分记账。

第十六条存款银行应当按照账户管理协议约定使用同业存款账户~不得违规和超范围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七条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存款账户自正式开立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业务。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久悬账户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

久悬账户停止支付超过5
年的~应当销户。

执行每年年检制度~对于年检不符合开立条件~立即停止支付~并通知存款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对账严格按照《XXXX单位存款及往来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XXXX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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