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共信托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信托的发展历程

信托的发展历程
信托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信托制度,但其发展主要集中在近两个世纪之间。
19世纪末,信托制度在英国开始出现。
该制度最初用于管理
家族企业和财富,以确保财产的顺利传承和管理。
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资本积累的速度加快,信托业务得到了进一步推动。
到了20世纪初,信托制度在美国迅速发展。
1905年,美国首
个信托公司成立,开始提供信托服务。
信托制度逐渐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被广泛应用于企业并购、资产管理和财富传承等方面。
随着信托业务的逐渐复杂化,信托法律和监管也得到了不断完善。
20世纪末,许多国家开始制定专门的信托法律和规定,
为信托业务提供法律保障和监管框架。
近年来,信托行业继续扩大和创新。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开放,跨境信托业务逐渐增多。
同时,信托业务也逐渐延伸到了更多领域,包括私募股权投资、房地产开发和文化艺术品收藏等。
信托的发展历程可以总结为从古代的家族财富管理到现代的多元化金融服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创新,信托业务将继续成为一种重要的财富管理工具和投资渠道。
信托投资学8

三、美国的信托业的特色
• (一)银行兼营信托业务,信托业务与 银行业务分别管理 (二)信托业务涵盖传统意义上的信托 业务以及代理业务 (三)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并驾齐驱 (四)有价证券业务普遍开展 (五)信托业财产高度集中
•
• • •
第二节 日本信托概况
• 一、日本信托业的发展 • 伴随日本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欧美信托制 度全面传入日本,1906年成立的东京信托株式会 社是日本第一家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 • 20世纪70年代后半期开始,日本进入了“信托时 代”。 • 20世纪90年代,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日本各信 托公司的资产严重缩水 。 • 日本信托业仍处在一个调整和整顿的阶段。
被动人寿保险信托
• 被动人寿保险信托是指受托人从委托人处 得到保险单据,在保险期内代为保管,当 被保险人出现意外时,由受托人向保险公 司索赔,并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然后 将保险金支付给保险受益人。
不代付保费人寿保险信托
• 不代付保费人寿保险信托是指由受托人负 责保管保险单,当被保险人出现意外时, 由受托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并从保险公司 领取保险金,但是保险金并不马上直接分 配给受益人,而是妥善管理并运用,使其 增值,将增值收入交给受益人,信托结束 时,再将保险金本金交付给受益人的信托。
• 4、利润分享信托 • 利润分享信托是为职工将来分享公司利润 而设立的。公司作为该信托的委托人,每 年将净利润的一定比例委托给信托投资机 构管理和运用,并在一定时期后将信托本 金及收益支付给公司的职工的信托。
• • • • • • • •
三、公益信托业务 1、公益信托的种类 (1)公众信托 公众信托一般是指受托人对某一特定范围内的公众为该范 围内的人的利益而捐赠的资财进行管理和运用的信托。 (2)公共机构信托 公共机构信托是为了公共机构(学校、医院、慈善机构等) 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3)慈善性剩余信托 慈善性剩余信托是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要求获得一定数额 (比例)的信托收益,以维持自身和其家庭生活,而将剩 余部分全部交给慈善性机构的一种信托。
信托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在中国的继受

信托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在中国的继受摘要:信托制度是一项源于英国的财产转移与管理制度,由于其设立方式多样、信托财产多元化、信托目的自由和实务领域的广泛,颇受世界各国的青睐。
美国、日本、韩国都先后引进了该制度来参与本国的经济运行。
我国也在改革开放后引入了信托制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不是很乐观,但是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为信托制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关键词:信托制度财产管理继受中图分类号:F830.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09)10-020-02一、引言1995年10月,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因资不抵债,被广东发展银行强行收购;1997年2月,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倒闭;1998年6月,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由于到期债务不能偿还被关闭;1998年10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也因资不抵债和支付危机被迫关闭。
现在中国的200多家信托公司绝大部分步履维艰,普遍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生存困难。
中国信托业正处在一个迷茫的十字路口,看着信托制度在其他国家的信步发展,中国信托业似乎走入了歧途,本文将运用历史和比较分析法探讨信托制度在中国继受不良的原因,并对我国信托制度的完善进行思考。
二、信托制度在英国的产生和发展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梅兰特曾指出: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独特的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我相信再没有比这更好的答案了。
这不是因为信托体现了基本的道德原则,而是因为它的灵活性,它是一种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的制度。
作为一种新型的理财方式,由于它在经济效率与自由上的独特优势,在世界经济领域掀起了一场新的革命。
信托最早在13世纪起源于英国的民间,当时人们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沉重的封建赋税、规避长子继承制、规避法律禁止向教会捐赠和防止在战争中战败而使得土地被没收等原因而出现的一种财产转移形式。
信托从它产生的初期开始就体现出一种用益设计的性质,它的结构其实就是:甲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乙进行管理,但甲与乙约定由该财产产生的收益都归丙所有。
美国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及环境公益保护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及环境公益保护机制对我国的启示张颖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美国密执安大学的约瑟夫·萨克斯教授最早将公共信托理论引入环境保护领域,创立了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在环境公共利益保护方面提出了一种新的理论构想和制度设计.环境公共信托理论是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的一种公益信托理论.该理论通过确立环境资源的社会公共财产属性和双重所有权权属关系,明确政府作为管理、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责任主体,赋予公民以及后代人环境权,设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借助司法力量监督环境法律的实施,以达到保护环境资源生态价值和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环境公共信托理论的环境公益保护理论构想和制度设计,对提升我国的环境法制理念,促进我国的环境法制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总页数】9页(P112-120)
【作者】张颖
【作者单位】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州,41200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68
【相关文献】
1.水环境公益诉讼的若干问题研究——域外环境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J], 王兆衡;董胜男
2.论中国环境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的构建——兼论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 [J], 张洁
3.论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的信托管理模式r——以环境公益维护为视角 [J], 竺效;蒙禹诺
4.我国环境公益保护机制的分化与整合 [J], 张宝
5.环境公益信托的功能、挑战与对策 [J], 刘杰勇;许万春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信托法教学课件)第二讲美国信托制度

商事信托产生的背景
随着当时经济发展需要,人们开始把民事信托运用到了商事领域,并发生 了很大的变异,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商事信托。
资本主义社会越发达,事业经营开始通过公司化的形式来进行。发展到19 世纪初,开始出现以公司的形式接受信托的。公司名中开始出现了信托的字 样。如1830年创设的纽约生命保险信托公司就是做造的一个。不久,以储蓄 为手段的信托、除遗嘱执行之外,信托开始不断地出现在社会上。后来, 1861年美国爆发了南北战争,以铁路建设和矿山开发的事业非常火爆,自然 导致了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其次就是边陲地区开发也同样存在大量的资金需 求,于是由信托公司出面向广大群众发行公司债,为上述铁路公司和矿山公 司等提供事业发展的必需资金。值此,信托在商事领域里开始绽放出了自己 的魅力。
(信托法教学课件)第二讲美国信托 制度
美国信托制度于信托法制的继受
美国信托制度的辉煌与发展:
民事信托:在英国确立的近代信托制度飘洋过海传到了美国,起初主 要表现在遗嘱执行和遗产管理方面。接受信托的,多是享有信誉的律 师。美国独立战争后,英国的衡平法中关于信托的各种规范均被美国所承认
,并 成为了美国法律的一部分。
美国信托制度于信托法制的继受
在19世纪初,接受信托者已成了组织行为,而且在公司名字里 面第一次出现了信托的字号。如1830年成立的纽约生命保险信托 公司。从事业开发人的角度来说,开发这么辽阔的土地所需资金 绝对是个天文数字,而这样一个天文数字的资金筹集绝非一家或 几家企业所能为,于是便出现了通过社会广泛募集资金的现象。 从资金提供者,即委托人=受益人的角度来说的话,其目的是为 了从其投资开发中获得收益。于是在这样的一种对双方互为有利 的前提下,形成了带有极为浓厚的商事性色彩的信托。
美国信托制度浅析

二战后, 美国政府加大了干预经济的力度 , 随着美国经济的快速 增长。美 国资本市 场急速扩张 , 有价证券 的发行数量不断上升, 信 托投资业也大规模发展 , 业务范围从现金 、证券到房地产, 经营手段 也不断创新。公司债券信托、企业利润分配信托, 退休和养老基金 信托等多种新业务层出不穷, 信托资产的规模迅速扩大 此外 , 美国 在本世纪初叶, 随着法条成文化运动的兴起 , 制定了大量的成文信托 法, 如 《 统一受托人法》, 信托公司准备法》等。其他涉及到信托 的法律有 统一商法典》, 1 9 3 5 年, 美国法学会完成了 美国信托法 美国学者关 于信托的定义 重述》 , 其 内容涉及到信托的成立、管理等 内容。其他一些法律重 英美法将信托财产权一分为二 , 即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和衡平法 述涉及到信托的有 财产法重述》等。 上 的所有权 , 前者由受托人享有 , 后者 由受益人享有。继受信托制度 的大陆法系 国家则将信托财产权划分为受托人的所有权与受益人 三 美国信托业的特点 的受益权。但无论如何划分都改变不了信托财产的独立 眭。 ( 一) 业务分私人和机构信托。业务设置上分为私人信托和机构 在美国 , 各州所 采用的信托定义及学者们提出的信托定义较难 信托。私人信托包括受托管理财产、处理财产、指定充当监护人 统一 。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 中比较权威 的是美国法学家协会编纂 或管理人等 。机构信托包括管理企业员工基金账户 、发行公司债 的 信托法重述 。该法第二条将信托定义为 :“ 信托 , 除慈善信 务信托 、公司理财业务信托、表决权信托 , 以及股票经纪业务等 。 托, 结果信托以及推定信托外 , 是指 以明示意思表示而设定 的, 发生 由于美 国不允许商业银行买卖证券或在 公司 中参股 , 商业银行为规 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财产信任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 一方享有财产上 避这种限制便设立信托部办理证券业务 , 因此几乎各种信托业务机 的所有权 , 并负有为另一方在衡平法上 的利益处分和管理财产 的义 构( 包括兼营信托业务的商业银行) 都办理证券信托 , 既为证券发行 务 。” 人服务 , 也为证券购买人或持有人服务。 美国税法下国税务局对信托的定义为:“ 依遗嘱或生前行为所 ( -) 信托法典化。虽然英美信托法发源于衡平法 , 在渊源上主 但近年来信托法的成文化趋势明显增强。信托活 作 之安排 , 在此安排下受托人依衡平法 院或衡平法就该财产为特定 要 由判例法构成 , 方式之管理处分。遗嘱认证法院所设规范持有财产之所有权而 目 动的 日益增加, 客观上要求制定明确 、细致的信托规范, 并需要加强 的衡平法就该财产为特定方式之管理处分 。在于为受益人之利益 政府对受托人及特种信托的行政 监控 。美国信托法的法典化程度 保 障维护 该 财产 。 ” 较高, 往往是实践先行、法规随后 , 信托法是州立法 , 纽约等州 己相 继出台了信托法典或单行的成文信托法 美国的信托立法具有很 二 、美国信托发展史及信托立法 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1 9 4 0 年出台的 ( ( 投资公司法》便是针对投 美国的信托法律制度非常完善 , 对世界信托制度 的传播和发展 资基金问题进行的立法 。各项信托法典的制定保证 了信托多方面 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最早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 , 以 功能的发挥 , 对美国金融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及 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移 , 这 比信托制度的发源国英 国早8 0 多 ( 三) 法律监管完善。美国信托业 的监管由两级机构负责 , 信托 年, 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 机构受到联邦和州的双重监管 , 同时也受联邦储备体系的监管 , 检查 美国的信托机构在创立初期是与保险业结合在一起的 , 1 8 2 2 年 的范围包括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立法、条例 成立的 “ 纽约农业火灾保 险放款公司”被认为是美国信 托业的鼻 等。横向规制方面, 美 国信托业监管体系包括三部分 , 即信托立法、 祖。1 8 5 3 年在纽约成立的美国联邦信托公司 , 是美国历史上第一家 央行的监 管和行业 自律 。由于信托法制 以及政府和央行的监管 比 专门的信托公司 , 其业务 比与保 险业兼营的信托业有了一定程度的 较完善 , 美国的信托行业 自律组织的作用相对较弱。 扩大和深化。 综上 , 美国不是单纯的引进 , 而是将英 国的信托制度发扬光大。 1 9 世纪末到2 O 世纪8 0 年代, 美 国现代信托业得到迅速发展 。内 美国的信托法非常发达, 这与其信托业的发达程度密不可分, 信托业 战结束后, 为适应战后重建的需要 , 政府对信托公司的管制放松 , 使 的发达相应地丰富了美国的信托法律制度 , 也对其他国家的信托法 得信托公司在数量和业务经营范围上都大幅增加。此后 , 银行也开
美国信托业发展历史简介

美国信托业发展历史简介来源:诺亚财富时间:2010年8月3日【字体:大中小】二战后,美国政府采取温和的通货膨胀政策,刺激经济的发展。
由此,美国资本市场急速扩大,有价证券的发行量不断上升,信托投资业也大规模发展,业务活动从现金,有价证券经营直到房地产,业务范围,经营手段都时有翻新。
二战至今,美国信托业基本上已为本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商业银行所垄断,由商业银行信托部兼营。
自从银行从事信托业务以后,美国信托业由原来的信托兼营银行业务,发展为目前商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格局。
据统计,全美约有420多家银行兼营信托业务,信托业务已成为美国商业银行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美国信托业的发展过程来看,美国的专业信托机构不多,信托公司与银行拥有同等的地位。
美国是世界上证券业最发达的国家,而美国却不允许商业银行经营证券的买卖及在公司中参股,这就造成了商业银行为此而设立证券信托部代为经营,这也是美国信托制度发达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分别管理。
美国法律允许信托公司与银行相互兼营业务,但有关法律又规定,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在银行内部必须严格按照部门职责进行分工,实行分别管理,分别核算信托投资收益实绩分红的原则。
同时,还禁止参加银行工作的人员担任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以防止信托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普遍开展有价证券业务。
这是美国金融信托业务发展中的一个显著特点。
在美国,几乎各种信托机构都办理证券信托业务,既为证券发行人服务,也为证券购买人或持有人服务。
特别是商务管理信托,代理股东执行股东的职能,并在董事会中占有董事的地位,从而参与控制企业。
美国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有一半多用于股票和债券业务。
三、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相互交替。
美国的个人信托业与法人信托业发展都很迅速,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交替出现。
遇到经济发展不景气时,个人信托会迅速超过法人信托办理的业务量;如果遇到经济回升,法人信托又会超过个人信托的业务量。
因此,从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业务的起伏变化,可以大致了解美国经济形势的变化情况。
国外信托的历史故事

国外信托的历史故事信托(Trust)作为一种法律实体,起源于英国,被广泛应用于国外财富传承、信托管理和慈善领域。
本文将为您讲述国外信托的历史故事,探索其发展演变的轨迹。
一、信托的起源和发展信托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英格兰中世纪,当时的贵族通过将财产转让给受托人(Trustee)来实现财产管理和传承目的。
最早的信托制度旨在解决财产规划和继承问题,有效地保护财产免受外部债权人和家族成员的侵害。
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托逐渐发展为一种法律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
在18世纪的工业革命中,信托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财务管理工具,促进了商业资本的积累和投资的扩大。
二、美国信托法的诞生与发展美国信托法的兴起与信托的进一步发展密切相关。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经历了工业化和资本积累的时期,大量的家族财富需要进行继承和管理。
为了满足富裕家族对财产保护和管理的需求,美国立法引入了信托制度。
1890年,纽约州通过了首部信托法,随后其他各州纷纷效仿。
美国信托法主要保护的是受益人的权益,规范了信托的设立、遗嘱信托的规定以及信托管理人的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信托在美国迅速普及,成为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重要工具。
三、信托的全球化发展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信托迈向了更广阔的舞台。
跨国财富管理需要更加灵活和全球化的财富传承解决方案,信托应运而生。
国际信托不仅涉及财产保护和继承,还包括资产管理、税收筹划和风险规避等方面。
在信托全球化发展的同时,一些离岸金融中心如开曼群岛、波多黎各等也成为了重要的信托中心。
这些地区的灵活法律环境和税收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国际财富流入,推动了信托行业的蓬勃发展。
四、信托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革,信托行业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未来,信托领域可能出现以下几个发展趋势:1. 私人信托的增长:随着财富积累和中产阶级的壮大,私人信托将成为信托行业的主要增长点。
2. 社会责任信托的崛起:慈善事业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社会责任信托将成为信托行业的新兴领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美国公共信托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侯宇郑州大学法学院美国虽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公物制度,但是其公共财产制度却与大陆法系的公物制度类似。
美国的公共财产制度是建立在公共信托(public trust)理论之上,并随着该理论的发展而逐步完善。
一、信托理论的起源公共信托制度脱胎于信托(trust)制度。
而信托起源于英国,被法律史学家梅特兰(Mait-land)称为英国人对法学领域作出的最大贡献,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它是普通法皇冠上的宝石。
[1]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信托最早可以追溯至公元前的古埃及,古埃及人以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传给继承人或将财产之一部分让给继承人以外之子女。
[3]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现代信托制度均导源于英国或由英国演化而来的美国制度。
“从历史的角度说,英国的信托概念来源于‘受益权’概念,后者从12世纪起在整个欧洲为人们所熟知和使用,而在英格兰,它是由大法官法院在14和15世纪发展起来的。
” [4]英国的信托制度则起源于中世纪的“用益设计(U se)” [5]而英国的“用益设计”源自何处,学者存在分歧: [6]一是认为发端于罗马法上的FideiCommissum, [7]另一则主张是仿效日耳曼法上的salman的结果 [8]其实,从历史角度而言,由于英国曾先后受到罗马人和日耳曼人的长期统治,英国的法律制度无不浸润着罗马法的精髓和日耳曼法的灵魂。
因此,无论是罗马法上的遗产信托(Fidei Commissum),还是日耳曼法上的“受托人”(salman)必定都对英国信托制度产生了一定影响。
自13世纪起,用益设计开始流行于英国民间,其意谓“对委托他人管理的财产的收益权”,其目的是为了规避当时英国封建法律对土地等财产的移转和处分所加的限制和负担。
当时的英国,宗教信仰十分普遍,教徒死后往往把土地等财产遗赠给教会,而当时的法律规定对教会不能征税,这种遗赠影响了封建君主的收益。
13世纪,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没收法》(Statute of Mortmain),规定谁要把土地遗赠给教会,须经君主或诸侯的许可,否则就予以没收。
为了摆脱该法的限制,土地所有人发明了用益设计,即把土地委托给第三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使用并将经营土地的收益转交给教会。
这种做法逐渐发展到对其他财产的委托。
[9]由于用益设计规避法律的特性,在13世纪至15世纪的200年间,它并不为普通法院所承认。
因为根据普通法,受托人完全处于财产所有人的地位,他完全可以其个人意愿处分该财产,即如果受托人不顾信义,将信托财产据为己有,受益人也无可奈何。
“对于他的所有权的限制不是法律上的而是道德上的。
他不是依照法律而是依照良心,应当像好当家人那样管理财产。
” [10]考虑到这种道德上的权利义务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极大地损害了受益人的权利,因此,后来衡平法院通过介入对此予以矫正,于是乎逐步认可了用益设计,从而使规避法律的习惯合法化。
于是,采邑领主由此丧失了土地上的各种附带权益,国王也因之而失去许多收入。
可以说,用益设计的合法化使国王与诸侯的利益受到很大损失。
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亨利八世于1535年颁布了一项新法案,名之曰“用益法”( Statute ofUses),目的就在于取消现实中盛行的用益设计。
其具体做法是,将受益人衡平法上的受益权转化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从而剥夺受托人对于受让财产的任何权利。
换言之,用益设计下的受益人将如同直接转让时一样,成为普通法上的所有人。
根据用益法,双层用益(Use Upon AUse)被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
[11]然而,在1634年Sambachv.Dalston一案中,大法官开始确认第二层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用益,并允许受托人赋予实际所有人衡平法上的强制执行请求权。
这样,就成功地规避了用益法的适用。
为区别起见,衡平法将双层用益的“第二层用益”称为Trust即“信托”。
[12]此后又将所有不适用“用益法”的“用益设计”统称为Trust,而适用“用益法”的“用益设计”仍被称为Uses 。
1893年,英国政府颁布的《受托人法》更以成文法的形式确认了信托制度。
[13] 1925年,英国以“财产法”(The Law of Property Act)废除了“用益法”,从此所有的信托都可以“用益法”颁行前设立Use的方法予以设立,Use与Trust的区别遂不复存在而完全统一于 Trust的概念之中。
于是,现代信托制度得以最终确立。
[14] 由于信托制度的独特的灵活性,极为适宜鼓励交易和促进商品流转,所以信托制度很快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被广泛应用。
从遗产继承、宗教事业,推广到个人理财、社会公益等许多方面。
信托财产也从开始仅限于土地而延伸到一切不动产、动产、货币、证券等等。
19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西方各国纷纷效仿英国,信托制度逐渐在世界各国发展起来。
因此,英国人自认为信托制度是他们的独创,并以其为“衡平法对法理的最为重要的贡献”而自豪。
[15]目前,信托业较发达的国家主要是英国、美国和日本。
二、信托理论的承继—公共信托理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英国“信托财产”的概念,一开始就被表述为:它被出让人交给了受让人,受让人虽然取得了它的所有权,但却并不享有为了自己的利益并按照自己的意志来支配它的权利,而只是负有为了出让人或者其所设定的其他人的利益并按照出让人的意志来支配它的义务;因此,受让人对通过支配它所产生的利益并无自行享受之权利,而只是负有交付给出让人或者其所指定的其他人的义务。
[16]于是,英美学者通常认为信托是一种信任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在这种关系中,信托人为了他人利益而享有该特定财产的法律上的所有权,该他人作为受益人则享有该特定财产的衡平法上所有权。
基于信托历史沿革上的法理,英美学者认为信托的实质在于分割财产权。
即将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一分为二,受托人为了他人的利益享有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legal title),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权( equitable title )。
换言之,受托人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legal owner) ),受益人是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人(equitable owner),受托人和受益人都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
[17]但“更正确地说,严格的罗马法的所有权意义上,二者都不对该财产拥有所有权,只不过各人对该财产享有不同的权益。
” [18]受托人享有的主要是一种纯粹管理性权利,受益人则拥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有纯粹的收益权利。
[19]这种双重所有权说,真实反映了信托的本质。
这种“双重所有权”制度源于英美法系普通法和衡平法并行的法律传统,普通法承认受托人法律上的所有权,而受益人的权利则通过衡平法加以确认。
除了法的历史传统原因产生了这种区分普通法上所有权和衡平法上所有权的“双重所有权制度”,在英美法系,没有绝对、单一的所有权概念,财产所有权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可以灵活组合和分解。
[20]这种英美法系特有的财产权理念也使得这种制度得以顺利运行。
信托理论主要仰赖以下理念维系: [21](1)信托只是为了完成信托目的,将信托财产权宜性地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而已。
为了实现这种由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由受益人享有利益的制度构造,英美法系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区分为“名义上的所有权”( legal title,即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与“实质上的所有权”( equitable ownership,即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 title)。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并不能行使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必须依信托的设立意图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相对地,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享有信托财产的信托利益却不能行使管理处分信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托财产的权能。
[22]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正是信托区别于其他类似财产管理制度的根本特质。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从于信托目的。
从委托人角度观之,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再属于其自有财产。
从受托人角度观之,受托人虽然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名义上的所有权,因为他并不能享受行使这一所有权所带来的利益一一信托利益。
因此,信托财产在实质上也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
再从受益人的角度观之,受益人固然享有所有权,但这主要是一种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即使信托终了后,委托人也可透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属于自己或第三人。
所以,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这就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有的学者形象地将之称为信托的“闭锁效应”-一“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即自行封闭与外界隔绝”。
[23](3)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根源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中的有限责任是全面的,既体现在信托内部关系中,也体现在信托的外部关系中。
就内部关系而言,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除在信托文件中保留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了相应权限外,即退出信托关系之外,信托的内部关系仅表现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受托人负有依信托文件规定为受益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受益人则享有请求受托人忠实执行信托事务并支付应得的信托利益的权利。
但是,受托人因信托关系而对受益人所负的债务(即支付信托利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度负有限清偿责任。
就外部关系而言,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实质上对因信托事务所发生的债务(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都只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责任,这是信托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法律上之所以作出这些安排,是为了使受托人不因其履行职责而受到无谓损害,从而使信托的社会机能得到充分彻底的发挥。
[24](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这根源于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在英美法的信托制度中,信托管理的连续性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欠缺而影响其成立。
英美衡平法上有句格言:“法院不会因欠缺受托人而宣告信托无效(The court will not allow a trust to fall for want of a trust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