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八章
第八章人身保险

保险学 —人身保险
淮阴师范学院
二、终身死亡保险
(一)概念:终身死亡保险又称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 保险。只要投保人按时缴纳保费,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 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得 到永久性保障,有退费的权利,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 的现金价值。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二、人寿保险的特征:
? 生命风险的特殊性(死亡率) ? 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人的生命,货币无法衡量) ? 保险利益的特殊性(无量的特殊性,例外情况) ? 保险金额的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 ? 保险期限的特殊性(长,影响因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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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种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
? 趸缴保费的终身寿险
含义: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全部保费的终身寿险。可以理解为限期缴 费的一种极端形式。 特点:投资为主,保障为辅。
? 限期缴清保费的终身寿险
含义:即要求投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每年都缴付保费,期满后不再付费,保单 有效至被保险人死亡。
(二)特点: 1、保险期限短 2、保险费率低 ,保额较高 3,易发生逆选择 (三)适合投保的客户 1、短期内从事危险工作的人 2、经济收入低,子女未成年。 (四)条款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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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名称: 新华定期寿险(A) 险种特点: 1. 费率低廉,强化保障功能,兼具身故与高残责任 2. 涵盖疾病与意外双重责任 3. 定期保障,有效回避利率变动风险 4. 期满型设计,可与相应年期险种组合,满足全面保障需求 5. 缴费灵活多样 投保规则 : 1. 投保年龄:1周岁-65周岁; 2. 保险期限:可任选10年、15年、20年、30年 3. 缴费方式:趸缴、年缴; 4. 缴费期限:5年及10年、15年、20年、30年 保险责任 : 1.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将获得相当于保险金额 10%的保险金给付及所缴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2.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 将获得相当于保险金额全数的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终止
第八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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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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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辩条款,它是指在被保 险人生存期间,从人寿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 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 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履行告 知义务等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在我国目前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一般不列入不可争 辩条款,但《保险法》条文中有这种思想的体现, 因而工作实践中一般遵照不可争辩条款的原则执行。 见《保险法》第54条规定。
第八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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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第二节 人寿保险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节 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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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重要概念
1、狭义的财产保险(以财产物为标的) 2、广义的财产保险 3、意外伤害保险 4、健康保险 5、生存保险 6、死亡保险 7、生死两全保险 说明: 人身保险=3+4+5+6+7 非寿险=1+2+3+4 寿险=5+6+7 广义的财产保险=1+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第三领域的保险=3+4
第四节 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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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 的死亡为保险事件,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 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二、人寿保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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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课件第八章保险监管

3、对保险财务的监管
(1)资本金的监管 (2)准备金的监管 (3)资金运用的监管 (4)财务核算的监管
– 各国政府通常规定,保险公司在年终时, 应向监管部门递交年终财务报告,反映各 自的财务核算状况。
(二)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1、资格监管
– 通过有关资格考试 – 获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接受培训
2、业务监管
展务、
的引指
方导导
向 保险
和 信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被 保 险 人
的 市 场 秩 序
维 护 公 平 竞 争
整维 体护 安保 全险 与体 稳系 定的
中国保险监管的目标 三个“维护”和一个“促进”
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一) 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元以上; – 第三,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 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国家监管部门批 准;
• 外资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按规定提取各项 基金和准备金后,才可以向境外汇出。
2、对保险经营的监管
(1)经营范围的监管 (2)偿付能力的监管 (3)费率和条款的监管 (4)再保险业务的监管 (5)业务竞争监督管理
(2)偿付能力的监管
• 偿付能力监管是国家对保险业监督管理 的首要目标,也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
• 偿付能力监管主要包括:
– 开业资本金最低数额的规定; – 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 – 保证金及资金运用的规定; – 财务会计管理的规定。
(2)偿付能力的监管
• 保监会规定了具体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保 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低于规定标准的,按下 列方式处理:
保险经营的风险性,包括设计风险(保险公司设计的 险种存在错误而产生的风险),承保风险(公司在对 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时失误而产生的风险) ,巨灾风险(即事故发生会带来巨大的损失,从而影 响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资金运用风险(即在资 金运用中因预测不准或决策失误而带来的风险),利 率风险(预定利率高于投资收益率);
魏华林《保险学》(第3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八章人身保险一、概念题1.人身保险答: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从定义可以看出:①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
人的寿命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当其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人的身体,当其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以人的健康和生理机能、劳动能力(即人赖以谋生的手段)等状态存在。
②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或年老退休时,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人寿保险答:人寿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存和(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所承保的可以是人的生存又可以是人的死亡,也可以既有生存又有死亡。
人寿保险产品按照设计类型可分为普通型人寿保险和新型人寿保险。
普通型人寿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新型人寿保险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等。
3.健康保险答: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按照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有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4.意外伤害保险答: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①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②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废的结果。
③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意外事故的发生是被保险人遭受伤害的原因,而被保险人遭受伤害是意外事故的后果。
保险学课件--保-险-学(第八章)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二、分类
1、按保险范围分 :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按保险期限分
长期保险、l年期保险和短期保险
2
3、按投保人数分
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
4、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可能性分
1、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Term Insurance) ——也称定期寿险,是以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为给付条件
的保险。 ①可变更型——投保人有权将原保单变更为有保险金额
限制的长期保险。(如养老保险、终身寿险) ②更新型——有续保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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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寿险的特点
我国的简易人寿保险的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970元,最低 只有63元,保险费也仅为每份每月一元。(可投保多份, 但总金额以5000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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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简易人寿保险每份的 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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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生存至期满,给付保险金全数;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件而致身故,
给付保险金全数; 3、高残给付保险金全数,并从确定发生事件的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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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由于寿险保单的储蓄性,大部分寿险保单 具有现金价值。
所谓现金价值,是某一特定保单项下所拥 有的实际价值,它的形成与均衡保费制有 关,它是已缴保费扣除了代理人佣金、保 险公司管理费以及已承担风险的纯保费后 保单储蓄积存的价值,本质上主要是所积 存的溢收性纯保费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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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特点:
A、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
(多为受益人或继承人领取保险金 )
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 第8章 再保险

第八章再保险1. 再保险:亦称再保或分保,是转移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行为或方式。
保险人承保业务后,根据风险的大小和自身的能力,将其承担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其他普通保险公司或专业再保险公司,以便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这种风险转移方式实际上是对原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保险。
换言之,是对保险的又一次保险,故被称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通过签订分保条,分保合同摘要表或再保险合同文本,原保险人将其承保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再保险人。
再保险合同具有经济性补偿性质,属于补偿性合同。
再保险也是一种无形贸易。
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可称为再保险分出公司、再保险分出人、分保分出公司、分保分出人,通常简称为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接受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可叫做再保险接受公司、再保险接受人、分保接受公司、分保接受人,通常简称为分入人、分入公司或再保险人。
分出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称为分保费。
为了补偿再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的费用开支,分出人向分入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叫做再保险手续费、再保险佣金或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等。
2. 试述再保险与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2009.7论A.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它由保险派生发展而来。
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前提和源头,没有保险,再保险则无从做起;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和保障,没有再保险作支柱,保险的发展会大受限制,比如一个保额为3亿美元的人造卫星,如果没有再保险的保障,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敢贸然独家承保,而且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因此可以说,再保险和保险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B. 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1)合同当事人不同。
保险关系的双方订立保险契约,是投保人一方以缴付保险费为义务,换取保险人赔偿因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致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或约定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经济补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法律行为。
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
保险学 第8章

第二节 火灾保险
一、火灾保险及其特征
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 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 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火灾保险的独特之处在于: 首先,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只能是存放在固定场所并 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物资。 其次,火灾保险承保财产的地址不得随意变动。 再次,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十分繁杂。
第二节 火灾保险
三、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
(三)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的火灾保险。 家财险的特点在于投保人是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业 务分散,额小量大,风险结构以火灾、盗窃等风险为主。 1.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3.房屋及室内财产保险 4.安居类综合保险 5.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 6.专项家庭财产保险
第二节 火灾保险
三、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财产保险基本险
财产保险基本险,是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的 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财产所面临 的基本风险责任的财产保险,它是团体火灾保险的主要险 种之一。 根据我国现行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该险种承担的 保险责任包括:1.火灾;2.雷击;3.爆炸;4.飞行物体和 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5.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 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破坏,引起停电 、停水、停气以及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亦予 以负责;6.必要且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三节 运输保险
二、运输货物保险
(二)运输货物保险的一般内容
1.运输货物保险的分类 货物运输分为海上、内河、航空、陆上和多式联运等 多种方式,据此,运输货物保险亦可以被划分为水路运输 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及联运 险等。在此,联运险是指运输货物需要经过两种或两种以 上的主要运输工具联运,才能将其从起点地运送到目的地 的保险。 根据运输货物保险的承保范围,它又可以分为国内运 输货物保险和涉外运输货物保险。前者系货物运输在国内 进行,后者则是货物运输超越了一国国境。
第八章 保险经营 《保险学》PPT课件

§8.2 保险成本和定价
§8.3 保险展业、核保和理赔
❖8.3.1 保险展业 ❖ 1.保险展业的含义及必要性 ❖保险展业是指以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而进行的发展保
险业务的各项活动及其过程。具体而言,就是保险人 利用各种手段和方法,以加强保险意识和普及保险知 识为内容,促使人们购买保险的活动。
§8.3 保险展业、核保和理赔
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
保险市场
保险市场 的主体
保险市场 的客体
§8.1 保险市场
❖ (1)保险市场的主体 ❖保险市场的主体是指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
包括保险商品和相关服务的供给方、需求方以及充 当供需双方媒介的中介。 ❖①供给方。 ❖②需求方。 ❖③保险市场中介。
§8.1 保险市场
❖ (2)保险市场的客体 ❖保险市场的客体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
❖展业活动对保险公司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大数法则,承保大量风险是保险公司经营
的客观要求。 ❖其次,保险销售与消费的特殊性决定保险人必须积极
展业。 ❖最后,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不仅受到风险的制约,还受
制于经济、社会、文化及心理等因素。 ❖因此,展业是保险公司经营的基础和首要活动。
§8.3 保险展业、核保和理赔
§8.2 保险成本和定价
❖ 3.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成本 ❖逆向选择是当保险客户比保险公司对期望索赔成本有
更多了解时产生的。
▪ 对于保险人来说,将投保人按照低风险和高风险进行划分可 以减少逆向选择。而保险人如果要根据其对客户期望索赔成 本的估计对被保险人进行分类,就需要在收集和处理相关信 息上支出一定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就是风险分类成本,也是 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成本。
少之后,一些保险市场经历了保费的急剧上升。我们 将这种大规模的资本减少称为资本震荡(capital sh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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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保险费率
1. A 保险产生的最重要的数理基础是:大数定律
2. A 人寿保险费的厘定最主要依靠的工具是:生命表
3. A 若保险公司按纯度费率收取保费,则盈利的概率是:50%
4.大数定律对保险经营有何种意义?
大数定律是用来说明大量的随机现象由于偶然性相互抵消所呈现的必然数量规律的一系列定理的统称,是保险经营的重要数理基础。
5.保险费厘定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1)公平合理原则(2)充分原则(3)相对稳定原则(4)促进防灾防损原则6.简述厘定保险费的各种方法?
分类法增减法观察法
7.生命表对人寿保险费率的厘定有什么重要意义?
生命表是根据一定时期某一国家或地区的特定人群的有关生存死亡的统计资料,加以分析整理而形成的一种表格,它是人寿保险测定危险的工具,是寿险精算的数理基础,是厘定人寿保险纯费率的基本依据。
8.人寿保险的纯保险费率是如何计算的?
纯费率是用于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的金额。
计算公式为:
纯费率=保额损失率×(1+稳定系数)
保额损失率=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稳定系数=均方差×平均保额损失率
9. 人寿保险毛保险费的计算有几种方法?
(1)三元素法(2)比例法
10.财产保险费率是如何厘定的?
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是以损失概率为基础的,它先通过对保额损失和均方差的计算求出纯费率,然后计算附加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