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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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附件1: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规定一、许可范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旳公司(如下简称公司)。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旳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涉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分为如下几种:1.运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获得旳饲料添加剂产品;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步得到旳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物;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解决而获得旳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规定合用于如下情形:1.设立: 指公司初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 指公司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长或更换生产线: 增长生产线指公司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旳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公司对已有生产线旳核心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节;4.增长产品品种: 指公司申请增长生产许可范畴以外旳产品;5.迁址:指公司迁移出原生产地址, 搬迁至新旳生产地址;6.变更: 指公司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规定(一)公司应当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旳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 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局限性时可加续表。

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公司提供旳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原则、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措施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旳复印件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涉及纸质文献和电子文档光盘), 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 有关证明文献应为原件扫描件, 文献名为公司全称。

(六)增长或更换生产线、增长产品品种旳, 仅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旳资料。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字数:1747字一、申请表格及材料清单1.申请表格:应填写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的《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基本信息1.企业登记资料: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生产场所信息:提供生产场所、仓库及实验室位置图,以及产能、设备和主要生产工艺介绍。

三、质量管理体系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提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工作指导书等。

2.质量人员信息:提供质量管理部门组织机构、质量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培训记录等。

3.生产划分和记录:提供生产划分和记录的文件,如原辅料进货验收记录、生产过程记录、中间检验记录、成品检验记录、不合格品处置记录、客户投诉记录等。

4.内部审核文件:提供内部审核计划及实施记录等文件。

5.对外通知文件:提供企业对外通告、对外确认、对外回访等相关文件。

6.不合格品处理记录:提供对不合格品的处理记录和处置结果。

四、生产工艺流程1.生产工艺流程图:提供全面详细的饲料生产工艺流程图。

2.控制点和关键过程参数:提供关键过程参数及其检测方法和频次的文件。

3.设备清单和资料:提供生产设备清单、仪器仪表设备清单、设备资质证书及维护保养记录等文件。

五、原材料与产品信息1.原辅料信息:提供原料供应商的有效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书等。

2.饲料配方:提供各类饲料配方,包括主要原辅料比例、成分、质量要求等。

3.成品检测报告:提供经过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成品饲料检测报告。

六、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1.排污治理与监测:提供排污达标证书及最近排污监测报告。

2.危险废物处置证明:提供危险废物治理措施及处置证明材料。

3.安全生产措施:提供企业生产安全生产方案、应急预案、培训记录等。

4.生产现场安全标识:提供生产场所内安全标识的照片。

七、其他1.相关科研成果及实验室认可:提供相关科研成果、实验室认可证书等。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程序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应当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附件1: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分为以下几种:1.利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物;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 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

附件4: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征求意见稿)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企业。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所称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适用于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设立、迁址及其他情况。

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迁址指已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厂区,搬迁到新的生产地址;其他指农业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一)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打印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不足时可加附页。

全部申请材料要求干净、整洁、清晰。

(三)申报材料中不应夹带与中证无关的信息。

(四)电子文件要求PDF格式。

申报材料中复印件先行扫描成JPG 格式图片,再粘贴到相应位置,然后将所有材料(含打印材料)转换成PDF格式,文件名称为申请企业的全称。

(五)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农业部一份(含电子文件),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一份,企业存档一份。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一)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封面(见附件3)1.1申请书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编写原则填写。

1.2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格式填写。

尚未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填写,已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1.3产品名称:依照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类别或通用名称规范填写。

1.4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内容填写。

1.5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不填写。

饲料添加剂(混合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添加剂(混合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添加剂(混合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添加剂(混合剂)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中的饲料添加剂(混合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第三条设立饲料添加剂(混合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管理机构。

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

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的中央控制室操作工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企业应当与本章规定的人员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新设立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将本章规定人员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报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厂区、布局与设施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农资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资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资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齐性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第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以下是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1. 具备符合生产需要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2. 具备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技术的能力。

3. 有针对生产的品质管理体系。

4. 知晓有关法规、法律和行规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规程。

5. 有厂区卫生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

6. 有验收报告及其它必要的批准文件。

7. 在职工培训、生产和销售等方面有相关员工。

8. 具备符合国家卫生和安全标准的生产仓储和运输设施。

9. 有样品保存体系及检测机构。

10. 根据国家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政 策 法规 P fy n Sa t o c a d tt e i u
工作 日内作 出是 否核 发生产 许可 证 的决定 。 生 产许 可证 式样 由农业 部统一 规 定 。
( ) 一 企业 名称 变更 ;
( ) 二 企业法 定 代表人 变更 ;
( ) 企业 注册地 址或 注册 地址 名称变 更 ; ( ) 四 生产地 址名 称变 更 。
第 五条 任何 单位 和个 人有权 举报 生产 许可 过 程 中的违 法 行为 ,农业 部和 省级饲 料 管理部 门应 当
依 照权 限核 实 、处 理 。
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 ,根据评审结果 在 1 个 工 作 E内作 出是 否 核 发 生 产 许 可 证 的决 0 t
定 ,并将 决定抄 送 省级饲 料管 理部 门。
第八条 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 续。
第 九条 取得 饲料 添加 剂 、添加 剂预混 合饲 料 生产许 可证 的企业 ,应 当 向省级饲 料管 理部 门 申请
核发产 品批 准文号 。
第 十 四条
产许 可证 。
生 产许可 证遗 失或 损毁 的 ,应 当在
1 5日内 向发 证 机关 申请 补 发 , 由发证 机 关补 发 生
布 , 自2 1 年 7 1日起施 行 。 02 月
部长 :韩 长赋
第二 章
生 产许 可证 核发
第六 条
条件:
设立 饲料 、饲料 添加 剂生 产企业 ,应
当符 合 饲料工 业发 展规 划 和产业 政策 ,并具 备下列 ( ) 与 生 产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相 适 应 的 厂 一 有
二 。 一二年 五 月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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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分为以下几种:1.利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物;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

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一)企业承诺书(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1.封面1.1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

1.2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

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1.3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姓名。

1.4 联系方式: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联系人的手机、固定电话(注明区号)、传真等。

1.5申请事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在选项后面的“□”中打“√”。

1.6申报日期:填写企业报出材料的日期。

2.企业基本情况各栏仅填写与申请事项相关的内容。

2.1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

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2.2 生产地址:填写企业生产所在地详细地址,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 (市、区)、乡 (镇、街道)、村(社区)、路(街)、号。

2.3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本:按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

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写。

2.4 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和设施等资产总值。

2.5所属法人机构信息:如企业为非法人单位,应当填写所属法人机构信息。

2.6主要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机构名称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

人员总数填写与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

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企业的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中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数量。

2.7企业简介包括建立时间或变迁来源、隶属关系、所有权性质、生产产品、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工艺装备、质量管理等内容(1000字以内)。

3.产品基本情况3.1产品名称:按照《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名称填写;在同一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物的,应当逐一列出所得饲料添加剂的名称;生产液态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在产品名称前注明“液态”字样。

3.2生产能力:按照每个产品年生产能力填写并注明单位。

3.3原料名称:填写使用的原料、辅料和加工助剂等的名称。

采用生物发酵生产工艺的,还应当填写采用的微生物菌种的中文学名和拉丁文学名以及主要培养基、包被材料、载体等原材料名称。

4.生产设备明细表4.1企业应当以生产线为单位,填写与生产工艺流程图一致的原料贮存、预处理、反应、过滤、除杂、净化、浓缩、结晶、干燥、粉碎、过筛、计量、包装、除尘等主要生产设备。

采用生物发酵生产工艺的,还应当填写无菌控制系统、菌种保藏等生产辅助设备设施。

4.2生产产品:填写本生产线生产的产品。

4.3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按照设备说明书或设备铭牌填写。

4.4位号:指按照生产工艺确定的不同工段对设备及其具体安装位置确定的编号。

该位号应当与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立面布置图中的位号以及生产设备上所标明的位号一致。

4.5材质:填写生产设备的制造材料名称。

4.6技术性能指标:填写反映生产设备主要特征的技术性能参数。

5.检验仪器明细表5.1填写能够满足产品主成分指标和执行标准中出厂检验规定的项目所需的检验仪器。

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填写微生物检验所需的检验仪器。

5.2仪器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编号:按照仪器说明书或仪器铭牌填写。

5.3技术性能指标:填写检验仪器主要技术性能参数。

6.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特有工种人员登记表填写与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销售负责人、采购负责人、检验化验员、关键岗位生产工人等,其中检验化验员至少2名。

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填写拟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上述人员信息。

(三)工商营业执照提供本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除外。

非法人单位还应当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本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除外。

非法人单位还应当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提供有效期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企业组织机构图提供包括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的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七)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提供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负责人和检验化验员、关键岗位生产工人等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提供劳动合同草案文本。

(八)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提供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已经参加鉴定且成绩合格,但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供省级饲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厂区平面布局图按比例绘制厂区平面布局图,并注明生产、检化验、生活、办公等功能区,其中生产区应当标明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的基本尺寸。

(十)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立面布置图和工艺说明按照企业实际生产线数量逐一提供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管道仪表图)、生产装置平立面布置图和工艺说明;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和生产装置平立面布置图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的规范性要求绘制,并标明控制点;工艺说明应当反映主要生产步骤、目的、原理、实施方式、实施效果等内容。

使用同一套生产设备生产不同产品的,还应当提供防止交叉污染措施。

(十一)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按比例绘制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图中标明天平室、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以及功能室的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

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微生物检验室以及检验室的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

(十二)检验仪器购置发票有检验仪器购置发票的提供发票复印件。

无法提供购置发票的,提供检验仪器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十三)产品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文本复印件。

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有效的企业备案标准文本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提供企业标准草案文本。

(十四)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企业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复印件,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十五)企业管理制度提供企业制定的主要管理制度的名称、主要内容等。

(1500字以内)(十六)环保证明提供由企业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环保证明复印件。

(十七)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微生物、酶制剂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应当提供申请许可前12个月内由国家或省部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微生物菌种种属证明,种属证明应当包括菌种鉴定的主要实验原理、方法和结论等信息。

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其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且《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对生产该产品使用的微生物菌种有明确规定的,也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

采用基因工程菌生产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十八)与生产新饲料添加剂有关的材料申请生产新饲料添加剂的,提供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持有者转让给其他企业生产的,还应当提供转让证明复印件。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公告:1.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2.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3.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二十)企业生产许可证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十一)相关证明材料申报的产品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应当提供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提出变更申请的,提供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10 / 20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注1: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材料。

注2:表中序号17、18、19、21,仅适用于与申报事项相关的产品。

11 / 20企业承诺书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一)本企业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要求已经充分理解。

(二)本企业提供的纸质和电子申报材料均真实、完整、一致。

申报材料中如有虚假不实信息,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二、遵纪守法承诺本企业严格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计量、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实验室管理等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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