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广州市社会保险住院床位费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为指导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结合我省(广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空调费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出诊费、担架员随救护车出诊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自带风扇电费、洗头加电吹风费; (三)陪护费、陪人床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尿布费; (四)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五)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六)各种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如脸盆费、口盅费、餐具、牙具费、日常清洁卫生费、 卫生塑料袋费、拖鞋费、卫生纸费、排尿排便器具费、排污费、押瓶费等)。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分以下三类: 1.普通住院病床位费标准; 2.无菌隔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的住院床位费标准(如:监护病房、复苏室、ICU、CCU、层流病房、器官移植病房等); 3.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标准。
以上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床位费标准执行。
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不得高于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
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广州社保住院赔付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自付统筹基金支付一级400280200一级901093二级800560400二级851589.5三级16001120800三级802086社保住院赔付标准每次住院起付标准(元)共付段基金支付比例及个人自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外来从业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在职职工、退休人员1.参保人在办理入院手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以下所对应的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不含“三个目录”规定应由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累计2000元以2、在出示有效医疗保险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家属或其他陪同人员应当配合办3.住院治疗后符合出院期的次日起,所发生费用须个人4.出院后因病情需要,起付标准费用。
在专科医院连续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注意事项:个人自付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自付7722810.56832146436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封顶线休人员入院手续时必须出示社保卡或医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
外来从业人员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2011社保年度为326970元上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一个社保年度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费用),累计2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70%。
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入院3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因参保人昏迷等原因不能出示的,他陪同人员应当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出院。
凡应出院而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起,所发生费用须个人支付。
需要,符合入院标准可再入院治疗。
5.住院治疗连续时间每超过9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费用。
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外来人员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8倍,2011社保年度为261576元。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第三版)一、城镇职工医保卡(一)领卡后的注意事项1. 核对医保卡及存折上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资料。
如资料有误,单位在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医保费的退休人员请尽快到办理参保手续的地税部门变更;已缴满10年医保费的退休人员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需更改资料的,先告知所属单位或退管办(所),再由单位或退管办(所)经办人到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2. 尽快修改密码。
可在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的任一营业网点或其多媒体查询机、ATM 机上修改密码。
(二)医保卡的使用1. 医保卡是参保人员就医和记录、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凭证,必须妥善保管。
2. 就医、配(购)药、办理出入院手续时必须出示医保卡。
3.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业务,均可到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在此期间,可暂凭银行开具的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就医手续。
银行服务电话:中国光大银行:95595中国农业银行:95599广州银行(原广州市商业银行):966994.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从正常缴费的次月起,每月18日后参保人员可持卡到标识有“广东银联”的自动柜员机、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制卡银行的服务电话对个人医疗账户注资情况进行查询。
参加住院保险及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设立个人医疗账户,无资金划入医保卡中。
5.按照市委、市政府推广应用社保(市民)卡的要求,我市将分批组织医疗保险参保人申(换)领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及老年人社保卡(简称“社保卡”)。
社保卡是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办理医疗保险相关业务的电子凭证,已具备医保功能的社保卡将代替原医保卡,医疗保险相关就医流程、就医手续保持不变。
广州市市民服务和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电话:83366288。
(三)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可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本人及其亲属的以下费用:(一)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二、记账范围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六、选点就医规定七、门诊医疗待遇八、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九、特殊病种医疗待遇十、住院医疗待遇十一、年度补助医疗待遇十二、就医管理有关规定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凭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本市挂钩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就医。
出国定居人员不能制发市民卡的以及新增人员在领取市民卡前凭临时就医卡替代市民卡作为就医凭证之一。
在出示有效就医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发生费用后5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未及时补办手续导致无法进行补记账的,就医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二、记账范围按规定就医、属于公医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公医政策规定限额内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
离休干部超目录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
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单位经办人凭单位公函及相应资料办理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改点手续:1. 离休人员;2. 工作或就学地点变动的,提供单位或学校证明;3. 一年内居住地变化或户口迁移的,提供原居住及现居住地住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居委证明、物业公司证明、公安部门证明等)或户口迁移证明;4. 经公医管理部门确认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资质(如新增、撤销、合并、专科/综合、大/小点)发生变化的;5. 享受人员办理转退休待遇手续时,提供退休证复印件;6. 确因病情需要且原门诊选定医疗机医疗条件不能满足治疗需求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
六、选点就医规定(一)享受人员因以下情形在挂钩医疗机构就医的,须在本人市公医证上的选定医疗机构方可记账结算:1、普通门诊;2、生育门诊;3、指定慢性病门诊治疗;4、恶性肿瘤门诊用药治疗及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5、在专科医疗机构诊治非相应专科疾病的。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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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项目
(三)特殊治疗和检查项目
单项费用超过300元的治疗和检查项目,须经所在单
位审批后,才可按规定记账。
(四)高检项目 进行CT、核磁共振、ECT、彩色多普勒、24小时动 态心电图和体外碎石等治疗或检查的,经所在单位审批后, 不论门诊或住院,统一按在职人员及家属90%,退休人员 95%的比例记账。
急性心肌梗死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急性冠脉综合征动脉瘤急性心功能衰竭慢性心功能衰竭度以上周围血管病消化性溃疡消化道穿孔合并腹膜炎消化道出血重症急性胰腺炎肝硬化失代偿期重症肝炎急性贫血中度以上外周血血红蛋白低于90gl慢性贫血重度以上外周血血红蛋白低于60gl血小板减少低于80109l粒细胞减少症中性粒细胞低于18109l骨髓增生性疾病再生障碍性贫各种昏迷休克败血症心脏骤停心脏性猝死多脏器衰竭各种急性突发性传染病严重创伤交通事故除外10其他专科疾病广州市离休干部住院超目录用药申请范围四特殊项目单项费用超过300元的治疗和检查项目须经所在单位审批后才可按规定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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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结算回退流程
门诊收费(改费)
点击“退费”,全退费 后,点击“试算” 点击“收费”,取消费 用结算 取消门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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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特、住院结算回退流程
取消结算
取消出院登记
取消就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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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外按国产 价报销 ;无国产价对照,其费用在 扣除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外,公医 报55%,单位负责45%。
扣除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外公医报 55%,单位负责45%。
在职人员及家属90%,退休人员 95%的比例记账
以上项目直接在医疗机构记账结算,不需再零报。
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指南(试行)

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指南(试行)参保人员篇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试点期间参保人员办理长护险相关业务。
二、参保人群试点期间,长护险参保人群为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三、待遇享受条件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且已在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定点机构)办理登记入住或建床手续的参保人员,经长护险护理需求鉴定评估(以下简称长护评估)符合条件的,在长护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可按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享受相应的长护险待遇。
四、鉴定评估流程(一)提出申请。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基本稳定的参保人员,需在长护定点机构先办理登记入住或建床(含居家建床)手续。
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或亲属、代理人携带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凭证(广州市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申请表及有效的疾病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向长护定点机构提出长护评估申请。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护定点机构不予受理长护评估申请:1. 患有急需治疗的各种危重疾病,病情不稳定的;2. 患有重度精神类疾病的;3. 距上次长护评估不通过结果作出之日起不足半年,且参保人员病情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无明显变化的。
(二)机构初评。
申请人提交的基本信息、参保信息及申请项目在通过长护定点机构审核后,长护定点机构按规定安排评估小组对申请人病情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进行初步评估,通过初评的申请人资料由长护定点机构进行网上申报。
(三)现场评估。
通过机构初评的申请人按照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安排接受长期护理需求评估专家小组的现场评估。
(四)集体评审。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长期护理需求评审专家小组对现场评估结果进行集体评审。
(五)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及长护定点机构内公示。
公示期内,申请人或长护定点机构等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经长护定点机构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关于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服务操作及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服务操作及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发表于:2008-9-24 10:36:50 作者:dongjie 信息来源:关于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服务操作及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医管字[2002]23号各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关于开展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服务的通知》(穗劳社医[2002]8号 ,以下简称“8号文”),现将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服务的有关操作及结算办法明确如下:一、开设家庭病床的条件:参保人按门诊特定项目申请家庭病床服务,必须符合“8号文”所列病种范围,必须有广州市医疗保险二、三级定点医院诊断证明。
二、申办手续:病人先到开设家庭病床定点医院就诊,如有需要开设家庭病床的,由家庭病床定点医院主诊医生填写《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申请书》(并附广州市医疗保险二、三级定点医院诊断证明),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盖章后,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到市医保中心基本医疗保险科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病人到审批时指定的医院就诊。
连续开设家庭病床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如病情需要,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必须符合广州市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且应与所申请病种相关的检查、治疗、用药,不相关的医疗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按服务项目结算方式,即按《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穗劳社医[2001]22号)执行。
参保人在定点医院开展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属自负部分由医院向病人收费(用医保卡或现金);属医疗保险统筹支付部分由定点医院先予记帐,病人结束家庭病床治疗后,医院每月按《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穗劳社医[2001]22号)的规定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拨付。
五、在家庭病床诊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应严格执行医院和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和制度,开展家庭病床期间如需住院,家庭病床申请同时废止,否则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记帐费用。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参考模板
★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城镇职工医保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分别以本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和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2%的标准,由普通门诊统筹金包干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患精神病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精神病专科病区五、基本药物待遇标准凡属于国家、广东省公布的基本药物列入基金支付范围甲类药品,参保人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且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基本药物费用,基金的支付比例在本市医保相应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10%,增加后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95%。
六、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如2012年社保年度为344808元。
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标准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无需申请。
参保人员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后,所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95%比例支付,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相应规定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八、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基础上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一个社保年度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不含“三个目录”规定应由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累计2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70%。
/files/html/output/xxcx/yldycx/ylbx/content334.html未成年人及中小学生可选择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以及1家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选定医疗机构,在我市指定专科医院进行相应专科疾病门(急)诊治疗,不受选点限制;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选择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作为选定医疗机构。
广州医保住院报销流程广州医保报销范围
广州医保住院报销流程广州医保报销范围
广州医保住院报销流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就诊医院报销前,需要办理住院预结算手续。
将医保卡和住院费用结算单(由医院提供)到就诊医院财务处或医保窗口办理住院预结算,了解医保报销比例和剩余自付费用。
2. 住院期间,医院会将相关费用直接通过医保系统结算。
3. 出院结算时,患者需将出院证明和相关费用清单交至就诊医院财务处或医保窗口。
医院财务处会根据医保规定,结算报销金额和剩余自付费用。
4. 若需要自费抗癌药物等特殊项目报销,在住院期间需要医生开具特殊项目申请表并与病案一同上报。
经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根据医保规定报销。
广州医保报销范围一般包括:
- 住院费用:包括床位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护理费等医疗费用;
- 门诊费用:包括门诊挂号费、门诊检查费、门诊药品费、门诊诊疗费等;
- 门急诊特需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包括特需门诊费用、门急诊用血费用、门急诊放射治疗(包括放化疗、核医学等)费用、门急诊造影剂费用等;
- 特殊项目费用:如大额医疗费用报销、大病专项费用(如抗癌药物等)报销等。
具体的报销范围可参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或联系当地医保部门查询。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费医疗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费医疗住
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7.03.14
•【字号】穗劳社函[2007]274号
•【施行日期】2007.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费医疗住院床位
费结算标准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7]274号)
各有关单位、市公费医疗挂钩医院:
为适应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经市政府同意,从2007年4月1日起,我市公费医疗人员的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将作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以及参加本市家属统筹医疗的人员,普通病房住院床位费最高结算标准为37元/床·天。
二、处级及处级以上级别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普通病房住院床位费最高结算标准以37元/床·天为基数,按处级人员及相应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1.5倍、局级人员及持优先医疗证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2倍、副市级人员2.5倍、正市级及以上人员3倍的标准确定。
三、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实际发生的住院床位费用,低于上述结算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等于或高于结算标准的,按结算标准结算。
四、各区、县级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 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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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广州市社会保险住院床位费
新结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医管〔2007〕25号
各有关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告》(穗劳社通告〔2007〕2号)以及《关于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6〕2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社会保险(医保、工伤、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浮动标准按价格部门规定执行)。
现将具体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床位费支付限额:
(一)普通病房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37.00元/床〃天,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33.30元/床〃天,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29.60元/床〃天。
(二)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280.00元/床〃天,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252.00元/床〃天,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224.00元/床〃天。
(三)监护病房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70.00元/床〃天,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63.00元/床〃天,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56.00元/床〃天。
(四)急诊观察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10.00元/床〃天,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9.00元/床〃天。
二、参保病人住院发生的实际床位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等于或高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结算。
三、调整期间,参保病人出院的床位费支付标准按以下情况计算:
(一)2007年4月1日零时前出院的病人,社会保险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按原标准执行;
(二)2007年4月1日零时后出院的病人本次住院(或急诊留观)全部天数的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都按新标准执行;
(三)连续住院超过90天(或180天)的参保病人,医保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结算日期在2007年4月1日零时前的,社会保险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按原标准执行;自动结算日期在2007年4月1日零时后的,当次结算全部天数的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按新标准执行。
请各医院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在办理上述业务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本中心反映。
专此通知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