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工[2012]624号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建筑管理费标准问题的批复-甘价房地[2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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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建筑管理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正文:
----------------------------------------------------------------------------------------------------------------------------------------------------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建筑管理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甘价房地[2000]5号2000年1月7日)
省建委:
你委《关于保留“建筑管理费”有关问题的紧急报告》(甘建建[1998]317号),省政府批转我们办理。
经省政府1998年第22次常务会议批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第四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甘财综发[1998]第77号)中规定,建筑管理费“项目暂保留,标准降低”。
最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甘肃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61号)中规定,建筑管理费“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
根据以上规定精神,经研究,适当降低建筑管理费标准,即在甘政发[1990]18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调百分之二十执行。
省外在甘建筑企业分别向两级建筑管理站缴纳的建筑管理费费率由6‰调至5‰执行。
建筑管理费的执收单位,凭此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从2000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结束——。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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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正文:----------------------------------------------------------------------------------------------------------------------------------------------------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2005年5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监督工作内容和程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质量监督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应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向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建设单位提供«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第四条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时,填写«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副本;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㈤全套施工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及表列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检测技术人员等的资格证书;㈦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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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切实增强我省建设工程抵御地震灾害能力,有效保障全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地震是威胁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自然灾害之一,具有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程度大、难以预测等特点。
我省地处青藏块体东北缘,著名的南北地震带和河西走廊祁连山地震带基本贯通全省,是我国大陆地震活动最强烈的地区之一。
汶川特大地震的教训及芦山地震灾情再次表明,地震对建(构)筑物的破坏是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首要原因。
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是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最直接、最有效的抗震防灾措施,是实现科学减灾、有效减灾的重要手段。
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稳步提高我省各类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直接关系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我省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幸福美好新甘肃建设的顺利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二、认真做好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的抗震防灾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本地区活动断裂、软土、易液化土层分布等抗震不利地段和崩塌、滑坡、滚石、陷落等地震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将调查成果及时运用到工程建设规划和选址中。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来源:作者:时间:2011-05-09 Tag:点击:575赣建建[2011]1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经研究决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2012年1月1日起必须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置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设置时间和范围各设区市今年内选择2个住宅项目(一个保障性住宅工程和一个商品住宅工程)作为试点,并于5月底前向我厅上报试点工程名单,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责任标牌”中涉及的内容等。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责任标牌”必须明确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责任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宽不小于35 mm、高不小于35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保存年限为工程的使用年限。
四、“责任标牌”的设计、制作及安装“责任标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
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
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
责任标牌应在可视范围内,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3米。
安措费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兰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来源:本站|作者:|发布日期:2014/7/23 |文章点击数:1218 |字号:[+] [-] | -打门视力保护色:|□各县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建工[2010]6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兰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012年1月1日起,凡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发包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在指定银行开设本单位安措费专用监管账户。
兰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措费)是指按照国家、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

《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的通知甘建价[2009]406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的计取,保障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法规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二○○九年十月十五日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的计取,保障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法规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和装饰装修工程的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及管理。
凡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应持《甘肃省建筑业企业费用标准证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规费是指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和计取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不可竞争的费用。
包括: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劳动保险补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可持续发展基金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费用。
规费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照核定标准足额计取。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规费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费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甘建工〔2018〕330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工〔2018〕330号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施工现场措施项目费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使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设单位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单位可不再另设专用账户或第三方监管账户存储安全文明施工费,但必须在办理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资金到位、及时拨付、专款专用的承诺书报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要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首要责任,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规定。
二、施工单位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到位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费率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编制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和项目组成,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阶段申领拨付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并符合要求后,报建设单位拨付。
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并对分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监理单位、监督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情况、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的现场监理,发现建设单位未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或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应立即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整改;对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结果无法达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企业管理>〉文件选登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09-10 15:39:24阅读次数:5614返回甘建设【2012】448号各市(州)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管理,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函告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按以上管理办法进行改版,改版后的《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2012年版)将原2010年版的《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意见书》合并,新版审查合格书于2012年10月1日起同步启用.附件:1。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2。
《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2012年版)附件1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结构安全、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4.01•【字号】甘建重[2002]83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4月1日甘建重[2002]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依法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本省范围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构筑物等工程(含小区建设项目、专业工程中的房建工程和房屋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县城以上城市规划管理区内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供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供热工程、燃气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程序,并不得超越建设程序。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要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实施。
㈠立项。
项目建议书阶段,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房屋建筑工程、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房建小区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评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0.12•【字号】甘建工[2013]546号•【施行日期】201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评选活动的通知(甘建工〔2013〕546号)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意识和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评选办法》(甘建工〔2012〕624号)(以下简称《评选办法》)规定,结合我厅年度工作安排,现将2013年度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以下简称飞天奖)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工程范围和时间(一)凡在2012年9月30日以前竣工备案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新建、扩建工程,符合《评选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均可由主承建施工企业自愿申报。
(二)申报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复查时间:2013年11月。
各项目具体复查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一)申报飞天奖工程,根据工程监管部门、工程地点和专业,分别按以下程序申报:1.房屋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市州质量监督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逐级负责推荐。
2.省列重大工程,由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推荐。
3.专业工程,由省级主管厅、局、总公司(无主管厅局的可由其行业协会)或其指定的机构推荐。
4.经以上相应部门推荐并签注意见后,由申报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飞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申报资料内容:1.按《评选办法》要求,申报资料分4部分:申报表、申请资料1-19内容资料、反映工程质量的彩色照片20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资料。
2.以上资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按顺序编目,用A4软皮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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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评选工程应具备的最小建设规模
2、工业、交通、水利等工程的申报规模和评审范围也可参照中国建筑鲁班奖评选办法(建
协〔2008〕17号)的相关规定,符合规定的可申报飞天奖工程评审。
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
申报表
(年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公章)
建设地址
拟申报飞天奖级别
联系人电话
填表说明
1、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填报。
2、工程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单位名称应与公章一致;建设地址应填写工程所在地通讯地址;建设规模应按附件一要求填写。
3、工程简况应说明工程概况、设计特点,建设过程中所采取的技术、控制措施等;并说明符合《飞天奖评选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况,特别是结构和竣工实体质量状况、工作量及工程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环保、绿色建筑等情况。
表格不够填写时可另附页。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意见栏中对申报工程有无发生质量事故、是否存在影响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应填写明确意见。
5、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厅、局、总公司(行业协会)或其指定机构在意见栏中对申报工程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同意应填写推荐明确意见。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情况统计
住宅小区(分期组团)或群体公共建筑工程
项目情况统计表
附件3
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申报资料目录及装订顺序
注:1、反映基本建设程序的资料,应按先后顺序装订,正常情况下不应出现日期颠倒、资料后补的情况。
2、复印件必须复印清晰。
申报时须携带原件,经初审验证后原件退回。
3、表附资料均一式两份,以A4幅面硬皮装订成册。
4、封面应依次标明工程名称、申报单位名称、申报日期和工程全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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