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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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为,维护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行为处罚。

第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从事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二)丧失执业律师资格的,继续从事执业活动的;(三)伪造、变造证据的;(四)泄露当事人隐私或律师应当保守的秘密的;(五)接受利益输送,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处罚第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受到下列处罚:(一)纪律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执业资格级别、撤销执业证照或许可证;(二)行政处罚:罚款、吊销执业证照或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限制执业时间、暂停执业、解散律师事务所等;(三)经济赔偿:赔偿因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四)刑事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在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态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对律师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受到处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法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第三章强化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肃追究律师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律师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改革完善律师事务所选拔任用制度,提高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

第十二条加强律师教育培训,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加强律师行业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查处腐败现象。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相关的工作。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违法行为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处罚的权力。

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是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避免裁量权滥用和不当行使,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从裁量权的限制、裁量标准和裁量程序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违背公正。

同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不能滥用裁量权,造成不当损害。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在裁量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的申诉和诉讼权利。

其次,在制定裁量标准时,应当细化具体的裁量依据和裁量范围。

裁量依据可以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裁量范围可以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具体处罚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处罚方式,并保证处罚力度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在裁量程序方面,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裁量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公正和透明。

裁量流程应当包括案件受理、证据调查、裁量决定、处罚执行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要求。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多方监督,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综上所述,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应当明确裁量限制、细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程序,有效保障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通过严格的规范和管理,才能有效防止裁量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真正实现公正执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自主决定处罚的权利。

这个权利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不同处理人员的判断的差异性,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及相应的合规风险等等,因此需要一个可行的裁量权基准,以便在裁量时做到公正、合理、规范的处罚工作。

以下是本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探讨。

一、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概念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在法律界定的一定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规则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况,依据具体主观判断采取必要的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这个依据就是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职能自由裁量权基准是作为指导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处罚的一个规范标准,它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灵活适度的行使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基准不是一种死板的规范,它的目的是在为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合理决策提供指引的同时,又给予了行政执法人员应有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处罚决策在一定的合规性内。

2、统一的法律标准。

自由裁量权基准将裁量权的行使范围界定清楚,以保证行政执法人员不会因为情绪、个人感性因素等,而产生过度的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大幅度降低了行政裁量的主观性,提高了行政处罚的规范性、透明度及公正性。

3、行政执法工作的合规性。

自由裁量权基准通过明确裁量权的范围及原则来规范行政处罚的执行过程,确保了其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及适度性,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的处罚依据、处罚的适度性、处罚的公正性且需兼顾行政效率。

1、明确的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依据,依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科学性及严谨性。

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规范操作,且不能因为个人情感等主观因素,进行不当的裁量,这样才能使执法人员依法对案件进行判断和处理。

2、处罚的适度性适度性是裁量权的关键要素,处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避免使用过重或过轻的处罚措施,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处理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86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86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86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86号律师是执业法律职业人员,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平正义的实现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然而,一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能会违反法律法规,背离职业道德,损害当事人和司法公信力。

为了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规范和处罚,司法部发布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规范行为范围《办法》明确规定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职责违反:包括律师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情形。

2.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包括律师收受贿赂、侵害当事人权益、提供虚假证据等情形。

3. 违反执业规则:包括律师违反律师执业职业道德规范、违反执业纪律、违反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等情形。

二、处罚措施《办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警告:对违法行为较轻、情节较轻微的律师给予警告处罚,告诫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2. 训诫:对违反执业规则的律师给予训诫处罚,并要求其改正错误,遵守执业纪律。

3. 撤销执业证书:对违法行为严重、方法严重的律师可以予以撤销执业证书的处罚,使其无法继续执业。

4. 暂停执业:对违法行为较重、情节较严重的律师可以暂时停止其执业活动,限期整改和反省。

5. 终身禁止执业:对严重违法行为、方法极其恶劣的律师可以终身禁止其执业,以保护公众利益。

三、追究律师事务所责任《办法》还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追究了责任,其中明确规定了如下处罚措施:1. 责令整改: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其进行整改,并限期完成。

2. 行政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处以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3. 刑事追究:对于涉嫌犯罪的律师事务所,司法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法律援助制度《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对于执业违法行为的律师所提供的代理服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内容正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处罚办法(最新版)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处罚办法(最新版)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一○年四月八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行政处罚是政府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手段。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裁量基准,合理、公正地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就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进行探讨。

一、裁量权的特点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根据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灵活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力。

裁量权的行使需要考虑一系列的因素,因此具有如下特点:1. 灵活性与适用性:裁量权的行使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调整,以便充分照顾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影响,使处罚措施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2. 公正性与一致性:裁量权的行使应保证在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中保持一致,避免主观因素对裁量结果的影响,确保处罚的公正性。

3. 限制性与合理性:裁量权的行使应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不能超越法定的框架,同时需要合理、适度地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影响裁量基准的因素在行政处罚的裁量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确定裁量基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影响因素:1. 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不同的,行政机关在裁量时应充分考虑违法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和后果。

2. 违法行为的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恶意、情节轻重等,行政机关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处罚措施和幅度。

3. 社会反响和影响:违法行为可能对社会或公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应当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确定处罚。

4. 违法行为人的态度:当违法行为人态度恶劣、拒不悔改时,行政机关可以予以严厉处罚,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5. 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裁量时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依法行政。

三、裁量基准的可能方式在行政处罚的裁量中,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来确定裁量基准。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方式:1. 设定量化标准: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和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进行数量化规定,以确保处罚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考示例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的。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1)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违法所得不满3000元的;
(3)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的;
(4)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或不积极纠正的;
(5)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
(2)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减轻处罚
(因法律没有规定更低的处罚档次,可以适用警告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
从轻处罚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警告,或者处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考示例)
序号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裁量阶次
处理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惩戒规则【发文字号】鲁司[2016]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6.06.01【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的通知(鲁司〔2016〕1号)各市司法局:现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2016年6月1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维护律师行业良好社会形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行业处分的指导和监督。

省律师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参照本规则确立的原则和精神,制定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的具体办法。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于法有据、严格执法、敢于担当;(二)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协同有力;(三)规范、公正、公开、及时;(四)惩戒警示与教育疏导相结合;(五)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发现律师、律师事务所涉嫌违法执业以及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职权及时立案查处。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律师、律师事务所存在违规失信行为,应当由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的,应当及时向律师协会通报或者移交案件,由律师协会予以查处。

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定).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处罚,同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处罚,同时可处一万元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同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执业延续时间较长,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私自收案但没有私自收费行为(包括接受委托人财物和其他利益数)的,予以警告处罚。
私自收费不满五千元,且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予以警告处罚,同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私自收费超过五千元不满一万元,且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同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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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接受委托 后, 无正当理由, 《律师法》第四 拒绝辩护或者代 十八条第(二) 理,不按时出庭 项 参加诉讼或者仲 裁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处罚,同时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 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两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 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 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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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处罚,同时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 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法》第四 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 律师以不正当手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 十七条第(二)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形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千元以 段承揽业务 项 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 下的罚款。 下的处罚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
8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 律师利用提供法 《律师法》第四 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 律服务的便利牟 十八条第(三)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取当事人争议的 项 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 权益 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实际牟取到当事人争 议权益的,予以警告处罚,同时可处一万元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实际牟取到当事人争议权益的,或 者虽未牟取到当事人争议权益,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 者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以 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一万元元以下的罚款。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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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停止执业六个月 律师故意提供虚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 假证据或者威 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 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律师法》第四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停止执业九 胁、利诱他人提 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条第一款第 供虚假证据,妨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 (四)项 碍对方当事人合 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法取得证据 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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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 《律师法》第四 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 律师泄露商业秘 十八条第(四)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密或者个人隐私 项 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 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处罚,同时 可处一万元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予以停止执业三 个月处罚,同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社会影响, 或者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 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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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向法官、检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 察官、仲裁员以 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 《律师法》第四 及其他有关工作 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十九条第一款第 人员行贿,介绍 (二)项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贿赂或者指使、 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诱导当事人行贿 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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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处罚,同时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 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法》第四 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 律师拒绝履行法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 十七条第(五)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形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千元以 律援助义务 项 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 下的罚款。 下的处罚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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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违反规定会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停止执业六个月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 见法官、 检察官、 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 仲裁员以及其他 《律师法》第四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予以停止执业九 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工作人员, 十九条第一款第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吊 或者以其他不正 (一)项 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当方式影响依法 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办理案件
附件 1
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条款内容 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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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处罚,同时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 律师同时在两个 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法》第四 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 以上律师事务所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执业延续时间 十七条第(一)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较长,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以 执业 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 项 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下的处罚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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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 《律师法》第四 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 托、收取费用, 十八条第(一)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接受委托人财物 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 项 或者其他利益 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律师私自接受委
私自收案但没有私自收费行为(包括接受委托人财物和 其他利益数)的,予以警告处罚。 私自收费不满五千元,且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予 以警告处罚,同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私自收费超过五千 元不满一万元,且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予以停止执业 三个月处罚,同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包括私自收案但没有私 自收费) ,或者私自收费超过一万元的,或者私自收费虽未 达到一万元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以 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案金额不足三万元,予以停止执 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不足二十万元 的,或者虽未达到三万元但有两次及以上本项违法行为的, 予以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超过二十万元;或者虽未 达到二十万元但有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并造成恶 劣社会影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停止执业六个月 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停止执业九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 其律师执业证书。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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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停止执业六个月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 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律师发表危害国 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予以 《律师法》第四 家安全、恶意诽 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下罚 十九条第一款第 谤他人、严重扰 (八)项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 乱法庭秩序言论 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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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 律师向司法行政 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 《律师法》第四 部门提供虚假材 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十九条第一条第 料或者有其他弄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三)项 虚作假行为 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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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停止执业六个月 律师接受对方当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 事人财物或者其 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 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律师法》第四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停止执业九 他利益,与对方 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条第一款第 当事人或者第三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 (五)项 人恶意串通,侵 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害委托人权益 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停止执业六个月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 律师扰乱法庭、 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 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律师法》第四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予以停止执业九个 仲裁庭秩序,干 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条第一款第 扰诉讼、仲裁活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 (六)项 动的正常进行 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停止执业六个月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 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律师煽动、教唆 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予以 当事人采取扰乱 《律师法》第四 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下罚 公共秩序、危害 十九条第一款第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款。 公共安全等非法 (七)项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吊销其 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手段解决争议 律师执业证书。 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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