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1.前言福费廷业务是商业银行开展的一项融资业务,是指客户通过委托商业银行向其境外合作伙伴(卖方)支付货款的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并由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国际贸易融资手段。
本文旨在制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规范商业银行的福费廷业务操作,加强风险控制,提高业务效率,保障客户利益。
2.业务流程2.1 开户及授信客户在开展福费廷业务前,首先需要在商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并经过授信审核,确定可用授信额度。
同时,商业银行需要核实卖方的信用状况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明确业务流程和责任义务。
2.2 合同签订及仓单核对在合作伙伴确认订货后,客户与卖方签订贸易合同,约定货款及交货方式、时间和地点等细则。
并将仓单等单证提供给商业银行核对。
2.3 发起福费廷业务客户将合同、单据等相关信息提交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审核确认后,发起福费廷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在48小时内发出通知书,告知卖方即日起享有福费廷服务,并提供相关的支付、保险、货物跟踪等服务。
2.4 货物运输及验收卖方根据合同约定运输货物,客户应当根据货物运输情况及时支付福费廷款项,并根据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检验验收。
商业银行应当对货物运输、保险、验货等情况进行跟踪和确认,并及时做出结果通知客户和卖方。
2.5 偿还融资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期限一般为60~90天,客户应当在融资期限届满前偿还融资款项。
商业银行应当妥善管理融资款项,并及时提醒客户偿还融资款项。
如客户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融资,商业银行将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3.风险控制3.1 信用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卖方进行严格的信用风险管理,控制业务风险。
对于信用状况较差的客户和卖方,商业银行应当适当加强押品要求或减少融资额度。
3.2 跟踪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货物运输、验货、融资偿还等环节进行跟踪和确认,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
如发现风险,商业银行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风险管控。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xx总发〔xx〕244号,xx 年12月1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管理,规范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进一步完善服务品种,满足客户多层次的融资需求,促进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以及本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又称包买票据。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以下简称福费廷)业务作为卖方贸易融资的一种方式,特指在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我行应卖方要求无追索权地买断经开证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
我行目前与协议方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基本条件(一)卖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在我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与我行保持稳定的结算业务往来,信誉良好,结算记录正常;(二)叙做福费廷业务的结算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四条我行办理福费廷融资的业务范围信用证类型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且经开证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承付电文/到期付款确认书)。
第二章操作程序第五条接受申请客户填写我行规定格式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向我行提出无追索权融资申请,我行在接受客户申请后,对客户贸易背景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融资意向。
第六条价格确定在与卖方初步确定融资意向后,根据业务情况,总行国际业务部通过计划财务部向我行协议方询价,确定包买价格,在协议方提供价格(含其他相关费用或预先扣费)的基础上,我行将最终价格报给客户,在收到客户书面确认后,正式操作此项业务。
第七条签订合同协议(一)在确认叙作福费廷业务后,与第一次来我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卖方签订《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合同》(见附件2),并要求卖方提供经其签字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确认书》(见附件3)及有关资料;(二)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协议方提供包买协议,我行审核认可协议内容后,由有权人签署后提供给我行协议方。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

附件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一级、二级市场业务发展,加强相关业务跨行合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试行)》《福费廷统一规则》(URF80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买入及转卖业务。
买入业务是指某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开证行/保兑行确认到期付款且未到期债权的业务;转卖业务是指某银行将已买断的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包买商的业务。
第三条银行需建立健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运用SWIFT或其他各方认可的渠道传递信息,通过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第四条福费廷是基于信用证等基础结算工具的贸易金融业务,具有贸易结算和融资的特点,是银行信用介入贸易融资链条的间接融资,属于贸易金融产品,应按照贸易金融惯例进行审查审批和单证处理,由贸易金融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归口管理。
—3—第五条原则上从业人员应具备国际结算或贸易融资资历,熟悉贸易金融的相关产品和服务,具有国际结算单证处理经验和上岗资格,专业岗位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持有CDCS或CITF等贸易金融类证书。
第六条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核实,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掌握受益人的第一手资料,负责进行“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业务”等尽职调查、审查受益人资信、核实基础交易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二级市场买入行对受让债权文件和贸易背景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关注开证行/保兑行的信用风险。
第七条单证审核作为业务审批的重要依据,银行可以按照本行贸易金融单证处理模式集中处理或分级处理,业务涉及的信用证、往来SWIFT电文或其他各方认可的渠道传递信息及纸质单据不应互相冲突。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
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
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
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
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
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我国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对我国商业银行福费延业务的法律特征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阐述。
并据此从票据追索权、保付签字、涉外问题、电子签名四个方面提出应对建议。
标签:商业银行;福费廷;法律问题1福费廷业务概述1.1福费廷业务的定义福费廷一词源于法语“aforiait”,含放弃权利的意思。
可以把福费廷定义为一种以无追索形式为出口商贴现远期票据的金融服务,是指出口商把经过进口商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无追索权的给予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或大型金融公司进行贴现,提前获得现款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
1.2福费廷业务的法律特征根据福费廷的普遍定义及国内外各银行及专业福费廷机构的实践来看,福费廷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福费廷合同独立于进出口商间基础的买卖合同。
(2)福费廷交易的标的物是票据。
(3)无追索权是福费廷交易的基本特征。
2我国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中的法律问题2.1票据无追索权背书的效力问题福费廷业务的法律本质是远期债权的变现和无追索权的票据买卖。
在福费廷市场上,出口商必须得到一种承诺,那就是未来善意持票人不得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
为此,福费廷市场上采用无追索权背书,这种行为在各国票据法上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纵观我国《票据法》的立法,没有任何关于背书人可免除承兑和付款的保证责任。
2.2票据保付签字的法律问题福费廷作为一种新兴的国际贸易融资手段,其罪显著的特征在于“无追索权”贴现。
这种无追索权的特性使得交易风险很大,大多数包买商愿意接受福费廷业务往往是基于担保人的信用。
因此。
担保是福费廷业务的又一关键。
保付签字是担保的一种形式。
(1)保付签字的非独立性。
首先,由于保付签字是直接在票据上签字,它容易随票据一起转让,这就意味着保付签字自身缺乏独立性。
如果此票据被判定无效,则保付签字也随之无效。
(2)法律适用、司法管辖权问题。
福费廷业务中的当事人有时希望表明诸如法律适用、司法管辖权、当事人权责等问题。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银行福费廷业务是指以企业出口应收账款或进口应付账款为基础,以进出口贸易为核心业务,开展以贴现、融资、代收代付、托管等多种方式为特色的综合性国际贸易融资及代理结算服务。
二、福费廷业务的基本要素福费廷业务是以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为基础的综合性进出口贸易融资及代理结算服务。
福费廷业务的基本要素包括:(一)福费廷标准合同:依据《国际福费廷协会通用福费廷规则》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福费廷标准合同。
(二)福费廷单证:根据《国际福费廷协会通用福费廷规则》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适当采用福费廷单证,要求单证准确、完整。
(三)福费廷银行: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完成银行开办福费廷业务的相关程序,承担福费廷业务中的各项义务。
三、福费廷业务的责任和义务(一)客户的责任和义务1.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和贸易资料;2.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单证和应收或应付账款;3.承诺应付均为合法、有效、自愿产生的商品或服务;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保证义务;5.承担因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金、损失赔偿等责任。
(二)银行的责任和义务1.负责完成业务审核和风险管控;2.确保操作规范、结算安全;3.履行合同约定的融资、代收代付、托管等义务;4.妥善保管客户的业务单证和账务记录,确保客户的隐私;5.承担因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金、损失赔偿等责任。
四、福费廷业务操作流程(一)签署福费廷业务合同银行与客户签署福费廷业务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福费廷业务交易单证、产品及服务内容、业务费用及期限、业务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条款等。
(二)信用评级银行根据客户的基本信息、经营条件、信用历史、交易情况等因素,进行信用评级,以此决定融资金额、融资利率等。
(三)签发福费廷单证银行根据实际情况,与客户签发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文件,并以此为基础,开立福费廷单证,担保贴现或融资。
(四)提交福费廷单证客户提交福费廷单证、基础交易文件和质押文件等原始单证。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为规范银行福费廷业务的操作,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二、定义1. 福费廷:指一种国际间贸易融资工具,是银行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服务。
其主要特点是出口商向福费廷银行出具应收账款,银行代为向进口商收款,从而解决了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资金匹配问题。
2. 福费廷银行: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获得银行业务经营许可,在福费廷业务领域进行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
3. 受益人:指应收账款的持有人,即出口商。
4. 付款人:指应付账款的持有人,即进口商。
三、操作流程1. 前期准备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合同后,出口商向福费廷银行申请福费廷业务。
福费廷银行审核出口商的信用情况、国际贸易经验等,并与出口商签订福费廷合同。
福费廷合同应包括福费廷银行开立保函的种类和金额,付款期限,应收账款金额以及相关手续费和利息等内容。
2. 开立保函经过审核后,福费廷银行开立指定期限的保函,保函金额应等于应收账款金额。
保函可为可撤销保函或不可撤销保函。
在开立保函的同时,福费廷银行要求出口商将指定期限内的应收账款汇至福费廷银行账户,并开出支票。
福费廷银行保证如期履约,对应支票将被退回。
3. 通知进口商福费廷银行通知付款人(进口商)支付应付账款。
通知书应包括:(1)应付账款金额;(2)支付期限;(3)开立保函的信息;(4)福费廷银行的账户信息等。
4. 进口商确认付款人收到福费廷银行的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福费廷银行支付应付账款。
福费廷银行收到支付后,即转账至出口商的账户,完成福费廷业务交易。
5. 结算费用福费廷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手续费和利息。
四、风险控制1.信用风险控制福费廷银行应充分考虑出口商和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并加强对其进行审查和控制。
同时,福费廷银行应根据各方信用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函类型,进一步控制风险。
2.文件风险控制福费廷银行应详细核查销售合同等贸易文件,并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减少因文件不完备或不正确而导致的风险。
福费廷操作规程规定
福费廷操作规程规定福费廷操作规程是指福费廷交易中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规定,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2. 申请授信:卖方向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申请授信,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公司背景、贸易伙伴及往来业务情况等。
3. 授信评估: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对卖方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其信用及可靠性。
4. 开立信用证(L/C):买方发出信用证以保证支付货款,并将信用证发送至福费廷服务提供商。
5. 开立福费廷申请:卖方向福费廷服务提供商提交福费廷申请,包括相关文件、资料和要求。
6. 审核申请: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对卖方提交的福费廷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7. 发放融资: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确认卖方的福费廷申请符合要求后,向卖方发放融资。
8. 销售货物: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发运给买方。
9. 提交单据:卖方将货物运输单据、发票等相关文件提交给福费廷服务提供商。
10. 确认文件: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审核卖方提交的文件,确认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11. 买方付款: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向买方发送付款通知,要求买方按照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的指示进行付款。
12. 催收付款: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督促买方按照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的要求及时付款。
13. 买方付款确认:福费廷服务提供商收到买方付款后,将款项划付给卖方,并向卖方发送付款确认。
14. 结算福费廷款项: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向卖方结算福费廷款项,扣除服务费用后将余款划付给卖方。
15. 福费廷结束:福费廷交易全部完成,交易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最终结算,并确认福费廷交易的结束。
二、福费廷操作规定:1. 合法合规:福费廷交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
2. 信用评估: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应对申请方的信用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
3. 文件真实性:福费廷交易所涉及的单据和文件必须真实、有效。
4. 付款条件:福费廷服务提供商负责向买方确认付款条件,以及向卖方确认付款情况。
5. 保密原则: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应对交易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并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
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
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
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
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
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中“业务经办行”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具体经办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我行福费廷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是福费廷业务授权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福费廷业务授权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四条业务经办行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二章福费廷一级市场买入业务第五条卖方初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首先与我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合同》。
第六条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办理流程:(一)卖方每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根据卖方的申请,我行对该业务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该笔福费廷业务并向卖方报价;(二)如卖方接受我行报价条件,我行按规定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或确定转卖后,与卖方签署《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三)在卖方持有票据情况下,应要求卖方将票据背书给我行;在无法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应签署《债权转让书》;(四)我行取得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指定银行的承兑/承付通知,或其他符合我行要求的债权凭证后,可根据《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上确定的报价预扣银行利息和相关费用并给予出口商融资;(五)我行致电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说明受益人已将款项让渡我行;(六)在有偿付银行情况下,应在有关债权到期前三至五个工作日,向偿付银行索偿。
如债务人逾期付款,应及时向其催收并追索迟付利息;(七)在以下情况下,我行应向客户主张追索权:1、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2、客户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3、客户违约,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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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总发[2002]152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2002.11.06
【实施日期】2002.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1月6日建总发[2002]15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福费廷业务的风险,规范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福费廷(FORFAITING)业务,又称买断,是建设银行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远
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承兑后,对该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福费廷业务包括自营业务、转卖业务及转买业务。
(一)自营业务是指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且承兑行在建设银行有金融机构额度,建设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对该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
(二)转卖业务是指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但承兑行在建设银行无金融机构额度,或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以上,由建设银行将汇票卖给其他金融机构。
(三)转买业务是指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且承兑行在建设银行有金融机构额度,建设银行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对该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福费廷业务币种限于美元、欧元、瑞士法郎、日元、港币等自由兑换货币。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建设银行总行负责金融机构额度的审核及扣减。
(一)自营业务占用金融机构额度,不占用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
分行在办理每笔自营业务前必须向总行结算部申请使用金融机构额度,经办行应通过一级分行向总行结算部申请金融机构额度。
如承兑行为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包括海外分支机构),不用向总行申请金融机构额度,但需向总行结算部备案。
(二)转卖业务不占用金融机构额度及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
(三)转买业务占用金融机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