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附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辖联行往来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附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辖联行往来基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8.08.16•【文号】•【施行日期】1988.08.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附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辖联行往来基本规定》的通知(1988年8月16日)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我行业务需要,加速资金周转,充分发挥省级分行就近管理联行的优势,经研究决定从1989年起,在我行系统内建立省辖联行往来。
有关省辖联行往来的基本规定,经7月兴城培训班讨论修订,现随文附发(见附件),并就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根据具体情况和条件确定是否建立省辖联行往来。
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应参加所在省的省辖联行往来。
二、建立省辖联行往来的分行,省辖各联行之间互相代收、代付的款项(除调拨资金除外),均应通过省辖联行办理,不应通过全国联行划拨;不建立省辖联行的分行,省内联行往来的处理,仍按现行联行制度办理。
三、凡建立省辖联行的,要单独编发省辖联行密押、行号,刻制省辖联行专用章,单独使用省辖联行凭证。
不得使用全国联行的印、押、证。
四、建立省辖联行往来后,新增联行机构确需开办全国联行的,由各分行严格按条件审查并报总行核准。
各行设立办事处以下机构一律不予办全国联行。
建立省辖联行往来,是我行的一项新工作,确定建立省辖联行的分行要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管理,配备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本“基本规定”及有关制度、办法,组织核算,确保不错不乱。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辖联行往来基本规定省辖联行往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联行之间互相代收、代付资金的帐务往来。
按照本“基本规定”单设科目、凭证,单独使用印章、密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负责组织管理和核算。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9.07.04•【文号】银协发〔2019〕156号•【施行日期】2019.07.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的通知银协发〔2019〕156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防范业务风险,加强业务管理,更好地发挥福费廷业务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优势,结合我国当前贸易金融业务的发展态势及各商业银行的实际诉求,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表决,形成《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
现将《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根据实际业务参照执行。
2019年7月4日附件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一级、二级市场业务发展,加强相关业务跨行合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试行)》《福费廷统一规则》(URF80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买入及转卖业务。
买入业务是指某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开证行/保兑行确认到期付款且未到期债权的业务;转卖业务是指某银行将已买断的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包买商的业务。
第三条银行需建立健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运用SWIFT或其他各方认可的渠道传递信息,通过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第四条福费廷是基于信用证等基础结算工具的贸易金融业务,具有贸易结算和融资的特点,是银行信用介入贸易融资链条的间接融资,属于贸易金融产品,应按照贸易金融惯例进行审查审批和单证处理,由贸易金融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归口管理。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总发[1998]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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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1998年10月19日建总发〔1998〕130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已报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并于1998年9月30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各分行,请迅速转知所属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1998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防范风险,规范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并审核信用证单据后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开证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国内(不包括港澳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和行内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一级分行)及其所属分支行和总行营业部。
第四条本规定中所称“开证申请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有进出口权的企业。
第五条总行对远期信用证业务实行余额总量和单笔双重控制,并按等级授权管理。
超过总行授权的,逐笔上报总行审批。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对外资银行人民币融资管理暂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对外资银行人民币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民币【发文字号】建总发[1999]150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日期】1999.11.18【实施日期】1999.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对外资银行人民币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1月18日建总发[1999]150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为规范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促进我行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保障我行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并促进和带动其他业务的发展,提高我行的综合实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的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对外资银行人民币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促进我行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保障我行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并促进和带动其他业务的发展,提高我行的综合实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业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授信,以总行直接经营为主的原则。
集中管理,是指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业务由总行集中管理,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业务政策由总行制定。
统一授信,是指总行统一对外资银行总行授信。
总行结合外币业务授信额度,确定对外资银行人民币融资业务的授信额度。
以总行直接经营为主,是指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业务由总行直接经营,而数额较小、期限较短的融资业务则授权分行经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对外资银行的人民币融资业务。
总行资金交易室及分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授信第四条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业务的授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设银行各分支行不得擅自对外资银行授信。
第五条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业务的受信人为各外资银行总行,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享有的授信额度由其总行确定。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中“业务经办行”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具体经办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我行福费廷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是福费廷业务授权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福费廷业务授权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四条业务经办行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二章福费廷一级市场买入业务第五条卖方初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首先与我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合同》。
第六条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办理流程:(一)卖方每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根据卖方的申请,我行对该业务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该笔福费廷业务并向卖方报价;(二)如卖方接受我行报价条件,我行按规定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或确定转卖后,与卖方签署《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三)在卖方持有票据情况下,应要求卖方将票据背书给我行;在无法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应签署《债权转让书》;(四)我行取得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指定银行的承兑/承付通知,或其他符合我行要求的债权凭证后,可根据《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上确定的报价预扣银行利息和相关费用并给予出口商融资;(五)我行致电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说明受益人已将款项让渡我行;(六)在有偿付银行情况下,应在有关债权到期前三至五个工作日,向偿付银行索偿。
如债务人逾期付款,应及时向其催收并追索迟付利息;(七)在以下情况下,我行应向客户主张追索权:1、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2、客户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3、客户违约,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福费廷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单据包买,系指包买商无追索权地购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承诺付款的应收账款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对汇票、本票、有付款保函/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债权或其他可接受债权叙作福费廷业务,业务经办行需逐笔报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审批。
第四条本办法中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业务和转卖业务。
第五条福费廷买入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买入和二级市场买入:一级市场买入是我行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地买入因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二级市场买入是指我行作为买入银行,从其他金融机构处无追索权买入未到期债权。
第六条福费廷转卖业务是指在二级市场上,我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的债权无追索权地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向我行无追索权贴现债权,并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
转卖事实以SWIFT 系统加押电报文告知买方或承兑/承付/保付人(以下统称“债务人”)。
第七条在以下情况下,我行叙做的福费廷业务保留对卖方/卖出银行(以下简称“客户”)的追索权:(一)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二)客户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三)客户违约,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第八条禁止对涉及国家机密/安全的货物或其他我国法律、外国法律或国际法禁止的交易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授权管理第九条本办法中“业务经办行”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业务资格的具体经办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十条总行国际业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订我行福费廷业务的发展规划,负责福费廷业务产品研发与推广,进行福费廷业务的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二)制订和完善福费廷业务的规章制度;(三)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制订和调整福费廷业务指导价格;(四)指导业务经办行开展福费廷业务,对我行国际业务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五)建立并维护与同业和福费廷商的业务合作关系,处理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六)研究制定福费廷业务信息科技支持方案,提出福费廷业务系统需求;(七)负责总行本级福费廷一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经营以及全辖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和转卖业务的集中经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2.11.06•【文号】建总发[2002]152号•【施行日期】2002.11.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2002年11月6日建总发[2002]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总行营业部:为控制福费廷业务的风险,规范业务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分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及《规程》对我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进行了统一规定,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
各分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福费廷业务是我行的一项新的贸易融资产品,需逐步、审慎地推开,目前仅批准我行的60个中心城市行办理此项业务。
如其他分行有业务需求,应报总行批准后,才可办理。
三、根据我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状况及客户的需求,目前本《办法》中的自营业务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买断。
四、依据《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建总发〔2002〕121号),贴现及买入业务占用代理行额度,不占用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
福费廷业务是一种无追索的票据贴现业务,同样适用此规定。
五、福费廷业务与贴现/买入业务相比较,前者的风险大于后者。
由于贴现/买入行保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当承兑行无力支付款项时,还可以向受益人追索。
而在买断业务中,买断行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当承兑行无力支付款项时,只能由买断行自己承担全部风险。
六、各分行可通过结算部的网页检查承兑行在我行是否有金融机构额度,凡符合我行规定,可以办理自营业务的,不得按转买业务办理。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行福费廷业务管理,规范福费廷业务,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经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念(一)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无追索权地购买或出口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付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我行福费廷业务,系指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
(二)目前我行仅做中介方式的福费廷业务。
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我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二、业务受理及审查(一)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
2.属于我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3.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4.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我行的软条款。
5.信用证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
6.承兑/承诺付款电文真实、有效。
(三)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与我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协议》。
三、业务流程(一)客户向我行提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请、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提供信用证、出口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我行审核同意后,联系包买商并进行询价,确认价格加上我行预期收益后,填写《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回复客户。
(三)客户接受我行报价,我行向包买商进行有效确认。
(四)客户将信用证款项让渡函与出口单据一同交与我行。
(五)我行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有效承兑/承诺付款后,将包买商要求的文件通过传真或其它方式送达包买商,并根据包买商的要求通知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信用证款项已经让渡给包买商。
(六)包买商向我行付款。
收到款项,我行预扣他行费用后做收汇处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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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总发[2002]152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2002.11.06
【实施日期】2002.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2年11月6日建总发[2002]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控制福费廷业务的风险,规范业务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分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及《规程》对我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进行了统一规定,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
各分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福费廷业务是我行的一项新的贸易融资产品,需逐步、审慎地推开,目前仅批准我
行的60个中心城市行办理此项业务。
如其他分行有业务需求,应报总行批准后,才可办理。
三、根据我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状况及客户的需求,目前本《办法》中的自营业务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买断。
四、依据《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建总发〔2002〕121号),贴现及买入业务占用代理行额度,不占用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
福费廷业务是一种无追索的票据贴现业务,同样适用此规定。
五、福费廷业务与贴现/买入业务相比较,前者的风险大于后者。
由于贴现/买入行保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当承兑行无力支付款项时,还可以向受益人追索。
而在买断业务中,买断行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当承兑行无力支付款项时,只能由买断行自己承担全部风险。
六、各分行可通过结算部的网页检查承兑行在我行是否有金融机构额度,凡符合我行规定,可以办理自营业务的,不得按转买业务办理。
七、为加强票据转卖业务的风险管理,在福费廷业务开办之初,凡涉及票据转卖业务,由总行结算部统一报价集中处理。
八、转买业务由总行集中办理,各分行可提供相关的信息。
九、由于客户要求出具承诺函的业务较少,且我行因此而承担的风险较大,所以在《办法》中取消了承诺函的相关规定。
如客户有此需求,分行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
十、为保障我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收益,同时也为降低福费廷业务风险,若客户申请的融资期限低于20天,则其利率及费率按照20天计算。
十一、福费廷业务中所涉及的会计科目,由会计部另行发文规定。
十二、福费廷业务中所涉及的利率及费率,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发文规定。
各行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