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业务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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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1.前言福费廷业务是商业银行开展的一项融资业务,是指客户通过委托商业银行向其境外合作伙伴(卖方)支付货款的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并由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国际贸易融资手段。

本文旨在制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规范商业银行的福费廷业务操作,加强风险控制,提高业务效率,保障客户利益。

2.业务流程2.1 开户及授信客户在开展福费廷业务前,首先需要在商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并经过授信审核,确定可用授信额度。

同时,商业银行需要核实卖方的信用状况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明确业务流程和责任义务。

2.2 合同签订及仓单核对在合作伙伴确认订货后,客户与卖方签订贸易合同,约定货款及交货方式、时间和地点等细则。

并将仓单等单证提供给商业银行核对。

2.3 发起福费廷业务客户将合同、单据等相关信息提交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审核确认后,发起福费廷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在48小时内发出通知书,告知卖方即日起享有福费廷服务,并提供相关的支付、保险、货物跟踪等服务。

2.4 货物运输及验收卖方根据合同约定运输货物,客户应当根据货物运输情况及时支付福费廷款项,并根据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检验验收。

商业银行应当对货物运输、保险、验货等情况进行跟踪和确认,并及时做出结果通知客户和卖方。

2.5 偿还融资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期限一般为60~90天,客户应当在融资期限届满前偿还融资款项。

商业银行应当妥善管理融资款项,并及时提醒客户偿还融资款项。

如客户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融资,商业银行将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3.风险控制3.1 信用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卖方进行严格的信用风险管理,控制业务风险。

对于信用状况较差的客户和卖方,商业银行应当适当加强押品要求或减少融资额度。

3.2 跟踪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货物运输、验货、融资偿还等环节进行跟踪和确认,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

如发现风险,商业银行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风险管控。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

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

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

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

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

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银行福费廷业务是指以企业出口应收账款或进口应付账款为基础,以进出口贸易为核心业务,开展以贴现、融资、代收代付、托管等多种方式为特色的综合性国际贸易融资及代理结算服务。

二、福费廷业务的基本要素福费廷业务是以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为基础的综合性进出口贸易融资及代理结算服务。

福费廷业务的基本要素包括:(一)福费廷标准合同:依据《国际福费廷协会通用福费廷规则》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福费廷标准合同。

(二)福费廷单证:根据《国际福费廷协会通用福费廷规则》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适当采用福费廷单证,要求单证准确、完整。

(三)福费廷银行: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完成银行开办福费廷业务的相关程序,承担福费廷业务中的各项义务。

三、福费廷业务的责任和义务(一)客户的责任和义务1.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和贸易资料;2.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单证和应收或应付账款;3.承诺应付均为合法、有效、自愿产生的商品或服务;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保证义务;5.承担因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金、损失赔偿等责任。

(二)银行的责任和义务1.负责完成业务审核和风险管控;2.确保操作规范、结算安全;3.履行合同约定的融资、代收代付、托管等义务;4.妥善保管客户的业务单证和账务记录,确保客户的隐私;5.承担因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金、损失赔偿等责任。

四、福费廷业务操作流程(一)签署福费廷业务合同银行与客户签署福费廷业务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福费廷业务交易单证、产品及服务内容、业务费用及期限、业务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条款等。

(二)信用评级银行根据客户的基本信息、经营条件、信用历史、交易情况等因素,进行信用评级,以此决定融资金额、融资利率等。

(三)签发福费廷单证银行根据实际情况,与客户签发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文件,并以此为基础,开立福费廷单证,担保贴现或融资。

(四)提交福费廷单证客户提交福费廷单证、基础交易文件和质押文件等原始单证。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常见问题解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常见问题解答操作规程方面问:境内银行自身业务经营有关的对外收支是否需要申报?答:银行对外支付的与自身经营有关的费用,如对境外本行员工支付的工资、房屋租金、培训费用、非贸易小额购物等,不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银行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问:国内银行通过其总行和境外分行与国内其他银行调拨头寸,是否需要申报?答:银行间头寸调拨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需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申报。

问:离岸帐户与境内外发生的收付款如何申报?答:非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通过离岸帐户(或境内银行)与境内发生的所有收付款,均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非居民帐户间在境内的资金划转也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非居民通过离岸帐户(或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所有收付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如果非居民能够前往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支申报,则应由非居民明确其款项的交易性质,并选择相应的交易编码,填制申报单;如果非居民不能前往银行办理涉外收支申报,并且在资金汇入/汇出时确实不能明确资金用途和交易性质,则可由银行代其进行申报,申报在“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交易编码为“802031”,交易附言为“非居民帐户收入(支出)”。

问:外商将外币现钞携带入境,支付境内企业为其提供的服务费,是否需进行申报?答: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范围为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包括跨境人民币收付款)。

以现钞形式(包括人民币和外币)进行的结算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也无需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因此,外商用携带入境的外币现钞支付境内企业为其提供的服务费,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问:边贸外币现钞应如何申报?答:按照现行规定,边贸外币现钞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操作方法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操作方法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操作方法一,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1,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买入及转卖业务。

(1)买入业务是指某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开证行/保兑行确认到期付款且未到期债权的业务;(2)转卖业务是指某银行将已买断的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包买商的业务。

2,特征1)福费廷业务中的国内信用证合作银行通常涉及三方,分别为国内信用证开证行、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和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

如信用证涉及保兑行且保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在开证行之外做出付款承诺的,则信用证保兑行也应作为福费廷转卖业务中国内信用证合作银行的一方。

2)上述各方中,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是指从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无追索权地买入国内信用证项下未到期债权的银行;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指的是从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处或从二级市场中无追索权地买入国内信用证项下未到期债权的银行。

二,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与方法国内信用证福费廷开证行/保兑行的权利和义务1,在福费廷业务中,无论是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还是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均是基于开证行/保兑行的付款承诺。

在受益人相符交单或开证行发出付款承诺后,开证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而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做出付款承诺后,也应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无论债权是否被转卖,债权人如何变更,开证行/保兑行都应履行自己的付款承诺。

2,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从受益人处买入债权后即成为新的债权人,再将债权无追索权地转卖给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时,应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开证行/保兑行。

开证行/保兑行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按照债权转让通知的内容和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的付款指示(如有)在到期曰支付款项。

3,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的权利和义务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与国内信用证受益人签署福费廷业务协议后,再按双方约定形式(如业务申请书,福费廷交易确认书等)确定单笔福费廷业务的价格,从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买入福费廷资产,承担开证行/保兑行的信用风险。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第八条 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
(一)经办行应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综合报价。
(二)计算自营福费廷或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实际融资期限时,应根据对承兑行的收汇考核记录,在贴现期限上适当增加宽限期,宽限期一般为3-5天。
(三)对从客户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的福费廷业务,我行可按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收取承诺费。承诺期限为自营福费廷项下客户或二级市场福费廷卖出行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的期限。
(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办理代理福费廷业务,如到期日承兑行向我行付款,经办行应及时将款项付给包买银行。
第二节 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
(一)业务询报价。有权报价行国际业务部门收到卖出银行询价及其提供的包括承兑行、单据币种和金额、款项到期日、交易货物品名等相关业务信息后,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报价并回复卖出银行。卖出行如同意我行报价,应向我行发送SWIFT报文(或有签字或盖章的传真)确认。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 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行福费廷业务管理,规范福费廷业务,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经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念(一)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无追索权地购买或出口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付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我行福费廷业务,系指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

(二)目前我行仅做中介方式的福费廷业务。

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我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二、业务受理及审查(一)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

2.属于我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3.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4.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我行的软条款。

5.信用证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

6.承兑/承诺付款电文真实、有效。

(三)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与我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协议》。

三、业务流程(一)客户向我行提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请、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提供信用证、出口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我行审核同意后,联系包买商并进行询价,确认价格加上我行预期收益后,填写《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回复客户。

(三)客户接受我行报价,我行向包买商进行有效确认。

(四)客户将信用证款项让渡函与出口单据一同交与我行。

(五)我行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有效承兑/承诺付款后,将包买商要求的文件通过传真或其它方式送达包买商,并根据包买商的要求通知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信用证款项已经让渡给包买商。

(六)包买商向我行付款。

收到款项,我行预扣他行费用后做收汇处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中“业务经办行”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具体经办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我行福费廷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是福费廷业务授权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福费廷业务授权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四条业务经办行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二章福费廷一级市场买入业务第五条卖方初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首先与我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合同》。

第六条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办理流程:(一)卖方每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根据卖方的申请,我行对该业务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该笔福费廷业务并向卖方报价;(二)如卖方接受我行报价条件,我行按规定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或确定转卖后,与卖方签署《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三)在卖方持有票据情况下,应要求卖方将票据背书给我行;在无法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应签署《债权转让书》;(四)我行取得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指定银行的承兑/承付通知,或其他符合我行要求的债权凭证后,可根据《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上确定的报价预扣银行利息和相关费用并给予出口商融资;(五)我行致电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说明受益人已将款项让渡我行;(六)在有偿付银行情况下,应在有关债权到期前三至五个工作日,向偿付银行索偿。

如债务人逾期付款,应及时向其催收并追索迟付利息;(七)在以下情况下,我行应向客户主张追索权:1、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2、客户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3、客户违约,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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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费廷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全攻略关于福费廷的申报前后有四个文件,核销规定基本一致,其中,06年的文件对于境内转卖的情况下规定申报银行与04年的汇复有所变动,请以06年的为准汇复[2000]413号关于中国银行所询福费廷业务项下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3]2号有关申报问题的答复汇复[2004]年1号文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发[2006]57号附件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复[2000]413号关于中国银行所询福费廷业务项下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批复四、外汇指定银行和出口单位办理福费廷业务,应当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涉外申报。

出口单位在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当预留一份加盖出口单位印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给外汇指定银行。

外汇指定银行在收到相应出口货款后应当按规定填制并传送涉外收入统计表;同时,外汇指定银行应当负责代出口单位填制预留在该银行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收款人为出口单位名称,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福费廷业务”,交易编码根据出口贸易方式填写,由经办人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上签字并加盖业务印章。

汇国复[2003]2号其中有关福费廷申报问题的答复1、在境内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报主体,应在该银行对其实际融资时,预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交给该银行审核2、如该银行将福费廷业务转让给境内的另一家银行,卖出应将申报主体预填的涉外收入申报单转交给买入行。

3、当境内银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福费廷款项的当日,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办理申报,在申报主体预留的申报单上编制申报号码。

汇国复[2004]1号其中有关福费廷的前后有申报问题的答复1、如果已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将福费廷业务又转让给境外另一家银行,则境外买入行将福费廷款项汇入境内时,境内卖出行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注:旧版)及有关规定办理申报。

2、如果福费廷业务的买入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福费廷款项,则由福费廷业务的买入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同时,卖出银行应将申报主体预填的涉外收入申报单转交给买入行。

汇发[2006]57号附件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九条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

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具体更多案例分析请详见论坛提供《2006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案例分析》/forum/thread-16807-1-1.html10.福费廷业务申报实例福费廷业务又称买断或包买票据,是指银行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地买断由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

福费廷业务的申报原则: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福费廷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福费廷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

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1)境内A公司将票据以适当价格卖给境内B银行,B银行将票据又以适当价格卖给境内C 银行(理论上此票据可以在境内的N家银行间买卖),B银行在C银行处取得了外汇收入,而由C银行从境外取得外汇收入,但事实上C银行与A公司没有关系,则,①C银行如何申报?②由于银行的介入,A公司取得的款项与最终银行从境外取得的外汇收入存在一个差额,应按何金额申报?分析与结论:①C银行从境外收入福费廷款项时,应当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

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②A公司取得的款项与最终银行从境外取得的外汇收入存在一个差额,应当按照银行实际从境外收入的币种和金额填报“收入款币种及金额”栏,并将银行扣费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

(2)某非居民持一外资银行总行的票据到该外资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并按照当日的兑换率折成人民币提现。

而后,银行将此票据寄回总行进行托收。

若干天后,总行将此笔款项汇入外资银行账户,该笔贴现业务如何申报?分析与结论:非居民在境内外资银行贴现境外银行票据并按照当日的兑换率折成人民币提现,之后,境内外资银行将此票据寄回境外银行进行托收,则非居民在境内银行贴现票据时,银行可要求该非居民预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交该银行审核;当该银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票据款项的当日,应比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有关福费廷业务的规定办理申报,生成申报号码,并在申报主体预留的申报单上补充收入款项币种、金额等内容。

(3)境内银行(A银行)客户M公司出口黄磷到印度,印度国家银行以M公司为收款人开立了远期信用证。

A银行与M公司签订协议买断了该票据,之后境内A银行又把信用证转卖给境内另一家银行(B银行)。

B银行作为该票据的包买行,承诺在信用证未到期前,将款项扣出贴现利息后付到A银行指定账户,再由A银行将款项承兑给M公司,待信用证到期后,开证行把款项付给B银行。

问题:①涉外收入申报时间是否为开证行付款的时点?②涉外收入申报是由A银行代申报还是由B银行申报?分析与结论:该问题属于福费廷业务申报的问题,具体事项明确如下:①如果福费廷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即未在境内二级市场转让),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交易性质和交易编码应为基础交易的性质,在本实例中即为货物贸易。

②如果福费廷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即在境内二级市场发生转让),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银行。

原始经办银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交易性质和交易编码应为基础交易的性质,在本实例中即为货物贸易。

(4)境内公司向境外出口一批大型机械,收汇期为4年。

因境内公司资金紧张,遂向境内的某银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该银行在扣除各种费用后,把款项划入境内公司的账户中,则在此情况下应如何办理申报?分析与结论:福费廷业务项下的申报应在境外款项到达境内时,由申报主体在福费廷业务的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流程详见实例10(1)、10(3)。

①若境内公司取得的是外汇,则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在“现汇金额”项下;如境内公司取得的是人民币,则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在“结汇金额”项下。

交易性质均为“一般货物-一般贸易收入”,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01010”。

②境内银行收取的银行费用应填列在相应的银行扣费项目下福费廷业务申报和出具核销联规定一、福费廷业务申报规定1、福费廷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2、福费廷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

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二、福费廷业务出具核销联规定银行对出口单位提供福费廷贸易融资业务时,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应当填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

在实际收到境外款项时,出口单位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同时(同一天内)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从境外收到福费廷项下的出口收汇,请在“本笔款为福费廷项下收汇”选项后打“√”。

如果境内银行对该福费廷项下的出口收汇已出具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请在“已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选项后打“√”)。

由于福费廷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核销专用信息申报的时间点不一致,导致福费廷收汇数据从外汇金宏系统中二次导入出口核报系统。

对于此种数据,分局核实确属重复的,可在出口核报系统中自行做删除处理。

如何办理福费廷业务和押汇业务的申报?答:(一)关于福费廷业务的申报问题。

1、办理福费廷业务中,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银行向境内银行买入其从境内出口商处无追索权地买断境外进口国银行担保或者承兑的票据的,该银行从境外收汇后,应当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第二部分第28条的规定,采用押汇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2、出口单位在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当预留一份加盖出口单位印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给外汇指定银行。

3、外汇指定银行在收到相应出口货款后应当按规定填制并传送涉外收入统计表;同时,外汇指定银行应当负责代出口单位填制预留在该银行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收款人为出口单位名称,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福费廷业务",交易编码根据出口贸易方式填写,由经办人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上签字并加盖业务印章。

4、进口项下的付汇,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第33条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押汇业务的申报问题。

采用押汇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在境外款项到达经办银行时,由经办银行通知原收款人办理申报。

在填制"涉外收入申报单"中有关"金额"项目时,具体如下:1、若企业取得押汇款时,获得的是外汇,则在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时,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写在"现汇金额"项下;超过押汇款部分,如果是结汇的,则应填写在"结汇金额"项下。

2、若企业取得押汇款时,获得的是人民币,则在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时,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写在"结汇金额"项下;超过押汇款部分,如果是现汇的,则应填写在"现汇金额"项下。

3、银行扣费项目均填写在"还贷款"项下。

关于"银行扣费项目均填写在'还贷款'项下",指的是押汇业务项下发生的本金和押汇利息,至于在该笔业务款项下扣除的押汇手续费则应填写在"国内扣费"项下的"银行费用"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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