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业务的基本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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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1.前言福费廷业务是商业银行开展的一项融资业务,是指客户通过委托商业银行向其境外合作伙伴(卖方)支付货款的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并由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国际贸易融资手段。

本文旨在制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规范商业银行的福费廷业务操作,加强风险控制,提高业务效率,保障客户利益。

2.业务流程2.1 开户及授信客户在开展福费廷业务前,首先需要在商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并经过授信审核,确定可用授信额度。

同时,商业银行需要核实卖方的信用状况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明确业务流程和责任义务。

2.2 合同签订及仓单核对在合作伙伴确认订货后,客户与卖方签订贸易合同,约定货款及交货方式、时间和地点等细则。

并将仓单等单证提供给商业银行核对。

2.3 发起福费廷业务客户将合同、单据等相关信息提交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审核确认后,发起福费廷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在48小时内发出通知书,告知卖方即日起享有福费廷服务,并提供相关的支付、保险、货物跟踪等服务。

2.4 货物运输及验收卖方根据合同约定运输货物,客户应当根据货物运输情况及时支付福费廷款项,并根据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检验验收。

商业银行应当对货物运输、保险、验货等情况进行跟踪和确认,并及时做出结果通知客户和卖方。

2.5 偿还融资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期限一般为60~90天,客户应当在融资期限届满前偿还融资款项。

商业银行应当妥善管理融资款项,并及时提醒客户偿还融资款项。

如客户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融资,商业银行将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3.风险控制3.1 信用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卖方进行严格的信用风险管理,控制业务风险。

对于信用状况较差的客户和卖方,商业银行应当适当加强押品要求或减少融资额度。

3.2 跟踪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货物运输、验货、融资偿还等环节进行跟踪和确认,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

如发现风险,商业银行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风险管控。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xx总发〔xx〕244号,xx 年12月1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管理,规范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进一步完善服务品种,满足客户多层次的融资需求,促进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以及本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又称包买票据。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以下简称福费廷)业务作为卖方贸易融资的一种方式,特指在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我行应卖方要求无追索权地买断经开证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

我行目前与协议方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基本条件(一)卖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在我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与我行保持稳定的结算业务往来,信誉良好,结算记录正常;(二)叙做福费廷业务的结算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四条我行办理福费廷融资的业务范围信用证类型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且经开证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承付电文/到期付款确认书)。

第二章操作程序第五条接受申请客户填写我行规定格式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向我行提出无追索权融资申请,我行在接受客户申请后,对客户贸易背景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融资意向。

第六条价格确定在与卖方初步确定融资意向后,根据业务情况,总行国际业务部通过计划财务部向我行协议方询价,确定包买价格,在协议方提供价格(含其他相关费用或预先扣费)的基础上,我行将最终价格报给客户,在收到客户书面确认后,正式操作此项业务。

第七条签订合同协议(一)在确认叙作福费廷业务后,与第一次来我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卖方签订《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合同》(见附件2),并要求卖方提供经其签字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确认书》(见附件3)及有关资料;(二)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协议方提供包买协议,我行审核认可协议内容后,由有权人签署后提供给我行协议方。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操作方法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操作方法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操作方法一、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基本内容1.出口商向进口商销售商品,并要求进口商开立信用证,保证出口商能够按照合同要求获得相应款项。

2.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将信用证开给出口商。

3.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可选择将信用证用于获得融资或进行资金结算。

若选择融资,出口商可通过背书、贴现等方式将信用证转让给银行,并获得相应的融资款项。

4.银行在收到转让信用证后,将为出口商提供相应的融资,并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向进口商收取货款,并最终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

5.若出口商选择进行资金结算,银行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对进口商支付货款,并向进口商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操作方法1.出口商与进口商达成购销合同后,出口商向进口商提议开立信用证,并提供相应的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2.进口商根据出口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向所选择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提供相应的信用证申请书和合同副本。

3.银行对进口商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开证申请。

若接受,银行将开立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通知出口商。

4.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确认信用证内容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以及银行是否可信和可行。

若满足条件,出口商可选择将信用证用于融资或资金结算。

5.若选择融资,出口商将信用证转让给银行,并提供相应的融资申请和背书文件。

银行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提供融资。

6.银行在收到转让信用证后,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融资,并在付款期限内向进口商收取货款。

7.若选择资金结算,出口商将信用证交给银行,并提供相应的结算申请。

银行按照信用证约定的条件对进口商支付货款,并向进口商收取手续费。

8.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并将信用证结算文件交给进口商。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作为一种灵活的融资和资金结算工具,为出口商提供了更多的融资选择和资金支付方式,有助于提升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和竞争力。

同时,银行作为信用证的中介机构,对信用证的审查和处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信誉,出口的货物和出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口商须为信用证和托收项下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的所有人。

(五)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应占用承兑行在我行的单证额度以及承兑行所在国的国家授信额度。

承兑行与我行各项业务往来记录良好。

(六)办理进口票据包买业务,信用证应已经我行承兑或承诺付款;交单行有明确的贴现要求。

第四章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报价第七条福费廷业务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外询报价:(一)若承兑行为境内中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或一级分行授权的二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以下简称有权询/报价行);(二)若承兑行为外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

第八条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一)经办行应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综合报价。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银行福费廷业务是指以企业出口应收账款或进口应付账款为基础,以进出口贸易为核心业务,开展以贴现、融资、代收代付、托管等多种方式为特色的综合性国际贸易融资及代理结算服务。

二、福费廷业务的基本要素福费廷业务是以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为基础的综合性进出口贸易融资及代理结算服务。

福费廷业务的基本要素包括:(一)福费廷标准合同:依据《国际福费廷协会通用福费廷规则》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福费廷标准合同。

(二)福费廷单证:根据《国际福费廷协会通用福费廷规则》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适当采用福费廷单证,要求单证准确、完整。

(三)福费廷银行: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完成银行开办福费廷业务的相关程序,承担福费廷业务中的各项义务。

三、福费廷业务的责任和义务(一)客户的责任和义务1.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和贸易资料;2.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单证和应收或应付账款;3.承诺应付均为合法、有效、自愿产生的商品或服务;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保证义务;5.承担因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金、损失赔偿等责任。

(二)银行的责任和义务1.负责完成业务审核和风险管控;2.确保操作规范、结算安全;3.履行合同约定的融资、代收代付、托管等义务;4.妥善保管客户的业务单证和账务记录,确保客户的隐私;5.承担因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金、损失赔偿等责任。

四、福费廷业务操作流程(一)签署福费廷业务合同银行与客户签署福费廷业务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福费廷业务交易单证、产品及服务内容、业务费用及期限、业务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条款等。

(二)信用评级银行根据客户的基本信息、经营条件、信用历史、交易情况等因素,进行信用评级,以此决定融资金额、融资利率等。

(三)签发福费廷单证银行根据实际情况,与客户签发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文件,并以此为基础,开立福费廷单证,担保贴现或融资。

(四)提交福费廷单证客户提交福费廷单证、基础交易文件和质押文件等原始单证。

福费廷业务流程

福费廷业务流程

福费廷业务流程福费廷业务是一种国际贸易融资方式,通常用于进口商向外国供应商采购货物时使用。

在福费廷业务中,进口商可以通过银行向外国供应商支付货款,而银行则向供应商承诺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的金额。

这种方式可以帮助进口商获得所需的货物,同时也可以帮助供应商获得及时的货款,是一种双赢的贸易融资方式。

福费廷业务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签订合同,首先,进口商和外国供应商需要签订采购合同,确定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交货期限等内容。

合同中需要包含福费廷条款,明确福费廷业务的具体安排。

2. 提交申请,进口商需要向银行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申请中需要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据,以便银行审核。

3. 银行审核,银行会对进口商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合同的真实性、货物的可行性、供应商的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估。

如果审核通过,银行会进一步与外国银行或福费廷机构联系,开展业务合作。

4. 开立信用证,银行会根据审核结果,为进口商开立福费廷信用证,向外国供应商承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的金额。

同时,银行会要求外国供应商将货物装运,并提供装运单据。

5. 资金支付,在货物装运后,银行会根据信用证的约定,向外国供应商支付货款。

外国供应商可以凭借银行的付款承诺,向其供应商支付货款,从而完成货物交易。

6. 结算清理,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需要对货物进行检验,确认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同时,进口商需要向银行偿还货款,并支付相应的福费廷手续费。

福费廷业务流程相对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和多方合作,需要各方充分理解业务流程,遵守合同约定,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同时,银行在开展福费廷业务时,也需要对进口商和外国供应商的信用状况进行充分评估,降低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总之,福费廷业务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可以帮助进口商和外国供应商实现互利共赢。

通过合理的业务安排和合作,可以有效降低贸易风险,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希望各方能够充分了解福费廷业务流程,合作愉快,共同发展。

福费廷业务的基本作法

福费廷业务的基本作法

福费廷业务的基本作法下面以远期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买断业务为例, 简要介绍福费廷业务的叙做过程:出口商与进口商达成以远期承兑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进出口合同, 出口商收到信用证。

出口商向其银行(出口商银行)申请叙做福费廷业务。

出口商银行对开证行资信和具体贸易背景进行审查后向出口商提出报价条件(确定融资利率和其他手续费)。

出口商接受后与出口商银行签署福费廷业务协议。

出口商发运货物, 向出口商银行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出口商银行审单无误后向开证行寄单。

开证行承兑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并向出口商银行发出承兑通知。

出口商银行在扣除贴现息和有关费用后将未到期汇票款项净额无追索权地支付给出口商。

汇票到期时, 出口商银行向承兑银行索要款项。

如承兑银行迟付款或不付款, 出口商银行自行承担有关损失。

前面提到, 福费廷业务项下银行对出口商放弃追索权的前提条件是出口商所出售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 银行通常在与出口商签订的福费廷业务协议中约定, 如因法院止付令、冻结令等司法命令而使该行未能按期收到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的付款, 或有证据表明出口商出售给该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有效票据或债权肘, 银行对出口商保留追索权。

三、福费廷业务项下债权的转让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 既可将买断的债权保留至到期曰向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要求付款, 也可根据国家风险、承兑/承付/保付银行的资信状况及融资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政策等,在买断债权的同时或在持有一段时间后, 将未到期的债权转卖给其它金融机构, 或通过风险参与(Risk Participation) 的形式(分为融资性风险参与和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两种) 将有关风险出让给其它金融机构。

在转卖未到期债权时, 买入银行和卖出银行通常分别将转卖事实告知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

买入银行向卖出银行无追索权地全额支付贴现款项并在债权到期时向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索款。

与福费廷转卖不同的是, 风险参与的份额可为债权金额的0% 至100%,参与风险的银行不直接与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打交道, 凡事均由出让风险的银行出面, 风险参与事宜也无需通知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锦州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费廷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无追索权地购买或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福费廷业务包括本行自行买入、转卖他行、包买他行以及仅为中介的四种操作方式。

(一)在自行买入方式下,本行买入出口单据,自行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二)在转卖他行方式下,本行将买入的单据转卖给包买商,由包买商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三)在包买他行方式下,本行作为包买商买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卖出的已被承兑的远期票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四)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本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第四条未经总行批准,各支行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本行不承担福费廷业务项下涉及欺诈引起的风险。

第二章授信及额度管理第六条除本行转卖他行及仅为中介方式外,福费廷业务应纳入代理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本行自行买入及包买他行方式下,占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授信额度。

第八条福费廷业务可不占用本行为客户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且不受客户信用等级限制。

第三章业务受理与审批第九条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二)属于本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第十一条在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且无不良记录;(二)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本行的软条款;(四)信用证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天;(五)信用证不属于已转让的信用证(transferred L/C);(六)如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除非开证行(保兑行)对其在确定日期的付款责任给予书面确认,不得办理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的福费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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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费廷业务的基本作法
下面以远期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买断业务为例, 简要介绍福费廷业务的叙做过程:
出口商与进口商达成以远期承兑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进出口合同, 出口商收到信用证。

出口商向其银行(出口商银行)申请叙做福费廷业务。

出口商银行对开证行资信和具体贸易背景进行审查后向出口商提出报价条件(确定融资利率和其他手续费)。

出口商接受后与出口商银行签署福费廷业务协议。

出口商发运货物, 向出口商银行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出口商银行审单无误后向开证行寄单。

开证行承兑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并向出口商银行发出承兑通知。

出口商银行在扣除贴现息和有关费用后将未到期汇票款项净额无追索权地支付给出口商。

汇票到期时, 出口商银行向承兑银行索要款项。

如承兑银行迟付款或不付款, 出口商银行自行承担有关损失。

前面提到, 福费廷业务项下银行对出口商放弃追索权的前提条件是出口商所出售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 银行通常在与出口商签订的福费廷业务协议中约定, 如因法院止付令、冻结令等司法命令而使该行未能按期收到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的付款, 或有证据表明出口商出售给该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有效票据或债权肘, 银行对出口商保留追索权。

三、福费廷业务项下债权的转让
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 既可将买断的债权保留至到期曰向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要求付款, 也可根据国家风险、承兑/承付/保付银行的资信状况及融资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政策等,在买断债权的同时或在持有一段时间后, 将未到期的债权转卖给其它金融机构, 或通过风险参与(Risk Participation) 的形式(分为融资性风险参与和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两种) 将有关风险出让给其它金融机构。

在转卖未到期债权时, 买入银行和卖出银行通常分别将转卖事实告知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

买入银行向卖出银行无追索权地全额支付贴现款项并在债权到期时向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索款。

与福费廷转卖不同的是, 风险参与的份额可为债权金额的0% 至100%,参与风险的银行不直接与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打交道, 凡事均由出让风险的银行出面, 风险参与事宜也无需通知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

融资性风险参与(Funded Risk Participation) 指参与风险的银行即时将其参与份额的贴现款项支付给出让风险的银行, 出让风险的银行在债权到期收回款项后支付给参与风险的银行其应得份额。

如债权到期后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不付款, 参与风险的银行对出让风险的银行无追索权。

非融资性风险参与(Unfunded Risk Participation) 指参与风险的银行在债权到期前并不实际向出让风险的银行支付任何贴现款项, 而是在债权到期后如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不付款, 参与风险的银行将向出让风险的银行支付其参与份额的债权款项。

因此, 非融资性风险参与类似于提供一种付款担保。

在福费廷业务项下的债权转让业务中, 出让银行与受让银行/风险参与银行之间事先通常会签署业务协议, 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出让银行必须保证其出让的债权是正当有效的, 相应的担保(例如保付银行的保证) 也是有效的。

否则受让银行/风险参与银行将有权向出让银行行使追索权。

福费廷项下的债权转让业务在一些国际化银行间较为普遍, 已经形成了一个非常活跃的福费廷业务二级市场。

这些银行通过在福费廷业务二级市场上的运作, 调整自身对特定国家、特定债务人(包括承兑/承付/保付银行) 承担的风险头寸, 并从中通过低买高卖获得利差及手续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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