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业务中的重要法律问题研究
福费廷业务管理及管理知识分析讲座

福费廷业务管理及管理知识分析讲座福费廷业务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福费廷公司,从而获得即期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福费廷业务的管理及管理知识对于企业的融资决策和资金运营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福费廷业务的特点、管理流程、管理知识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讲解。
福费廷业务具有以下特点:1.快速获得资金:相对于传统融资方式,福费廷业务可以帮助企业迅速获得资金,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问题。
2.减少坏账风险:通过转让应收账款给福费廷公司,企业能够转移账款的违约风险和坏账风险。
3.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福费廷业务能够提前收回应收账款,使得企业能够及时投入资金到新的生产和经营项目中。
福费廷业务的管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企业向福费廷公司提交福费廷申请,提供应收账款等相关资料。
2.审核:福费廷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企业的信用等级和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
3.签订合同:福费廷公司和企业签订福费廷合同,明确应收账款转让的条件和费用。
4.转让: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福费廷公司,获得即期资金。
5.回款:福费廷公司负责向客户收取应收账款,并将其中的应付款项转付给企业。
福费廷业务管理中需要掌握的知识包括:1.了解福费廷公司的资质和信用等级:企业在选择福费廷公司时,需要了解其资质和信用等级,以确保合作安全可靠。
2.计算利率和费用:企业在使用福费廷业务时需要计算利率和相关费用,以评估融资成本并做出决策。
3.控制信用风险:企业需要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制定合理的信用管理策略,以控制福费廷业务的信用风险。
4.合理安排回款计划:企业需要与福费廷公司合作,制定合理的回款计划,确保资金的及时回收和利用。
5.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福费廷业务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约束,企业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违法风险。
福费廷业务的管理及管理知识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合理的管理和掌握相应的知识,企业能够更好地利用福费廷业务获取资金,并降低融资成本和信用风险。
我国调整福费廷业务的法律规范现状及其完善

的调整福费廷业务的法律规范所存在的不足 , 并采取措施加 以完善 。 关键词 : 费廷 ; 福 法律规范 ; 现状 ; 完善
中图分类号:8 1 F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 0—42 20 ) 104— 5 1 2 “ ri g 一 词 的 音 译 , f ft ” o ai n
一
、
目前我 国尚无直接规范福费廷业务的专 门法律
收 稿 日期 :2 0 — 8 3 06 0 — 1
作者简介 : 莫崇武 ( 95 , , , 西阳朔人 , 17一)男 壮旅 广 经济师 , 供职于 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区分行 。
谢 琳 ( 96 , , 17 一) 女 广西 贺州人, 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广 西区分行 。
廷 业 务 中的应 收账 款 如果 涉及 到这 个 问题 ,当事 人 应 予 以注意 。
人可免除承兑和付款的保证责任的规定 ,相反却在
《 票据法 》 3 第 7条中规定 :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 “
后 ,即承担保 证其后 手所 持汇票 承兑和付款 的责 任。 那么背书人的这种保证责任能否通过在票据上 ”
“ r i g 一词源 自 ff t ” oa i n 法语 “ f f t 意指 “ a o a ”, ri 放弃权
规范 , 当福费廷业务适用 中国法律时 , 国现行 的民 我 商事 、 经济金融等方面的法律 、 法规及规章便成为调 整福费廷业务的法律规范。我 国银行或 出口商从事 福费廷业 务要受 到以下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的调整 :
适用 的准据法。与《 民法通则 》 相比, 合 同法》 《 对债
权转让有 了更明确的规定 ,为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基
础的福费廷业务 的开展提供 了法律依据 。《 同法 》 合
我国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对我国商业银行福费延业务的法律特征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阐述。
并据此从票据追索权、保付签字、涉外问题、电子签名四个方面提出应对建议。
标签:商业银行;福费廷;法律问题1福费廷业务概述1.1福费廷业务的定义福费廷一词源于法语“aforiait”,含放弃权利的意思。
可以把福费廷定义为一种以无追索形式为出口商贴现远期票据的金融服务,是指出口商把经过进口商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无追索权的给予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或大型金融公司进行贴现,提前获得现款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
1.2福费廷业务的法律特征根据福费廷的普遍定义及国内外各银行及专业福费廷机构的实践来看,福费廷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福费廷合同独立于进出口商间基础的买卖合同。
(2)福费廷交易的标的物是票据。
(3)无追索权是福费廷交易的基本特征。
2我国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中的法律问题2.1票据无追索权背书的效力问题福费廷业务的法律本质是远期债权的变现和无追索权的票据买卖。
在福费廷市场上,出口商必须得到一种承诺,那就是未来善意持票人不得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
为此,福费廷市场上采用无追索权背书,这种行为在各国票据法上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纵观我国《票据法》的立法,没有任何关于背书人可免除承兑和付款的保证责任。
2.2票据保付签字的法律问题福费廷作为一种新兴的国际贸易融资手段,其罪显著的特征在于“无追索权”贴现。
这种无追索权的特性使得交易风险很大,大多数包买商愿意接受福费廷业务往往是基于担保人的信用。
因此。
担保是福费廷业务的又一关键。
保付签字是担保的一种形式。
(1)保付签字的非独立性。
首先,由于保付签字是直接在票据上签字,它容易随票据一起转让,这就意味着保付签字自身缺乏独立性。
如果此票据被判定无效,则保付签字也随之无效。
(2)法律适用、司法管辖权问题。
福费廷业务中的当事人有时希望表明诸如法律适用、司法管辖权、当事人权责等问题。
福费廷的法律问题分析

福费廷的法律问题分析福费廷是指一种融资方式,是企业通过借款人(通常是国外进口商)将其未来应收账款卖给内外部的融资人,来获取资金快速周转的一种方式。
在福费廷中,法律问题也是存在的。
本文将从协议明细、适用法律和违约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说明。
协议明细方面,福费廷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具体的资金流向等。
如在下文中提到的西班牙案例中,多家企业将应收账款卖给同一家福费廷公司,导致企业之间产生了重叠的争议。
适用法律方面,不同国家对于福费廷所适用的法律也存在差异。
如美国法律中对于福费廷有明确的规定,而中国法律尚未完全明确福费廷的法律地位。
因此,企业在选择福费廷的融资方式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以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违约问题方面,福费廷融资中也存在违约的风险。
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或偿还金额不足,则将导致融资人的损失。
如下文中提到的英国案例,一家福费廷公司在企业未能按时偿还借款的情况下采取了法律手段进行追讨,但最终结果仍需依法判决。
以上是福费廷的法律问题方面的分析,下面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第一例:西班牙案例西班牙多家企业将应收账款卖给同一家福费廷公司,导致企业之间产生了重叠的争议。
各企业之间围绕福费廷公司的资金流向、应收账款金额等问题产生了纠纷,并最终被推到法院进行解决。
此案例提醒福费廷公司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应收账款的来源和金额等重要信息,避免企业之间发生纠纷。
第二例:英国案例英国一家家具公司在发生困难时将应收账款卖给一家福费廷公司。
但在该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的情况下,福费廷公司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讨。
公司坚称福费廷公司早已知晓公司存在的困难,并应对给予帮助,但对方并未如此做出。
最终,法院认定福费廷公司有权追讨相应借款。
此案例提醒企业需要在福费廷融资前评估自身资金状况,确保能够按时偿还借款,避免纠纷发生。
第三例:日本案例在日本的福费廷交易中,卖方的账款被透支并退换给贷款人。
福费廷业务研究

3、A企业获得了及时充足的资金流,降低了财务成本,提高了利润率。同时, 通过债权转让,A企业避免了汇率波动和资金占压的影响。
4、与非洲客户的贸易往来继续进行,但A企业的收款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经验教训:
1、福费廷业务可以有效解决出口商面临的收款风险和财务压力。但在实际 操作中,选择合作对象时需谨慎评估其信用状况和经营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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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周期缩短:采用电子化采购系统后,该企业的采购周期从原来的30 天缩短至10天,大大提高了采购效率。
3、库存成本降低:通过实施先进的库存管理技术,该企业成功降低了库存 成本,并实现了对库存积压的有效控制。
4、应付款管理效率提高:采用电子化支付方式后,该企业的应付账款支付 周期从原来的10天缩短至3天,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周转率。
一、第三方物流企业业务流程现 状
第三方物流企业是指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其业务流程主要包括订单接收、 仓储管理、运输管理、配送管理、信息反馈等环节。然而,传统的业务流程存在 一些问题:
1、订单处理不规范。传统的订单处理方式存在信息不对称、沟通不畅等问 题,容易导致订单处理效率低下、客户满意度不高。
4、增强企业竞争力。通过对业务流程进行再造和优化,可以提高企业的整 体运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四、结论
本次演示基于业务分级的角度,探讨了第三方物流企业如何进行业务流程再 造。通过对业务流程进行分级并采取相应的优化措施,可以提高业务处理效率、 提升客户满意度、降低运营成本并增强企业竞争力。因此,基于业务分级的第三 方物流企业业务流程再造研究与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2、信用风险降低:福费廷业务可以有效地降低信用风险。因为出口商将应 收账款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这些机构会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严格的 审查,从而降低出口商的信用风险。
国际贸易中福费廷债权让与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国际贸易中福费廷债权让与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国际贸易中福费廷债权让与法律问题研究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福费廷作为一种外贸融资方式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福费廷是指出口商通过将其到期未付的货款向银行转让,即将其从应收账款中折让出一部分转让给银行,以获取现金流的融资方式。
然而,在福费廷交易中,债权的让与问题成为一大难点,因为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商业惯例、风险控制等多方面问题。
因此,本论文旨在对国际贸易中福费廷债权让与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解决福费廷交易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参考意见。
同时,也将有助于提高我国外贸企业的风险意识,加强福费廷交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研究内容:1. 福费廷交易概述(1)福费廷交易定义及流程(2)福费廷交易的优缺点分析2. 福费廷债权让与法律问题(1)福费廷债权的性质(2)福费廷债权让与的法律适用问题(3)福费廷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问题3. 福费廷交易风险控制(1)福费廷交易的风险类型(2)福费廷交易的风险评估(3)福费廷交易的风险管理措施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福费廷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国际条约和商业惯例进行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分析福费廷交易中的债权让与情况和其对风险控制的影响,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
同时,为了支撑文献和实证研究,本研究也将开展调查问卷和专家访谈等方式,以提高研究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预期目标和成果:通过本研究,预计能够分析国际贸易中福费廷债权让与的法律问题,探究福费廷合同的风险控制措施,为外贸企业在福费廷交易过程中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和指导。
同时,也将为福费廷交易的风险管理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提高福费廷交易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效率。
我国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4[1].30)
![我国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4[1].30)](https://img.taocdn.com/s3/m/757e7f4bfe4733687e21aa63.png)
摘要随着世界各国间贸易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结算业务的不断发展,作为在结算业务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新业务——贸易融资,其方式越来越趋于多样化。
在新型贸易融资方式中,福费庭业务的产生,为贸易企业中长期融资提供了便利。
同时,此项融资业务的出现也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福费庭作为一种灵活、简便、有效的融资方式,在国际市场上发展非常迅速,其对推进我国出口结构优化,改善企业资金流动状况和加速我国银行国际化的进程都有着重要作用,是我国贸易融资发展的必然趋势。
本文在分析福费廷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我国开展福费廷业务的必要性,提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福费廷业务存在的问题,如商业银行信用和能力不足、商业银行缺乏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我国票据市场不发达、进出口企业对福费廷缺乏全面的认识等。
针对上述问题,论文最后基于商业银行、政府和企业的角度,提出了加快我国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发展的几点对策建议。
【关键词】福费廷业务商业银行票据市场AbstractAs international trade transations become numerous,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is developing very fast.Meanwhile international trade financing,which comes into being based on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are taking place great changes. More and more new trade financing methods are occurring.Forfaiting is one of these unconventional methods. It facilitates export-import corporations for medium long-term trade financing.In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as a flexible and convenient and efficient financing methods , forfaiting is developing very fast. To promote china's export structure, improve the business capital flow and accelerate the process of our international ,forfaiting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our trade finance, it is the inevitable trend of development.However, in view of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forfaiting business ,it still faces many problems,such as commercial bank credit and lack of capacity, commercial banks lack the appropriate risk warning mechanism, developed China's paper market, import and export enterprises lack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such Forfaiting. Based on the analysis on the basis of the theory of Forfaiting,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need to carry out the business of forfeiting,and proposed the problems of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of China's forfaiting business ,in view of above problems,this paper comes up with some suggestions to speed up the development of Forfeiting.【关键词】Forfaiting Commercial Banks Development Status Import and export enterprises目录1.引言1.1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11.2国内外研究现状11.3本文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32.福费廷业务概述2.1福费廷业务的概念和业务流程42.2福费廷业务的特点分析63.我国利用福费廷融资方式的必要性分析3.1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福费廷业务的必要性 83.2国内银行开展福费廷业务的现状 104.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福费廷业务面临的主要问题4.1商业银行自身存在的问题 114.2来自商业银行外部的问题 135.加快我国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发展的建议5.1基于商业银行的角度 145.2基于政府和企业的角度 15参考文献17致谢18我国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引言1.1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贸易融资的方式越来越趋于多样化,各种新型的贸易融资方式也有了广阔的市场需求。
我国开展福费廷业务的风险及对策

我国开展福费廷业务的风险及对策福费廷业务(Forfaiting)是一种国际贸易融资方式,通常用于解决出口方或者进口方在贸易过程中遇到的经营性融资困难。
尽管福费廷业务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开展福费廷业务仍然存在着一些风险。
本文将探讨我国开展福费廷业务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信用风险是福费廷业务的主要风险之一。
在福费廷业务中,如果进口方无法按时支付相关款项,出口方就面临着潜在的损失。
对于国内福费廷提供方来说,如何识别并评估进口方的信用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降低信用风险,福费廷提供方可以通过多种手段来减少风险,例如要求进口方提供担保,与信用评级机构合作进行风险评估,或者选择与信誉良好的企业进行合作。
其次,操作风险是另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福费廷业务涉及到多个环节,包括合同签订、文件传递、资金划付等。
如果在操作过程中出现错误或者失误,可能导致贸易双方的利益受损。
为了降低操作风险,福费廷提供方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流程和控制措施,确保所有操作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同时加强培训和监督,提高员工的操作水平和风险意识。
此外,市场风险也是福费廷业务中的一项重要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指的是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
在福费廷业务中,利率和汇率的波动可能对交易双方带来损失。
对于福费廷提供方来说,可以采取一些对冲策略来降低市场风险,例如使用利率互换等金融工具,或者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一定的汇率保护措施。
最后,法律风险也是福费廷业务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福费廷业务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各国的法律体制和司法实践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在开展福费廷业务时,必须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福费廷提供方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咨询,并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以确保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有效性。
总之,我国开展福费廷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但是通过加强风险评估和管理,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可以降低风险并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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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福费廷业务中的重要法律问题研究□干 雪 高福罡 一、福费廷业务的起源及概念福费廷业务起源于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东西方贸易,当时整个欧洲的物资极端缺乏,东欧各国需要从美国购进大量谷物,但又因外汇短缺而需要对方给予资金融通,在这种背景下,富有长期融资经验的瑞士苏黎世银行率先开创了福费廷业务。
到了60年代期间,世界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革,买方市场逐渐形成,买方要求卖方提供越来越长的融资期限,以至于超出卖方的经济实力和承受风险的能力,福费廷作为中长期融资方式的优点在这种背景下得到体现,1965年,瑞士信贷银行成立了一个附属机构———苏黎世融资公司,正式经营福费廷业务,这是国际性大银行所成立的第一家福费廷公司。
进入80年代后,由于第三世界国家受债务危机的影响,再加上国际局势动荡不安,使得许多买主由于资金问题违约,正常的银行信贷受挫,出口信贷保险公司也不得不缩小承保险别和赔付范围,在这种情况下,福费庭以其独特的融资功能得到长足发展,并迅速扩展到欧洲、亚洲及全世界。
现在,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际商业银行都在提供福费廷业务,但瑞士在这一方面长期保持着领先地位。
尽管福费廷业务在上个世纪40、50年代就已产生,但人们对福费廷这一专业术语并不熟悉。
福费廷一词来源于法语的forfait,是英文forfeiting 的音译,该词含有“放弃权力”的意思。
目前学界对福费庭业务并未形成统一的定义,我国银行界对福费廷的解释是:指包买商(银行)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买断,由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确定的远期债权或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或保付的,由出口商出具的远期汇票或由进口商出具的远期本票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
二、基础合同与福费廷协议的关系在探讨解除合同与福费廷协议的关系前,有必要对福费廷业务中各当事人的关系进行梳理,福费廷业务中会涉及多方当事人,主要有出口商、进口商、担保行、包买商,这些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11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21进口商和担保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
31进口商和包买商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只是包买商在决定办理福费廷业务之前进口商需向其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或其他手续文件。
41出口商与包买商之间的福费廷协议关系。
51包买商与担保行实质上是担保合同的受益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在出口商履行不能的情形下,担保行承担第一位无条件的并且是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
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是福费廷业务中的基础合同。
进出口商之间在基础合同中约定了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等条款,值得注意的是,在福费廷业务下的基础合同中,进口商和出口商往往会根据包买商的报价达成有关延期支付和分期付款的条款,这种条款对包买商和进口商有约束力,进口商会依据该条款开出票据进行支付。
出口商和包买商之间是票据的买卖关系,他们的权利义务根据福费廷协议确定,福费廷协议又称票据包买协议,是福费廷业务的核心法律文件。
不同的包买商对福费廷协议的格式要求有所不同,有繁有简,中国工商银行的协议书就只约定:双方对远期信用证采用福费廷方式,其他内容以福费廷业务申请书为准。
相比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福费廷协议要详细得多(见附录)。
考察了若干大银行的福费廷协议文本后,福费廷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项目概况、债权凭证及凭证的交付、贴现金额、货币种类和期限、贴现率以及承担费率、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违约事件及其处理、生效条款、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条款等等。
但是,福费廷协议是出口商与包买商之间的合同,应体现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福费廷是票据买卖和担保的有机结合,双方完全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充分协商后确定协议的内容,并没有任何法律强制条款。
就二者的关系而言,虽然福费廷协议是在买卖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并为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服务,但福费廷协议是独立的合同,一旦订立就与买卖合同相分离,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关系。
三、无追索权及其例外11无追索权的性质及实现形式票据法上的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到期前不获承兑或因其他法定事由,并在行使或保全其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追索权本身是一种期待权,是为补充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持票人只有在行使第一次权利没有得到实现时才能行使,而且行使追索权必须要满足法定条件,即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
福费廷协议本质上讲就是一个票据包买协议,福费廷中的无追索权与票据法上的追索权息息相关,它是指由包买商承担本应当由出口商承担的出口贸易中的诸种风险,在担保行或进口商不能履行或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形下,不能向出口商进行追索,同样在福费廷二级市场上的次级包买商也要受到无追索权的限制。
在福费廷业务中,各出口商实现无追索权的方式是不同的,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出口商在票据上背书时加注免除担保责任的文句,如记载“无追索权”、“不得向我追索”等等,这种方式称为无追索权背书;另一种是包买商承诺放弃追索权。
包买商从出口商处包买票据时,主动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在所购的债权凭证遭到拒付时,无论有无法定权利均不对出口商行使追索权。
21无追索权的法律效力首先,对于无追索权背书,《I F A 国际福费廷规则》认为,能否有效排除追索权将取决于当事人选择适用于交易的管辖法律的立场。
英美票据法中,汇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都可以在票据上做免除担保责任的背书;本票的出票人虽不可以做免除担保责任的记载,但背书人可以。
按照这种规定,无论以汇票还是本票作为债权凭证,出口商总可以借无追索权背书免除票据责任。
而《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则严格区分了出票人和背书人来规定:汇票和本票的出票人免除担保付款责任的记载视为未记载,而背书人可以做这种记载。
日内瓦法系大部分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都做这样的规定。
在这种制度下,如果一汇票作为债权凭证,出口商的出票人身份使其不能进行无追索权背书;如果以本票为债78F I N ANC E&ECONOM Y 金融经济权凭证出口商仅仅是背书人,便可采用无追索权背书。
基于这种差别,出口商更倾向于使用本票。
我国《票据法》对无追索权背书持否定态度。
《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因此,在我国免除追索权作为背书所附的条件,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
这对我国开展福费廷业务构成了一定的法律障碍。
其次,对汇票、本票以外的债权凭证,通常由包买商作出放弃追索权的书面承诺。
从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来看,追索权作为持票人的一项权利,是否行使由权利人自行决定,持票人自愿放弃追索权的行为,并未受到法律明确禁止,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承认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但是,这种书面承诺只能产生民法上的效力,就汇票和本票而言,出口商仍要承担票据法上的担保责任,因此,虽然包买商处于资信不会对出口商追索,仍存在潜在的法律问题。
31无追索权的适用范围及例外情况无追索权条款可以使出口商免除票据责任,但是如果其适用范围过宽,无论出口商是否有过错,都可以解除其一切责任,那么在债权到期不能获得付款的情况下,包买商就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因此无追索权条款并不能使出口商据以解除一切责任,其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恶化,国外进口商或国外银行破产时,包买商不能行使追索权;二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面临外汇管制、政府更迭或战争等因素,国外进口商或国外银行无法履行付款责任时,包买商不能行使追索权。
在福费廷实务中,包买商为尽可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通常会要求出口商在福费廷协议中作出某些陈述和保证,出口商一旦违反,就不再享有无追索权待遇,所以,这些陈述和保证相当于为无追索权设定了前提条件。
从国内外福费廷业务实践来看,对于无追索权的前提条件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不同的包买商也可能有不同的要求。
通常,出口商向包买商陈述和保证:应收账款产生于真实、合法的基础贸易,并且真实存在,没有任何权利瑕疵,本身具有可转让性且转让人有权转让该项应收账款等;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订入其他陈述与保证,其类型和性质没有限制,通常对于市场经济越不发达的国家,要求越严格。
当然,上述陈述和保证即使全部满足,无追索权也不是绝对的,也就是说,出口商不受包买商追索是有条件的。
实践中,当事人会在福费廷协议中对这些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更多的情况下这些条件是隐含在其他一些条款中的。
在实践中,可以总结出以下三种包买商保有追索权的情形:债权凭证无效;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所在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的签字无效等所导致担保无效的情形;票据买卖所涉及的基础合同与福费廷协议中的陈述有实质性的不同。
因此,无追索权条款并不能解除出口商的一切责任,其意义仅在于可以免除出口商对进口国家的国家风险、资金转移风险、进口商与票据付款人及担保人的信用风险、汇率风险以及利率风险、进口商破产风险的责任。
四、担保法律问题11担保的产生对于包买商而言,对出口商无追索权,并且对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及清偿能力也无法进行正确的评估,因此,恰当的担保就成为包买商避免风险甚至选择办理福费廷业务的重要因素。
福费廷项下的担保仍然要遵循担保的一般原理,通常以进口商向担保人提出申请,担保人接受申请为前提,由进口商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负责办理担保事宜,对担保人支付保费,他们之间是委托担保关系,其权利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来确定。
原则上,包买商决定办理福费廷业务之前需要对进出口双方的基础交易以及关于融资安排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尤其是担保银行的基本情况,包买商需要确认对担保银行本身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是否有足够的信用额度,在有些国家只有少数银行能够有权出具担保等等。
包买商对担保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续做该项业务。
在福费廷合同签订之前,出口商应明确说明担保方式,是提供保付,或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一旦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一经开出,包买商只能审核其格式与条款的可接受性,有时包买商不能接受出口商已经认可的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条款,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出口商应提早要求包买商确认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格式与条款。
对于担保人的资格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担保人是进口商所在地经营国际金融业务的大银行,在少数情况下是进口商所在地以外的银行或离岸银行,个别情况下甚至可以是包买商所能接受的进口商政府机构。
由于福费廷项下的担保对担保人本国而言是一种对外担保,因此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对这种担保实行严格的管理。
通常情况下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根据我国《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我国可以提供对外担保的担保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金融机构);另一类是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非金融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此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充当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