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1.前言福费廷业务是商业银行开展的一项融资业务,是指客户通过委托商业银行向其境外合作伙伴(卖方)支付货款的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并由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国际贸易融资手段。
本文旨在制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规范商业银行的福费廷业务操作,加强风险控制,提高业务效率,保障客户利益。
2.业务流程2.1 开户及授信客户在开展福费廷业务前,首先需要在商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并经过授信审核,确定可用授信额度。
同时,商业银行需要核实卖方的信用状况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明确业务流程和责任义务。
2.2 合同签订及仓单核对在合作伙伴确认订货后,客户与卖方签订贸易合同,约定货款及交货方式、时间和地点等细则。
并将仓单等单证提供给商业银行核对。
2.3 发起福费廷业务客户将合同、单据等相关信息提交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审核确认后,发起福费廷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在48小时内发出通知书,告知卖方即日起享有福费廷服务,并提供相关的支付、保险、货物跟踪等服务。
2.4 货物运输及验收卖方根据合同约定运输货物,客户应当根据货物运输情况及时支付福费廷款项,并根据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检验验收。
商业银行应当对货物运输、保险、验货等情况进行跟踪和确认,并及时做出结果通知客户和卖方。
2.5 偿还融资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期限一般为60~90天,客户应当在融资期限届满前偿还融资款项。
商业银行应当妥善管理融资款项,并及时提醒客户偿还融资款项。
如客户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融资,商业银行将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3.风险控制3.1 信用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卖方进行严格的信用风险管理,控制业务风险。
对于信用状况较差的客户和卖方,商业银行应当适当加强押品要求或减少融资额度。
3.2 跟踪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货物运输、验货、融资偿还等环节进行跟踪和确认,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
如发现风险,商业银行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风险管控。
人民币NRA福费廷业务操作流程

1、你行为境内母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在你行开立人民币NRA账户。
2、你行为境内母公司开立人民币远期LC,开证申请人为境内母公司,受益人为境外人民币NRA主体(关联公司),开证行、通知行、交单行都为你行,你行承兑。
3、你行向人民币NRA主体提供福费廷融资服务,将你行承兑的汇票向包买商询价后卖出,汇票为你行己行承兑,向NRA客户主体提供福费廷服务时可纳入低风险业务,不用单独为其核定授信。
4、包买行融资款项通过你行划入NRA主体的人民币NRA账户(此种属于不鼓励做法),或者直接指示包买行将融资款项支付至指定客户。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信誉,出口的货物和出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口商须为信用证和托收项下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的所有人。
(五)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应占用承兑行在我行的单证额度以及承兑行所在国的国家授信额度。
承兑行与我行各项业务往来记录良好。
(六)办理进口票据包买业务,信用证应已经我行承兑或承诺付款;交单行有明确的贴现要求。
第四章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报价第七条福费廷业务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外询报价:(一)若承兑行为境内中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或一级分行授权的二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以下简称有权询/报价行);(二)若承兑行为外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
第八条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一)经办行应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综合报价。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
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
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
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
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
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福费廷业务流程

福费廷业务流程福费廷业务是一种国际贸易融资方式,通常用于进口商向外国供应商采购货物时使用。
在福费廷业务中,进口商可以通过银行向外国供应商支付货款,而银行则向供应商承诺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的金额。
这种方式可以帮助进口商获得所需的货物,同时也可以帮助供应商获得及时的货款,是一种双赢的贸易融资方式。
福费廷业务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签订合同,首先,进口商和外国供应商需要签订采购合同,确定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交货期限等内容。
合同中需要包含福费廷条款,明确福费廷业务的具体安排。
2. 提交申请,进口商需要向银行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申请中需要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据,以便银行审核。
3. 银行审核,银行会对进口商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合同的真实性、货物的可行性、供应商的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估。
如果审核通过,银行会进一步与外国银行或福费廷机构联系,开展业务合作。
4. 开立信用证,银行会根据审核结果,为进口商开立福费廷信用证,向外国供应商承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的金额。
同时,银行会要求外国供应商将货物装运,并提供装运单据。
5. 资金支付,在货物装运后,银行会根据信用证的约定,向外国供应商支付货款。
外国供应商可以凭借银行的付款承诺,向其供应商支付货款,从而完成货物交易。
6. 结算清理,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需要对货物进行检验,确认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同时,进口商需要向银行偿还货款,并支付相应的福费廷手续费。
福费廷业务流程相对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和多方合作,需要各方充分理解业务流程,遵守合同约定,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同时,银行在开展福费廷业务时,也需要对进口商和外国供应商的信用状况进行充分评估,降低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总之,福费廷业务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可以帮助进口商和外国供应商实现互利共赢。
通过合理的业务安排和合作,可以有效降低贸易风险,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希望各方能够充分了解福费廷业务流程,合作愉快,共同发展。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锦州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费廷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无追索权地购买或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福费廷业务包括本行自行买入、转卖他行、包买他行以及仅为中介的四种操作方式。
(一)在自行买入方式下,本行买入出口单据,自行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二)在转卖他行方式下,本行将买入的单据转卖给包买商,由包买商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三)在包买他行方式下,本行作为包买商买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卖出的已被承兑的远期票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四)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本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第四条未经总行批准,各支行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本行不承担福费廷业务项下涉及欺诈引起的风险。
第二章授信及额度管理第六条除本行转卖他行及仅为中介方式外,福费廷业务应纳入代理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本行自行买入及包买他行方式下,占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授信额度。
第八条福费廷业务可不占用本行为客户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且不受客户信用等级限制。
第三章业务受理与审批第九条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二)属于本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第十一条在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且无不良记录;(二)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本行的软条款;(四)信用证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天;(五)信用证不属于已转让的信用证(transferred L/C);(六)如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除非开证行(保兑行)对其在确定日期的付款责任给予书面确认,不得办理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的福费廷业务。
国际结算第八章福费廷业务..

2.谈判和签约
这一阶段主要包括进出口商谈判成交和出口商与融资商签 约。出口商根据自己的销售意图及由于采用福费廷方式而 增加的成本计入货价后形成的方案,与进口商进行谈判, 并将采用福费廷方式结算的考虑通知进口商,进口商也需 要明确由于采用福费廷方式,自己可获得延期和分期付款 的安排,在有利于克服现汇不足的困难的同时,进口货物 的价格也相应有了提高,需要全面权衡。此外,出口商还 要向进口商提出担保银行的问题,要求进口商能及时向银 行申请担保,并明确担保的方式是提供银行保函还是在票 据上加具保证。进口商根据双方的协商意见,向银行申请 为进口商的付款作出担保或保证,并被银行所接受。进口 商将担保银行及担保的情况通知出口商。出口商随即将担 保行及担保情况转告融资商,并得到融资商的认可。至此, 进出口商可正式签订贸易合同,出口商也可以与融资商正 式签约。
可融资单据—汇票
Per Aval for Account of the Drawee For Acceptanc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mount ________________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At/On ____________________for value received, pay against this Bill of Exchange to the order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he sum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ffective payment to be made i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without deductions for and free of any taxes, duties or imposts of any nature. This Bill of Exchange is payable at __________________. Drawn on: Drawer: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福费廷操作规程规定

福费廷操作规程规定福费廷操作规程是指福费廷交易中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规定,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2. 申请授信:卖方向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申请授信,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公司背景、贸易伙伴及往来业务情况等。
3. 授信评估: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对卖方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其信用及可靠性。
4. 开立信用证(L/C):买方发出信用证以保证支付货款,并将信用证发送至福费廷服务提供商。
5. 开立福费廷申请:卖方向福费廷服务提供商提交福费廷申请,包括相关文件、资料和要求。
6. 审核申请: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对卖方提交的福费廷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7. 发放融资: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确认卖方的福费廷申请符合要求后,向卖方发放融资。
8. 销售货物: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发运给买方。
9. 提交单据:卖方将货物运输单据、发票等相关文件提交给福费廷服务提供商。
10. 确认文件: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审核卖方提交的文件,确认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11. 买方付款: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向买方发送付款通知,要求买方按照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的指示进行付款。
12. 催收付款: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督促买方按照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的要求及时付款。
13. 买方付款确认:福费廷服务提供商收到买方付款后,将款项划付给卖方,并向卖方发送付款确认。
14. 结算福费廷款项: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向卖方结算福费廷款项,扣除服务费用后将余款划付给卖方。
15. 福费廷结束:福费廷交易全部完成,交易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最终结算,并确认福费廷交易的结束。
二、福费廷操作规定:1. 合法合规:福费廷交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
2. 信用评估: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应对申请方的信用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
3. 文件真实性:福费廷交易所涉及的单据和文件必须真实、有效。
4. 付款条件:福费廷服务提供商负责向买方确认付款条件,以及向卖方确认付款情况。
5. 保密原则: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应对交易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并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
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
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
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
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
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第三章办理福费廷业务的条件第六条办理福费廷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银行已承兑,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银行已承诺付款,托收项下远期票据银行已保付加签;(二)汇票或应收账款计价币种应为我行可接受的货币;(三)福费廷业务项下的基础交易无瑕疵;(四)办理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出口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出口的货物和出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口商须为信用证和托收项下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的所有人。
(五)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应占用承兑行在我行的单证额度以及承兑行所在国的国家授信额度。
承兑行与我行各项业务往来记录良好。
(六)办理进口票据包买业务,信用证应已经我行承兑或承诺付款;交单行有明确的贴现要求。
第四章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报价第七条福费廷业务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外询报价:(一)若承兑行为境内中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或一级分行授权的二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以下简称有权询/报价行);(二)若承兑行为外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
第八条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一)经办行应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综合报价。
(二)计算自营福费廷或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实际融资期限时,应根据对承兑行的收汇考核记录,在贴现期限上适当增加宽限期,宽限期一般为3-5天。
(三)对从客户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的福费廷业务,我行可按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收取承诺费。
承诺期限为自营福费廷项下客户或二级市场福费廷卖出行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的期限。
第九条代理福费廷业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包买银行的报价确定,一般在包买银行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第五章福费廷业务流程第一节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流程第十条业务申请办理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客户应向经办行提交福费廷融资申请书,向经办行咨询福费廷价格,提供相关的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信用证正本及修改复印件、信用证或托收项下全套单据的复印件;(二)承兑行的正本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电文或已经承兑/保付加签的汇票正本;(三)我行或包买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办理自营福费廷,经办行客户部门应按上述第三章规定的条件对出口商的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该笔业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及客户资信情况等。
第十二条业务询报价。
办理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经办行应按第七条的规定将相关业务资料提交有权询价行国际业务部门进行询价。
我行报价确定后,经办行应通知客户。
第十三条签订合同办理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经办行应与出口商签定福费廷融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款项发放(一)办理自营福费廷业务,我行收到承兑行的加押承兑报文并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将扣除了贴现利息和相关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的款项支付给出口商,并向出口商出具福费廷融资确认书。
同时通知承兑行我行已买断款项(参考报文格式见附件1),到期向我行付款。
(二)办理代理福费廷业务,我行应根据福费廷业务协议向包买银行提交相关单据,并通知承兑行我行已将款项让渡给包买银行。
经办行在收到包买银行的款项后,将扣除我行应得的代理费收入、相关手续费收入及其它费用后的金额支付给出口商,并向出口商出具福费廷融资确认书。
第十五条款项收回(一)办理自营福费廷业务,在款项到期日前,经办行应及时提示承兑行付款。
(二)办理代理福费廷业务,如到期日承兑行向我行付款,经办行应及时将款项付给包买银行。
第二节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流程第十六条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一)业务询报价。
有权报价行国际业务部门收到卖出银行询价及其提供的包括承兑行、单据币种和金额、款项到期日、交易货物品名等相关业务信息后,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报价并回复卖出银行。
卖出行如同意我行报价,应向我行发送SWIFT报文(或有签字或盖章的传真)确认。
(二)款项发放。
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经审批后,经办行应审查卖出银行给我行的款项让渡加押报文(参考报文格式见附件2)及其向承兑行发送的告知其款项让渡事项的SWIFT报文(参考报文格式见附件3,应有签字或盖章),按照约定的日期在扣除有关费用后向卖出银行付款,同时向其发送SWIFT报文(参考报文格式见附件4)确认已付款,并说明如承兑行到期日直接向卖出行付款,卖出行应将款项及时归还我行。
第十七条福费廷卖出业务(一)业务询报价。
经办行应按第七条的规定向有权询价行国际业务部门询价,并提供承兑行、单据币种和金额、款项到期日、交易货物品名等相关业务信息。
有权询价行国际业务部门根据经办行提供的有关业务信息向买入行询价,确定报价后回复经办行。
(二)经办行应按照买入银行的要求提交相关的业务材料,并以SWIFT报文通知承兑行款项让渡事项,到期款项直接付给买入行。
(三)收到福费廷卖出款项后,经办行应归还我行已办理的福费廷业务款项。
第十八条款项收回(一)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情况下,如信用证中有索偿条款,在到期日前三个银行工作日内,经办行应通知卖出银行及时向偿付行索偿;如信用证中无索偿条款,经办行在业务到期日没有收到款项,应及时要求卖出银行协助我行向承兑行催收。
如我行在业务到期日直接收到承兑行的付款,经办行应于收到款项当日以SWIFT报文通知卖出行。
(二)福费廷卖出业务项下,如到期日承兑行向我行付款,经办行应及时将款项付给买入行。
第三节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流程第十九条进口票据包买业务项下,我行既是开证行,又是票据或应收账款的包买行。
我行买入自己承兑的款项后,开证申请人到期仍应向我行偿还信用证项下款项。
如开证行和包买行分别为我行不同分行,包买行应在向开证行了解相关交易情况后再办理票据包买手续。
一旦开证申请人违约迟付,开证行应承担信用证项下到期付款责任。
第二十条进口票据包买业务的申请人应为信用证项下交单行,申请形式以信用证交单面函或SWIFT加押报文为准。
第二十一条进口票据包买业务可与开证业务一并审批,也可在信用证开出后审批。
(一)与开证业务一并审批的,经办行在开证前提出拟办理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意向,按照相关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进口票据包买业务不重复占用相应的开证额度,办理进口票据包买业务的同时释放开证额度。
1、审批同意后,信用证报文中应加入办理进口票据包买意向的类似语句和汇票缮制要求(也可在开证后另行缮制报文):We are prepared to discount the due amount less our interest and charges before maturity once the documents have been accepted by us without recourse except for any kind of fraud or fraudulent activities of the beneficiary and court injunction, upon the specific instructions of the presenting bank. All discount charges are for the account of the presenting bank/beneficiary.Drafts should be made "Pay to order of XX (beneficiary)", if any.2、我行收到交单行书面(交单面函或SWIFT报文)贴现要求后,我行在向交单行发送承兑电文同时进行报价。
报文应明确要求交单行以SWIFT加押报文方式确认其信用证项下的权利全部转让给我行以及我行在欺诈或法院止付令情况下的追索权(参考报文格式见附件5)。
3、如交单银行接受我行报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SWIFT 加押报文确认,经办行按实际贴现天数在扣收贴现利息及信用证业务相关费用后向交单行付款。
(二)信用证开出后申请的,按照低信用风险业务流程审批。
1、交单行提交的远期汇票收款人为受益人的,经办行应审核交单行在交单面函或SWIFT报文中是否指示我行包买票据。
后续操作流程参照本条第(一)2—3款有关规定办理。
2、交单行提交的远期汇票收款人为其自己的,经办行应向开证申请人提示,在其书面确认放弃在任何情况下申请法院止付令权利的前提下,方可参照本条第(一)2—3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经办行应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在信用证项下款项到期前,应及时提醒进口商按期偿付我行相应款项。
第六章福费廷业务管理第二十三条协议管理办理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应由总行或经总行批准的一级分行与代理行签订福费廷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