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xx总发〔xx〕244号,xx 年12月1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管理,规范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进一步完善服务品种,满足客户多层次的融资需求,促进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以及本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又称包买票据。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以下简称福费廷)业务作为卖方贸易融资的一种方式,特指在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我行应卖方要求无追索权地买断经开证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
我行目前与协议方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基本条件(一)卖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在我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与我行保持稳定的结算业务往来,信誉良好,结算记录正常;(二)叙做福费廷业务的结算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四条我行办理福费廷融资的业务范围信用证类型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且经开证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承付电文/到期付款确认书)。
第二章操作程序第五条接受申请客户填写我行规定格式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向我行提出无追索权融资申请,我行在接受客户申请后,对客户贸易背景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融资意向。
第六条价格确定在与卖方初步确定融资意向后,根据业务情况,总行国际业务部通过计划财务部向我行协议方询价,确定包买价格,在协议方提供价格(含其他相关费用或预先扣费)的基础上,我行将最终价格报给客户,在收到客户书面确认后,正式操作此项业务。
第七条签订合同协议(一)在确认叙作福费廷业务后,与第一次来我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卖方签订《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合同》(见附件2),并要求卖方提供经其签字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确认书》(见附件3)及有关资料;(二)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协议方提供包买协议,我行审核认可协议内容后,由有权人签署后提供给我行协议方。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信誉,出口的货物和出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口商须为信用证和托收项下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的所有人。
(五)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应占用承兑行在我行的单证额度以及承兑行所在国的国家授信额度。
承兑行与我行各项业务往来记录良好。
(六)办理进口票据包买业务,信用证应已经我行承兑或承诺付款;交单行有明确的贴现要求。
第四章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报价第七条福费廷业务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外询报价:(一)若承兑行为境内中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或一级分行授权的二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以下简称有权询/报价行);(二)若承兑行为外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
第八条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一)经办行应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综合报价。
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流程

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流程
1、国内用证,是指在国内贸易中,开证行应买方要求签发的,以卖方为受益人,凭符合用证规定条款的单据支付约定款项的书面付款承诺。
2、福费廷业务,指在议付用证或延期付款用证结算方式项下,银行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从卖方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的一种银行业务。
业务流程:
1,国内用证开立流程
通常涉及四方:买方、卖方、买方开户行、卖方开户行,在
我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买方开户行、卖方开户行均为我行。
(1)买方和卖方签订商品购销合同。
(2)根据购销合同,买方向买方开户行申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国内
用证。
(3)买方开户行对买方进行贷审批并审查购销合同内容,对符合
条件的,开立国内用证并发送卖方开户行。
(4)卖方开户行审核无误后将用证交付卖方(受益人)。
(5)卖方(受益人)根据商品购销合同要求发货,并取得用证规
定的单据。
(6)卖方(受益人)在国内用证有效期内向卖方开户行提示单据、
国内用证正本,办理委托收款。
(7)卖方开户行在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和材料,审核无误后将单
据寄交买方开户行。
(8)买方开户行收到卖方开户行寄交的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相符
后对卖方开户行承诺付款。
(9)买方开户行将单据交给买方,买方凭单据办理提货。
2,国内誉证项下福费廷
(1)向卖方开证行提交用证、承兑电文等相关资料。
(2)对相关单据审核无误后,直接向开证行发送电文银行买入其
用证项下已承兑债权的通知。
(3)得到开证行确认后,向客户交付确认通知书,客户在确认通。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操作方法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操作方法一,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1,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买入及转卖业务。
(1)买入业务是指某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开证行/保兑行确认到期付款且未到期债权的业务;(2)转卖业务是指某银行将已买断的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包买商的业务。
2,特征1)福费廷业务中的国内信用证合作银行通常涉及三方,分别为国内信用证开证行、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和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
如信用证涉及保兑行且保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在开证行之外做出付款承诺的,则信用证保兑行也应作为福费廷转卖业务中国内信用证合作银行的一方。
2)上述各方中,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是指从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无追索权地买入国内信用证项下未到期债权的银行;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指的是从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处或从二级市场中无追索权地买入国内信用证项下未到期债权的银行。
二,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与方法国内信用证福费廷开证行/保兑行的权利和义务1,在福费廷业务中,无论是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还是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均是基于开证行/保兑行的付款承诺。
在受益人相符交单或开证行发出付款承诺后,开证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而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做出付款承诺后,也应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无论债权是否被转卖,债权人如何变更,开证行/保兑行都应履行自己的付款承诺。
2,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从受益人处买入债权后即成为新的债权人,再将债权无追索权地转卖给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时,应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开证行/保兑行。
开证行/保兑行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按照债权转让通知的内容和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的付款指示(如有)在到期曰支付款项。
3,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的权利和义务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与国内信用证受益人签署福费廷业务协议后,再按双方约定形式(如业务申请书,福费廷交易确认书等)确定单笔福费廷业务的价格,从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买入福费廷资产,承担开证行/保兑行的信用风险。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为规范银行福费廷业务的操作,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二、定义1. 福费廷:指一种国际间贸易融资工具,是银行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服务。
其主要特点是出口商向福费廷银行出具应收账款,银行代为向进口商收款,从而解决了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资金匹配问题。
2. 福费廷银行: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获得银行业务经营许可,在福费廷业务领域进行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
3. 受益人:指应收账款的持有人,即出口商。
4. 付款人:指应付账款的持有人,即进口商。
三、操作流程1. 前期准备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合同后,出口商向福费廷银行申请福费廷业务。
福费廷银行审核出口商的信用情况、国际贸易经验等,并与出口商签订福费廷合同。
福费廷合同应包括福费廷银行开立保函的种类和金额,付款期限,应收账款金额以及相关手续费和利息等内容。
2. 开立保函经过审核后,福费廷银行开立指定期限的保函,保函金额应等于应收账款金额。
保函可为可撤销保函或不可撤销保函。
在开立保函的同时,福费廷银行要求出口商将指定期限内的应收账款汇至福费廷银行账户,并开出支票。
福费廷银行保证如期履约,对应支票将被退回。
3. 通知进口商福费廷银行通知付款人(进口商)支付应付账款。
通知书应包括:(1)应付账款金额;(2)支付期限;(3)开立保函的信息;(4)福费廷银行的账户信息等。
4. 进口商确认付款人收到福费廷银行的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福费廷银行支付应付账款。
福费廷银行收到支付后,即转账至出口商的账户,完成福费廷业务交易。
5. 结算费用福费廷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手续费和利息。
四、风险控制1.信用风险控制福费廷银行应充分考虑出口商和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并加强对其进行审查和控制。
同时,福费廷银行应根据各方信用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函类型,进一步控制风险。
2.文件风险控制福费廷银行应详细核查销售合同等贸易文件,并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减少因文件不完备或不正确而导致的风险。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
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
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
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
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
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一)经办行应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综合报价。
(二)计算自营福费廷或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实际融资期限时,应根据对承兑行的收汇考核记录,在贴现期限上适当增加宽限期,宽限期一般为3-5天。
(三)对从客户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的福费廷业务,我行可按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收取承诺费。承诺期限为自营福费廷项下客户或二级市场福费廷卖出行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的期限。
(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办理代理福费廷业务,如到期日承兑行向我行付款,经办行应及时将款项付给包买银行。
第二节 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
(一)业务询报价。有权报价行国际业务部门收到卖出银行询价及其提供的包括承兑行、单据币种和金额、款项到期日、交易货物品名等相关业务信息后,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报价并回复卖出银行。卖出行如同意我行报价,应向我行发送SWIFT报文(或有签字或盖章的传真)确认。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 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中“业务经办行”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具体经办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我行福费廷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是福费廷业务授权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福费廷业务授权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四条业务经办行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二章福费廷一级市场买入业务第五条卖方初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首先与我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合同》。
第六条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办理流程:(一)卖方每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根据卖方的申请,我行对该业务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该笔福费廷业务并向卖方报价;(二)如卖方接受我行报价条件,我行按规定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或确定转卖后,与卖方签署《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三)在卖方持有票据情况下,应要求卖方将票据背书给我行;在无法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应签署《债权转让书》;(四)我行取得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指定银行的承兑/承付通知,或其他符合我行要求的债权凭证后,可根据《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上确定的报价预扣银行利息和相关费用并给予出口商融资;(五)我行致电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说明受益人已将款项让渡我行;(六)在有偿付银行情况下,应在有关债权到期前三至五个工作日,向偿付银行索偿。
如债务人逾期付款,应及时向其催收并追索迟付利息;(七)在以下情况下,我行应向客户主张追索权:1、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2、客户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3、客户违约,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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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根据《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和《XX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包括:
(一)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买入业务(以下简称“福费廷买入业务”),是指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本行对于受益人持有的已经债务人确认到期付款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给予无追索权地买入的行为。
(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以下简称“福费廷转卖业务”),是指本行将从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无追索权买入的已由债务人做出付款承诺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包买商,本行不持有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直至到期。
福费廷转卖业务既包括自营买入后中途转卖的业务,也包括直接转卖的业务。
该业务项下,本行也可以作为财务顾问或中介,协助企业或金融机构将其合法持有的上述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其他包买商。
第三条本规程涉及的概念定义:
(一)债务人:是指开证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或保付行。
(二)无追索权:当发生信用风险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相应的付款责任时,包买商不对转让应收款或债权的前手进行追索(因应收款或债权伪造、变造或其他瑕疵,或是由于伪造信用证或单据等原因而导致拒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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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止付的除外)。
(三)应收款或债权:是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对债务人的应收款或债权,债务人对该应收款或债权已通过加押函电形式明确其到期付款责任。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必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有关的基础交易是正当的、合法的,不涉及任何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经营机构。
第二章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内信用证为本行通知不可撤销国内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最新版本;
(二)国内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
(三)申请人(即受益人,下同)在本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交单,且债务人已对本行做出有效的付款承诺;
(四)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项下,包买商或其通过委托机构对本行进行有效确认同意包买。
第七条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期限以向申请人提供融资付款之日起至应收款或债权到期日加一定的宽限期计算,福费廷转卖业务项下必须与包买商确认的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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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本行如在同一国内信用证下为申请人办理了打包贷款融资,福费廷业务项下融资款项必须优先偿还申请人在本行办理的打包贷款融资。
第九条在办理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时必须谨慎确认申请人国内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下列情况严禁办理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
(一)无真实的贸易背景;
(二)国内贸易或贸易单据存在欺诈嫌疑;
(三)其它本行认为不宜办理福费廷业务的情况。
第十条如基础交易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办理买方付息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础交易的买方授权本行将福费廷利息直接借记其存款账户。
第三章福费廷买入业务办理程序
本程序仅涉及福费廷买入业务具体操作,授信前尽职调查及审批流程参照本行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协议签署
本行与申请人签订《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合同》(附件1)
第十二条业务申请
申请人向本行提交如下资料:
(一)《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申请书》(见附件2);
(二)其他本行认为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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