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合集下载

国内保理业务方法论

国内保理业务方法论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君跃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司”)国内保理业务,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司相关业务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指权利人(以下简称“卖方”)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以下简称“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其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格的应收账款指卖方依据商务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后,有权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让(扣)、质保金、尾款等的非信用证贸易项下所有的应收款项净额。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卖方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其中买方和卖方均在境内。

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本司,无论是否融资,由本司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一)应收账款催收:本司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卖方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买方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本司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 又称信用风险担保,卖方与本司签订保理协议后,由本司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卖方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本司根据应收、应付账款账期,应卖方、买方要求,提供融资服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保理业务分类(一)有追索权与无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是指我司承担买方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账款的风险,若我司不承担上述买方不付款的风险则称为有追索权保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gǔfèn)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第一章总则(zǒngzé)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fāzhǎn),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国内保理业务适用(shìyòng)于以赊销(O/A)为付款方式(fāngshì)且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含)的国内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

第三条本规定是我行制订国内保理业务其他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能分工第四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是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研究制订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规划,组织新产品开发与推广(tuīguǎng),进行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

二、建立健全国内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实施(shíshī)业务授权,审批超权限业务。

三、考核国内保理业务经营指标和工作实绩,监督检查(jiǎnch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制订(zhìdìng)和调整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收费标准。

五、制订国内保理业务信息科技(kējì)支持方案,提出应用系统需求。

六、开展对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七、承担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FAC)主任单位的职责。

八、与国内保理业务的有关监管机构沟通、联络、配合工作。

九、汇总分析国内保理业务的统计数据。

十、承担总行本级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授信发起和业务操作。

第五条总行直属分行是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根据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有关(yǒuguān)实施细则,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二、组织(zǔzhī)辖属分支机构贯彻实施总行制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划。

三、管理、指导、检查(jiǎnchá)、考核辖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理业务。

四、开展(kāizhǎn)对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国内保理业务是一种现代金融服务业务,指的是保理公司根据发票、汇票、契约等债权凭证,向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帮助其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

为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的操作,提高业务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业务流程1. 客户申请:供应商向保理公司提出融资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贸易合同、应收账款凭证、供应商资质等。

2. 业务评估:保理公司对客户的资质、信用、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保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3. 资金放款:符合要求的客户,保理公司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提供相应的融资额度,并将资金划入客户账户。

4. 应收账款转让:客户将应收账款凭证转让给保理公司,并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5. 应收账款管理: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包括催收、抵质押等措施,保证资金安全和回收。

6. 催收和清收:保理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对应收账款的还款行为进行催收,确保款项及时收回。

7. 结算和清算:客户每月还款,保理公司进行账户结算和清算,确保资金流转畅通。

三、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保理公司根据客户的信用、财务状况,评估融资风险和催收风险,确定融资额度和相关费率。

2. 抵质押物品:保理公司可以要求客户提供抵质押物品,以减轻资金风险和催收风险。

3. 资金监管:保理公司对客户的融资额度、账户余额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正确使用。

4. 风险分散:保理公司通过控制单笔融资额度、分散客户集中度等方式,降低风险集中度。

5. 风险预警:保理公司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费用与报酬1. 融资服务费:保理公司根据客户的融资额度和期限,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2. 其他收费:保理公司对额外提供的服务,如应收账款管理、融资风险管理等,可以收取额外费用。

3. 服务报酬:保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提取一定比例的保理业务收入作为自身的报酬。

五、合规与监管1. 监管机构:国内保理业务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的监管,保理公司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

国内保理案例

国内保理案例

国内保理案例B公司为汽车零配件生产厂商,主要为我国几大汽车生产厂家供货,由于行业特性以及买家的强势地位,买家向B公司提出的付款周期为3-6个月,付款周期较长,公司必须补充流动资金,随着销售收入的增加,营运资金在生产各环节中占比随之增加,造成B公司流动资金紧张,为保证B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满足市场需求,该公司希望可以融资来专门用于满足买家的采购需求。

但由于B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受自身的积累和融资担保影响,融资较为困难。

基于客户这种情况和需求,民生银行向客户提出了国内保理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为,B公司发货后,向民生银行提交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文件,并转让给民生银行,民生银行确认账款后,向B公司提供融资。

之后,民生银行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

同时,由于买家资质良好,民生银行还对这部分买家的应收账款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如果到期买方无力付款,民生银行将做担保付款。

民生银行的国内保理业务给B公司带来如下好处:1、有效缓解了B公司的营运资金压力,加快资金周转,缩短资金回收期,增强竞争力;2、买方的信用风险转由银行银行承担,收款有保障;3、B公司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立即转换为销售收入,优化了财务表结构;4、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追收等由民生银行负责,节约B公司的管理成本。

5、成本较低,手续简便,B公司可随时根据买方需要和运输情况发货,把握商机(1)国内保理案例在己有的国内保理案例中,以发生卖方信用风险比例最多。

信用风险表现特征中,有卖方经营困难,挪用保理回款,即间接还款;有卖方欺诈,即提交空头发票的。

下面是某股份制商业银行2005年发生的一笔国内保理逾期案例。

保理类型为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保理风险类型为卖方信用风险。

2004年4月21日某股份制银行授予A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综合授信,期限12个月,业务品种为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由B公司担保,并提供丽水某地60.39亩土地使用权抵押。

5月18日,A公司交单,提出保理融资申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包括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标准型操作规程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附件1.1.2,下称《委托书》),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发送至买方保理商。

(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1.1.3,下称《意见书》),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务费率,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下称《通知书》)通知卖方。

三、签定协议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理协议》(附件1.2),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2007年版)》执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供应链融资业务发展和中小型客户基础拓展,统筹协调我行公司金融相关产品,规范我行供应链融资业务,根据我行现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本办法,对供应链融资的业务原则、产品配置、风险控制、定价及核算等进行统一规范,搭建我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架构,实现前台营销、中台管理、后台操作的高效协调运作,提高业务拓展效率和质量,以核心客户为切入点,延伸到其供应链的上下游,为客户提供全面、综合的解决方案,从而扩大客户基础,提高综合收益,提升我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供应链融资业务拓展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性原则。

统筹协调国际结算、公司业务、国内结算、中小企业等公司金融产品,有效整合营销资源和产品资源,建立统一的、系统的供应链融资管理架构和运行平台,提升我行供应链融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二)“1+N”原则。

依托供应链中的核心客户,向上向下延伸到其上下游企业,将我行的公司金融产品渗透到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和所有参与者,实现以点带面,以一带多的链条式发展。

(三)客户导向原则。

从客户需求出发,针对客户供应链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集支付结算、资金融通、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于一体的全面综合服务。

(四)差异化原则。

评估供应链的整体资信,充分考虑供应链融资的封闭性、自偿性,根据客户及行业的特性,制定符合供应链融资特点的差异化的授信政策和定价政策。

第四条供应链是指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由供应商、生产商、服务商、批发商、销售商以及最终消费者组成的供需传输链条,即由原材料获取、产品加工、服务提供及销售实现这一过程所涉及的企业组成的链条。

供应链中一般涉及三类企业:(一)核心企业:指在整个供应链中具有规模大、实力强、技术优势明显等特点,并在供应链中居于核心地位、起决定性作用的企业。

(二)上游企业:指在供应链中为核心企业直接提供原材料、零配件或服务的企业。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物权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以卖方(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我行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和融资中的一项或多项产品的综合金融服务。

(一)应收账款管理服务,是指我行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和逾期情况等分类、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的服务;(二)应收账款催收服务,是指我行根据应收账款的账期,主动或应卖方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收、法律手段等,督促买方履行商务合同的付款义务,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催收情况通知卖方的行为;(三)坏账担保,是指由我行或与我行合作的保理机构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卖方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的服务;(四)保理融资,是指我行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基础上,为卖方提供的融资服务。

保理融资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预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进口或国内信用证、开立保函等。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是指卖方(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设施或出租资产等其他原因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益、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等。

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不属于应收账款债权的范畴。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热以及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建设设施等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其他经我行认定的债权。

国内保理业务介绍

国内保理业务介绍

仅承担交易行为的商 人承担授信连带担保
业责任
责任
期限
短,多为6个月以内 长,一年
第一还款来源 买方企业一般会有稳 借款人 健的资金安排
第二还款来源 卖方企业
保证人、担保物 保证人一般不会做资 金计划
第三还款来源 担保方、保险公司 无
国内保理业务介绍
国内保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异同点
业务模式 债权转移 转让通知
国内保理业务介绍
国内保理业务功能
银行:
✓ 拓展服务领域,巩固现有的优质客户 ✓ 获得各类费用收入 ✓ 改变传统信贷投放方式,增加资金投放渠道 ✓ 监管企业应收、应付账款
国内保理业务介绍
国内保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异同点
保理业务
贷款业务
业务申请
卖方企业
借款人
担保措施
一般无

基于受让债权,买方 基于担保合同,保证
国内保理培训
国内保理业务介绍
Page 2
目录
国内保理业务定义、分类 国内保理业务功能、作用、异同点
国内保理业务准入条件 国内保理业务产品要素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国内保理业务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国内保理业务商业模式
国内保理业务介绍
国内保理业务定义
国内保理业务
指境内卖方(债权人或称销货方)将其现在
国内保理业务介绍
Page 10
目录
国内保理业务定义、分类 国内保理业务功能、作用、 异同点
国内保理业务准入条件 国内保理业务产 品要素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国内保理业务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国内保理业务商业模式
国内保理业务介绍
国内保理业务功能
保理预付款融资
应收账款管理 应收账款催收
信用风险担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国内保理业务适用于以赊销(O/A)为付款方式且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含)的国内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

第三条本规定是我行制订国内保理业务其他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能分工
第四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是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研究制订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规划,组织新产品开发与推广,进行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

二、建立健全国内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实施业务授权,审批超权限业务。

三、考核国内保理业务经营指标和工作实绩,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制订和调整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收费标准。

五、制订国内保理业务信息科技支持方案,提出应用系统需求。

六、开展对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七、承担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FAC)主任单位的职责。

八、与国内保理业务的有关监管机构沟通、联络、配合工作。

九、汇总分析国内保理业务的统计数据。

十、承担总行本级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授信发起和业务操作。

第五条总行直属分行是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根据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二、组织辖属分支机构贯彻实施总行制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划。

三、管理、指导、检查、考核辖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理业务。

四、开展对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五、汇总并上报辖内国内保理业务数据及相关业务信息。

第三章国内保理业务授权管理
第六条我行国内保理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第七条总行是国内保理业务的授权人,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是国内保理业务授权的管理部门,对授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总行直属分行是国内保理业务的被授权行,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被授权行可在授权人授予的权限内对辖属分支机构进行转授权,并就被转授权人的行为对授权人负责。

被授权行应向授权人报批对辖内分支机构的转授权情况。

报批应采用行发文的形式。

报批材料应包括:
一、保理业务开展的历史情况。

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市场需求情况。

三、保理业务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

四、保理业务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和风险控制能力情况。

五、开办保理业务必需的设备等情况。

第九条国内保理业务授权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直接授权与转授权相结合的逐级有限授权制度。

二、根据被授权行的作业质量、业务规模、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经营环境等情况实行差别化授权。

三、根据被授权行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等调整或终止授权。

第十条超过被授权行权限的业务应向总行报批。

被授权行应对
材料的准确、完整、有效负责。

申请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有关交易背景材料,包括近期签约情况、付款条件、有关销售合同/订单、历史交易情况、产品的可保理性分析等。

二、卖方与我行的往来情况,包括在我行的授信、存款、办理结算业务及业务纠纷情况等。

三、卖方近三年的经营状况简析。

四、债务人的有关资料,包括债务人在我行的授信额度等情况。

五、被授权行的基本意见。

六、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国内保理业务的受理和处理原则
第十一条受理国内保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户提出书面申请。

二、具备真实的基础交易背景。

三、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

第十二条处理国内保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的原则。

二、遵守总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的原则。

三、标准化操作的原则。

(一)国内保理业务应遵循《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及相关制度进行标准化操作。

(二)如需对标准业务流程及业务协议进行调整,应报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审批。

(三)中国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系统的操作应遵循《中国银行保理系统用户手册》。

第五章国内保理业务品种
第十三条国内综合保理
一、国内综合保理
国内综合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卖方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户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与坏账担保服务。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的风险主要是买方的信用风险。

国内综合保理为卖方所提供的服务可由我行两家分支机构分别承担。

通常情况下,卖方所在地分支机构(下称“卖方保理商”)叙做卖方保理业务,提供贸易融资和销售分户账管理服务;买方所在地分支机构(下称“买方保理商”)叙做买方保理业务,提供应收账款的催收与坏账担保服务。

国内综合保理为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也可由我行同一分支机构承担,即同一分支机构同时承担卖方保理商和买方保理商的角色。

“隐蔽型”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是卖方转让应收账款时暂不通知买
方,但我行保留一定条件下通知权利的国内综合保理业务。

第十四条国内商业发票贴现
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是指卖方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卖方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等服务。

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的风险主要是卖方的信用风险。

第十五条服务贸易项下的国内保理业务应报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审批,但被授权行可自行办理工程项下(涉及尾款和质保金部分除外)的国内保理业务。

第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国内保理业务品种,应报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审批。

第六章融资和授信管理
第十七条国内保理业务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产品标准指引(2009年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理业务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版)》执行。

第十八条融资利率按照总行财务管理部有关利率管理规定及总行公司金融总部贸易融资利率授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保理业务项下担保付款或融资形成不良,纳入我行授信执行体系统一处置管理,被授权行应向总行逐笔报备。

第七章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国内保理业务应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行主要业务账务处理办法(2006年版)》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第八章收费
第二十一条国内保理业务的佣金、资信调查费、单据处理费等由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根据业务成本、产品风险、合理利润等因素制订收费范围标准。

第二十二条被授权行可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基础交易情况、业务量大小、同业竞争等因素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条线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09年版)》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九章后期管理
第二十三条统计报告制度
被授权行应按月向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报送《中国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统计月报表》(中银统78表,见附件A)及《中国银行保理业务收益统计月报表》(中银统79表,见附件B)。

报表表应
填写完整、清晰,各项数据应真实准确,并应于每月3日之前以NOTES 方式报送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NOTES地址:保理/国际结算/公司金融总部/总行/BOC)。

被授权行应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及次年1月20日前向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报送国内保理业务半年及全年报告。

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基本业务数据、同比变化分析、与同业的比较分析,纠纷及处理情况,担保付款、不良融资发生情况等。

二、市场开拓及客户营销情况。

三、业务培训、学习及交流情况。

四、业务管理及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议与要求等。

上述报告应简明扼要,可与国际保理半年及全年报告合并,以NOTES或发文方式报送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
被授权行应根据我行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国内保理业务档案进行逐笔编号并专卷保管。

国内保理业务档案资料必须完整、有序、真实、整洁,能够反映业务处理的全过程。

有关业务档案的保管年限为业务完结日起五年。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0年月日起开始执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中银结…2006‟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