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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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一、一般情况下,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实际面积计容积率。

二、特殊情况下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控制层高、计算面积、容积率:1、住宅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一般情况下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3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5.6米。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4.9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且小于等于5.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2、办公建筑(含写字楼)一般情况下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5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6.6米。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提高建筑层高,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含酒店和临街商铺)一般情况下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5.0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7.8米。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单层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空间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不列入超层高范围。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的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2009-1-23]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及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一、一般规定1、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算。

(1)地面以上有裙楼(含架空层)相连通的建筑视为一幢处理。

同一建筑中的不同建筑塔楼各自视为一幢处理。

(2)计算容积率的半地下室与上部建筑相连通的亦视为一幢处理。

(3)地面以上相互独立,但地面以下相互连通,共用一个地下室的建筑视为多幢处理。

2、房屋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算。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等测算。

3、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有围护物、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可供人们正常生产或生活的永久性建筑。

4、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5、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6、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7、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基本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8、房屋建筑结构可分为: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它结构。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赣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7)

赣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7)

赣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方法,现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方案的审定、建筑施工图的审查及规划竣工核实时建筑面积、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计算。

第二条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为《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各类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任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不得随意虚构建筑用途及性质。

第四条建筑密度的计算一般情况下以建筑底层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密度,特殊情况下的建筑密度按下列规则执行:1.净高在4.5米以下两栋建筑之间的人行连廊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密度。

2.净高在4.5米以上两栋建筑之间的人行连廊不计入建筑密度。

3.无柱雨篷不计入建筑密度。

4.两栋建筑之间架设跨越城市道路且对公众开放的空中人行廊道不计入建筑密度。

第五条建筑层高与容积率计算(一)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小于2.8米,且不宜大于3.2米;当层高大于3.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k=h÷3(h为建筑层高)。

住宅建筑内入户大堂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办公、酒店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小于3.2米,且不宜大于4.2米;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K= h÷3.6(h为建筑层高)。

办公、酒店建筑内门厅、大堂、采光厅及大空间的多功能厅、会议厅、大餐厅等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三)单层单间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沿街商业(含商业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5米;当建筑层高大于4.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K= h÷3.6(h为建筑层高)。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及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一、一般规定1、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算。

(1)地面以上有裙楼(含架空层)相连通的建筑视为一幢处理。

同一建筑中的不同建筑塔楼各自视为一幢处理。

(2)计算容积率的半地下室与上部建筑相连通的亦视为一幢处理。

(3)地面以上相互独立,但地面以下相互连通,共用一个地下室的建筑视为多幢处理。

2、房屋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算。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等测算。

3、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有围护物、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可供人们正常生产或生活的永久性建筑。

4、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5、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6、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7、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基本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8、房屋建筑结构可分为: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它结构。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江西省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订)[1]

江西省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订)[1]

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订)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现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结合本市实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07] 第1号)进行修订:第一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二条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三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一)地上建筑物层高在 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二)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含覆土)的集中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不一致,以低的城市道路标高为标准)。

(三)临街建筑底层架空层、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的其他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应当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一)因特殊原因(人防、地质、管线等)地下室整体抬高作为大空间停车使用的,应进行竖向设计并组织好排水并与相邻地块平接,抬高不超过2.6米。

(二)主体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停车及设备用房的地下室。

(三)住宅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储藏功能的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层高不超过4.5米、通透的、无围护结构的五层(含五层)以上住宅、中小学等公益性建筑的底部架空层;临江、临湖的住宅架空层层高,经规划局认可,可适当提高。

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邯郸市规划局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的暂行规定一、制定目的: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范围为邯郸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办公建筑、住宅建筑,不包括大型商业、工业、仓储、文化体育、教育等建筑类别。

三、基本规定:1、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米者应计算1/2面积。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米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住宅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0米,层高大于3.0米不大于4.5米的,在计算地块容积率指标时其面积核算按下列公式计算:该层建筑面积×[1+(层高-3)/2];层高大于4.5米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其面积核算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2、办公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6米,层高大于3.6米不大于4.9米的,在计算地块容积率指标时其面积核算按下列公式计算:该层建筑面积×[1+(层高-3.6)/2];层高大于4.9米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其面积核算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核算容积率。

3、底层设商业的办公及住宅项目,其商业部分层高不宜大于4.5米, 层高大于4.5米不大于5.4米的,在计算地块容积率指标时其面积核算按下列公式计算:该层建筑面积×[1+(层高-4.5)/2];层高大于5.4米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其面积核算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4、地下空间:(1)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0.9米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地上部分大于0.9米时,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地块容积率。

若因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低有变化时,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

(2)地下室为商业用途时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室为停车、储藏等非商业用途,其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赣州市《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各县(市)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建设局,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各图审机构‎:为规范规划‎建筑设计和‎开发建设行‎为,明确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阶段建‎筑层高、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标准。

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以下简称《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并参照外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作为《规范》的补充完善‎和容积率计‎算规定。

现予发布,请各相关单‎位务必按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情况,请及时反馈‎意见。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自2010‎年3月10‎日起执行。

2010年‎3月10日‎前已审定的‎建筑方案或‎已在施工图‎审查阶段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按已审批方‎案执行。

附件:《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二○一○年三月三日‎附件: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一、一般情况下‎,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实‎际面积计容‎积率。

二、特殊情况下‎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控制层高、计算面积、容积率:1、住宅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一般情况下‎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3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5.6米。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4.9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且小于‎等于5.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江西省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订)[1]

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订)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现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结合本市实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07] 第1号)进行修订:第一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二条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三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一)地上建筑物层高在 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二)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含覆土)的集中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不一致,以低的城市道路标高为标准)。

(三)临街建筑底层架空层、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的其他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应当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一)因特殊原因(人防、地质、管线等)地下室整体抬高作为大空间停车使用的,应进行竖向设计并组织好排水并与相邻地块平接,抬高不超过2.6米。

(二)主体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停车及设备用房的地下室。

(三)住宅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储藏功能的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层高不超过4.5米、通透的、无围护结构的五层(含五层)以上住宅、中小学等公益性建筑的底部架空层;临江、临湖的住宅架空层层高,经规划局认可,可适当提高。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一、通常情况下,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 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实际面积计容积率。

二、特殊情况下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控制层高、计算面积、容积率:1、住宅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通常情况下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3米,不得出现大于5.6米的住宅层高。

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4.9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4.9米且小于等于5.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高范围。

2、办公建筑(含写字楼)通常情况下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4.5米,不得出现大于6.6米的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

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当办公建筑标准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提高建筑层高,此类功能面积按层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含酒店和临街商铺)通常情况下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4.5米,不得出现大于7.8米的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

当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当商业建筑标准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的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层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建筑层高控制是指对建筑物的高度进行限制,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统一城市景观和建筑风貌,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通风采光条件,并考虑城市的人口密度等因素。

而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是评估建筑物使用权和开发潜力的关键指标。

建筑层高控制的实施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宏观控制,即城市总体规划和建筑物高度的整体限制;二是微观控制,即对具体建筑物的层高进行规定。

宏观控制主要体现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通过特定的控制标准和设计导则来规范建筑物的高度,包括城市建筑的高度限制、建筑物间距和错层高度等。

微观控制则主要体现在各个地区的建筑设计规范中,根据不同类型、用途和地理位置的建筑物,对各个层的高度进行规定。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在水平方向上的占地面积,即建筑物与地面之间的接触面积。

建筑面积的计算通常以建筑物的外墙尺寸为依据,不包括庭院、道路、停车场等与地面的非建筑接触部分。

建筑面积的计算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监测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作为评估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设计方案和施工成本的重要参考依据。

容积率是指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的比值,体现了建筑物的建筑体量和空间利用率。

容积率的计算可以帮助评估建筑物的开发潜力和资源利用效率,并对城市的功能分布和人口密度进行调控。

容积率的计算通常以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除以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得到的结果表明了建筑物的高密度或低密度程度。

例如,容积率为1表示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相等,而容积率为2表示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是其占地面积的两倍。

建筑层高控制和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施工中起着重要作用。

合理的层高控制可以保障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提高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条件,改善城市的视觉效果和宜居环境。

同时,在建筑物的设计中考虑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计算可以帮助确定适当的建筑规模和资源利用效率,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因此,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是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重要的法规和规范,应得到严格执行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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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
各县(市)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建设局,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各图审机构:
为规范规划建筑设计和开发建设行为,明确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阶段建筑层高、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标准。

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以下简称《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并参照外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作为《规范》的补充完善和容积率计算规定。

现予发布,请各相关单位务必按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情况,请及时反馈意见。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自2010年3月10日起执行。

2010年3月10日前已审定的建筑方案或已在施工图审查阶段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按已审批方案执行。

附件:《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
一、一般情况下,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实际面积计容积率。

二、特殊情况下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控制层高、计算面积、容积率:
1、住宅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
一般情况下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3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5.6米。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4.9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且小于等于5.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2、办公建筑(含写字楼)
一般情况下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5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6.6米。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提高建筑层高,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含酒店和临街商铺)
一般情况下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5.0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7.8米。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单层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空间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不列入超层高范围。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的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4、地下空间
四面土层围合的地下空间界定为地下室;一面、二面、三面土层围合不界定为地下室,其建筑面积按地面以上建筑计算,并计算容积率。

建筑物地下空间设计为停车场时,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其顶板面高出就近室外地面大于等于1.0米的(不分面宽长度),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当其顶板面高出就近室外地面小于1.0米的,其建筑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建筑物地下空间在满足小区停车泊位和面积情况下,若设计为商业、娱乐、居住等其它功能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5、架空层
建筑底层设计布置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觉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次。

架空层建筑面积应计入总建筑面积;架空层内除电梯井、门厅、过道、楼梯间等围合部分须计算容积率外,开敞空间部分可不计算容积率,若设计用于停车功能,则须计算容积率。

6、小区配套设施
住宅小区出入口处的管理房(值班房)、单独设立的设备房、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及按规划条件配建的对外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建成后交由环卫部门管理的)、社区管理用房(建成后移交当地居委会管理的)、幼儿园等均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7、建筑物阳台(含景观阳台)
建筑物南向或东西向主阳台(一户仅限一个)进深不大于2.2米、北向或东西向次阳台进深不大于1.5米的,无论是否封闭,无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超出此规定尺寸的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8、入户花园
入户花园须位于住宅入户处且有开敞面,其进深和面宽均小于等于2.4
米的,按该入户花园水平投影全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
率,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任何一项的入户花园,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9、凸窗
当突出外墙的凸窗距离墙面不大于0.8米,窗高小于2.2米,窗台高度大于0.4米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超出上述尺寸任何一项的,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10、结构转换层
有围护的结构转换层当其层高小于2.2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当其层高大于或等于2.2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无围护的结构转换层不计算容积率,当其层高小于2.2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应计算建筑面积,当其层高大于或等于2.2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1、屋顶层建筑
除《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规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外,其它屋顶层建筑(如楼梯间、电梯间、设备间、水箱间等)按其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12、除以上特殊情况和《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明确的住宅基本功能外,新出现的其它功能的建筑空间,一律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入建筑总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三、工业、仓储、体育、教育、医疗、文博、展览等类别的建筑层高、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实际面积计算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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