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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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3篇)

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资质等级制度和动态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六条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二)具有5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历,连续3年每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四)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3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历,连续2年每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四)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八条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2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历,连续1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四)有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1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历,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四)有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引言房地产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也是福建省的重要产业之一。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运作,维护市场秩序,福建省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资质管理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房地产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房地产代理服务企业等。

二、资质申请条件1.注册资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一定金额,具体标准由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专业人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等专业人员,以确保项目的专业性和质量。

3.历史业绩: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历史业绩,具体要求由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资质审批程序1.资格预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资质之前,应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的内容包括企业资质、专业人员、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

2.资质申请:通过资格预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专业人员情况、历史业绩等。

3.资质复审:资质申请获得初步通过后,还需要进行资质复审。

资质复审的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方面。

4.资质审批:经过资质复审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获得相应的资质批准文件。

资质批准文件应包括资质等级、有效期限等。

四、资质管理要求1.信息公示: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定期公示已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资质等级等。

2.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应接受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项目的规范运作。

3.资质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发生股权变更、公司名称变更等情况,应及时向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变更。

4.行业处罚:对于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业处罚,如吊销资质、限制参与招投标等。

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作社、独立工程队等。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不同等级,包括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

第四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主体要求:(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信用;(三)具有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资质;(四)具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组织机构、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及注册文件;(三)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业绩报告;(四)企业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五)企业具备的技术条件及设备情况;(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核程序:(一)材料审核: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现场考察: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对企业的组织架构、人员素质和设备状况进行审查;(三)综合评议:对申请企业进行资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资质等级的依据;(四)颁发资质证书: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评定标准第七条特级资质的评定标准:(一)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二)具有十年以上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三)在过去五年内曾承担过至少5项建筑规模超过50万平方米的大型房地产项目;(四)具备一流的技术力量和完善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八条一级资质的评定标准:(一)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二)具有五年以上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三)在过去三年内曾承担过至少3项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中型房地产项目;(四)具备良好的技术力量和较好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九条二级资质的评定标准:(一)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二)具有三年以上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三)在过去两年内曾承担过至少1项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小型房地产项目;(四)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组织管理能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加强市场监督和管理,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门资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核心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四个级别,即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各级资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行业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商誉;(二)依法纳税并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三)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通信设备;(四)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具备相关的开发经验;(五)开发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六)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公益事业贡献。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评审将按照资质分级的要求,采取资格审查和资格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资格审查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企业的法定资质和行为是否合规;(二)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是否良好;(三)企业的组织架构和人员结构是否完备;(四)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五)企业在过去开发项目中的综合表现。

第八条资格审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审查结果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资格考试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考试应当根据各级资质的要求和相关考试大纲进行。

第十条考试科目包括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市场开发、项目管理等,考试内容应当做到系统全面,覆盖各个方面。

第十一条资格考试成绩应当依法公开,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四章资质评审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评审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各方面专家组成,具备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并有一定的的行业声誉。

天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天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天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天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综合素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

第二条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资质等级。

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其中一级资质最高,四级资质最低。

第四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目标;(二)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三)具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五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明文件;(三)企业验资报告和办公场所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劳动合同;(五)近三年内企业财务报表和银行资信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具体程序按照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等级和范围从事开发活动。

第八条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进行定期复审,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降级或者撤销资质证书。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申请或者伪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时需要遵守的规定。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才能取得相应的资质。

以下是一般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 注册资本: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健康发展。

2.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明确其经营范围,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3. 人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从业人员,并且要求其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和背景。

4. 信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信用等级,以表明其经营状况和信誉度。

5. 资金实力: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以满足项目投资和开发的需要。

6. 项目管理能力: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项目管理能力,包括项目策划、设计、施工、销售、售后等方面的能力。

7. 管理机构和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制度,以确保企业的规范经营和合规运作。

8. 业绩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业绩记录,以证明其在过去的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9. 安全环保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关注和保护生态环境,遵守相关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际的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具体的法规而有所不同。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遵守相关的资质管理规定是保证其正常运营和发展的基础。

2024年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水平,促进开发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城镇化建设等相关开发活动的企业,即开发企业。

第三条开发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章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开发企业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资质管理。

第四条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特级为最高等级,四级为最低等级。

第五条开发企业资质的评定、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国家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事项可以委托地方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资质评定第六条开发企业资质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注册资金和资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二)企业的开发项目经验和技术实力;(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四)企业的管理规范和社会信誉度。

第七条开发企业资质评定采取申请、审查和公示的程序。

开发企业应当向评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开发企业资质评定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评定结果由专家组综合评定。

第九条开发企业资质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合格的开发企业将获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并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十条开发企业资质评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三年。

过期未进行评定的开发企业将自动降为四级。

第三章资质管理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所获得的资质等级,参与相应的开发项目,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经理和相关职责,确保项目的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实力,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改进管理水平,提高项目的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政府报送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应当诚信守法经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2024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样本(二篇)

2024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样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及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企业条件,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四个资质等级。

各级资质的具体要求如下:(一)注册资本与专业人员要求:1.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分别不低于____万元、____万元、____万元、____万元;具备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专业人员不少于____人、____人、____人、____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____人、____人、____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____人、____人、____人。

2. 从业经验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年限分别为一级____年以上、二级____年以上、三级____年以上、四级____年以上。

3. 近三年房屋建筑规模要求:一级、二级、三级资质要求近三年累计竣工房屋建筑面积分别达到____万平方米以上、____万平方米以上、____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四级资质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____年以上。

4. 建筑工程质量要求:一级资质要求连续____年、二级资质____年、三级资质____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____%;四级资质要求已竣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____%。

5. 建筑施工规模要求:一级、二级资质要求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分别达到____万平方米以上、____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 业务负责人资质要求: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 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在商品住宅销售中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 工程质量安全要求: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资质申请与审批流程:申请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需由县、市建设局逐级审查后,提交至省建设厅审批。

二、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备案要求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日内,向房地产业管理科提交以下文件进行备案:1. 营业执照复印件;2. 企业章程;3. 验资证明;4.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5.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6.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物业管理等活动的房地产企业。

第三条房地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条件第五条房地产企业资质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六条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具有10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三)近3年内连续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四)拥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二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二)具有5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三)近3年内连续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四)拥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三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二)具有3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三)近3年内连续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四)拥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四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二)具有1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三)近3年内连续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四)拥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包括企业资质、项目资质和从业人员资质。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并主动申请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纳税,满足法定经济实力和信誉条件。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合理规模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资质管理的科学决策和有效运行。

第二章企业资质管理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级别以及相关条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取得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资质证书的级别,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资质升级和更新,提高自身的发展能力和竞争力。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参加资质管理的评审和考核。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欺诈、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公布和更新企业资质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项目资质管理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资质条件和要求,申请项目资质。

第十四条项目资质应当与企业资质相匹配,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才能正式开展项目。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资质条件,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项目资质的要求,实施科学的项目管理和控制。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公布和更新项目资质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章从业人员资质管理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和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对于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技术培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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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住房〔2000〕3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及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二OOO年十月二十六日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遵守本细则。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7、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中,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时,应当先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预审。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开发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资质预审意见,在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由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资质预审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经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申领《暂定资质证书》。

(一)申请报告;(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四)企业章程和有关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五)验资证明(原件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经营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七)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八)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装备证明;(九)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它文件;(十)外商投资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提供以上(一)至(九)项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二项文件:1、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以上所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申报表外,其他材料一律按16开纸打印或复印,依顺序装订成册。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经初审后的备案申请之日起,在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原因。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经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申请核定和晋升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三)申请报告;(四)营业执照(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企业章程和有关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五)企业的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当年在职人员的全员统计表,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七)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装备证明;(八)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九)《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以上(三)至(十)项所报材料一律按16开纸打印或复印,依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以下资质由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核发资质证书正本一本,并可以根据需要核发副本若干份。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报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后,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报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后,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按项目总规模计算)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按项目总规模计算)的开发建设项目。

(四)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按项目总规模计算)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级和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在本市区(县、市)范围内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六条省外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河南省境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持下列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一)进豫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申请报告;(二)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介绍信);(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和副本原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四)合法的资信证明;(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六)企业进豫的所有人员名单和各类专业技经人员的资格证书;(七)拟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省内的一、二、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本市范围以外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持有关证件到项目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相应的处理。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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