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型商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浙食药监规〔2015〕2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21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省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17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许可窗口或者受理大厅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向公众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连锁经营超市总部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连锁经营超市总部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连锁经营超市已经成为了人们购物的重要选择。
作为超市的总部,食品安全是保证顾客健康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因此,建立和贯彻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是连锁经营超市总部的重要任务。
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1.1 食品安全政策及目标连锁经营超市总部应制定明确的食品安全政策和目标,确保食品安全工作得到有效的组织和管理。
食品安全政策应强调顾客满意度和食品安全并重,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市场需求和法规要求。
1.2 食品安全责任连锁经营超市总部应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高层管理人员应牵头推进食品安全工作,并将食品安全纳入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中。
食品安全责任应层层分解到每个岗位,确保每个员工都具备食品安全意识,并能够有效履行自己的食品安全职责。
二、食品供应链管理2.1 供应商评估与选择连锁经营超市总部应建立供应商评估与选择制度,对每位潜在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质量和食品安全评估。
评估主要包括供应商的生产能力、质量控制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
只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供应商才能进入超市供应链。
2.2 供应商管理与跟踪连锁经营超市总部应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加强对供应商的日常管理与跟踪。
定期进行供应商的质量和食品安全审核,确保其生产环境和过程符合相关要求。
同时,要定期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和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三、食品进货管理3.1 严格质量把控连锁经营超市总部应建立严格的食品进货管理制度,确保所有进货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对每批次进货进行验收,检查产品标签、包装完好性和货物保质期等信息。
同时,委托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抽样检测,确保食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3.2 追溯体系建设连锁经营超市总部应建立食品追溯体系,能够追溯到每一批次、每一个环节的食品信息,以便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时进行快速调查和追责。
追溯体系要包括供应商信息、进货记录、销售记录等内容,并借助信息化技术实现自动化管理和数据化记录。
大卖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大卖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适用于本大卖场内所有食品经营活动,旨在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
2. 大卖场管理层应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管理
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三、食品采购与验收
1. 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食品来源可靠。
2. 严格执行食品验收程序,对食品进行外观、包装、保质期等检查。
四、食品储存与保管
1. 食品应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2. 定期检查仓库环境,保持干燥、清洁、通风。
五、食品加工与销售
1. 加工区域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2. 销售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和必要的卫生防护用品。
六、食品标识与追溯
1. 所有食品必须有清晰的标识,包括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2. 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1.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启动应急程序。
2. 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八、监督检查
1. 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2. 接受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大卖场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制度内容,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商场超市应当执行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商场超市应当执行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食品安全管理概述食品安全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商场超市作为食品的供应、销售和储存的场所,应当制定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可靠。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商场超市应当执行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二、食品采购管理商场超市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当充分了解供应商的信誉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商场超市应当建立食品供应商核查制度,对新的食品供应商进行评估,并定期进行供应商的复查。
同时,商场超市应当与供应商签订食品安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以确保从供应环节上保证食品安全。
三、食品安全质量控制商场超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对食品进行质检,并确保食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商场超市应当进行食品的验收检验,要求供应商提供食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并对食品进行抽检。
四、食品储存和陈列管理商场超市应当建立合理的食品储存和陈列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保存期限和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商场超市应当定期检查食品的保质期,并对即将过期的食品进行处理,以免对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五、食品包装管理商场超市应当对食品的包装进行严格管理,确保食品包装的完整性和卫生性。
商场超市应当对食品包装进行检查,发现破损或变质的包装应立即处理,避免对食品质量造成影响。
六、食品安全培训与执法检查商场超市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
商场超市应当配备专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接受执法部门的食品安全检查。
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商场超市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确保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八、食品安全记录管理商场超市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记录管理制度,对食品的采购、储存、陈列、包装等环节进行记录,并保留一定期限的记录。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0〕1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19号)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20号)进行了修订,已于2020年12月18日经第1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除外。
第五条以下情形,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开办单位食堂的;(三)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四)食品生产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五)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或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大中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大中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大中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2. 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进货查验、储存、销售、退市、废弃等环节。
3. 各相关部门应配合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三、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1. 采购人员应具备食品安全知识,了解所采购食品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
2. 采购人员应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
3. 采购人员应索取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2)食品生产许可证;(3)食品质量检验报告;(4)食品卫生许可证;(5)食品标签标识;(6)进口食品的报关单和检疫证明;(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4. 进货查验记录应真实、完整、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四、储存与运输1. 食品储存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1)干燥、通风、清洁;(2)温度、湿度适宜;(3)防虫、防鼠、防污染;(4)设有明显的食品标识和分类分区。
2. 食品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避免食品污染。
3. 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进行。
五、销售与售后服务1. 销售人员应具备食品安全知识,了解所销售食品的特性。
2. 销售人员应定期检查食品质量,发现变质、过期等不合格食品,应立即下架、退市。
3. 销售人员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质量、营养成分等相关信息,解答消费者疑问。
4.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保障消费者权益。
六、废弃与处理1. 废弃食品应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2. 废弃食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3. 废弃食品处理记录应真实、完整、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七、培训与教育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9.15•【字号】浙食药监规[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4〕14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制定了《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请各地督促食品经营者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9月15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卫生部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80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食品超市、自选商场等成为各地重要的食品经营形式,在方便群众、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一些食品超市和自选商场在经营散装食品过程中存在许多二次污染的隐患,如销售过程缺乏应有防护措施、售出的散装食品缺乏可溯源性等。
为加强散装食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我部制定了《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以下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规范》的贯彻落实工作,请各地做好如下工作: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将《规范》的各项要求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和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核发放的工作中,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食品经营企业散装食品的监督管理。
二、各地要大力开展《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提高社会和各部门对加强散装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督促有关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完善内部管理,促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各地要分阶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在本《规范》正式实施前,各地要制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对现有食品经营单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掌握散装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督促企业合理规划经营场所的卫生设施和布局、健全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管理、改善卫生条件、完善卫生管理制度。
在2004年1月1日后,各地要根据已制定的工作计划,开展一次散装食品卫生管理专项监督检查活动,要按区域、按单位把工作任务落实到人,重点检查《规范》各项要求的落实情况,加大监管力度,消除食品卫生隐患,防止食品经营过程中的二次污染,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商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商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前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商场已经成为人们购物、餐饮、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之一。
然而,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给人们带来了严重的健康隐患,对商场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商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商场的经营和顾客的健康都有着重要意义。
一、总则1. 为了确保商场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商场所有从事食品经营的商户、商场经营管理方以及商场工作人员。
3. 商场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食品卫生法规进行操作,确保所售食品的安全性、卫生性和质量。
4. 商场食品经营者应重视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二、商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1. 食品经营者责任1.1 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1.2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自查和监督检查制度,对食品经营过程进行全面监管管理。
1.3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店铺进行处罚和整改。
1.4 食品经营者应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确保食品供应商具备相关资质和证明,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审核。
2. 食品采购和仓储管理2.1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渠道、标准和流程,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2.2 食品经营者应合理安排食品仓库,做好食品的分类、分区和储存工作,确保食品的干净、整洁和避免交叉污染。
2.3 食品经营者应定期对食品库存进行清查和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过期食品和不合格食品,确保食品的新鲜和安全。
3. 食品加工和制作3.1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加工和制作管理制度,对加工和制作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和检查。
3.2 食品经营者应确保食品加工场所的干净、整洁和卫生,做好食品加工设备的定期清洁和消毒工作。
3.3 食品经营者应确保食品加工人员具备相关的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严禁在生病和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食品流通经营规范
食品流通经营规范(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食品流通经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行条例、《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规章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食品经营者(含商场超市、食品批发商、食品店以及自动售货机形式销售食品等业态旳销售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旳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范从事食品经营和有关管理活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鼓励和支持食品经营者采用高于或严于本规范规定旳食品安全技术和管理规范。
鼓励食品经营者按照风险控制原则,进行自行检查或委托检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旳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企业旳重要负责人应过问或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旳制定、执行和修订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顺利行驶职权,指导有关人员采用措施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对食品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制度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一)A类经营者、B类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旳开办者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C类经营者应配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展销(览)会举行者应在展会筹办和举行期间设置临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临时旳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实行统一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旳经营者,总部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各门店配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经营场所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联络方式等有关信息应在明显位置公告。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总体设计、全面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详细职责至少包括如下方面:(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二)定期考核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旳实行运行状况,持续改善。
(三)组织实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旳培训、考核。
(四)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类管理。
(五)排查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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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型商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的
通知
浙工商食〔2012〕5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流通环节大型商场超市的食品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制定了《大型商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大型商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指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流通环节大型商场超市(指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以下简称大型商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大型商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恪守商业道德,诚信经营,公平交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二、大型商超应当积极实施电子化管理,切实承担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三、大型商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卫生,维护经营设施的正常运行,努力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
四、大型商超应当慎重选择食品供货者,保证进货食品安全,不得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服务,不得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
五、大型商超应当正确使用食品价签,如实标明食品名称、规格、价格、产地、质量状况等信息。
六、大型商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以下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
每年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并对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予以明示。
没有健康证明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2.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有计划地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主要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保证其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培训档案。
3.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切实履行食品进货索证索票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总部统一查验,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4.定期检查制度。
定期检查库存和待售食品,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
不得采取更改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重新加工、更换包装等措施后重新销售,不得退回供货者或者生产者。
5.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按照《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规定执行。
6.销售记录制度。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大型商超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7.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和保管制度。
不得采购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标签不规范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不得超出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应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不得使用食
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橱柜等专用仓储设施,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
8.食品安全承诺制度。
诚实守信经营,严把食品质量关,确保销售食品质量安全放心。
9.食品信息公示制度。
在经营场所通过广播、布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公示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监管等信息,供消费者查阅知悉。
10.消费投诉处理制度。
明确消费者投诉处理的责任人及流程,公平合理处理消费者涉及食品的投诉,积极主动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得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
七、大型商超应逐步建立重要食品产销挂钩、食品质量自检送检、无理由退(换)货、质量担保先行赔付、12315直通车先行和解等制度。
从事现场制售活动的,还应建立健全现场制售管理制度,确保现场制售食品安全。
八、大型商超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应在贮存位置或者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九、大型商超发现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十、大型商超应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积极配合行政监管部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共同维护食品市场良好秩序。
十一、本指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指引自2012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