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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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经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审查。

未经审查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条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跨行政区域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细则,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与原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要求。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 工厂、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安全条件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的影响;(二)周边环境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影响;(三)自然条件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影响。

(苏安监〔2012〕15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

(苏安监〔2012〕15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
的通知
苏安监…2012‟15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提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专家技术性审查的质量,规范专家审查工作,统一审查标准,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简称《审查要点》)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要点》分为“安全条件审查专家意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意见”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意见”三部分。

各地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根据审查内容,由专家分别填写对应的表格。

二、《审查要点》是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基本要求,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审查要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和细化。

在项目安全审查时,可根据所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增加相应的审查内容,在附表中加以说明。

三、省安监局委托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各位专家填写的审查意见应同时报省安监局。

各地在使用《审查要点》中有问题或疑问的,请及时和省安监局联系。

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试行)
安全条件审查专家意见
专家(签名):年月日
附件2: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试行)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意见
专家(签名):年月日
附件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试行)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意见
专家(签名):年月日。

177号附件2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核查表

177号附件2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核查表
4
特种作业人员
核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满足岗位作业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5
安全生产费用
核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是否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6
工伤保险
核查企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工伤保险缴费人数是否与企业实际人数一致。
以下内容结合评价报告开展现场核查
7
评价范围
核查评价报告中评价范围是否与现场一致。
(1)新领证和延期换证时,评价范围是否涵盖企业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环境治理设施、公用及辅助设施、周边环境、平面布置等所有区域。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纳入评价范围,但在建项目应在总平面布置中对其防火间距符合性情况进行评价。
9.1核查企业现场生产车间、仓库、罐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产品、中间产品、中间体)是否存在超品种、超量存储、与禁忌物混存混放。
9.2核查企业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储存设施的存储方式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9.3核查危险化学品仓库、罐区自动化控制、紧急切断、可燃和有毒检测报警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是否与设计图纸一致。
附件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核查表(试行)
企业名称:
许可类型:(新领、延期、项目变更)
安全风险等级:(红、橙、黄、蓝)
评价机构:
序号
项目
核查要点
核查结果
专家签名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核查企业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奖惩的相关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生产、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完整版)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深度检查指导表

(完整版)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深度检查指导表
安全、企管
(四)
培训与取 证
116
是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 施。
人力资源、 安全
117
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三级安 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人力资源、 安全
118
班组安全活动是否正常开展。
安全、生产
及各部门
119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达到高中以上文化 程度。
22
精细化工企业是否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 险评估。
技术、安

23
是否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 艺、设备。
技术、安

24
不同的工艺尾气或物料排入同一尾气收集或处理系 统,是否进行风险分析。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 通回收系统的,是否经安全论证合格。
技术、安

(二)
制度与规 程
安全、储运、
151
有氮气保护设施的储罐,氮封系统是否完好在用,
是否有事故泄压设备。
安全、储运、
设备
安全
(三)
总平布置
5
生产及储存设施 的建(构)筑物结构、建筑面积、 层数、火灾危险性、防火分区、耐火等级、通风、 泄压面积、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等是否符合规范要 求。
安全、基建
对标检查
6
消防通道宽度、 净空高度、 转弯半径是否符合 《石 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规范要求。
生产、保障
部、安全
(五)
特殊作业
124
是否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和
安全

苏安监〔2012〕15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安监〔2012〕15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12〕153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加强宣传,促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法规文件的贯彻落实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督查检查、企业负责人培训、下发告知通知等形式,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精神宣传传达到企业,督促指导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规范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质量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具体审查要求,严格审查标准。

对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审查。

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依规范程序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各环节工作和相关许可文书的制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许可工作。

三、严格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基础工作各市安监局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本地区企业分布和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管辖分工。

各地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台账,按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要进一步充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队伍,加强专家队伍的管理,严格要求,保证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省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中,省安监局直接负责安全审查的,通过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网上公开运行系统网上申报,同时将书面材料报省安监局。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苏安监[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苏安监〔2006〕62号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有危险化学品储存(总储存量在2吨以上或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

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安全评价通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字[2004]37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3001《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3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 被评价单位应持有的证明文件3.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06-18 编辑:潘睿苏安监〔2012〕153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加强宣传,促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法规文件的贯彻落实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督查检查、企业负责人培训、下发告知通知等形式,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精神宣传传达到企业,督促指导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规范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质量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具体审查要求,严格审查标准。

对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审查。

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依规范程序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各环节工作和相关许可文书的制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许可工作。

三、严格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基础工作各市安监局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本地区企业分布和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管辖分工。

各地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台账,按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要进一步充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队伍,加强专家队伍的管理,严格要求,保证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江苏省化工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指导意见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指导意见(试行)二0一六年九月前言为促进江苏省安全评价工作的深入发展,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现状评价,结合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的要求,制订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江苏省内从事安全评价的机构必须遵守本指导意见开展安全现状评价。

1、适用范围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

(以下简称“化工企业”)在“化工企业”现状评价时,评价部分适用本“指导意见”,企业的基本概况,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设施情况,对危险有害因素和事故隐患的识别等在评价部分前另列章节予以描述。

2、引用文件(1)本“指导意见”引用的规范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导意见”。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本不适用于本“指导意见”;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导意见”。

3、术语和定义安全现状评价针对“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态及安全管理情况的调查分析,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安全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同时判定其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具备领取安全生产、使用许可证的条件),在企业隐患整改完成后予以复查,最终做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的活动。

4、安全评价4.1安全评价程序根据《安全评价通则》和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苏安监〔2012〕16号)”关于网上申报的要求,安全现状评价程序为:(1)合同签订阶段包括察看现场、了解情况、合同前评审、签订合同。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新建建设项目,主要指新建、迁建企业的建设项目,或现有企业原址重建或在原厂区内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更新技术、工艺和变更危险化学品品种等,对在役的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在原址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除外)长输管道。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的;(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的;(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的;(四)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五)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

第三条建设项目所在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保证建设项目工艺技术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汇总表

公司
了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1997/10/1
2017/11/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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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1995/1/1
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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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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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8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2004/1/13
2014/7/29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
全公司
安全部
9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259号
1999/1/22
2019/3/24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
全公司
财务经营部
1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493号
2011/11/1
2002/11/1
201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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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部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2004/5/1
2017/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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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5 号
2008/1/1
20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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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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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
安全审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经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审查。

未经审查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条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安监局负
责安全审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跨行政区域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细则,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与原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要求。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 工厂、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安全条件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的影响;
(二)周边环境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自然条件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主选择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由承担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结论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省安监局或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安监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3份)。

第八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名称核准通知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的文件与资料;
(四)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五)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预评价
报告书及其评审意见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文件(复制件);
(六)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采用的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的情况说明;
(八)拟建工厂、仓库与周边建筑物、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的情况说明;
(九)拟配备的符合生产和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类型、数量清单;
(十)拟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的文件与资料;
(四)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五)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其评审意见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文件(复制件);
(六)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采用的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的情况说明;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省、市安监局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按下列规定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申请,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对受理的申请,省、市安监局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
(一)省、市安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安全审查
并提出审查意见。

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核查。

(二)省、市安监局对有关人员或者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作出审查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经审查,省、市安监局向建设单位出具安全审查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书。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经审查合格的,省、市安监局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批准后,由省、市安监局下发设立批准文件;经审查不合格的,省、市安监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结论为不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设立批准的具体办法,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取得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或设立批准文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施工建设前向省、市安监局重新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改变选址或总图布置的;
(二)改变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的;
(三)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四)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发生变化的。

第十三条对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经济类型或因企业合并、拆分而增加企业名称等不属于建设项目范围的,不需要进行安全审查和设立批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在原有生产、储存装置的工艺、设备及设施都不改变的情况下新增、变更生产或储存品种的,不需要进行安全审查和设立批准。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审查的,其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通过安全审查,该建设单位自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通过安全审查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审查合格的意见书或设立批准文件的,该意见书或批准文件由原发出单位下发文件予以废止,建设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十五条省、市安监局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设立批准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省、市安监局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情况,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市安监局应每半年一次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情况报省安监局。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市、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取得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或设立批准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市、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由县(市、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书的式样由省安监局统一制定。

安全审查意见书、设立批准文件以省、市安监局正式文件形式下发。

涉及行政许可的各类文书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家和江苏省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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