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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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8〕25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8〕25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8〕2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8日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17〕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的一系列管理活动,是以专项资金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上级下达我市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统一领导、市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业务主管部门为主实施的原则,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进行。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总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二)审核市业务主管部门编报的项目绩效目标、指标和标准,有重点地组织评审;(三)拟定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及具体组织方式;(四)建立包含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数据与指标体系、行业标准、第三方机构库等在内的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并与部门预算滚动项目库对接;(五)组织、协调、督促市业务主管部门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和落实结果运用工作;(六)直接组织实施部分重点项目及专项资金政策的绩效评价,对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核实,并根据自评情况有重点地组织再评价;(七)对市级财政补助下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八)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九)对市业务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十)其他应负责的工作。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和扶持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9〕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和扶持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9〕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和扶持办法的通知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和扶持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和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11日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和扶持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加快培育知名品牌,推进品牌高端化发展,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威发〔2018〕19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意见》(威政发〔2016〕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实施品牌战略有关工作的奖励和扶持。

第三条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品牌建设的奖励和扶持。

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省财政直管县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专项用于质量管理、质量改进、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品牌建设。

第五条获得下列品牌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一)质量奖品牌。

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

(二)商标品牌。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

(三)制造业品牌。

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的单位。

(四)服务业品牌。

获得山东省服务名牌的单位。

(五)老字号品牌。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鼓励金融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鼓励金融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鼓励金融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威政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鼓励金融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鼓励金融业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18日威海市鼓励金融业发展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提高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金融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155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威政发〔201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市设立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监管机构的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是在本市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三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或者上述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是由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或者组织;监管机构,是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银保监分局。

第四条市政府按照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设立威海市金融发展贡献奖,每年对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机构进行奖励表扬,并通报金融机构上级。

第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银保监分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和对威海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励表扬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威海市金融发展贡献奖的奖金总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分配办法如下(具体奖励标准根据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同口径修改):(一)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奖金不超过260万元,奖金额度按照以下方式分配: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金为168万元。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9〕7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9〕7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30日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升我市标准化总体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各级各部门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完成符合资助条件的标准化项目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单位)。

第三条资助资金的资助范围包括标准制定或修订项目、承担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的单位、承担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或推广应用平台工作项目、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市级标准化宣传培训教育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项目等。

第四条资助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产业政策。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的管理模式,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资助资金。

第五条对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经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05]29号【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4.30【实施日期】2005.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威政办发[2005]2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33号)和《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发〔2005〕1号),威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重要农产品(主要粮食作物和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及配额职能,划归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1.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能。

2.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需报省以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及所属开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及所属开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及所属开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威政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及所属开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1〕4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市级及所属开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威海市市级及所属开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和偿还行为,提高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以下统称开发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市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统称债务责任主体)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且政府(管委)负有直接或连带偿还责任的债务。

政府性债务主要包括下列债务:(一)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的借款;(二)申请的国债转贷资金或清洁发展委托贷款;(三)向上级部门的专项借款;(四)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利为抵押申请贷款或发行债券;(五)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辖区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

第五条市及各开发区财政部门是同级政府性债务的主管部门。

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的计划管理第六条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8〕10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8〕10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8〕1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16日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管国有企业和市管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称市管国有企业所属企业)的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管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投入一定的资产以获取未来收益的经济行为。

主要形式有:(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不包括建筑类企业的建筑施工项目和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二)无形资产投资,包括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四)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委托理财等;(五)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三)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四)符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五)投资规模与企业承受能力、资源条件相适应。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0•【字号】威政发[2004]33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04]3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日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二)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三)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四)现有国有资产存量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五)用于基本建设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

投资的重点是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四)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报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

由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提出是否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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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14]3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14
【实施日期】201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4〕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4日
威海市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间融资机构管理,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融资机构,是指威海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

第四条各市区(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是市民间融资机构监管部门,负责有关政策制定、审核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市区民间融资机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辖区民间融资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不超过15人。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应当为实收货币资本,且一次足额缴纳。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七)有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不超过15人。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七)有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民间融资机构名称由所在市区、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业是指民间资本管理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民间融资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依法经营意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管理团队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金融行业5年以上从业经历和3年以上管理岗位经历。

第十条设立民间融资机构,主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市区民间融资机构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市区民间融资机构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评估,形成民间融资机构申报方案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申报方案主要包括民间融资机构所在市区政府(管委)申请报告及风险处置承诺,出资人基本情况、承诺和出资资格证明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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