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规程》(征求意见稿)

《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规程》(征求意见稿)
《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规程》(征求意见稿)

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规程

(征求意见稿)

国家文物局

2017-04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术语

第四条一般规定

第五条修缮工程阶段划分

第二章修缮准备阶段

第六条现场复核

第七条图纸会审

第八条设计交底

第九条实施阶段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条现场布置

第十一条项目部

第十二条上岗培训

第十三条技术准备

第十四条修缮材料和机具准备

第十五条专业分包

第十六条修缮工程开工条件

第三章修缮阶段

第十七条修缮保护措施内容及要求

第十八条修缮一般流程

第十九条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

第二十条例会制度

第二十一条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材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进度管理

第二十四条造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资料管理

第四章竣工验收阶段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章保修期阶段

第二十八条保修期限

第二十九条保修期阶段巡查制度

第三十条质量缺陷责任归属界定

第三十一条质量缺陷修复

第六章修缮工程资料

第三十二条修缮工程资料

第三十三条修缮工程资料移交和报告出版参考文献及规范性引用文件

附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组织与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古建筑修缮工程,是施工和保修过程中必须执行的基本工作程序。

第三条术语

(一)古建筑

特指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文物行政部门批复同意的设计方案编制,内容应包括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预算、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等。

(三)施工组织设计

以修缮工程为对象,由施工单位编制、用以指导修缮过程的技术、经济、安全和管理的综合性文件。

(四)现场平面布置

依据施工技术设计文件要求和现场情况,确定修缮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功能分区,明确临时道路、各类线路和各种设施的走向(或位置),绘制现场平面布置图。

(五)项目部

施工单位针对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修缮工程的组织、协调、控制和决策,动态管理各施工要素,对修缮工程的安全、进度、质量、成本等负全责。项目部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资料员、造价员等。

(六)施工进度计划

为实现预定的工期目标,统筹安排施工顺序、起止时间、各工种和各工序的

衔接关系。

(七)专业分包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或经业主单位允许,将专业性强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八)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根据施工方法、使用材料、规格等在分部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

(九)分部工程

单体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根据修缮工程的工程部位、构件特点、使用材料、设备种类、建筑结构形式等划分。

(十)单体工程

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体工程。

(十一)总体工程

古建筑修缮工程的全部工程内容,由一个或多个单体工程组成。

(十二)交接检

修缮中,某专业工种完成后,在作业面移交给其他专业工种时进行的检查,是施工单位内部的一种检查制度。

(十三)样板制作

针对修缮中的重要工序、节点或材料加工,提前制作修缮样板,以指导施工人员掌握工艺要求,熟练操作,确保修缮质量,并作为验收标准。

(十四)修缮成品保护

修缮中,施工单位针对已完成修缮的部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避免受到后续施工影响。

(十五)工程资料

修缮中形成的所有技术文件,以及反映修缮工程进展情况的各种资料。

(十六)设计变更

修缮中,勘察设计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修改施工技术设计文件中原定的工程范围、内容或性质的行为。

(十七)工程洽商

修缮中,参建各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或设计变更要求,以洽谈方式调整、商定施工技术设计文件中原定工程做法、材料及工程量的行为。工程洽商包括技术洽商和经济洽商两类。

第四条一般规定

(一)古建筑修缮施工必须依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施工技术设计文件,严格落实工程措施和技术要求。

(二)古建筑修缮施工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原则,保护并延续古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历史信息。

(三)修缮工程应合理配置各类资源,施工现场管理及修缮技术应符合文物保护、安全施工和环保要求。

(四)古建筑修缮施工应采用符合古建筑时代和地域特征的传统材料、传统工具及技术,注意传承与保护地方传统营造技艺;不得对采用传统材料、技术及工艺的修缮项目分包。修缮工程施工设计技术文件中涉及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现场试验证明有效、安全后,经勘察设计单位确认,方可使用。

(五)参与施工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业主单位均应树立科研和课题意识,在修缮中认真记录传统营造技艺及修缮过程,工程记录、档案建设、资料整理与修缮施工应同步进行,真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

(六)修缮中应积极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展示古建筑修缮过程和研究成果,培育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有条件的修缮工程现场应向公众开放,开展文物保护宣教活动。

第五条修缮工程阶段划分

古建筑修缮工程分为修缮准备阶段、修缮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与保修期阶段。

(一)修缮准备阶段

应做好现场复核、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编制实施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组建项目部,及时开展上岗培训,完成修缮工程现场布置和技术、人员、材料、机具准备,具备开工条件。

(二)修缮阶段

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做好安全、技术、材料、

质量、进度、造价、资料等方面管理工作,及时完成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完成合同约定任务和修缮工程目标。

(三)竣工验收阶段

应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做好竣工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保修期阶段

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做好保修期阶段巡查工作,及时发现修缮工程质量缺陷,界定责任归属,解决质量问题。

第二章修缮准备阶段

第六条现场复核

业主单位应在开工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熟悉图纸,并进行现场复核。

(一)施工技术设计文件确认

施工单位应确认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内容与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复意见一致,经相关设计负责人签字、勘察设计单位盖章,能够指导施工。

(二)原形制、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复核

施工单位应依据施工技术设计文件,现场复核拟修缮古建筑的原形制、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

1、原形制:复核古建筑的法式特征,明确真实性与完整性,测量关键部位尺寸,记录标高、平面位置等关键控制数据。

2、原结构:自下而上复核古建筑的结构,明确结构形式、承重体系、受力构件等。

3、原材料:复核古建筑的材料材质、颜色、规格尺寸、加工工艺等。

4、原工艺:研究拟修缮古建筑和周边古建筑的营建技术,收集整理当地传统工艺的施工操作要点。

(三)病害和残损复核

对照古建筑病害、残损情况的设计说明及现状图纸,核对病害类型、残损部位、病害程度、受损数量等。

(四)工程做法和工程量复核

对照设计说明及设计图纸,核对工程做法、工程量、工程预算等,明确施工技术设计文件的可行性和对应性。

(五)复核情况记录

根据现场复核结果,由施工单位填写《现场复核记录》(表1-1)、《工程定位测量记录》(表1-2),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后,作为图纸会审的技术资料依据。

现场复核时应以文字、绘图、照片、录像等多种形式记录修缮前古建筑的保存状态、重要节点构造、工艺特点等,可以绘制节点大样翻样图、彩画小样,描拓重要纹饰,三维记录木雕、砖雕、石雕、灰塑等重要装饰构件。

第七条图纸会审

完成现场复核后,由业主单位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代为组织)图纸会审。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会审施工技术设计文件,按专业分类整理问题,汇总后形成《图纸会审记录》(表1-3)。

《图纸会审记录》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签字确认后交由勘察设计单位予以回复。

第八条设计交底

业主单位主持召开设计交底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参加。设计交底会应包括以下内容:

1、勘察设计单位向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说明修缮工程的范围与概况;古建筑保存现状、保护内容、价值特点;施工技术设计文件的设计目标、设计原则、设计做法、使用材料要求、操作流程、工艺要求;修缮重点与难点等内容。

2、勘察设计单位解答《图纸会审记录》问题。

3、施工单位按专业汇总、整理设计交底内容,填写《设计交底记录》(表1-4),经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业主单位签字确认有效。《设计交底记录》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

4、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设计交底会情况和《设计交底记录》修改完善施工技术设计文件,提交业主单位,作为修缮施工依据。

第九条实施阶段施工组织设计

(一)实施阶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

施工单位应根据《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表1-5),履行报审程序。

(二)修缮工程总进度计划报审

1、修缮工程总进度计划是施工组织设计的附件内容。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工期、文物保护工程特点及工程实际情况,研究编写修缮工程总进度计划,明确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节点,并根据总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使用。

2、修缮工程总进度计划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及合同规定,明确表达修缮过程

和主要修缮做法之间的联系,反映施工组织、修缮工艺、技术流程等,并考虑不可预见因素影响。

3、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修缮工程总进度计划后,应填写《工程进度计划报审表》(表1-6),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有效。修缮中,施工单位应根据修缮工程总进度计划,按时报送实际进度计划。

(三)修缮工程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1、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是施工组织设计的组成内容,应在开工前由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组织编写。

2、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应符合工程特点,能够指导实际工作。

3、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组织修缮施工,发生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条现场布置

(一)现场平面布置

1、项目负责人应依据施工技术设计文件要求和现场情况,研究确定现场功能分区,明确临时道路、各类线路和配套设施的走向、位置,绘制现场平面布置图。现场平面布置图应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附件内容。

2、根据现场条件,应分别设置修缮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等。不具备条件的修缮工程,应在现场设置管理值班场地,异地设置办公区、生活区。修缮区包括各工种材料加工场地、库房、材料、构件堆场及施工垃圾堆放场地、临时厕所等;办公区包括办公管理用房;生活区包括职工生活用房和生活垃圾堆放场地。

3、应明确现场施工运输道路、主要排水位置、现场临时水源、电源、总闸箱位置及铺设线路等内容。

4、布置要求

(1)功能分区和临时道路、线路、配套设施布置应满足修缮工程施工要求,不得影响古建筑及其附属文物安全。

(2)现场功能分区和场地临时占用应符合施工组织和修缮流程要求,便于场地运输。

(3)办公区、生活区和修缮区应符合卫生、安全技术要求和防火规范。

修缮工程必须配有固定的办公管理用房。办公管理用房是项目部日常办公、

召开例会、存放工程资料档案的场所,应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项目部人员和岗位职责介绍、现场平面布置图、修缮工程总进度计划表、主要规章制度、24小时联系人和电话、监督部门电话应对外公示。

(4)材料加工车间(棚)应远离居民区、游览区,确保场容整齐清洁、道路畅通。

(5)临时设施布置应便于施工,满足人员生活需要。

(二)现场文物登记和临时性保护

1、施工单位应在修缮前逐一登记修缮工程范围内的非修缮文物建筑、附属文物(含室内外陈设、壁画、塑像等)、古树名木,详细记录位置、数量、现状等信息。同时,划定文物建筑本体、非修缮文物建筑、附属文物(含室内外陈设、壁画、塑像等)、古树名木的安全范围,做好临时性防护。

2、施工单位根据现场确认结果,填写《其它文物记录》(表1-7),由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签字确认。

(三)现场围挡和标识

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需求设置围挡。围挡应稳定、坚固,确实发挥防护作用;围挡形式、材质、颜色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施工单位应在出入口设置修缮工程的基本信息板、安全生产板、消防保卫板、环境保护板、文明施工制度板、现场平面布置图、竣工效果图和应急预案;易损文物周边、危险品存放处等关键位置,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现场临时用水用电、消防和其它临时设施

1、现场临时用水水源和用电电源应由业主单位提供,由施工单位负责现场用水水压、用水量和用电量计算。

2、消防设备设施应根据现场情况配置,位置应明确易找,设备应定期检查更新,符合文物消防要求。同时,应做好修缮工程人员的防火培训,规范现场用火用电行为。

3、应根据施工需要设置存放油料、颜料等物品的专门库房。库房应配备消防设备,地面应防渗漏。废弃的油料、颜料等应集中处理;有毒有害材料处理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严禁随意倾倒。

第十一条项目部

古建筑修缮工程以项目部的形式组织实施。

(一)项目部职责

项目部负责修缮工程的组织、协调、控制和决策,动态管理各施工要素,对修缮工程的安全、进度、质量、成本等负全责。

项目部应当配备与文物价值、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经过专业培训的岗位人员,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资料员、造价员等。

(二)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项目负责人

(1)全面负责古建筑修缮施工的现场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并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组织制订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管理岗位的目标责任制度,履行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职责。

(2)组织项目人员在开工前熟悉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参与图纸会审,主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修缮工程总进度计划。

(3)全面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资料、材料、验收等管理工作,每日到岗。

(4)全面负责项目部的技术质量管理,监督修缮技术措施要求的贯彻执行情况,审核各级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解决修缮中的技术难点和重点问题。

(5)项目负责人应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长期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具有组织实施古建筑修缮工程的经验和能力。

2、专业负责人

(1)负责本专业的施工组织与协调,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组织预检、隐检、质检、试验等工作,负责本专业的质量、进度、安全和现场管理,协调各专业交叉施工和重要修缮流程。

(2)负责本专业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编制、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等技术工作,解决专业技术问题。

(3)参与编制本专业进度计划,负责检查落实修缮任务。

(4)专业修缮期间每日到岗,并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填写《修缮日志》。

(5)专业负责人应当长期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具备古建筑修缮工程所需的技术能力和经验。

3、质检员

负责质量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修缮中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与工序问题,参加预检、隐检,以及分项、分部、单体/总体工程的质量评定和验收,及时填报、整理质量评定资料。

4、材料员

(1)负责新添配材料、构件的采购、报验、保管和领用工作;按规定做好见证取样和材料复试。

(2)负责修缮中拆卸的老旧材料、构件的保存保管工作。

5、安全员

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管理、检查修缮工程现场安全,定期检查路标、路牌、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负责人员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每日到岗,及时填写《安全日志》。

6、资料员

负责收集、整理、编制、汇总、移交各项修缮工程技术资料、影像资料及检查、验收资料;督促专业负责人、安全员及时填写、移交《修缮日志》和《安全日志》。资料员不得由其他项目部成员兼任。

7、造价员

负责工程预算、进度报量、竣工结算等相关资料的编制、报审工作,核算项目成本、造价等预算指标。

第十二条上岗培训

上岗培训包括岗前基础培训和技术难点培训。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在修缮准备阶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岗前培训计划,确定岗前基础培训和技术难点培训内容,报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后组织实施。未经上岗培训的技术人员不得参与工程施工。

(一)岗前基础培训

1、施工单位应在修缮准备阶段组织岗前基础培训,培训对象为项目管理人

员和技术工人,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8课时。

2、项目管理人员以工程管理、修缮工程内容、目标等为主要内容;技术工人以修缮做法、技术要点、操作规程和安全教育为主要内容。

3、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文物保护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拟修缮古建筑的文物价值和历史信息;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项目中各岗位职责;修缮技术要点和操作规程;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安全规范;主要工艺作法;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等。

(二)技术难点培训

1、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在修缮准备阶段或修缮阶段组织技术难点培训,培训对象为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2、培训时间应根据工程复杂情况、技术难度等综合确定,一般不少于4课时。培训内容应针对修缮关键技术、主要工艺和难点问题设置(如罩棚搭设技术要求、文物拆卸技术要求等),进行特殊工艺的实际操作、试做。

(三)人员进场要求

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应统一着装,配戴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上岗证。

工作服和安全帽应标明所属单位,便于人员活动,保护人员安全;特殊岗位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口罩、眼部护具、手套、安全带等防护装备。

上岗证应注明人员姓名、年龄、项目名称、专业工种、所属单位、上岗培训时间等内容,并配有人员照片;项目管理人员的上岗证应与一般技术工人相区别。第十三条技术准备

(一)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1、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应针对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进一步明确古建筑修缮工程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工艺,以及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

2、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由施工单位各专业负责人编制完成,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表1-8),经项目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监理单位同意有效。

(二)安全交底、施工技术交底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安全交底包括现场安全管理要求与措施、安全操作规程与注意事项等,内容应涵盖文物安全、人员安全与施工安全。

2、施工技术交底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交底、分项工

程技术交底以及修缮施工重点、难点交底等。

3、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包括安全防护技术交底和设施安装技术交底,明确修缮前文物安全防护技术、罩棚和各类脚手架搭设技术等内容。

4、安全交底由项目负责人交底到各专业负责人、安全员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根据交底主要内容填写《安全交底记录》(表1-9),经交底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施工时向施工作业施工人员交底的依据。

5、施工技术交底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由项目负责人交底到各专业负责人、质检员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根据交底主要内容填写《施工技术交底记录》(表1-10)、《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1-11),经交底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施工时向施工作业施工人员交底的依据。

第十四条修缮材料和机具准备

(一)修缮材料准备

1、各专业负责人及材料员应根据施工技术设计文件,统计主要修缮材料的类别,明确材料性能与质量要求、材料调配工艺,保证材料质量满足修缮工程实际需要。施工单位应填写《主要材料类别、性能与质量要求》(表1-12),报监理单位审核。《主要材料类别、性能与质量要求》是修缮材料质量检查的依据。

根据业主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可进行原材料“封样”,填写《材料样品审查封样记录》(表1-13),报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审核。《材料样品审查封样记录》是材料进场检验、工程验收依据。

2、各专业负责人及材料员应根据工程预算与进度计划,统计主要修缮材料的供应数量,保证材料供应满足进度计划与修缮工程实际需要,填写《主要材料供应数量与计划》(表1-14),报监理单位审核。《主要材料供应数量与计划》是修缮工程使用材料供应的时间节点要求。

(二)修缮机具准备

1、修缮机具主要包括各类传统工具、保证安装运输的各种机械、用于检测分析的各类仪器等。施工单位应根据修缮工程需要,配备传统工具,确保在修缮施工中做到原工艺。

2、各专业负责人应根据工程预算与进度计划,统计机具供应数量,明确供应计划,填写《主要机具供应数量与计划》(表1-15),报监理单位审核。《主要

机具供应数量与计划》是修缮机具准备的时间节点要求。

第十五条专业分包

(一)专业分包条件

1、施工单位可将需要采用现代技术实施的加固防护专项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可以分包的专项工程包括结构加固、地基基础加固、岩土工程、地质灾害防护、病虫害生物防治、科技保护等。

2、分包工程必须符合施工合同。

(二)专业分包要求

1、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和施工技术。

2、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业主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单位应填写《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表1-16),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报业主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修缮工程开工条件

(一)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修缮工程总进度计划获得监理单位审核同意。

(二)完成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复核、图纸设计交底,确认修缮工程的保护措施、工艺做法、工程量与施工技术设计文件相符。

(三)完成修缮前古建筑的现状记录,确定现场的原始基准点、标高。

(四)人员到位且齐备,并完成上岗培训。

(五)完成安全交底、施工技术交底、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六)修缮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指标、以及材料、机具供应计划确定、到位。

(七)影响修缮工程的违章建筑已拆除、清理,现场满足修缮工程要求,可进行封闭管理。工作场地、围挡、临时道路、水、电、消防设施设备等准备就绪;现场文物得到妥善保护。

(八)如涉及专业分包,分包单位获得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审核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九)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收到工程预付款。

(十)获得监理单位签发的修缮工程开工许可。

(十一)完成修缮准备阶段的各类资料填报和归档,包括《工程开工报告表》(表1-17)、《工程开工报审表》(表1-18)、《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工程进度计划报审表》、《现场复核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其它文物记录》、《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交底记录》、《主要材料类别、性能与质量要求》、《材料样品审查封样记录》、《主要材料供应数量与计划》、《主要机具供应数量与计划》、《安全交底记录》、《施工技术交底记录》、《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等。

第三章修缮阶段

第十七条修缮保护措施内容及要求

(一)古建筑修缮保护措施包括现状整修和重点修复

1、现状整修主要是规整歪闪、坍塌、错乱和修补残损部分,按施工技术设计文件要求清除不当的添加物。

2、重点修复包括恢复古建筑结构的稳定状态,修补损坏部分,添补主要的缺失部分等。

(二)古建筑修缮保护措施应符合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1、现状整修应保留各个时期有价值的历史信息,不必追求古建筑风格、式样的一致。

2、重点修复时新添加的结构应置于隐蔽部位,更换构件应有年代标记。

3、不同时期的构件原则上均应保留;如无法全部保留,必须以价值评估为基础,保护最优价值部分,其他去除部分必须留存标本,记入档案。

4、有重要价值、但无法在原位保存的彩画,应在采取保护措施后,作为文物或档案资料保存,用于重新油饰彩画的依据和必要的展示。

5、油饰彩画的修复和重新制作过程必须有详细记录,纳入工程档案。

第十八条修缮一般流程

(一)新添配材料、构件采购

应根据施工技术设计文件、《主要材料供应数量与计划》和合同内容,按修缮实施进度的需要进行材料、构件采购。

1、业主单位采购材料、构件

由业主单位采购的材料、构件,业主单位必须保证材料、构件质量符合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及相关标准,物资文件应完整、真实和有效。

2、施工单位自购材料、构件

(1)由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构件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应反映工程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等指标,并与实际进场材料相符。

(2)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一致,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

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3)施工单位采购时应注意采购周期、批量和库存量,在满足修缮工程进度要求的前提下,适当储备材料(如有含水率指标要求的木构件或需要定制的特殊构件等)。

(二)新添配的材料、构件进场检查、报验

1、进场检验:新采购的材料、构件进场时,应由质检员和材料员接收、检查材料、构件,如涉及技术问题,设计人员应参加检验。

检验时,应按材料、构件采购和使用计划,明确交验材料、构件的名称、规格、数量、合格证或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等,填写《材料、构件进场检验记录》(表2-1),并报监理单位确认。

2、进场报验:主要材料、构件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申请报验。

(1)质检员、材料员(或设计人员)检验进场材料、构件,填写《材料、构件进场报审表》(表2-2),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后,报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检验。同时,对需要复试的材料、构件按规定见证取样,并送检。复试取样时,应通知监理人员到场,并由监理人员填写《见证记录》。

(2)检验及复试合格后,由质检员、材料员(或设计人员)填写《材料、构件进场报验表》(表2-3),连同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进场检验记录及复试资料等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第一次复试结果不合格,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第二次复试。第二次复试仍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并注明不合格材料、构件的去向。

(4)因使用不合格材料、构件造成质量事故,应依法追究人员责任。

3、根据施工技术设计文件要求,修缮中选用的老旧材料、构件不适用上述检验、报验程序。老旧材料、构件需经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确认后,由监理单位监督使用。

4、材料、构件验收合格后,应按修缮工程现场平面布置要求一次就位,并做好标识。

(三)施工交底

1、安全交底

以修缮准备阶段的《安全交底记录》为依据,由专业负责人、安全员向施工

人员进行交底。应根据交底主要内容填写《安全交底记录》,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2、施工技术交底

以修缮准备阶段《施工技术交底记录》为依据,由专业负责人、质检员向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应根据交底主要内容填写《施工技术交底记录》,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3、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以修缮准备阶段《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为依据,由专业负责人、质检员向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应根据交底主要内容填写《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4、修缮中如存在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施工单位应按照调整后的方案重新逐级进行安全交底、施工技术交底、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四)保护罩棚及脚手架搭设

1、施工单位应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在所需修缮建筑外围搭设保护罩棚,保护古建筑在修缮期间免受自然气候变化影响。

2、施工单位应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在古建筑本体内外搭设脚手架,便于修缮不同部位,并保障各种材料的安全运输。有条件的施工单位可使用小型升降机等现代化装备,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3、保护罩棚及脚手架搭设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价值特别重大,或者工艺技术特别复杂、跨年度施工的修缮工程,应搭设车间式作业保护罩棚。

(五)修缮拆卸

1、施工单位应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在修复前对所需修缮的残损、变形部位及构件进行拆卸。

2、拆卸时,施工单位应按照由上至下的顺序拆卸,注意保持构件的完整性,避免拆卸过程中的人为破坏。

3、拆卸部位及构件应逐一编号、测量、照相和文字记录。仍可继续使用的构件应按照建筑、部位、类别、拆安顺序单独编号、记录,分类码放,做好通风、隔潮、防雨雪、防火以及防污染措施,确保构件完好,满足后续修缮使用要求。无法继续使用的构件,施工单位应统一登记,并由监理单位确认后,交业主单位保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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