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知识复习重点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 法的形式。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规章,一般以“规定”“办法”命名。
-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2. 法的效力层级。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 在建设工程中,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都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2.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 代理的主要种类:-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等。
2023年二建《法规定》考点精华汇总

2023年二建《法规定》考点精华汇总
本文将对202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定》考试的重点内容进行
综合梳理,以便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 建筑法: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改造、维
护和拆除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
求和监督检查制度。
-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
中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等方面的规定。
二、考点重点梳理
1. 各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目的和适用范围。
2. 建筑法中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改造等环节的管理
要求。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检测等相关内容。
4.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
5. 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关键内容。
三、备考建议
1.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理解其宗旨和适用范围。
2. 注意掌握各法律法规中的重点概念和管理要求。
3. 多练分析案例,掌握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 阅读最新的法律法规,保持对法规变化的敏感性。
通过对202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定》考点内容的梳理和备考建议的提供,希望能对考生备考有所帮助。
祝愿大家考试顺利!。
2024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必考点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必考点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考点1、法的形式情形法的形式裁决(1)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1)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2)行政法规之间国务院裁决3)地方性法规、规章同一机关制定的,由制定机关裁决(2)同一事项之间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国务院提出意见:①认为适应地方性法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②认为适用部门规章,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裁决(3)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考点2、委托代理(1)委托代理行为的终止条件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①、②、⑤三种情况。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取消委托,代理人也可以单方辞去委托,均不必以对方同意为前提,通知到达对方时代理权消灭;单方取消或辞去委托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不管是被代理人还是代理人,任何一方的法人终止,代理关系均随之终止。
因为,对方的主体资格已消灭,代理行为将无法继续,其法律后果亦将无从承担。
考点3、知识产权的保护期类型时间起算点专利权(1)发明-20年。
(2)实用新型-10年。
(3)外观设计-15年。
自申请日起算商标权(1)有效期为10年。
(2)可无数次续展,每次续展10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著作权(1)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自然人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合作作品按最后死亡的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内部资料,注意保存)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物权法都属于民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属于经济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属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2、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和休息权,我国劳动法对此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
3、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其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撤销。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中建设资金属于财,施工中使用的各种建筑材料、施工机械属于物,房屋、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均属于行为,建筑作品、施工图纸、工程设计图等属于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4、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包括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实现,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属于自然终止,发生不可抗力属于致使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属于违约终止。
5、订立建设工程合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其中,行为的内容合法首先是指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不包括地方法律和地方规章),其次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2024年二建考霸笔记

2024年二建考霸笔记一、法规科目。
1.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 法律体系: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的区分要点,重点记忆各部门法的典型法律法规。
- 法人制度:法人的分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法人成立的条件。
- 代理制度: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构成及法律后果。
- 物权制度。
-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成员权)。
-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的概念及相关规定。
-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设立、效力和实现方式。
2.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哪些工程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哪些不需要(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抢险救灾等工程)。
-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土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证、资金落实情况等条件的具体要求。
-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领证后开工期限、延期的规定、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要求。
3.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 建设工程发包: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的适用范围,发包人的义务。
- 建设工程承包: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规定,分包单位的认可程序。
- 招标投标制度。
-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规模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等标准)。
- 招标程序: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发布要求,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内容,开标、评标、中标程序中的关键规定。
4.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时间、试用期规定等),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解除的情形及程序),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二建法律法规知识点

二建法律法规知识点
一、行政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履行证明、回避、请求行政赔偿等相关内容。
二、经济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的规定,合同违约责任和解除等内容。
三、民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等内容。
四、刑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责任的规定,刑法犯罪和故意犯罪等内容。
五、宪法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的组织和权力机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以上是二建考试中重要的法律法规知识点,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对于考生在二建考试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有着重要的帮助。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归纳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归纳一、建设工程法规概述建设工程法规是指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活动的法规和规章,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重要依据。
建设工程法规主要包括施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二级建造师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法规,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法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工程质量标准、监督检验等方面的规定。
二级建造师在施工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三、《建筑工程质量条例》《建筑工程质量条例》是针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定的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质量监督管理等内容。
二级建造师需深入了解《建筑工程质量条例》的相关条款,保证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相关知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是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二级建造师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有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做好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要点建设工程合同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重要依据,合同范本、签订、履约等环节都需要遵守相应的法规。
二级建造师在签署建设工程合同时应谨慎,明确各项条款,确保双方权益。
六、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二级建造师需了解《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合理分工,明确监理职责,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点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二级建造师应掌握相关法规,如《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办法》,合理规划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以上是关于二级建造师需要掌握的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重点归纳,二级建造师在工作中需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建法规必背知识点大全

二建法规必背知识点大全二建法规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二级注册建造师考试的法规部分内容,考生需要掌握的相关知识点,下面是二建法规必背的知识点大全。
一、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要规定了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责任、程序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主要规定了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编制、实施、管理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管理办法等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工资、休假等劳动用工的相关法律法规。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法》:主要规定了房屋所有权及相关纠纷的法律处理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主要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管理办法等内容。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质量检测、验收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条例》: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责任、管理办法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安全条例》: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法律责任、管理办法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验收标准等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方法等内容。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要规定了水土保持工作的相关法律责任、管理办法等内容。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管理办法等内容。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要规定了消防安全的相关法律责任、管理办法等内容。
三、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除与补偿条例》:主要规定了城市房屋拆除与补偿的相关法律责任、管理办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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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以及注册建造师担任。
2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3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4法律包括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
广义上的法律,泛指《立法法》调整的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5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7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8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9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0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11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12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4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15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6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7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8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19委托代理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0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1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
22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如果债务人在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前提下自愿履行,债权人依然可以受领。
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要求返还。
23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4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25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6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7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8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一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2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
将财产用于抵押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是抵押人。
3《物权法》规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5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6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7建设用地使用全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8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9债权人就质权人。
将动产或权利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务嗯或者第三人就是出质人。
10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11债权人就是留置权人。
动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就是留着人。
被留置的财产就是留置物。
1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13合同生效与不动产登记时两个不同的事件。
14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15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7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18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呼唤、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19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0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例如:对于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1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2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3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4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5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
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6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7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8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成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9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1无效合同处理办法: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3工程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5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6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美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7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8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9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10违法分包一下情形: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机关标准。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3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指不得转包,也包括不得分包。
4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非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建设、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