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练习试卷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练习试卷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哪?A.罪刑法定原则不允许对刑法进行类推解释,但是允许进行扩大解释B.如果旧法认为是犯罪,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虽然认为是犯罪,但新法比旧法判得更轻,此时允许使用事后法审理旧案,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C.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定罪量刑必须以行为时的法律为准,绝不能以审判时的法律为准D.对于实践中组织男性卖淫的行为无法可依,有人建议将组织卖淫罪扩大为组织男性卖淫,因为组织男性卖淫与组织女性卖淫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类推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正确答案:A,B解析:罪刑法定原则一般有以下几个要求: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允许扩张解释。
D项只是一种扩大解释,不是类推解释,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C项过于绝对,故C、D项错误,A、B项当选。
知识模块:刑法2.关于期待可能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过失,与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换言之.具有故意、过失的人,也可能没有期待可能性B.行为人犯罪后毁灭自己犯罪的证据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C.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遭受自然灾害外出谋生而重婚的,之所以不以重婚罪论处,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D.身无分文的乞丐盗窃他人财物得以维持生存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应认定为盗窃罪正确答案:A,B,C解析:期待可能性,是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即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故A项正确。
只能在考虑行为人的能力的前提下,判断能够期待行为当时的行为人通过发挥其能力而不实施违法行为。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参考答案(网友版)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参考答案(网友版)2020/4/29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参考答案(网友版)一、单项选择题1.D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A3.C 罪刑法定原则既约束立法者也约束司法者,其禁止习惯法和类推的适用。
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4.C 属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其他三项都不属于刑法上的作为义务。
5.D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注意C项其主观上并没有强奸的故意,主观上和熟睡的妻子发生性关系不属于强奸的故意,法律上两者本就有此种权利。
6.C 首先不属于伤害行为A错误,综合本题应属于意外事件B、D错误。
7.本人认为此题有问题,A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不具有紧迫性,犯罪行为已经结束。
B项对于财产犯罪虽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但从现场一直追逐的,仍属于正当防卫,而且本题是对于抢劫罪的正当防卫,致人死亡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C项不具有紧迫性。
D项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也不必采用正当防卫。
但作为真题,本人倾向于选B。
8.B 应属于犯罪中止,30分钟内并未不能认为前面行为已经结束,从而构成未遂,因为在短时间内被害人仍处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威胁之下,所以应将其看作整体,最终构成中止。
9.D 此题本人在三大本改变后就预测到要考,也就是共同犯罪只是违法性方面的共同,不涉及责任,即已满14未满16周岁的人仍与他人构成抢夺罪的共同犯罪,只是由于未满16周岁不对此负刑事责任。
本题中抢夺已经既遂。
10.B项,A属于承继的共犯,对前面的结果不负刑事责任;C项事后不构成共犯;D职工不构成犯罪。
11.D 法条考查题。
12.D 法条考查,要注意附加刑种类不同的应分别执行,相同的合并执行且无限制。
13.D 法条考查。
14.C 本题应数罪并罚,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考试卷二习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卷二习题及答案解析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卷二习题及答案解析”,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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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二习题及答案解析1.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这一解释属于下列何种解释?A.补正解释B.当然解释C.反对解释D.缩小解释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即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和补正解释。
所谓的补正解释是指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例如,认为《刑法》第63条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则是补正解释。
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例如《刑法》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认为因偷税被给予三次、四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则是当然解释。
反对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满1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此即反对解释。
缩小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刑法》第111条规定的“情报”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就是缩小解释,答案D是正确的。
2.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A.一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B.一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C.两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D.两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正确答案:B解析:“刑法”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刑法仅指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广义的刑法则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或者是规定刑法上某一事项的法律。
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一个单行刑法,即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这个单行刑法单独对外汇这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所以是一个单行刑法。
刑法修正案是指对刑法中多个条文、多个罪名进行修改的法律文件。
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五个刑法修正案,即1999年《刑法修正案》、2001年《刑法修正案(二)》及《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
所以B项是正确选项。
另外,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对刑法的修改多采用修正案的形式而不是采用单行法的形式。
而在1979年刑法通过后,对刑法的修改、补充多采用单行刑法的形式,1979年刑法通过后立法机关就曾经先后颁布了20多个单行刑法,原因在于79年刑法的规定很不完善,所以需要单行刑法来大量补充。
97刑法则相对完善,所以多采用修正案的形式。
从中也可以体会单行刑法和修正案的差异。
2.我国刑法规定了______法定原则,______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______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______和承担的______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______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答案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答案二、多项选择题。
51.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D.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52.A.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C.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D.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53.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
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
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54.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
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55.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
甲是抢劫罪的共犯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
乙是盗窃罪的共犯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方法盗窃了轿车。
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56.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B.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C.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57.A.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15年有期徒刑。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模拟试卷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模拟试卷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乙两人互殴,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调解处理。
双方就医疗费赔付达成调解协议。
事后,甲履行了协议而乙没有履行。
关于甲依法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B.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C.要求公安机关强制执行该调解协议D.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调解协议并判决乙赔偿损失正确答案:A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故A项正确。
2.赵某系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老嫌公司待遇太低。
一天在翻阅客户资料时,发现一投保人崔某是自己的远房亲戚,于是他找到崔某让其去找一些医疗发票并提出交通事故赔付,至于赔付的事情他来搞定,事后七三分成。
崔某果然搞来10来万元的医疗发票,而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崔某获得10万元赔付,自己拿了7万。
对二人的行为性质分析,正确的是:( )A.赵某构成贪污罪,崔某构成保险诈骗罪B.赵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崔某不构成犯罪C.两人的行为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D.两人的行为成立贪污罪的共犯正确答案:D解析:在刑法理论上,特殊身份与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是构成身份犯的共同犯罪还是一般主体的共同犯罪存在争议。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此类犯罪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本案中,赵某是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采取欺骗的方法侵占国有财产,当然构成贪污罪,而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又是主犯,所以赵某和崔某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试卷二及答案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试卷二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项选择、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局部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成心失踪。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
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
关于此案,以下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表达了立法效劳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表达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2.甲与乙女恋爱。
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
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
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
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以下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C.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D.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3.关于罪刑法定原那么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4.以下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
司法卷二:刑法试卷真题及答案

司法卷二:刑法试卷(最新版)1、多选信用卡诈骗活动的行为方式有()。
A.使用伪造的信用卡B.使用作废的信用卡C.冒用他人信用卡D.恶意透支正确答案:A, B, C, D2、多选下列关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的犯(江南博哥)罪说法正确的有()。
A.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构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B.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构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C.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奸淫妇女的,构成强奸罪D.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诈骗财物的,构成诈骗罪正确答案:A, B, C, D3、多选()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
A.隐藏B.转移C.变卖D.故意毁损正确答案:A, B, C, D4、多选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中止的有()。
A.赵举刀行凶,被他人制止B.钱深夜潜入室内欲行强奸,意外发现被害人是其同学,遂放弃离开C.孙盗窃他人财物后,因惧怕被发现又将财物送回原处D.李投毒至同事水杯,同事中毒后,李将同事送往医院,经抢救脱险正确答案:B, D5、多选间接故意能发生在()情形中。
A.行为人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B.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C.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D.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正确答案:A, B, C6、单选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
A.敲诈勒索罪B.非法拘禁罪C.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罪D.绑架罪正确答案:B7、单选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并复制电子数据。
A.立即停止应用B.应用后立即关机C.立即暂停办公正确答案:A8、多选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A.由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B.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C.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D.通知其监护人到场正确答案:A, B, C9、单选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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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的乙踉跄走来,顿觉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
甲收起枪支,但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9题)A.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正确答案:C解析:甲已经架好枪支准备杀乙,但是又决定不杀害乙了。
因此,甲构成犯罪中止。
甲在收起枪支时又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
因此,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所以,选项A、D显然是错误的。
问题是,甲是否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甲这种尚处于预备形态的犯罪,放弃实行犯罪即可成立犯罪中止。
因此,甲在大脑里决定:“不杀了”时,犯罪中止就已经成立了。
甲后面的收枪行为是另一个独立的行为,和犯罪中止之间并无想象竞合关系。
所以,选项C 正确,选项B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难在确定收枪行为是独立于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的行为。
在本案这种犯罪中止中,成立犯罪中止不需要积极的行为,在内心放弃犯罪即可。
所以,收枪行为并不是犯罪中止行为。
因为该行为而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也就独立于犯罪中止了。
2.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
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
乙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
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二第8题)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B.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D.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正确答案:D解析:甲进入的是小超市,不是他人用于家庭生活的场所,因此不属于入户抢劫。
选项A错误。
《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的基本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8种情节的,法定刑升格为10年以上至死刑。
这8种情节被称为加重量刑情节。
持枪抢劫即是8种中的一种。
很多考生认为如果行为人具有加重量刑情节,那么无论具体犯罪情形如何都构成犯罪既遂。
这种观点并不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抢劫罪以抢劫到财物或者致人轻伤以上为犯罪既遂。
因此,对于加重的量刑情节,也存在犯罪未遂。
例如,甲虽然持枪抢劫,但如果既没有抢劫到财物,也没有致人轻伤以上,则仍然为犯罪未遂。
故,选项B错误。
对于持枪抢劫,同样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
对于犯罪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故,选项C错误。
本题中,甲的抢劫已经既遂。
甲付出的100元属于甲为了实施抢劫(打开收款机)而付出的“成本”。
不能因为甲“亏”了12元,就认为甲抢劫未遂。
故,选项D正确。
陷阱点拨:本题的难点在于情节加重犯的犯罪形态。
考生应当注意:情节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规定的8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7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类似的例子还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属于强奸罪的加重量刑情节。
如果在公众场所试图当众强奸妇女,已经将被害人的裤子强行脱掉,但由于路人的及时阻止而使得强奸未能既遂的,同样构成强奸罪的未遂。
3.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
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
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
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
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二第8题)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正确答案:A解析:本案中,甲显然具有杀人的故意,所以即使乙没有死亡,也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或者中止,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所以选项C错误。
本案不能认定为不能犯。
所谓不能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意实施犯罪,但就行为的性质看并无实现构成要件内容的可能性的情况。
由于该行为现实上不能发生法益侵害结果,因而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因此不受刑罚处罚。
例如甲试图杀死某乙,他专门做了一个小布人,然后每天叫着乙的名字,对着小布人扎针。
甲有杀人故意,但无真实的杀人行为。
甲这种情况被称为迷信犯。
由于这种行为根本不能发生致人死亡的法益侵害结果,所以甲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甲的杀人行为是能够杀死乙的,所以不能认定为不能犯。
故,选项D错误。
由于甲是多方杀乙都不能杀死,而后被迫放弃的,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判断犯罪是中止还是未遂,应当采取主观说。
即,要看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还能否继续将犯罪进行下去。
本题中,甲显然认为自己力不从心,因此放弃犯罪,所以是未遂。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陷阱点拨:很多考生认为甲在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
此时,甲显然可以继续采取其他方法杀死乙,例如继续掐死乙。
而他放弃了犯罪,因此应该成立犯罪中止。
我们认为对本题的正确理解还是要看甲说的那句话“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
这句话说明甲并不是主动停止犯罪,而是自己认为乙命太大,整不死乙,不得不放弃的。
这道题目再次提醒我们在回答问题时要注意题干的提示。
4.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
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
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
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5题)A.犯罪预备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正确答案:B解析:所谓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的形态。
过失犯罪不可能有预备阶段和实施阶段,行为人也无犯罪目的,因此没有未完成形态。
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受主客观原因的影响而使犯罪在未完成之前就终止了的几种形态。
包括:预备形态、中止形态和未遂形态。
对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大家应当注意:(1)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既遂的标准是客观标准而不是主观标准。
即一个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既遂,不是看它的犯罪结果是否达到了行为人的期望,而是看它的犯罪结果是否符合法律关于某罪的犯罪构成的规定。
其典型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23条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见,对这类犯罪,只要足以造成危险状态,该犯罪就是既遂,该危险到底有没有变成现实在所不问。
(2)要确定犯罪形态,先要划分犯罪阶段。
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直接故意犯罪分为两个阶段: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
根据《刑法》第22~24条之规定:”(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可以看到:犯罪预备形态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过程中;犯罪未遂形态只能发生在犯罪实行过程中。
但是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过程中,还可以发生在犯罪已经结束,危害结果尚未发生时。
即三个阶段都可以成立中止;同时,在犯罪预备阶段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如被举报)而使犯罪被迫停下来时,不成立犯罪未遂而成立犯罪预备。
这是反复强调而考生易忘的内容。
这部分内容理论性很强,同时法律规定还很细。
考生必须既掌握理论知识又牢记法律的具体规定。
(3)不同犯罪形态的处罚原则、依据不同。
注意“可以”、“应当”、“从轻”、“减轻”、“免除”的不同规定。
本案中,乙已经将毒药拌入菜中,因此不再是犯意表示,而是进入了犯罪预备阶段。
但其将毒药拌人菜中的行为并不会对其丈夫的生命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因此仍然属于犯罪预备行为。
此时,其因为久等丈夫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而停止犯罪,是主动停止,故构成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陷阱点拨:本案的难点在于投毒行为何时算着手?即何时进入实行阶段。
如果进入了实行阶段而主动停止,那就是实行阶段的中止。
对于任何犯罪来说,“着手”行为都是指对法益有现实、紧迫的危险的行为。
从形式上来说,这个行为就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行为,如抢劫的“抢”的行为。
杀人的“杀”的行为。
因此,打听被害人行踪、跟踪被害人、等待被害人出现都是预备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并不能对法益有现实、紧迫的危险。
对于投毒杀人行为来说,不能一律认为投了毒就是着手了。
因为,如果像本案这种情况,饭菜还在妻子的掌控之下,是否端给丈夫吃还不一定时,这个投毒行为就相当于持凶器杀人中的“买刀”行为,仅仅属于犯罪预备,因为这一行为不能直接致丈夫死亡。
如果乙在甲的面前向甲的饭菜投毒,或将有毒饭菜端到甲的面前。
乙的行为对甲的生命显然已经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此时就是杀人的“着手”了。
这个投毒行为就是实行行为了。
如果丈夫没死,就是未遂;如果死了,就是既遂。
5.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10题) 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正确答案:A解析:是否成立问接正犯的判断标准不是共犯者有无责任能力,而是利用者是否对犯罪起到了支配作用,被利用者是否像单纯的工具一样被利用。
实践中存在15周岁的甲指使18周岁的乙进行盗窃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说乙是间接正犯,因为甲不但不是被利用的单纯的工具,甲还是犯罪的主谋者。
此时应当承认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但甲由于不能负刑事责任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
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仍然有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因为他们的犯意和行为可能会有重合的部分,那么在重合的部分就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对丙拳打脚踢,致丙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