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报告(2021)
(2021)苏05民终1056号

(2021)苏05民终1056号【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1)苏05民终10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锁文举【审理法官】锁文举【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代安云;张家港市周氏纺织有限公司【当事人】代安云张家港市周氏纺织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代安云【当事人-公司】张家港市周氏纺织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艳秋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艳秋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艳秋【代理律所】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代安云【被告】张家港市周氏纺织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代安云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代安云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代安云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代安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8:31:211056代安云与张家港市周氏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05民终105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安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耀华,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周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周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秋,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代安云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市周氏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2民初9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21年关于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做好民事审判工作,事关经济行稳致远,事关社会安定和谐,事关人民美好生活,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民事案件占到市中级法院诉讼案件总量的半数以上,是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民事审判已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监督工作计划,从今年3月开始,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由监察司法工委和政法机关、部分市人大代表等组成的调研组,对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开展调研情况市中级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庭室共有民一至民六庭,我们调研的范围为传统的民事审判工作(不含商事、涉外商事和知识产权审判),相关庭室为民一庭、民二庭、民五庭,其中民一庭主要审理婚姻家庭继承、侵权纠纷等案件;民二庭主要审理涉土地、房产以及建设工程等纠纷;民五庭主要审理劳动争议。
调研重点:近三年尤其是民法典实施以来,我市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情况,包括民事权益保护、民事领域司法体制改革、审判监督机制建设、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等情况,以及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
调研方式:一是“谈”,结合法官履职评议,将对“人”的监督与对“事”监督的有机结合,通过与市中级法院分管领导、政治部负责同志、相关庭处室工作人员谈话的形式,了解部分民事法官(按照50%的比例,由市人大代表抽选10名民事法官为评议对象)的依法履职、办案质量、工作效率等情况。
二是“听”,在听取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面上情况基础上,广泛听取市监委、市委政法委、市级执法司法机关、市仲裁委等单位,以及鄞州、北仑等基层司法机关和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律师的意见建议。
同时,通过宁波人大网公布监督信息,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三是“查”,按照调研和评议实施方案要求,成立案卷抽查工作组,根据调研中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抽查评阅了市中级法院近三年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审判案件案卷58件,通过案卷评查了解民事审判质效情况。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报告(2021)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报告(2021)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报告(2021)2021年,全市法院坚持“法治是最好营商环境”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优化司法服务举措,扎实推进改革创新,为苏州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市中院牵头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办理破产3个指标均获评全国标杆指标,并作为法院系统唯一代表,在国家发改委召开的优化营商环境会议上交流经验。
一、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有效回应市场主体司法新需求1.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加强类型化纠纷诉调对接工作,联合市金融、保险行业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等构建金融纠纷联动化解机制。
全市法院委派相关组织调解金融纠纷1287起,成功调解269起。
两级法院分别围绕汽车、互联网、旅游等消费领域,开展消费纠纷联动化解“一院一品牌”创建活动,相关项目获评苏州市“关爱民生法治行”优秀项目。
六家基层法院获评全省法院类型化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先进集体。
推广应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江苏微解纷平台、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平台,健全在线诉调对接机制,让更多的调解资源通过线上方式得以集聚,让更多的矛盾纠纷通过线上渠道得以化解。
联合市司法局开展“金牌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总结推广全市法院特邀调解工作经验。
完善特邀调解名册管理机制,2021年,全市法院共入册特邀调解组织180个、特邀调解员1664名,成功化解纠纷43656件,实现特邀调解力量与解纷数量双“倍增”。
2.圆满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精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严格程序转换审批流程,提升简案快审效能。
2021年,全市基层法院分别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办理案件32019件、101716件,同比分别增长31.53%、34.77%;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总体适用率为91.23%,同比上升13.23%,居全省法院首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b8fa4815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21.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2]18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23()2
【摘要】为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诉讼,进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一)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总页数】2页(P15-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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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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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08•【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典型案例江苏法院不断夯实涉外司法能力,着力提升涉外司法公信力,始终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持续深化精品战略,依法妥善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精品案件,为以涉外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作出贡献。
为更好地发挥司法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现发布一批涉外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本次选取的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外商投资、国际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境外虚拟货币投资等方面,是涉外商事审判中常见的纠纷类型。
这些案例体现了江苏法院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准据法,完善涉外商事法律适用规则体系;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积极提升涉外司法水平,聚焦法治营商环境建设。
希望这次案例的发布,可以对统一裁判尺度、完善审理规则起到示范作用,为企业在“引进来”“走出去”过程中运用法治规则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益参考。
目录案例1 认定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无效维护金融监管秩序——潘某某与田某某合作合同纠纷案案例2 明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准确认定国际买卖合同成立和当事人确认——新加坡丰益贸易私人有限公司与苏州环秀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布瑞克(苏州)农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3 准确查明多法域法律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东莞昱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奥利威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案例4 主动多途径查明外国法高效化解外商投资公司僵局——南京浦口国际企业研发园投资发展公司与中法(南京)产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案例5 国际商事专家参与调解妥善化解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苏州通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杰珀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与苏州杰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案例6 妥善查明境外建设工程事实服务保障企业公民“走出去”——沈某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1认定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无效维护金融监管秩序——潘某某与田某某合作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9年11月14日,田某某、潘某某及案外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经营“MFA区块链项目”,田某某负责项目技术开发、运营,潘某某承担项目前期开发费用及运作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28•【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2年10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全面加强新时代涉外法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推动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
我国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涉外执法司法质效持续提升,涉外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工作成效明显,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日益壮大,开创了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新局面,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审理当事人、标的物、法律事实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涵盖刑事、民商事、海事、知识产权、行政等各审判领域,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国际司法协助案件。
因涉港澳台案件一般参照涉外审判程序处理,故这次一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涉外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涉外审判工作呈现以下新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大幅攀升。
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从2013年的1.48万件,增长到2021年的2.73万件。
二是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国际分工日益深化,涉跨境电商、跨境破产、企业和资产跨境并购、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中欧班列运单等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亟需明晰交易规则、规范行为界限、平衡各方权益。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2020)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2020)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18•【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2020)2020年,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市场化、法治化、协同化、专业化为方向,认真履行破产审判职责,健全完善破产审判体制机制,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苏州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破产审判基本情况1.新收及结案情况2020年,全市法院共审查申请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693件,裁定受理485件,同比分别上升20.3%和17.7%。
从地域分布来看,吴江、常熟、昆山、工业园区四家基层法院审查和受理破产案件数量较多,合计审查案件数和受理案件数在全市占比均达70%左右。
从破产案件类型来看,“执转破”案件在破产案件审查和受理总数中占比分别为46.0%和55.5%。
(见表一、表二)表一:全市法院2020年审查申请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表表二:全市法院2020年受理破产案件表2020年,全市法院共审结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460件,同比上升34.5%。
其中,普通破产案件217件(破产清算案件194件、破产重整案件20件、破产和解案件3件);“执转破”案件216件(其中2件“执转破”案件以重整结案,1件“执转破”案件以和解结案);强制清算案件30件。
总计处置债权 611.85亿元,安置或分流职工6876名,盘活土地、房产340.37万平方米。
(见表三)表三:全市法院2020年审结破产案件表2.破产审判队伍及审判质效截至2020年底,全市法院破产审判领域共有员额法官47名、法官助理16名。
2020年,全市法院破产案件结收案比、结案率较2019年分别上升11.85和6.8个百分点。
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总结及建议

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总结及建议xx年以来,xx法院在xx的正确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目标,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大局,努力落实各项司法为民措施,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地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
xx法院通过妥善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元化主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各种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经验总结(一)采取一审一书制的审判运行模式在经过了大循环轮案制和法官助理等一系列审判模式改革之后,xx年我院最终确定了最符合我院院情的一审一书制的审判运行模式,即由一个审判员带一个书记员,由审判员负责庭前调解、庭前证据交换、开庭审理、撰写法律文书等工作,而书记员则负责程序性的事务,如送达、庭审记录及装订案卷等。
此模式分工明确且程序简洁,效果很好。
此模式运行以来,xx年xx的法官每年人均结案均在100件以上。
一方面,明确的分工与简洁的程序带来了审判效率的显著提高。
另一方面,由于法官对所承办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须全程负责,将责任落实到法官个人,强化了法官的责任心,一旦出现错案、瑕疵案件,将追究到底。
法官为了提高案件质量不断加强自我学习,钻研业务,使我院的当庭宣判率大幅提高,涉诉上访的人数也明显下降,较好地做到了息诉服判。
(二)创新机制提高调解率从xx年开始,在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院全面推行了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并举的司法绩效考核体系。
一方面,制定约束机制,即给民商业务庭室下达硬性指标,要求其调解率必须达到xx以上,每月进行司法绩效考核,将未达标的庭室及法官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惩罚。
另一方面,创建激励机制,首先物质上案件质量奖将对以调解结案的案件予以倾斜,每件调解结案的案件比其他案件要多出20元每件,以一定的物质激励来提高一线审判员的调解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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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报告(2021)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3•【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报告(2021)2021年,全市法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坚持平等保护境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理念,深入实施涉外商事审判精品战略,妥善化解各类涉外商事纠纷,为不同国家、地区的市场主体创造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全力服务保障苏州高水平对外开放发展。
一、涉外商事案件基本情况涉外商事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国籍人,或者经常居所地、标的物、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商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涉外商事案件适用集中管辖,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商事案件参照适用。
1.收、结案数呈上升趋势2021年,苏州法院共受理涉外商事案件514件,同比上升17.89%。
其中,新收一审案件327件,约占全省法院同类案件总数的一半。
共审结涉外商事案件353件,同比上升34.73%(见图表1)。
此外,苏州法院还归口受理了与开放型经济密切相关的涉外商独资企业商事纠纷、涉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类纠纷案件2208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16件,相关案件数量均呈上升趋势。
2.案件类型多样,案由相对集中2021年新收涉外商事案件中,涉及借款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服务合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股权转让、公司解散、损害公司利益、独立保函等30多种案由类型,涵盖了跨境贸易、投资、金融等多个领域。
其中,买卖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四类案件案由相对集中(见图表2),占总收案数的64.39%。
3.争议标的总额高,个案差异明显2021年,苏州法院受理的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标的总金额达29.51亿元人民币,平均个案标的额为591.46万元。
从个案来看,案件标的额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亿元。
从案件类型来看,涉及目标公司资产的股权转让纠纷平均标的额最大,为2719.98万元;因融资或担保而产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的平均标的额次之,为1773.26万元;跨境买卖合同纠纷的平均标的额为651.52万元。
总体来看,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案件共255件,占比51.10%;标的额在100万元-1000万元的中等标的额案件168件,占比33.67%;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标的额案件共有76件,占比15.23%(见图表3)。
图表3 涉外商事案件标的额4.涉港澳台案件多于涉外国案件,涉台案件占比较大2021年,苏州法院新收一审案件中涉外国当事人案件为127件,占38.84%,其中涉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等国的较多,这是苏州与世界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体现。
新收一审案件中涉港澳台案件为200件,其中涉台湾地区案件为125件,占38.23%;涉港澳案件为75件,占22.94%。
5.结案方式以判决为主,调解撤诉率有所降低涉外商事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涉及不同法域,在文化传统、价值理念等方面存在差异,部分案件涉外当事人对调解存在顾虑故而选择法院裁判,另有部分案件因涉外当事人公告送达而缺席审判,故绝大部分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
2021年,苏州法院审结的353件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201件,占56.94%;以调解方式结案53件,占15.01%;以撤诉方式结案80件,占22.66%;以其他方式结案19件,占5.38%。
2021年涉外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为37.68%。
二、涉外商事案件主要特点1.新收案件数量和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对涉外商事审判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一方面,苏州法院新收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近两年分别增长11.22%和14.63%,增速明显加快。
涉外商事案件数量的上升,与苏州地区跨境投资和对外贸易日趋活跃紧密相关。
同时,法院纠纷解决能力水平不断提升,市场规则以及司法解决争端的可预期性较为明晰,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也体现出苏州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影响力、公信力。
随着苏州开放发展的程度越来越高,涉外商事案件预计会呈增长态势。
另一方面,随着苏州经济对外开放的广度深度进一步扩展,独立保函欺诈、质押式证券回购、跨境电子商务等新类型涉外商事案件不断涌现。
案件逐步增多、案件类型更加复杂多样,对法院涉外商事审判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2.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案件增长明显,司法保障企业“走出去”需求凸显2021年,苏州法院新收涉“一带一路”沿线19个国家和地区的61件案件,案件数是2020年的2倍。
其中涉韩国案件12件,涉新加坡案件11件,还有涉及赤道几内亚、乌干达、文莱、沙特阿拉伯、埃塞俄比亚、塞舌尔、塞浦路斯等国家和地区的案件。
在“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过程中,苏州与相关国家的商事往来、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海外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业务,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占据重要地位,但由于工程所在地地缘政治、经济发展水平、法治环境等差异较大,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
3.判决案件中适用域外法情况明显增多,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情形亦趋于增多苏州法院在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域外法查明机制,2021年适用域外法判决案件9件,涉及适用乌克兰、埃塞俄比亚、萨摩亚等国的法律。
此外,基于国际条约必须信守、善意履行条约义务的基本原则,在相关案件的裁判中需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其中,适用《纽约公约》审结2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并在2件跨境贸易纠纷案中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4.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涉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争议较多,约定境外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效力认定关注度较高涉及仲裁协议效力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和普通涉外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较前明显增多。
从受理的案件看,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面临着国内法和域外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交织的局面,效力认定争议较大。
一是跨境交易特别是跨国公司集团业务情况下,呈现出高度的主体复合化、合同集群化的特征,使得仲裁协议对非合同签署方是否发生拘束力成为认定焦点。
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签署的合同文本中未载明具体的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却就合同中约定参照的通用条款所涉的仲裁协议约定是否有效产生争议。
三是出现“多层次”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如“先仲裁后诉讼”“先协商后仲裁”条款,增加了争议解决条款认定的复杂性。
三、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主要举措1.提升专业化办案水平苏州法院以抓好执法办案为基本立足点,进一步提高涉外商事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着力打造涉外商事精品案件,1起涉外商事纠纷案庭审获评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
针对涉外商事纠纷起诉、管辖、举证、庭审、上诉、申请执行等十二个方面涉及的常见问题进行梳理归纳,编写中英文版诉讼指引,为涉外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规范诉讼行为。
依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以及相关高校的合作资源,进一步完善域外法查明机制,切实提升涉外法律适用水平。
在1起跨国股权纠纷案中,委托专家委员对案件所涉的埃塞俄比亚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查明,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埃塞俄比亚商法典》审结该案,判决得到了埃塞俄比亚政府部门的直接认可与实施,该案同时获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提名案件和全省法院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拓展多元化解纷渠道推动建立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涉外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新模式,充分发挥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满足各类市场主体的多元司法需求。
构建涉外商事纠纷中立评估调解机制,在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引入国际商事委员会专家委员、资深涉外律师等专业人员作为中立评调员,对案件中的争议问题、纠纷处理方案提供专业评估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或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促进纠纷灵活高效、实质性化解。
2021年,在10起案件中引入中立评调员,5起案件经中立评调成功调解。
“苏州国际商事法庭构建涉外商事多元解纷新模式”入选全国法院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亮点举措。
苏州是台商在大陆投资最多、台资企业最为密集的地区之一。
针对台企较多的特点,加强与市台办、台协的沟通协调,通过举办庭审开放日台商台胞专场活动等方式,了解台资企业在经营中的法律困惑,增进台商对大陆法律和法院工作的了解和认同。
昆山法院依托“涉台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为涉台商事纠纷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渠道。
中央电视台《海峡两岸》栏目以“苏州积极推进法治途径多元化解涉台纠纷”为专题进行了专门报道。
3.加强协同化交流合作加强与市外办、商务局、公安局、仲裁委员会等部门的交流合作,围绕更优护航苏州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等主题进行深入研讨,着力打造多维度业务协同合作伙伴关系,形成一系列务实、长效的共建机制,在提高自身司法审判能力的同时,为地区司法协同机制的创新应用作出了有益探索。
同时,与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在涉外商事审判方面签署合作备忘录,争取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会在苏州设立涉外商事案例(苏州)调研基地,借助法学理论研究的优势资源,助力提升涉外商事审判司法效能。
2021年,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参加了中德法官线上研讨会以及“全球背景下的商事法院”国际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
4.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应用积极推动涉外商事审判与智慧法院建设的深度融合,在涉外商事案件审理中为身处世界各地的外籍当事人提供身份在线验证、委托代理视频见证等服务;充分运用在线庭审、电子质证“随讲随翻”、法律法规“随讲随查”以及同类证据的实时比对等信息化平台,切实提升涉外纠纷解决效率。
市中院建立集在线诉讼服务、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典型案例及工作讯息发布等功能于一体的中英文网站,为中外当事人提供线上线下相对接的双语司法服务。
四、涉外商事审判下一步工作重点1.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平等保护境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正确把握涉外商事案件协议管辖中的实际联系要素,尊重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管辖的权利。
慎重把握“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条件,妥善处理涉外司法管辖的国际冲突和国际平行诉讼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协调好诉讼和仲裁的管辖冲突,秉承支持仲裁原则,建立仲裁友好型司法审查标准。
尊重当事人选择适用域外法或国际商事规则、商事惯例的权利,对于选择适用域外法的案件,努力准确查明适用相关法律。
积极适用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对江苏自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业务模式和合同条款,予以充分尊重。
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案件,以开放包容的态度采取推定互惠和法律互惠的司法标准审查,推动国际司法合作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