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扬州市残联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扬州市残联进一步规范会议活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扬州市残联进一步规范会议活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10.09•【字号】扬残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印发《扬州市残联进一步规范会议活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省残联有关要求,市残联制定了《扬州市残联进一步规范会议活动管理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10月9日扬州市残联进一步规范会议活动管理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二十条意见和省残联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市残联会议活动,现作如下规定。
1.全市残联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以处室为单位的系统业务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每年不超过一次;各类会议年初由理事会编排,确需增加的会议应当由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专题会议应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
2.除残联代表大会和事业会议等重要会议外,全市会议一般不超过1天,一般性会议不超过半天,专题会议不超过1小时;会领导讲话一般不超过1小时,会议交流发言控制在10分钟以内。
3.座谈会、研讨会、调研交流会等小型会议,提倡口头发言,不照稿宣读,以讲实质性的问题为主,力戒空话套话;除重要会议外,提倡领导干部自拟发言稿或发言提纲。
4.会议活动现场不摆花草,不挂会标,不制作背景板;使用纸质文件袋,一般性会议不印发材料;除有特殊要求外,机关内部会议不摆放席位卡。
5.各类会议不得安排在著名旅游景点所在地召开,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参加和考察与会议活动无关的内容,不得发放纪念品、礼品和土特产。
6.会议一般安排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条件不能满足会议需求时,可安排在政府采购定点场所(宾馆、饭店)召开;确需在其他地点召开的会议,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残联2018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的通知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残联2018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8.02.24•【字号】合残联〔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残联2018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的通知合残联〔2018〕5号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推进市残联依法行政工作,确保本年度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现将《合肥市残联2018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2018年2月24日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8年2月24日印发合肥市残联2018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2018年,市残联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牢牢把握“为残疾人服务”主基调,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推进依法行政责任制为基础,抓好《纲要》和《五年规划》的贯彻落实,提高依法行政工作,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为我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今年主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一、健全依法行政组织体系。
强化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完善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并决定我会依法行政工作事项,健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制定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要点,明确目标任务、具体措施、责任主体,指导、督促相关工作;定期召开依法行政工作例会,推动依法行政深入开展,全年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专题汇报不少于2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牵头考核、总结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落实依法行政工作定期通报制度。
稳步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负责人:李炳云;责任处室:办公室)(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提升干部法制素养。
健全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继续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法制学习纳入局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积极开展《公务员法》、《价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学习活动,重点学习与发展改革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残疾人状况现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残疾人状况现场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7.05.08•【文号】残联厅函[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残疾人状况现场监测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0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根据中国残联、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7〕13号)的要求,在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基础上,建立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系统,开展年度监测工作。
2006年4月1日0时-2007年4月1日0时年度的残疾人状况监测准备工作,经全国统一布置与培训,目前省级培训与现场监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紧张进行。
今年是开展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的第一年,工作时间紧,工作要求高,内容涉及面广。
特别是回顾性调查家庭收入难度大。
为保证残疾人状况现场监测数据质量,特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残联和抽调办要高度重视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参照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领导小组的通知》(残联厅发〔2007〕13号)的精神,成立领导机构,指定人员,分工负责,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行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方案,统一口径,统一时间,统一规定,做到上下及时沟通情况,全面搞好监测工作。
三、省、县两级都要制定残疾人状况现场监测工作实施计划,掌握工作进度,有条不紊的开展监测登记,保证监测工作按时、顺利、高质量的完成。
四、在现场监测阶段,全国抽调办将组织有关人员到部分省(区、市)的监测现场检查、指导,省级抽调办也要做好督导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五、现场监测的第一、二天要严格控制入户登记数量,熟悉问卷结构,掌握监测询问技巧,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被监测户的支持与配合,做到准确收集原始监测数据。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的通知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9.03.07•【字号】扬残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的通知扬残发〔2019〕4号各县(市、区)残联,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残疾人工作办公室,各相关定点医院: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2019年民生幸福工程的实施意见》(扬发〔2019〕1号)文件精神,持续推进“健康中国扬州样本”建设,巩固我市“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活动成果,实现贫困白内障患者“发现一例、复明一例”的工作目标,建立起白内障无障碍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现将2019年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任务2019年全市计划完成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2172例(含各自行配套安排的项目任务)。
任务分配见附表一。
二、组织分工1、各县(市、区)残联、残疾人工作办公室要将白内障复明工程项目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内容,落实项目经费,明确项目管理制度和有关责任人,严密组织实施,确保完成项目任务。
依托基层防盲工作网络和手术定点医院,对贫困白内障患者进行拉网式筛查,彻底消灭工作“死角”。
2、复明手术定点医院要坚持社会公益性原则,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在规费减免、医疗保障服务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关心照顾。
成立项目任务小组,明确专人专项组织协调,制定病员入院和手术流程,按照规定做好医疗保障服务、手术药品和器材质量核准工作。
并按要求报送手术资料信息。
3、市残联将协调市卫生健康委,做好复明工程进度督查及手术定点医院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院手术质量及患者免费情况进行考核、抽查和评估;对不按规定执行、且患者满意度差的手术医院予以警告或取消定点资格。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和法律工作站组成人员调整的通知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和法律工作站组成人员调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公布日期】2020.06.29
•【字号】扬残办发〔2020〕20号
•【施行日期】2020.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律援助
正文
市残联办公室关于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和法律工作
站组成人员调整的通知
扬残办发〔2020〕20号
各县(市、区)残联,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残工办:
2010年5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残联等九部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成立了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和市残疾人法律救助站。
现因机构设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和法律救助工作站组成人员已进行了调整。
具体名单如下:
一、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组成人员
组长:龚智市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
成员:徐康市残联组织维权处处长
刘文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任晓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
翟金晶市教育局法制处副主任
王友清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
庞庭金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处长
陈桂兰市法援中心主任
赵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郑轶群市卫健委医政医管处二级主任科员
二、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组成人员
站长:徐康市残联组织维权处处长
成员:刘玲玲市残联组织维权处副主任科员
蔡剑扬江苏法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彧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巍扬州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扬残办发〔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残联、市直康复定点机构、康复服务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部署要求,提高疫情防控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保障机构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建立健全疫情防控机制。
各康复机构要成立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成立健康管理小组,明确健康管理责任人,做到每周分析研判疫情防控工作形势,每月组织一次疫情防控综合检查评估,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
要密切关注周边及本地疫情形势变化,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及时采取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防控措施。
要主动对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实施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措施。
各康复机构要引导督促全体人员,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不发生任何疫情。
一要毫不放松落实疫情防控举措,要按照前期安排持续做好定时消毒、体温筛查等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加强机构内部管理,定期组织对机构内部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杀,严格对公共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加强对康复设施的日常消毒,确保机构内部环境干净整洁。
二要教育引导全体人员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三要尽量减少人员流动,降低疫情发生风险,进入机构人员一律进行体温测试、查看苏康码,做到措施不减、力度不降。
三、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
加强疫情防护和冬季传染病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引导大家自觉遵守防控要求、履行好个人防护和报告责任,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关于落实扬州市残疾人信息消费优惠措施的通知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关于落实扬州市残疾人信息消费优惠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公布日期】2019.04.10•【字号】扬残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落实扬州市残疾人信息消费优惠措施的通知扬残发〔2019〕5号各县(市、区)残联、联通公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残工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中国残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信息消费的指导意见》和《省残联、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引导帮助和支持残疾人信息消费的通知》(苏残发[2019]9号)文件要求,为更好地引导支持我市残疾人深入参与信息消费,通过通讯、网络和视听等途径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发展创造便利条件,拓展沟通交流渠道、拓宽就业创业道路,增强出行便利与安全,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
市残联、市联通公司专门定制了针对我市广大残疾人的“阳光爱心卡”优惠计划,现将相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办理“阳光爱心卡”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根据自身需求自愿办理联通“阳光爱心卡”的残疾人。
二、“阳光爱心卡”介绍(一)“5元阳光爱心卡”套餐功能费原价28元/月,扬州联通特惠到5元/月。
套餐取消其他所有增值业务,每月仅来电显示5元/ 月,国内通话主叫0.1元/分钟,全国接听免费。
办理当月可参加充100元得200元话费活动(100元一次性到帐,另100元分10个月到帐),10个月返还结束后,还可进行充值活动接续。
(注:此套餐默认关闭上网功能,如需上网,请联系联通经理办理开通)。
活动举例:当月消费12元,参加存费送费活动后实际只需支付2元;当月消费10元以内,参加存费送费活动后实际支付0元。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申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通知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申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申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2008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于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对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提出明确要求:“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
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2008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强化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维护残疾人权益的职责,规定了残疾人法律救助的相关内容。
2008年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该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残疾人获得平等司法保护。
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等联合制定下发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十一五”期间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任务目标和主要措施,明确了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要求,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间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任务目标,切实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决定在各地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并且制定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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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扬州市残联内部控制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公布日期】2020.10.20
•【字号】扬残发〔2020〕20号
•【施行日期】2020.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残疾人保障
正文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扬州市残联内部控制工作领导
小组的通知-市政府文件-残联
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强化内部控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因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对扬州市残联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领导小组成员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顾爱华党组书记、理事长
副组长:张佑根党组成员、副理事长
鲁玉军党组成员、副理事长
赵新党组成员、兼职副理事长、教就处处长
成员:胡宝忠办公室主任
刘红梅康复处处长
徐康组维处处长
翟笑莉宣文处处长
宋丽娟计财处处长
刘德龙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主任
张爱华残疾人康复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办公室,由张佑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的具体组织推进和协调工作。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