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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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新增值税税法

2010年最新增值税税法

2010年最新增值税税法第二章增值税增值税是对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1.消费型增值税;2.以票扣税为主;3.划分两类纳税人;4.价外计税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租赁或承包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对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不设机构销售应税劳务行为的应纳税款,由代理人或购买者扣缴。

三、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⑴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⑵除⑴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⑴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⑵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⑶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

2008新增值税实施细则

2008新增值税实施细则
第六条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
本条是《实施细则》的新规定,是对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特殊规定。
将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的规定纳入了《实施细则》,并且不再规定自产货物的范围。例如某开发商A公司和铝合金门窗生产企业B公司签订合同,购买门窗并由对方负责安装,总价款1000万元,合同注明门窗价值700万元,安装工程费为300万元。则应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1)以前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词不准确,本次修订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以同“非营业税应税项目”相对应。
(2)将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关于“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规定,提升到实施细则的层次。即:只有分支机构发票开票或者收取货款的行为,才属于税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视同销售行为。
例如:总公司在北京,分公司在石家庄,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到石家庄用于销售,但是石家庄分公司只是起到仓储的功能,签订合同、开具发票及收取货款均在北京进行,总公司移送货物到石家庄的行为无需视同销售。此条规定对于物流企业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4)个人理解:细则22条规定,用于交际应酬的购进货物不允许抵扣进项,换言之,在增值税上这样的货物也不需要视同销售。那么可以推导出,如果用于广告宣传的外购货物,应当既可以抵扣进项,而且由于不属于无偿赠送,不需要视同销售。
无偿赠送是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共有的概念,主要是界定视同销售,但是却没有规范的税收定义,只能根据各个税种的零星规定,来规范各个税种的无偿赠送定义。
增值税:(发生在境内)
问题1: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否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是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本条例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的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执行。

个别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从事生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应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按照规定计算纳税。

从事进口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应在产品报关进口后,按照规定计算纳税。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中的甲类产品,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扣额法”计算应纳税额;生产的乙类产品,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

进口的应税产品,不论是甲类或乙类产品,均按组成计税价格,依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扣除任何项目的金额或已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增值税税率)进口产品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第五条“扣额法”计算的公式为: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扣除金额)×税率上项“扣除金额”,是指规定扣除项目中为生产应税产品外购部分的金额。

第六条“扣税法”计算的公式为: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税率-扣除税额上项“扣除税额”,是指规定扣除项目中为生产应税产品外购部分的已纳税额。

第七条本条例第五条所列外购部分的“扣除金额”和第六条所列外购部分的“扣除税额”,可以按当期购入数计算,也可按实际耗用数计算。

税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2010年

税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下增值税损失补偿责任之重构

非正常损失下增值税损失补偿责任之重构

非正常损失下增值税损失补偿责任之重构作者:黎江虹贺晟来源:《财经理论与实践》2024年第01期摘要:由管理不善行为导致的非正常损失特殊情形,被保险人客观上遭受之税额损失未能得到保险人充分补偿。

近因原则下税额损失与造成非正常损失之保险事故紧密联系,是“一因多果”逻辑下非正常损失结果之延续及扩大。

保险人在保险范围内不予赔付之行为,不符合损失补偿原则中“充分補偿”之要义。

实务当中裁判标尺不统一需通过立法完善:应明确在过失性管理不善情形下之损失为非正常损失;在保险范围内,保险人针对非正常损失情形之补偿,应一并补偿税额损失,以达至保险人义务之完全履行;在保险范围外,本着为企业纾困之目的,应将留抵退税作为法定救济渠道,对遭受非正常损失之企业予以适当补偿。

关键词:非正常损失;税额损失;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留抵退税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24)01-0143-09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文简称《暂行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在购进货物、劳务、交通运输服务,以及为了生产产品所需购进的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遭受非正常损失情形时,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已抵扣之进项税做转出处理。

企业为了规避非正常损失风险,选择保险这一风险防范工具进行财产安全保障。

但非正常损失发生后,企业往往只能从保险人处获取相关货物、劳务及交通运输服务的损失补偿,而在与此相关的未能抵扣或需要转出之进项税损失却需企业自行承担。

现实情况下,企业通过保险进行风险保障的合理期待未能得到充分实现,其原因何在?由管理不善行为导致的非正常损失有别于正常损失①,其情形往往更为复杂、特殊,由于缺乏明确的法条指引,此种情形下的责任分配方式仍有疏漏。

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被保险人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害事故或者是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货物损失等情形,其保险标的是否应当包含价外增值税并作为“实际保险价值”进行赔付均未在立法上予以明确,实务中保险人并不认可此种损失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关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全国人大代表、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协会、企业、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四川、重庆等地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同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海关总署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4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关税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关税征收事关国家主权和利益,制定关税法是贯彻宪法关于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举措,建议增加“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地方、部门建议,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要求,对相关领域扣缴义务人作出明确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率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征收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二条增值税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4年北京大学法学考研经济法学专业卷真题

2024年北京大学法学考研经济法学专业卷真题

2024年北京大学法学考研经济法学专业卷真题
业务课名称:经济法学
考生须知:1.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写在其他纸上无效。

2.答题时必须使用蓝、黑色墨水笔或圆珠笔做答,用其他答题不给分,不得使用涂改液。

经济法总论
“穿透式监管”在中国法中“泛滥”,这表明我国经济监管中存在着什么问题?(30分)
财税法
1.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增值税法》(草案二审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新增第十九条: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其销售额。

1.请结合财税法原理评价上述规定。

(15 分)
2.简述我国财政资金直达制度。

(15 分)
金融法
1.简述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15 分)
2.简述我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界定(15 分)
竞争法
1.如何理解行政性垄断行为构成中的“滥用行政权力”? (15分)
2.如何理解“不正当竞争”的定义?(15分)
企业法与公司法
2023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公司法》(草案三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新增一款: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问渠:原条文是《公司法》第142条,即《公司法》三审稿第89条)
1.上述规定应当如何解释? (15分)
2.你认为上述规定是否合理?(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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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于2020年11月2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现予公布。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增值税制度改革的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鼓励科技创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生产、进口和本章税率涉及的货物和提供服务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第三条增值税应当按照征税依据计算,并根据税率确定征收的税额。

增值税的税率确定,由国务院财政部征收,并出台具体办法以确定。

第四条取得收入不论其形式,均应支付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下列收入须支付增值税:(一)营业收入;(二)租赁收入;(三)投资收益;(四)利息;(五)分红。

第五条增值税的支出应当按照所购物品及接受服务的实际购买价格减除。

其支出和减除范围另有规定的,以具体规定胜。

第六条征收增值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责任,使用纳税人的财务户头财务信息,进行稽查检查。

稽查检查范围及方式,由财政部门规定。

第七条增值税法的争议案件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由民事诉讼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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