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支票业务中银行印鉴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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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支票业务中的银行印鉴效力认定问题研究

笔者作为昆明市A银行的法律顾问,在在事务操作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昆明市A银行业务人员C在承办转账支票付款业务中,收到持票人B公司提示转账付款的转账支票一张。C没有对出票人的账户进行余额核查以及履行相关的支票审核义务就开具给B公司一份盖有A银行业务受理章的两联进账单的第一联。B公司的经办人员于三日之后再到A银行查询是否转账成功时,被A银行告知该支票为空头支票,无法转账。B公司称既然银行已开具进账单,并加盖银行印鉴,就证明支票转账已经成功,并据此向出票人发出了票面金额近七十万的货物。现出票人收到货物无法付款,A银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A银行的业务员C因为在收到支票并未进行审查即在支票上加盖了C和另一名审核员的名章以及A银行的业务办讫章。现发现为空头支票,担心持票人因为该支票的办讫印鉴而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拒绝将空头支票返还给持票人。

围绕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如下:一、A银行交付给持票人的盖有业务受理章的进账单第一联的效力如何认定。二、转账支票中加盖业务办讫章的效力如何认定。三、在发现为空头支票后,银行应该在多长时间之内将支票返还给持票人,延迟返还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进账单第一联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效力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会计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一)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的重要单证及柜台受理业务的回单;(二)现金收、付讫章:用于现金凭证及现金进账回单、现金交款单、现金支票以及发行基金出入库凭证;(三)转讫章:用于已转账的凭证;(四)个人名章:用于会计人员经办和记载的凭证、账簿、报表等”。这四种印章的使用分类主要是以业务受理办理阶段来进行区分的。业务公章通常用在银行对业务的受理阶段,代表银行已确认和业务申请人存在业务的受理关系。现金收、付讫章和转讫章则一般用在现金业务入库之后使用,而转讫章则用于已转账业务。

在该案件中,B公司认为银行在进账单第一联盖受理业务专用章是工作失误,受理业务专用章等同于转讫章,对此笔者认为受理和转讫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受理行为代表银行开始进入交易流程,但该笔交易是否能够顺利完成转账还有待银

行审查。而转讫则代表转账手续已经办理完毕,通常可以理解转账已经成功。银行在审查账户有足够支付的款项以及履行了对支票的其他审查义务之后才会加盖转讫章,受理业务和转讫两个概念也存在着重大的区别,因此银行所加盖的受理业务专用章不同于转讫章,对于受理业务专用章,并没有法律规定禁止使用。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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