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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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灾隐患点安全管理制度

地灾隐患点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地灾隐患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已查明并确认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三、管理职责1. 政府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巡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2. 专业机构职责- 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机构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评估、预警和应急技术支持工作。

- 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工程的施工质量。

3. 社区和居民职责- 社区委员会负责组织居民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

- 居民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报告发现的异常情况。

四、巡查监测1. 巡查制度- 每月至少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一次巡查,汛期和极端天气期间增加巡查频次。

- 巡查内容包括:地表裂缝、变形、地面沉降等异常现象,监测设施运行状况,以及周边环境变化等。

2. 监测制度- 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实时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 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五、应急处置1. 应急预案- 制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措施和责任。

-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应急处置- 发生地质灾害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救援。

- 及时疏散受威胁群众,确保生命安全。

六、宣传教育1. 普及知识- 通过多种形式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2. 培训教育- 定期对社区工作人员、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培训。

七、监督检查1. 政府监督- 政府部门定期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社会监督- 鼓励公众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制度

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制度

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目标(一)全面掌握地质灾害发育状况、分布规律和趋势,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二)及时发现和预测地质灾害隐患,为地质灾害预警和防治提供信息支持。

(三)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监测范围(一)地质灾害易发区:主要包括山区、丘陵、平原等地质灾害高发区域。

(二)重要基础设施:如水库、桥梁、道路、城市等重要基础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区。

(三)居民区:居民区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区,特别是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四、监测内容(一)地质灾害隐患点:包括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岩体崩塌等潜在地质灾害点的数量、分布、规模、险情等信息。

(二)地质环境变化:包括地形、地貌、地质结构、水文地质条件等地质环境因素的动态变化。

(三)气象因素:包括降雨、洪水、地震等影响地质灾害发生的气象因素。

五、监测方法与技术(一)监测方法:采用地面调查、遥感监测、地下探测、仪器监测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监测技术:应用地质、地理、气象、遥感、信息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地质灾害监测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六、监测组织与管理(一)监测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监测工作。

(二)监测人员:地质灾害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培训。

(三)监测资料管理:监测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上报,并纳入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

七、监测预警与应急响应(一)预警级别: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二)预警发布:当地质灾害监测机构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三)应急响应:发生地质灾害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地质灾害监测站管理制度范本

地质灾害监测站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监测站的管理,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报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地质灾害监测站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科学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快速反应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地质灾害监测站设立站长、副站长、监测员等岗位。

第五条站长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站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六条副站长协助站长开展工作,负责监测站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监测员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等工作。

第三章监测与预报第八条地质灾害监测站应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第九条监测员应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监测员应实时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监测站应建立地质灾害监测数据库,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存档。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监测站应定期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监测站应将监测预报结果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四章预警与应急第十四条地质灾害监测站应建立预警机制,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预警。

第十五条预警信息应通过多种渠道发布,确保相关人员及时了解预警信息。

第十六条地质灾害监测站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职责。

第十七条发生地质灾害时,监测站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队伍进行救援。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监测站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九条地质灾害监测站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监测预报、预警应急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站长应定期对监测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应急处置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对监测预报、预警应急等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地质灾害监测站负责解释。

古交市地质灾害监测员管理制度

古交市地质灾害监测员管理制度

古交市地质灾害监测员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提高古交市地质灾害的监测能力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古交市地质灾害监测员的管理和工作。

二、地质灾害监测员的要求1.必须具备地质或相关专业知识背景,有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经验者优先;2.必须通过相关考试或评估,获得地质灾害监测员资质证书;3.必须具备较强的责任心、敬业精神和团队合作意识;4.必须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善于与上级、同事及相关单位进行合作和信息交流;5.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意识,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6.必须具备较强的应急处理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

三、地质灾害监测员的职责1.实施地质灾害监测计划,定期检查和维护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2.及时上报地质灾害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提出相应的防治建议;3.参与地质灾害的调查与评估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意见;4.协助上级编制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规划,参与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监督;5.组织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预警和紧急转移;6.开展地质灾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防灾能力。

四、地质灾害监测员的权益与义务1.享有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待遇和社会保障;2.参加地质灾害监测员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3.参与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技术研究和经验交流,积累工作经验;4.提出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方面的建议和意见;5.遵守地质灾害监测员的保密义务,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

五、地质灾害监测员的考核与奖惩1.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对地质灾害监测员进行绩效考核;2.对于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地质灾害监测员,给予表彰和奖励;3.对于工作不力、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的地质灾害监测员,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4.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或事故的地质灾害监测员,取消其资格证书。

六、附则1.本管理制度由古交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2.地质灾害监测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3.地质灾害监测员在工作中发现问题或存在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失效或修改时,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公告。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制度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制度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制度1. 引言地质灾害是指地球表面活动过程中,由于地壳运动、地下水位变化、气候变化等因素引发的各种自然灾害。

地质灾害具有突发性、破坏性和难以预测性的特点,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监测和预防地质灾害成为关键。

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潜在的灾害发生区域,监测隐患点的变化情况能够提前预警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因此,建立一套有效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制度的构建和实施过程。

2.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制度的基础2.1 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定义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在地质灾害频发区域或潜在灾害发生区域中,存在着一定程度地质灾害隐患的地点。

它们可能是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形成的危险区域。

2.2 监测技术与手段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技术与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定位观测:利用全球定位系统(GPS)、激光测距仪等设备,对隐患点进行精确定位观测,记录其位置坐标,并实时更新。

•环境监测:对隐患点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包括大气温度、湿度、降雨量等参数的实时采集。

•地下水位监测:通过井孔水位计等设备,监测隐患点附近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及时掌握地下水动态。

•安全监测:通过安装倾斜仪、应变计等设备,对隐患点的变形和应力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异常变化。

3.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制度的构建3.1 监测点的建立与管理为了高效地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需要合理设置监测点,并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具体步骤包括:•评估区域风险:根据地质灾害频发的历史数据和区域地质特征,评估区域的地质灾害风险程度。

•选择监测点:根据评估结果和实地情况,选择地质灾害隐患点,并在监测点周边建立监测设备。

•设备部署和安装:根据监测需求,合理安装和部署各类监测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数据采集与管理:定期对监测点获取的数据进行采集和记录,建立数据管理系统,实现数据的时序化和空间化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和监测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和监测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和监测管理制度地质灾害是指地壳活动导致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滑坡等。

由于地质灾害的突发性和破坏性,对人类社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威胁。

为了防止和减轻地质灾害的影响,以及更好地监测和管理地质灾害,各国都建立了一系列地质灾害防治和监测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地质灾害防治和监测管理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地质灾害防治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制度包括预防、减灾和恢复三个方面。

1. 预防地质灾害预防地质灾害的主要手段是科学评估和规划。

通过地质灾害风险评估,能够及早识别潜在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此外,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监测,能够有效地提前制定应对策略,减少灾害的发生。

2. 减轻地质灾害的影响减轻地质灾害的影响包括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救援工作。

建设抗震设施、泥石流防护设施等,能够在地质灾害发生时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

同时,要加强灾后救援工作,确保迅速高效地进行抢救和救助。

3. 地质灾害恢复工作地质灾害发生后,必须进行灾后的恢复工作。

包括清理灾区、修复基础设施、重建房屋等。

同时,为了减少灾后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还要加强灾后的救助和重建工作。

二、地质灾害监测管理制度地质灾害监测管理制度是指通过监测手段对地质灾害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轻灾害的影响。

1. 监测手段地质灾害监测手段主要包括遥感监测、地下水位监测、地震监测等。

通过利用遥感技术,可以及时获取地质灾害危险区的信息,对潜在灾害进行实时监测。

地下水位监测可以帮助预测泥石流等灾害的发生,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地震监测是对地震进行实时监测,为地震预警和人员疏散提供依据。

2. 管理措施地质灾害监测管理制度还包括管理措施的制定和执行。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测网络,可以对地质灾害进行实时的监测和报警,提醒有关部门和居民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此外,还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地质灾害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三、地质灾害防治与监测管理制度的优化为了更好地防治和监测地质灾害,制度的优化是至关重要的。

地质灾害监测人员职责

地质灾害监测人员职责

地质灾害监测人员职责地质灾害是一种不可忽视的自然现象,它可能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

为了降低这种损失,地质灾害监测人员肩负着重要的责任。

他们是守护大地安全的“前哨”,时刻关注着地质变化的蛛丝马迹,为可能发生的灾害提供预警和应对建议。

一、监测数据的采集与记录地质灾害监测人员需要定期前往监测点,运用专业的仪器和设备,对地质环境的各项参数进行采集。

这包括但不限于山体的位移、地面的沉降、地下水的水位和流量、土壤的湿度和压力等。

他们要确保采集的数据准确无误,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测量,避免因人为失误导致数据偏差。

在采集数据的过程中,监测人员还需详细记录当时的环境条件,如天气状况、周边的施工活动等可能影响监测结果的因素。

这些记录将为后续的数据分析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二、数据分析与趋势判断采集到的数据并非孤立的数字,而是蕴含着地质变化趋势的重要信息。

监测人员需要运用专业知识和数据分析软件,对这些数据进行深入的分析。

他们要通过对比不同时间段的数据,找出其中的变化规律,判断地质环境是处于稳定状态还是有恶化的趋势。

例如,如果山体位移的数据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增加,或者地下水水位急剧下降,这可能预示着潜在的地质灾害风险在上升。

在进行数据分析时,监测人员还需考虑到各种因素的相互影响。

比如,降雨量的增加可能导致土壤湿度上升,进而影响山体的稳定性。

他们要综合分析这些因素,做出准确的趋势判断。

三、灾害预警与信息传递一旦监测数据显示存在地质灾害的风险,监测人员就要迅速发出预警。

预警信息必须准确、及时,包含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关键内容。

为了确保预警信息能够传达到相关部门和群众手中,监测人员需要熟悉多种信息传递渠道。

这可能包括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专门的预警系统等。

同时,他们还要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社区等保持密切的沟通,确保各方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在传递预警信息的过程中,监测人员要保持冷静和清晰的表达,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的管理,建设高效的监测员队伍,提高补助经费使用效率,保障监测员的合法权益,根据《AA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通知》、《AA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监测员,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从事地质灾害隐患巡查监测、预警报告等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补助经费,由自然因素引发或由人为因素引发但责任人已灭失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的管理。

矿业、旅游、水利、电力、公路铁路、工业与民用建筑等资源开发与工程建设企(事)业单位的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由责任主体或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第四条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因自然因素引发或由人为因素引发但责任人已灭失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排查、核查和监测员的登记备案、分类动态管理,指导和监督因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群测群防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因自然因素引发或由人为因素引发但责任人已灭失的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员补助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监管。

第五条地质灾害监测员实行公选制、审批制、备案制,并分类动态管理。

第六条各地、各部门和地质灾害监测员应当遵守和认真执行地质灾害群策群防“十项制度”。

第七条监测补助经费由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筹措。

其中,州级财政安排部分不得低于监测补助经费总额的2/3,县级财政安排部分不得低于监测补助经费总额的1/3。

第二章监测员公选与审批第八条地质灾害监测员实行公选制。

有地质灾害隐患的自然村,其监测员由所属村(居)委会负责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公开推选,每村推荐2名,经村(居)委会认可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地质灾害监测员实行审批制。

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人村对应、实事求是,健全制度、严格考评,监督约束、激励保障”的原则,对村(居)委会认可上报的监测员进行审批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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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监测人员的作用,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有效地避免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金鑫矿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是指由金鑫矿业确定的在每年汛期中负责对某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监测、记录和预警、预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按照现已实行建卡管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原则上每个点设置一人。

其中对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较大级、重大级、特大级地质灾害隐患点,可根据情况每个点设置两人。

新增加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上述原则及时补充设置。

第四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设置,由安全环保部及施工队所负责落实。

第五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受该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威胁的安全负责人;
(二、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施工人员转移避险;
(三、有高度责任心和领导能力;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能够适应地质灾害定时巡查、监测和记录工作需要。

第六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在每年汛期中,对所负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定点监测,定时巡查,做好记录;
(二、定时向矿部和施工负责人报告监测、巡查和记录情况;
(三、负责向受该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施工区域下发的其它有关宣传资料,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常识;
(四、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险情时,及时发出规定的报警信号,协助矿山将施工人员转移避险。

第七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设置,要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保持相对固定。

对工作积极、认真负责的,可连续使用;对不适应工作的,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换。

第八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在工作中所必备的钢尺、记录本、雨具、手电、报警工具等,由施工队发放。

第九条在每年汛期来临之前,施工队必须将该年度所落实的各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名单上报,汛期中新增加设置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施工队要及时将情况上报。

第十条施工队必须加强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管理,认真发挥好监测人员的作用。

要把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到位情况、履职情况作为地质灾害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督促和检查。

第十一条施工队要采取集中和分散等多种形式,定期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一般应每年培训一次,培训工作要在汛期来临前完成。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
(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常识;
(三、地质灾害点的监测、记录方法;
(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措施;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监测是一项涉及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活动,也是安全管理人员应尽的义务,施工队在确定监测人员时,必须同时以书面形式明确监测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施工队必须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业务指导,帮助指导监测人员建立有效的监测方法、规范监测记录,熟悉掌握报警信号、施工人员撤离路线、避险地点,保证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有效开展。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
安全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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