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
民政部关于印发《十省、市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十省、市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1.07.21•【文号】民[1981]信65号•【施行日期】1981.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十省、市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民(1981)信65号1981年7月21日)现将《十省、市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发给你们,望结合学习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的有关文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年底以前报告我们。
附:十省、市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五月二十日至六月一日,民政部在北京召开了信访工作座谈会。
参加会议的有北京、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十省、市民政厅(局)负责信访工作的处、科长共二十名。
民政部部长程子华、副部长王国权,中央机关处理上访问题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务院副秘书长郑思远出席了会议并讲了话,民政部副部长袁血卒做了总结发言。
同志们学习了中央有关信访工作的文件,交流了经验,分析了民政信访工作的形势,研究了存在的问题,讨论了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的措施。
会议开的是好的,是有收获的。
根据十省、市的汇报,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抓信访,平反了大批冤假错案,贯彻落实了中央关于农业的两个文件,促进了政治上的安定团结和经济上的恢复与发展,为做好信访工作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各级民政部门发扬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信访工作普遍得到了加强。
许多地方把信访工作列入了领导的议事日程,领导同志亲自接待来访,处理来信,恢复和建立了信访工作机构,充实了信访工作人员;加强了对来信来访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落实了党的政策,解决了群众生产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使来信来访的数量逐年下降。
一九八0年与一九七九年相比,民政部来信下降百分之二十三点七,来访下降了百分之四点四;河南、辽宁、北京、山东来信来访下降了百分之四十以上,湖北、四川、山西、黑龙江下降了百分之三十以上,河北、湖南下降了百分之二十以上。
民政部转发辽宁省《民政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就地处理”责任制

民政部转发辽宁省《民政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就地处理”责任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优抚制度【发文字号】民[1984]访56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1984.12.20【实施日期】1984.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转发辽宁省《民政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就地处理”责任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民[1984]访56号1984年12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民政部各司局、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民政厅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很重视,多次召开信访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经验,研究改进措施,使信访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在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现将辽宁省《民政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就地处理”责任制的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认真做好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光荣传统,是贯彻执行宪法,建设社会主义高度民主的一件大事。
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改进措施,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把民政信访工作做好。
附:辽宁省民政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就地处理”责任制的试行办法就地处理”责任制的试行办法为了及时妥善地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结果”,充分发挥来信来访在基层政权建设、优抚、救济、城乡福利事业和民政干部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中的信息、反馈、监督、保障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和省委《关于分级负责、就地处理信访问题的几项措施》(试行草案)的精神,结合我省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是党和国家机关一项重要的民主制度,是党和国家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是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认真处理来信来访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优良传统,是实现党的根本宗旨、执行宪法的大事。
特别是及时妥善地处理好广大烈军属、荣复退伍军人、盲聋哑残人员和其他人民群众向各级民政部门的来信来访,对于“为国分忧,。
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信访工作的意见-民[1986]信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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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信访工作的意见正文:---------------------------------------------------------------------------------------------------------------------------------------------------- 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信访工作的意见(民(1986)信34号1986年11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近年来,随着党的各项民政政策的落实,民政信访工作有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在要求平反冤假错案和落实政策的来信来访大量减少,反映民政对象的生产生活问题、揭发不正之风和提改革建议的信件相对增加。
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民政对象排忧解难,扶贫济困;查处不正之风,推动民政职业道德建设;为各项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献计献策,总之,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为适应这一新形势,认真贯彻今年五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召开的全国信访工作座谈会精神,对进一步加强民政信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民政信访工作是民政业务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民政部门联系民政对象的桥梁和渠道。
通过信访工作,经常联系民政对象,倾听他们的呼声,体察他们的疾苦,对做好民政工作,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都是极为重要的。
因此,各级民政部门都要把民政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定期研究部署信访工作;要有主要领导同志分管;各级领导同志要亲自处理重要的信访案件;优抚安置、救济福利、财务审计等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
要切实加强民政信访工作部门的建设,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要有信访工作机构,地、市、县(区)民政局也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设相应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干部;要选派熟悉民政业务、作风正派、有能力、有文化、身体好的干部充实到民政信访工作部门;要给信访工作部门创造一定的工作条件,支持他们的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信访管理和投诉处理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信访管理和投诉处理信访管理和投诉处理是民政部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准确、及时、妥善地处理信访事项和投诉问题,关系着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满意度。
本文将从信访管理和投诉处理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提高民政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信访管理信访管理是民政部工作人员的一项核心职责,涉及到接待、记录、调查和反馈等一系列工作环节。
以下几点是在信访管理中应注意的要点:1. 接待工作民政部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群众时,应以亲切、和蔼的态度对待,耐心听取群众诉求,同时注重细节记录。
保持良好的沟通技巧,并在接待过程中注重倾听、了解信访群众的困难和问题。
2. 记录工作准确地记录信访群众的问题和陈述是信访管理的关键环节。
民政部工作人员应做到客观、真实地记录信息,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记录过程中,可以运用技术手段,如录音、拍照等,以便后续工作使用。
3. 调查工作对于信访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进行认真的调查和核实,以确保问题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在调查过程中,应注重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尽量避免主观臆断和情绪干扰。
4. 反馈工作在处理完信访事项后,民政部工作人员应及时向信访群众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
反馈内容应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并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
同时,在反馈过程中,应注意语言的温和、真诚,以减少信访群众的焦虑和不满情绪。
二、投诉处理投诉处理是民政部工作人员解决行业内投诉问题的重要任务。
以下几点是在投诉处理中应注意的要点:1. 接收投诉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准确、明确地接收投诉信息,及时记录相关内容,并对投诉事项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类。
在接收投诉时,需要保持专业的态度和应对技巧,以化解情绪冲突和信任危机。
2. 调查核实对于投诉问题,民政部工作人员应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核实,以确定问题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在调查过程中,应遵循相关程序和法律法规,确保公正、客观的立场。
3. 处理决策在投诉问题调查核实后,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决策。
民政部关于信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加强对民政信访工作的领导,提高信访工作水平,现就民政信访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政部信访办公室是部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业务的职能机构,是部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听取群众呼声的渠道,也是展示机关思想作风的窗口。民政部信访办公室在办公厅领导下,负责接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征集人民建议,指导民政系统的信访工作,整理报告信访情况和统计资料,结合信访业务对民政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信访工作涉及的业务司(局)要及时向信访办公室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遇有重要来信来访特别是重要的集体上访和群体上访、值得研究的疑难信访问题,信访办公室可以协调有关司(局)安排接待,必要时,由部领导出面接待。
民政部关于信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民发[1999]31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99.08.19
【实施日期】1999.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信访工作若干问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意见
(民发[1999]31号1999年8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司(局):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信访问题与处理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信访问题与处理尊敬的民政部领导、工作人员:您好!我是某某某市民政部门的一名普通公民,我希望能够借此机会向您反映一些关于民政部工作人员的信访问题,并提出一些我个人认为应该采取的处理措施。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曾多次向民政部门提出信访申诉。
然而,我所遇到的问题是信访渠道不畅,办理效率低下。
无论是电话投诉、邮寄信函,还是现场拜访,我都未获得及时、有效的回应。
这给我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不便。
其次,我在与其他民众的交流中也了解到,我所遇到的问题并不是孤例。
许多人都面临着与我相似的信访困境,这导致了舆论对于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不满与批评。
人们普遍认为,民政部门作为公共行政机构,应该秉持公正、透明和高效的原则,妥善解决民众的诉求和问题。
然而,在一些具体案例中,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却让人们感到失望和困惑。
面对这些问题,我认为我们应该采取以下的处理措施:首先,加强信访渠道建设。
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信访平台,提供电话、邮件、在线填表等多种方式供民众进行信访申诉,确保人们能够快速、便捷地提出问题和意见。
此外,还应该设立信访窗口,定期公布办公时间和联系方式,方便民众实现面对面交流。
其次,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与服务意识。
民政部门应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并加强对工作纪律的监督和管理。
此外,还需要引导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职责是为民众服务,始终保持责任心和耐心,提供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
最后,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
民政部门可以建立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工作人员的行为,及时查处违规行为,保障公平公正的行政管理。
同时,还应该建立健全的问责制度,对于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民众公示处理结果,以增加透明度,恢复公众信任。
通过以上的措施,我相信我们可以解决当前存在的信访问题,并提高民政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希望民政部门能够引起足够重视,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落实。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的通知(1994年8月11日)《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已经8月8日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根据国务委员李贵鲜同志关于对民政工作的一些重要业务问题,要加强集体领导并规定办事程序和规则的指示精神,部里进行了专题研究。
认为民政部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通过部务会、部长办公会的形式,按照制定的规则和程序办事,是实行集体领导和决策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必须继续坚持。
但由于会议内容规定的比较原则,对哪些重要的业务问题需要相互沟通和集体讨论,缺乏具体的规定。
为了改进工作,加强集体领导,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整体效益,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明确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提交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完善办事程序和规则。
一、进一步明确重要的业务工作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定《民政部关于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规定》已将民政工作的重要问题列入会议内容。
除此之外,进一步明确重要的业务工作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具体内容有:(一)地改市、县改市及县以上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报批:(二)成立全国性社团的审批;(三)救灾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分配方案;(四)有奖募捐福利基金分配、使用方案的审定;(五)福利企业技改贷款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的审定;(六)对以部名义或冠以“国家”级称号的各类等级和荣誉的评定;(七)以部名义批复或主办的各类活动;(八)司级以上干部组团出国计划的审批;(九)部、直属单位、协会成立公司的审批。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1.06.1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政信访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民政部2011年6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民政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民政信访工作,维护民政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以人为本、便民利民;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将通过信访渠道和其他途径收集的信息纳入决策评估体系,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信访突出问题定期排查化解制度,负责人接待制度、走访制度,信访工作督查制度,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理制度,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五条民政部门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的信访工作负分管责任。
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考核体系。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或上级民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条信访人食宿、路费自理。
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特别是其中的烈军属、老红军、伤残军人以及老复员军人,来访期间生活和返回原籍有困难的,视情可以予以适当救助。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及人员第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与工作形势、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经费。
具备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民政信访工作联络员。
第九条民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民政部门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民政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民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民政信访事项;(三)组织或者参与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和应急处置信访突发事件及重大集体上访;(四)督促、督办信访事项处理和落实,提出改进工作或行政处分的建议;(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或者工作制度的建议;(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向信访人提供有关信访事项的咨询服务;(七)对下级民政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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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
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民办[1987]信字7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87.09.05
【实施日期】1987.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级负责归口
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民办(1987)信字7号1987年9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根据中办国办信访局《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精神,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部信访室草拟了《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已经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讨论修改,并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参照试行。
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
(1987年9月4日)
为了明确各级民政信访工作的职责,理顺相互关系,减少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避免相互推诿,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做好民政信访工作,根据中办国办信访局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下发的《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精神,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民政系统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民政部门处理信访业务的职责:
(一)民政部:
1、承办党中央、国务院或有关领导批示需要直接审理或查办的问题,审查并上报中办国办信访局或领导交办索要处理结果的结案报告;
2、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直接处理或审查结案,当事人不服需要重新复议的问题;
3、领导批示需要民政部门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