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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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青地税发[2009]196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96号)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局2009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发票管理改革工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和全市地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强化“信息管税”,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结合我市地税发票管理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发票管理改革的意义现有的发票管理制度、管理模式主要是基于手工操作构建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发票管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特别是在“信息管税”的思路下,充分采集发票开具信息、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显的尤为重要。

而我局现有的发票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已不适应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税收征管工作质效的提升。

因此,实施发票管理改革对于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强化财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发票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根据“简并票种、统一票样,网络开票、建立平台”的工作思路,我局发票管理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简并票种,提高发票业务的办理效率,方便纳税人使用;通过机具开票,提高发票信息采集水平,强化税收监控;通过数据比对,提高发票数据增值利用水平,实现“以票控税”;通过增强防伪,提高发票的辨别能力,增强真伪识别的准确性。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6.16•【字号】青国税税政[1999]134号•【施行日期】199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134号1999年6月16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解决一般纳税人的异常申报问题,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059号)的规定,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重申明确如下: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三)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并能正确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实行统一核算,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系统推行方案,印发通知【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青国税发﹝2006﹞137号【发文日期】2006-08-14【实施时间】2006-08-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我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6年8月开始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

为此,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

该项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迅速组织部署,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推行工作圆满完成。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统一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附件1)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有关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517号)(附件2)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推行方案。

一、组织领导 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工作是今年国税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是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管理的精神采取的一项有力措施,对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级领导对此都高度重视,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信息中心等部门多次到我局开展工作调研及督导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我局“一机多票”系统的推行工作。

“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工作时间紧迫,工作量大,涉及的部门和岗位也较多,各单位一定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推行工作顺利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0.17•【文号】国税发[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本法规第六条中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提升增值税发票服务水平,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公告如下: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税发[2004]第68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格式附后),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二、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格式附后),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04年7月份起,各地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开具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报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上传的FTP服务器。

各级税务机关检查、汇总上传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四、《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鲁国税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加强增值税管理1、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一是深入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二是深入开展农产品收购企业分析评估工作。

充分依托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两个系统,按照分级分类评估的思路,省局将筛选部分重点疑点大户,认真开展分析评估,深入核查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真实性。

对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予以重点评估。

同时,各市、县局应根据自身实际,选定本地区的重点企业,深入开展专项评估,进一步防范增值税虚开虚抵问题。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是继续落实农产品抵扣管理长效机制。

继续落实购进价格信息采集、预约定耗、重点企业信息备案等措施,不断强化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有条件的市,可应用农产品发票分析监控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规范发票开具,及时采集发票信息,强化数据分析评估,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2、切实抓好异常海关缴款书清查工作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比对异常海关缴款书的清查工作,总局已经下文做出专门部署。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按照全省统一的清查方案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做好清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5.05.2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契税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

一、关于土地成本与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归集分摊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需要分别计算增值率,由此产生成本费用的分摊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第6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本条明确土地成本和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之间的分摊方法。

第一条第一款中,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归集为“土地成本”。

因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在土地征用和拆迁阶段,房地产开发行为尚未开始,因此不宜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直接归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而应当采用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同样的归集方法。

“别墅区”是指包含项目内所有别墅且占地相对独立,有道路、围墙等明显分隔标志的区域。

“联排别墅”是指并联的类别墅建筑,“合院式别墅”是指由联排别墅围合而成的类别墅建筑。

第一条第二款中,明确其同时符合四项特殊条件的成本应该直接计入受益对象的成本中核算,比如装修成本等。

不符合特殊条件的成本按照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但在清算审核中,一旦发现直接归集的成本有一条不符合直接归集条件的情况,比如合同中包含共同工程、存在虚假发票等,则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整体按照建筑面积法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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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普通发票,加强管理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青国税函﹝2007﹞2号
【发文日期】2006-12-30
【实施时间】2006-12-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
根据《》(国税
发﹝2006﹞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6﹞79号)精神,自今年8月份起,我市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全面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增值税普通发票正式启用。

在前段工作中,各基层局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尚不够规范,执行标准尚不够统一。

为更好地适应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需要,规范我市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工作,现就我市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使用的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按发票联次分为两联票和五联票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

在基本联次后添加三联的附加联次,即五联票,供纳税人选择使用。

增值税普通发票归属于普通发票大类。

二、我市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已全部推行完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为满足“一窗式”比对需求,要求各基层局对纳入推行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范围并已完成升级加载的一般纳税人,于12月31日前完成手工版发票的缴销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核定及发售工作,自2007年1月1日起各基层局应停止发售手工版普通发票,并取消手工版普通发票票种核定。

因特殊原因不能停止发售的单位应报经市局批准。

已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范围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冠名发票。

取消使用冠名发票的企业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票项目栏满足不了开票内容的(如医药等行业),可采用附列销货清单的模式开具。

对批零兼营(如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百货连锁店、药店、书店等)、总分支机构及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在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基础上可按照需要保留手工版商品销售发票,使用版别及数量按其实际经营需要进行核定。

该类企业对单位业务必须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使用收款机开具卷筒式普通发票。

对消费者个人发生的零售业务可使用手工版商品销售发票,且购货人名称必须填写个人姓名,负责发票验旧的岗位对此应加强验审工作。

凡属上述继续使用手工版商品销售发票的纳税人可提供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及发票发售部门或认定部门经审核分别在企业书面申请上签署意见后,一份由发票发售部门留存,一份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印制计划、调拨管理及核算管理,由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

各基层局对发票发售岗位赋予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的岗位职责,相关岗位人员在进行调拨操作时,应按照调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进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出入库管理。

其中,五市税政法规科负责调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岗位,通过在V2.0中“发票库房管理岗-操作员调拨权限设置”模块增加调拨普通发票权限。

该岗位增加调拨普通发票权限后,仅限调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调拨其他普通发票。

各局要建立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帐簿,做好收发存核算工作。

四、纳税人未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先按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程序办理税务行政许可。

对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由纳税人填报《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申请表》(附表一),发票发售部门按照原核定普通发票的程序进行初始核定。

初次核定时发票发售部门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纳税信用等级等情况,以合理确定纳税人的最高开票限额和领购数量。

其中,已核定过手工版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还可参照近两个月普通发票实际开具情况。

但初始核定原则上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版,领购数量不超过50份。

鉴于目前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不具备只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发票发售的功能,因此对此类企业暂采取先核定一份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予发售,再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办法予以解决。

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在日常领购发票时,应携带以下证件及资料:
(一)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发票领购簿》;
(三)税控IC卡;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证件。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始核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月用量或最高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加月用量或调增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量申请,原则上由发票发售部门直接核定并发售。

但对申请增量超过原核定用量两倍以上的先转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发票发售部门根据管理部门的核实意见
发售发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额申请,对申请十万元版及以下开票限额的由发票发售部门直接核定并发售;对申请百万元版及以上开票限额的先由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发票发售部门根据管理部门核实意见发售发票。

其中,申请千万元版及以上开票限额的申请应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三)对企业偶然发生的大宗交易业务,单笔销售额超过已设定的最高开票限额较大的,可对企业单项大宗业务实行单次核定,核定期限到期后发票发售部门应及时恢复企业原开票限额。

对申请使用百万元版及以上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额、增量核定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实行每年一核定。

对申请使用十万元版及以下开票限额的,在核定时可不受有效期的限制。

对连续三个月达不到最高开票限额或开票用量的,发票发售部门可直接调减最高开票限额或月用量,并通知纳税人修改防伪税控IC卡内的相关内容。

(四)申请流程:
1.文书受理岗受理纳税人递交的申请资料,按照不同申请事项传递到相关部门(管理部门或发票发售部门等),各相关部门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企业的静态资料进行分析审查,并据此填写增量或增额意见。

需部门间流转的按规定通过内部流转,审核流转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纳税人携带已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和防伪税控IC卡,到信息中心填报《企业防伪税控设备操作工作记录表》,由金税工程发行岗修改IC卡信息后,到发票发售窗口领购发票。

(五)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额、增量需附送以下资料:1. 《增值税普通发票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附表二)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表三), 2.需要开具大额发票的有效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进销合同或协议、已认证的进项发票、购进货物的付款证明等)。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量、增额的申请审核实行机外流转的方式。

但鉴于目前使用的代码为1620、165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仍属专用发票管理,因此使用该类代码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量仍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程序进行机内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六、纳税人应按照《》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货单位信息栏中名称项为必填项。

但为加强发票管理,对销售方开具给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将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和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项目填写齐全。

(二)销货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严格按照增值税政策及本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税率填开发票,不得随意填写税率,以免造成开具无效发票。

七、增值税普通发票采取验旧购新方式发售发票。

发票发售部门对纳税人已领购发票进行销号时,应要求纳税人完整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附表四),检查纳税人领
购增值税普通发票记录。

并要求纳税人提供已开具完毕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后一张记帐联(为正常开具的发票,若其后有作废发票,则需同时报查作废发票的全部联次。

其中,对企业在当月限量内分次购买的除外),检查该记帐联是否正确打印,核对记帐联密码区部分打印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与记帐联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否一致,待上述事项确认后方可为其销号。

八、各基层局在实际工作中应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管理的宣传工作,确保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到位。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以及在实际工作中有何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反馈。

附件:1.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申请审批表
2.增值税普通发票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
3.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4.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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