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路诉雅虎网页快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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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页快照的转化性使用价值——以泛亚诉百度一审判决为视角

论网页快照的转化性使用价值——以泛亚诉百度一审判决为视角

搜索 引擎将 其 他 网站 的 网 页 、 词文件 和 tu n i图片存储 在 自己的服务 器上 , 众可 以通过 歌 h mb al 公
互联 网访 问浏 览 , 于 以有 线 或者 无 线方 式 向公众 作 品 , 公众 可 以在其 个 人选 定 的时 间和地 点获 得 属 使
二 、网页快照属于信息 网络 传播行为
了解网页快照的转化性使用价值之前, 有必要大概认识一下网页快照这一非著作权法概念的大体
收稿 日期:2 1 — 2 7 0 0 0 -2 作者简介 :詹 毅 ,上海大 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
① 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 民事判决 书 ( 0 7 2 0 )高民初字第 1 O 号 。 21 ⑦ [ 保罗 ・ 美】 戈斯 汀: 著作权之道:从谷登堡 到数 字点播机 金海 军译 , , 北京 大学 出版社 2 0 年版,第 1 页。 08 1


引言
20 年 1 月 , 08 2 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就浙江泛亚 在 线 网络 技术 定北 京百 度 以点击 MP 搜索框 的歌 词按钮 提供 歌词 的行 为 构成在 网络上传 播 其 3
使用范畴 ,而美国著作权界 关于 “ 转化性使用”的理论 与实践, 于我们有着较 大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对
关 键 词 : 著作 权 ;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合 理 使 用 ; 转化 性 使 用
中图分 类号 :O 5 1 F 3 2. 文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号 :1 0— 2 (0 0— 8— 9 8 4 2 1 ) 2 0 2 0 0 5 0 5
照有 关的典 型 判 例 ,介 绍 了 “ 转化 性 使 用 ”理 论 及 其在 网络 著 作权 网 页快 照 大 多具 有 较 高的转 化性 使 用价 值 ,有 利 于社会 公 益 , 应 当认 为其属 于 合理

浅析网页快照侵权的免责事由

浅析网页快照侵权的免责事由

浅析网页快照侵权的免责事由作者:武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摘要网页快照实施了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这并不一定构成著作权侵权,本文通过对避风港原则、默示许可及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分析来阐述是否存在网页快照侵权的免责事由。

关键词网页快照避风港原则默示许可合理使用作者简介:武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宣传处,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90-02一、避风港原则(一)通知删除避风港通知删除避风港原则最初是在《数字千年版权法》第512条(e)款的规定。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22条、23条和24条也借鉴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从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知道,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主体。

在Field V. Google中,从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认为google的行为可以适用“通知删除避风港”免责。

在我国的王路诉雅虎案中,法院认为:“对于搜索引擎而言,在接到著作权人或原网站的通知后,有义务删除或屏蔽网页快照链接。

本案中,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已经屏蔽了涉案网页快照链接,履行了作为搜索引擎应尽的义务。

”但是,对这两个案件中的免责事由,笔者持反对意见。

在仅提供搜索服务时,搜索引擎运营商的身份是单一的,即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ISP)。

而在提供网页快照服务时,搜索引擎运营商此时作为网页快照服务提供商具有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ICP)的身份。

在本案中,搜索引擎服务商虽然是通过用户的指令来进行搜索,并向用户提供网页链接的,但是,当用户点击网页快照,所链接的网页是来自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中转服务器,而不是原始网页。

所以,此时的搜索引擎服务商无法通过该原则来免责。

其次,“通知删除避风港”原则必须是根据用户的指令,自动的提供作品的行为。

而网页快照是搜索引擎服务商事先、主动的对原始网页使用抓取行为,并将其网页快照信息存储在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服务器中。

法律的一些媒体案例(3篇)

法律的一些媒体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案件层出不穷,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我国法律界对网络侵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许多典型案例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媒体案例,对网络侵权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一:作家诉某网络文学平台侵权案1. 案情简介作家甲创作了一部小说,发表于某网络文学平台。

后甲发现,该平台未经其许可,将小说改编成漫画,并在其他平台进行传播。

甲遂将平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2. 案件分析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

本案中,平台未经甲许可,将小说改编成漫画,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3.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平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某电商平台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案1. 案情简介某电商平台在用户注册、购买商品等过程中,收集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

后该平台被曝出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涉及姓名、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等敏感信息。

用户乙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将平台告上法庭。

2. 案件分析本案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本案中,平台泄露用户个人信息,违反了法律规定。

3.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平台停止泄露个人信息行为,并赔偿乙经济损失。

四、案例三:某直播平台主播侵权案1. 案情简介某直播平台主播甲在直播过程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乙公司的商标。

乙公司发现后,将甲和直播平台告上法庭。

2. 案件分析本案涉及商标侵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

本案中,主播甲未经乙公司许可,使用了其商标,侵犯了乙公司的商标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页快照行为著作权责任分析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页快照行为著作权责任分析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2 4 8 - 0 2

绪论
务 时, 只要符 合条例规 定 的程 序性规 范 , 就 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这
网络著 作权 司法 实 践中 , 有 三个 案件值 得关 注 : 王路 诉雅 虎 为 网络服 务提 供者 提供 了举证 上 的便 利 。这种 制度 设计最 早 出
引擎从数 据库 中 找到相应 的 网页 , 当用 户使用搜 索 引擎 在网络 上 依 著作权 法 所享 有的合 理使 用 的抗 辩 。避风 港规 则有其 特 殊的 搜 索 网页 时 , 其 实是 在搜 索 引擎 的网页数 据库 中搜索 。 而 在这 个 政 策考 虑 , 须完 整 、 独立地 予 以适用 , 互 不影 响。 服 务提供 者 对其 过程 中 , 抓 取下 来 的网页 , 即网页快 照 。
( 二) 网页快 照行 为的本质 1 . 复 制行 为
服 务虽无监 控义 务 , 但也应 合理采 取标 准 的技 术措施 以保护 著作
权。
三、 在合 理使 用语境 下考 量 网页快 照行 为的 著作权 责任
合 理使用 是指在法 律规定 的条件 下 , 不 必征得 著作权 人的 同
复制 行为 包括 印刷 、 复印、 拓 印、 录音 、 录像 、 翻录、 翻 拍等 方
这 就 明确了 网络服 务提供 者可 能 的侵权 责任标 准 , 责任 擎服 务提 供商 雅虎 不构 成侵 权 的判决 。 在 后两个 案件 网络提 供全 部歌 词 内容 的 风险有 了较 强 的可 预见 性 。
3 6 条 为互 联 网产业 的责任 问题 建立 了上位 法 的体系 。

国际唱片业协会诉中文雅虎网络侵权案

国际唱片业协会诉中文雅虎网络侵权案

下面通过国际唱片业协会诉中文雅虎网络侵权案例谈搜索引擎运营商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本案原告为以国际唱片业协会为代表的国际十一大唱片公司,被告为中文雅虎的实际所有人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就涉案录音制品(共233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主张被告网站提供涉案录音制品下载、试听或链接服务;被告网站对音乐信息按照“排行榜”、“最佳男女歌手”等不同的分类进行大量编排和整理,使得网络用户得以通过被告提供的一种“音乐盒”服务存储歌曲链接并同他人分享;被告网站通过安插下载及试听对话框对歌曲下载或试听过程进行控制,并在下载及试听对话框中嵌入广告,以此营利;原告致函被告要求被告删除所有录音制品的链接,被告虽然作出回复,但并未删除全部链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的涉案行为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因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双方均不服中级法院判决上诉(原告主要是以侵权赔偿数额较低为理由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级法院),高级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其业务包含专业性音乐网站,因此依照过错判断标准被告应当知道也能够知道其搜索、链接的歌曲合法性与否。

由于被告怠于尽到注意义务,放任侵权结果的发生,2007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全部维持了中级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

【案例评析】(一)本案的争论焦点有以下三点:1.本案判决认定的侵权形式及其法律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发生前不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法院对另一起几乎相同的案件(相同原告,即以国际唱片协会为代表的七大唱片公司起诉另一家搜索引擎服务商百度公司,以下简称百度案)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即基于类似的事实背景和相同核心问题,一审和终审均判决原告败诉。

分析其原因必然在于适用法律的不同。

百度案原告起诉主要是基于《著作权法》第47条认为百度直接“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或录音制品”而构成直接侵权。

网页快照著作权侵权问题探析

网页快照著作权侵权问题探析

网页快照著作权侵权问题探析作者:王露爽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5年第21期摘要:网页快照是信息时代搜索引擎服务商追求高效与便利的产物,它涉及未经许可复制和传播原始页面中的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提供行为。

国内外对网页快照侵权案件有着不同的判决结果。

《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五条对快照的性质以及免责事由作出了规定,其中“实质替代”以及“不影响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是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点。

关键词:网页快照实质替代合理使用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泛亚诉百度案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百度案(2008年)、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人民搜索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盘古文化传播公司案(2013年)等案件将“网页快照”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带入公众视野。

在国内外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体例和学术理论的不同,对网页快照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有较大差距。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解释》)颁布以后,为我国法院裁判相关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条文中只是原则性规定,在具体个案中仍然有疑难点需要探讨。

一、网页快照的定性及法律分析(一)法律意义上的网页快照“快照”(web cache),是搜索引擎服务商运用网络技术手段提供的一种具有补充功能的服务。

服务商在使用自动程序抓取网页HTML、LRC等文件时,同时对这些文件进行备份并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上。

当网络用户进行搜索时,不仅可以得到搜索引擎所指向的原始页面,还可以看到“网页快照”选项,当点击此选项时,用户所看到的内容就是搜索引擎在抓取网页内容时的页面现状。

当来源页面被删除或内容已改变时,用户还可通过快照获得原始网页内容。

这种技术安排无疑为用户检索信息提供了便利的手段,但就涉及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其作品,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提供了可乘之机。

试论Internet网页的知识产权保护——从中国首起网页侵权案谈起

试论Internet网页的知识产权保护——从中国首起网页侵权案谈起
三是 与网 页相 对应 的源程 序 。
动画等内容,而这些内容都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形式。但
问题在于,由这些内容综合形成的网页,属于哪种作品形式
呢?
我国 《 著作权法 》第三条列举了八种形式的作品 ,即 文字作 品 ,口述作品 ,音乐 、戏剧 、曲艺 、舞蹈作品 , 美术 、摄 影作品 ,电影 、电视 、录像作 品 ,工程 设计 、 产品设计 图纸及其说明 ,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计算
的困难 ,从而为网页的可版权性排除了一个障碍。 再次,从著作权的基本理论出发 。著作权保护创作的形 式而不保护思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作品的必要条件。网 页存储于计算机硬盘 中,可以上载 、下载,也可以打印在 纸介上 ,显然具备可复制性。因此 ,网页的可版权性问题 就可以转化为网页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问题。 要想弄清这个问题 ,首先必须弄清网页的构成。人们通 常所说的网页,实际上应当包括三部分内容 , 一是网页上的 文字 、图像 、音乐 、动画等内容 ,二是网页的整体版式,
和 商 业信 誉 。
被告东方信 息公 司辩称 :原 告主页所 采用的设计版式并 非原告所独创 .该 主页的 “ 色彩 、栏 目 设 置、栏 目标题 、下拉 菜单 ”等均 属公有 领域 的 “ 想表达 形式” 思 .在原 告设计 制作其 主页前 已
被人们 广泛采用 .不具 备著作权保 护作品所应具有 的独创性,原告对此井 无专有使用权 .无权 禁止 他 人使用与其 相同的表达 方式 北 京市海淀 区人 民法院认为 :
色的组合搭配上 已构成实质上的相同。 在庭审过程 中. 东方信息公司并朱举证证明这部分内窖由其独立
创作完成或 已处于公有领域 ,故应视为取 自瑞得公司的主页。
三、 东方信息公司使用瑞得公司主页上的部分内窖设计出新主页并将该主 页上载到 因特 网上 . 未经 瑞得公司的许可或向其付酬 . 而且出于商业 目的 . 故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品使用权和

简析“百度诉奇虎热词服务不正当竞争案”中的几个问题

简析“百度诉奇虎热词服务不正当竞争案”中的几个问题

简析“百度诉奇虎热词服务不正当竞争案”中的几个问题杨明【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4(000)004【总页数】6页(P22-27)【作者】杨明【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当下,网络产业内的竞争几近白热化,这一方面是因为网络产业市场巨大,而且大多数企业还处于原始积累的阶段,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人们对商业模式的理解还存在很大的分歧。

基于此,网络产业中有关不正当竞争规制的争议实际上主要针对的是市场竞争中的主体行为模式,也即是说人们一直在努力括清竞争主体的行为边界。

显然这并非易事。

新近发生的“百度诉奇虎热词服务不正当竞争案”(以下简称“本案”),即是前述背景下的典型代表,双方当事人展开了争锋相对的辩论,本文将对其中涉及的焦点问题作如下之归纳和分析:自从奇虎公司进军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以来,双方不可避免地发生了“正面碰撞”——除本案之外,双方之间还有涉及“Robots协议”、搜索下拉词等一系列不正当竞争案件。

这些案件突出了一个关键性问题,即与搜索引擎服务相关的商业模式有哪些、各商业模式又包含哪些元素。

就本案而言,双方的争议可简述为,奇虎公司的热词服务是否对百度公司的搜索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很显然,其实际上就是两个商业模式之间的对战。

要解决该争议,我们首先就需要弄清什么是热词服务、其技术实质和行为特点如何,继而才能明确其究竟是一种新的网络服务、还是一种对百度公司的搜索服务构成不正当影响的商业行为。

热词服务,顾名思义就是一种向浏览器用户提供热点信息的服务,具体说来,就是以关键词的形式向用户呈现热点新闻标题,用户无需搜索即可通过点击链接而获取相应的新闻页面。

当然,热词服务并非一个固有概念,迄今尚未得到正式、规范的定义与解释,我们不妨从以下两方面来认识此网络服务的本质和特征:第一,热词服务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时事新闻类信息,用户通过这项服务所能够接受到的是当前最为热点的时事新闻,虽然热点所提供的链接并不唯一,但却都是围绕着热词而摘取出的新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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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路诉雅虎网页快照案作者:Donnie 日期:2012-03-28字体大小: 小中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高民终字第17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路,男,汉族,1955年2月15日出生,清华大学人文学院职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后拐棒胡同甲2号。

委托代理人孟梅,女,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无业,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细管胡同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虎公司(Yahoo!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089,散尼维尔第一大道701。

法定代表人苏珊·迪克(SusanDecker),执行副总裁及财务总监。

上诉人王路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6日做出的(2005)一中民初字第5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07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王路的委托代理人孟梅,被上诉人雅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开放时代》2001年3月号刊登了《弗雷格和维特根斯坦:一个常常被忽略的问题》一文,《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刊登了《论我国的逻辑教学》一文,《中国青年报》2003年8月10日刊登了《从〈小逻辑〉到〈逻辑学〉》一文。

上述三篇文章署名作者均为王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2005)京证经字第0194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01940号公证书)显示:在网站“Searchtheweb”一栏中键入“王路逻辑”进行搜索,该搜索结果中包含有上述三篇文章的网页快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网页快照是搜索引擎提供的一种专项技术服务,搜索引擎在收录网页过程中,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将被索引网站网页的HTML编码备份到缓存中。

当用户点击搜索结果的“网页快照”或“快照”链接进行访问时,实际上访问的就是缓存页面。

网页快照中通常有标题信息说明其存档时间,并提示用户这只是原网站网页页面的存档资料,是搜索引擎自动从原网站上抓取的快照。

搜索引擎将根据原网站的更新速度设置网页快照更新周期,定期对网页快照进行更新。

搜索引擎能否向用户提供某一网页的快照,取决于原网站是否上载有该网页及该网页是否被禁止快照这两个主要因素;网页快照的内容来源于上载网页的原网站,并受控于原网站,搜索引擎对网页快照的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并无预见性和识别性;搜索引擎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对互联网中所有未被禁止快照的网页设置快照,对搜索引擎而言,其并不知晓为哪些网站的哪些网页设置了快照。

王路提起诉讼之前雅虎公司并不知晓其为载有涉案作品的网页设置了快照,亦不知晓涉案网页快照的内容。

且雅虎公司在其提供的载有涉案作品的网页快照上明确提示用户这只是原网站网页页面的存档资料,是搜索引擎自动从原网站上抓取的快照,尽到了告知义务。

在王路提起本案诉讼后,雅虎公司已经在其网站上屏蔽了涉案作品的网页快照链接。

因此,雅虎公司提供网页快照服务并没有侵犯王路著作权的主观过错。

由于互联网中的网页不计其数,网页快照和与之对应的原网页的内容因技术原因无法达到绝对同步,但两者间的刷新延时应在一个合理期限内。

如果原网站中的某网页已被修改、删除或屏蔽多时,而搜索引擎怠于保持与原网站的同步,仍在提供该网页的快照,则网页快照已失去了其合理存在的基础,网页快照服务已经从一种技术服务转化成一种信息提供服务,网页快照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王路提交的证据仅显示雅虎公司提供了载有涉案作品网页的快照,但未反映出原网页此时的状况,无法证明雅虎公司提供涉案网页快照时原网站经营者已经修改了原网页的内容或删除、屏蔽了原网页,亦无法进一步从时间上证明雅虎公司提供网页快照已经超过了合理期限。

故王路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雅虎公司在原网站已经修改、删除或屏蔽载有涉案作品网页的情况下,仍长期提供针对原网页的网页快照。

对于搜索引擎而言,在收到著作权人或原网站的通知后,有义务删除或屏蔽网页快照链接。

本案中,中国青年报网站在刊载《从〈小逻辑〉到〈逻辑学〉》一文时虽在网页中声明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但该声明并非是阻止雅虎公司对该网页设置快照的有效技术措施。

此外,王路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未向雅虎公司发送通知要求其删除、屏蔽涉案网页快照,而雅虎公司在王路起诉后已经屏蔽了涉案网页快照链接,履行了作为搜索引擎应尽的义务。

综上,在本案纠纷中,虽然存在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但王路指控雅虎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路的诉讼请求。

王路不服一审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其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雅虎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开放时代》2001年3月号刊登了《弗雷格和维特根斯坦:一个常常被忽略的问题》一文,署名作者为王路。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刊登了《论我国的逻辑教学》一文,署名作者为王路。

《中国青年报》2003年8月10日刊登了《从〈小逻辑〉到〈逻辑学〉》一文,署名作者为王路。

2005年3月14日,王路的委托代理人阎国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证处使用该处的计算机登录国际互联网并进行操作,公证人员对其操作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出具了第01940号公证书。

主要操作步骤及显示内容如下:1、打开计算机,启动IE浏览器,键入网址打开该网页,该页面下部注明:“Copyright©2005Yahoo!Inc.Allrightsreserved.Copyright/IPPolicy.”。

2、在“Searchtheweb”一栏中键入“王路逻辑”,点击“Yahoo!Search”按钮,进入标题为“YAHOO!SEARCH王路逻辑”的搜索结果页面。

3、点击搜索结果页面中的第一项“论我国的逻辑教学(王路)”的“Cached”链接,显示该搜索结果的网页快照。

该网页快照顶端显示有以下信息:“backtoresultsfor“王路逻辑”Belowisacacheof/logic /Article_Show.asp?ArticleID=87.It‟sasnapshotofthepagetakenasoursearchenginecrawledtheWeb.We‟ve highlightedthewords: 王路逻辑Thewebsiteitselfmayhavechanged.Youcancheckthecurrentpage(withouthighlighting).Yahoo!isnotaffiliatedwiththeauthorsofthispageorresponsibleforitscontent.”。

网页快照的主要内容为一刊载有《论我国的逻辑教学》一文的网页,该网页顶部显示有“logic.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字样,网页底端显示有“版权所有Copyright©200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逻辑学教研室”字样。

该网页中显示《论我国的逻辑教学》一文的署名作者为王路,并注明原文出处: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版。

4、点击搜索结果页面中的第七项“王路:弗雷格和维特根斯坦:一个常常被忽略的问题”的“Cached”链接,显示该搜索结果的网页快照。

该网页快照顶端显示有以下信息:“backtoresultsfor“王路逻辑”Belowisacacheof/printpage.asp?ArticleID=29.It‟sasnapshotofthepagetakenasoursearchenginecrawled theWeb.We‟vehighlightedthewords: 王路逻辑Thewebsiteitselfmayhavechanged.Youcancheckthecurrentpage(withouthighlighting).Yahoo!isnotaffiliatedwiththeauthorsofthispageorresponsibleforitscontent.”。

网页快照的主要内容为一刊载有《弗雷格和维特根斯坦:一个常常被忽略的问题》一文的网页。

该网页中显示《弗雷格和维特根斯坦:一个常常被忽略的问题》一文的署名作者为王路,并注明来源:《开放时代》200103。

5、点击搜索结果页面中的第三十二项“中国青年报”的“Cached”链接,显示该搜索结果的网页快照。

该网页快照顶端显示有以下信息:“backtoresultsfor“王路逻辑”Belowisacacheof/gb/zqb /2003-08/10/content_712386.htm.It‟sasnapshotofthepagetakenasoursearchenginecrawledtheWeb.We‟vehighlightedth ewords: 王路逻辑Thewebsiteitselfmayhavechanged.Youcancheckthecurrentpage(withouthighlighting).Yahoo!isnotaffiliatedwiththeauthorsofthispageorresponsibleforitscontent.”。

网页快照的主要内容为一刊载有《从〈小逻辑〉到〈逻辑学〉》一文的网页,该网页顶部显示有“中国青年报”字样,网页底端显示有“声明: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字样。

该网页中显示《从〈小逻辑〉到〈逻辑学〉》一文的署名作者为王路,并注明刊登时间为2003年8月10日。

对于涉案网页快照中的英文提示,王路、雅虎公司均认可翻译成中文为“以下是网址为http://……网页的页面缓存,是搜索引擎在网页抓取过程中产生的快照。

我们对…王路‟、…逻辑‟提供了高亮服务。

”在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雅虎公司称其已在雅虎网站上屏蔽了涉案三部作品网页快照的链接,对此王路予以认可。

王路为本案诉讼与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王路于本案一审终结后向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000元。

王路提交了金额为人民币1010元的公证费票据。

另查,“Cached”一词,中文含义为“网页快照”或“快照”。

以上事实,有第01940号公证书,《开放时代》2001年3月号的版权页及所刊登的《弗雷格和维特根斯坦:一个常常被忽略的问题》一文的复印件,《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的版权页及所刊登的《论我国的逻辑教学》一文的复印件,《中国青年报》2003年8月10日刊登的《从〈小逻辑〉到〈逻辑学〉》一文的复印件,王路与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所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公证费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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