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职责边界事项(部分)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济公治[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公治〔2012〕32号)各分、县(市)局:现将《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公安局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开锁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关于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鲁公发[2006]164号)、《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7]17号)、《关于加强开锁业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开锁技术违法犯罪的通知》(公发[2010]4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开锁业,是指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中含有锁具开启(含机动车锁、保险柜锁、门锁及其他闭锁在标的物上的锁)服务内容的行业。
第三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开锁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开锁经营活动,除应当依法具备经营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有合法、固定、安全的经营场所;(二)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三)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具备必要的图像、身份证件采集及上传设备。
(四)其它应当具备的治安安全条件。
第五条开锁企业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所属县(市)、区公安局进行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审验退回,复印件及其它材料留存二份)。
(一)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简历、无故意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照片、无故意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锁具修理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和所在地地理位置示意图;(五)《开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表》。
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发布单位】8150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6-09-27【生效日期】1997-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6年9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过)第一条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外营业或开放的下列公共场所:(一)影剧院、俱乐部、录像放映点、音乐厅、卡拉OK厅、曲艺厅、舞厅(场)、夜总会、游艺室、游乐场、电子游戏室;(二)文化宫(馆、站)、青(少)年宫、群众艺术馆;(三)体育场(馆)、游泳池(馆)、水上娱乐场、赛车场、跑马场、溜冰场、健身房、台球场(室)、武术馆、网球场、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馆)、营业性射击场(室);(四)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纪念馆;(五)公园、广场、风景游览区、公墓、烈士陵园;(六)饭店、酒馆(吧)、氧吧、冷饮店、茶馆(楼)、咖啡馆(厅)、理发店、美容厅、浴室;(七)车站、码头、渡口、民用飞机场;(八)各类市场及商场(店);(九)用于举办订货会、展览(销)会、物资交流会、灯会、庙会、山会、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涉及公共安全活动的临时场所;(十)市公安局确定应列入本办法管理的其它公共场所。
第三条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园林、旅游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指导治安责任人和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二)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三)及时查处治安案件,处罚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权力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权力划转事项清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7.31
•【字号】济政字〔2020〕59号
•【施行日期】202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权力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和我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部署要求,决定将市政府相关部门行使的226项行政权力事项(《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内划转事项121项,已划转99项,未划转22项;《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外划转事项105项,已全部划转)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现将《市级行政权力划转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另行印发。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整体政府意识,服从工作全局,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支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提前做好各项工作对接,确保工作推进过程中各项审批和服务衔接顺畅,切实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政务服务。
附件:市级行政权力划转事项清单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公〔2018〕65号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公〔2018〕65号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18年2月28日前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实施的14件,需修改的1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济南市公安局2018年4月26日附件1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严格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管控工作的通知济公通〔2014〕40号2019年3月30日JNCR-2014-00700022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济公通〔2015〕101号2020年7月31日JNCR-2015-00700023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告济公通〔2016〕167号2021年12月31日JNCR-2016-00700014关于严厉打击破坏共享单车运行秩序违法行为的通告济公通〔2017〕19号2022年2月16日JNCR-2017-00700015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秩序管理的通告济公通〔2017〕38号2022年3月16日JNCR-2017-00700036关于严厉打击涉黄涉赌违法活动整治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的通告济公通〔2017〕43号2022年3月28日JNCR-2017-00700027关于印发《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公通〔2017〕94号2022年5月9日JNCR-2017-00700048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的通告济公通〔2017〕129号2022年6月18日JNCR-2017-00700059关于印发《济南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规定》的通知济公通〔2017〕136号2022年8月14日JNCR-2017-007000710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安局贯彻落实<济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公通〔2017〕157号2022年8月10日JNCR-2017-007000811关于禁止机动车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鸣喇叭的通告济公通〔2017〕165号2022年8月19日JNCR-2017-007000912关于加强物流寄递行业安全管理的通告济公通〔2017〕218号2022年10月16日JNCR-2017-007001113关于印发《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济公通〔2017〕240号2019年12月9日JNCR-2017-007001214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明湖秀”大型综合演绎水秀展示活动期间大明湖公园及周边区域安全管理的通告济公通〔2018〕20号2023年1月31日JNCR-2018-0070001附件2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有效期至登记号1关于印发《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公通〔2014〕174号2018年12月31日JNCR-2014-0070003——结束——。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1•【字号】济政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济政发〔20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忠于职守,勤政为民。
第四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市长因公出市和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市政府特邀咨询若干名,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安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济公通〔2019〕55号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安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安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济公通〔2019〕55号各分、县局,有关局直单位:按照省公安厅、市委编办部署要求,市局对全省公安系统权责清单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对应的责任事项进行了认领,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补充完善,形成《济南市公安系统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现将《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制定权责清单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行公安部门权责清单制度,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是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对规范公安机关权力运行、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巩固和拓展“放管服”改革成果,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抓紧梳理公布县级公安机关权责清单本次权责清单编制,要推进“两单融合”,即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融合;实现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权责事项名称、类型、设定依据、编码等目录要素基本一致。
县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本级政府的安排部署,从《清单》中认领本级事项,结合“三定”规定和本地实际,参照市局做法,编制本级公安机关权责清单,并于2019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三、积极推进公安机关履职尽责各单位要强化清单落实,将权责清单使用贯彻到公安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按照权责清单确定的实施层级和权限行使权力、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直接实施责任和指导监督责任,避免权力越位、错位、缺位,确保全面正确履职尽责,全面提升公安部门政务服务水平,为法治济南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 27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市长2020年12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一、调整下放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将23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区县实施,将56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将15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省级开发区实施。
二、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下放和衔接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区县政府以及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决定完成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交接工作。
其中,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自身需要承接的事项。
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使用上级统一信息系统或者与省级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避免因事项调整影响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顺利实施。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区县政府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加强对调整事项承接部门(单位)的监督,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对调整事项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审管分离事项部门职责边界和互动措施清单

审管分离是指监管部门和审批部门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职责划分等方面有明确的界限,避免监管人员参与审批事项,避免审批人员介入监管事项,确保两个部门之间的独立运作。
在实践中,审管分离需要制定清晰的部门职责边界和互动措施,以确保其有效实施。
一、审管分离事项部门职责边界在审管分离的机制下,监管部门和审批部门的职责边界需要明确划分,以避免出现相互插手、权责不清等问题。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部门职责边界:1. 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监管政策、监督市场秩序、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等。
其职责涵盖了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以及对市场行为的评估和调查。
监管部门需要通过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监督效能等方式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 审批部门的职责审批部门则主要负责对市场主体进行许可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处理。
其职责涉及了对市场主体的准入、产品的质量安全、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等方面。
审批部门需要通过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等方式来促进市场主体的合规发展。
3. 部门职责衔接点在部门职责边界的划定中,需要特别关注监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职责的衔接点。
这些衔接点处需要有明确的转交事项和协同工作机制,以确保两个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协同配合、有效交流、及时处理问题。
二、审管分离事项部门互动措施清单除了明确部门职责边界外,审管分离还需要建立有效的部门互动措施,以确保两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数据交换、协作配合等。
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几项措施:1. 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监管部门和审批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行为数据等能够及时共享,为双方的监管和审批工作提供支撑。
2. 交流协作机制建立定期的交流协作机制,包括召开联席会议、举办工作座谈、开展业务培训等,以促进两个部门之间的交流交流和协同配合。
3. 事后衔接机制建立事后衔接机制,确保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审批部门的许可情况,审批部门能够及时报告监管部门的发现问题,从而促进案件处置和问题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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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依法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依法处理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 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协助开展法治教育。依法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加强学校上下学 时段和学校集中活动时的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危害学生的违法行为。指导协助学校严格落实校园巡逻检查制度 和加强“三防”建设,加大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力度,及时消除各类治安隐患。快速受理、依法处置“扫黑除恶 ”“校闹”、欺凌和暴力等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的警情,快侦速破。严厉打击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 罪行为。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广泛发动社会组织,组建专业心理疏导团队及社会工作者队伍,及时对侵害未成年人提供 心理疏导、心理咨询等专业服务。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预防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
依法审理侵害未成人犯罪案件,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犯罪分子。组织开展“送法进校园”、“法庭开放日”等普法宣传 活动。
市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监管工作。
三、市公安局作为配合部门的职责边界事项名称:校车安全管理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教育局
负责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 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与公安机关会 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校车信息管理工作台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依法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参与校园法治宣传教育。 落实专门机构、人员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牵头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调查、取证、保护、救助办案 机制,与公安、法院、卫健、教育等部门建立一支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专业队伍,对被害人开展询问、身体检查、 证据提取、心理疏导等工作。加强对校园安全制度落实、教职工队伍管理、针对性教育开展、重点区域管控、曾发案 件案后处理等工作的监督。
相关部门 市民政局
职责分工
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 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市关工委 开展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预防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
二、市公安局作为配合部门的职责边界事项名称: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教育局 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执法。
市公安局 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
市司法局 市妇联 团市委 市法院
市检察院
扎实推进“法治进校园”活动,推动为全市中小学配备兼职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 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做好未成年人特别是受侵害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构建学校 、家庭、社会多元参与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网络。
充分发挥在家庭领域的工作优势,开展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将 预防未成年人侵害相关内容纳入家庭教育,纳入“家长学校”、“妇女儿童家园”等针对家长的宣传培训,作为家教 骨干培训的主要内容。
市公安局
负责指导区县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校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未经许可从事集 中接送学生上下学行为;加强校车行驶线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 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指导区县交通运输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技 市交通运输局 术条件,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示、标牌,施划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预防侵害和法治宣传教育。统一整合各单位法治宣讲力量,做到法治进校园全覆盖。建立 健全法治教育、模拟法庭课程化机制。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严防负面舆情信息。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报道各级 各部门工作部署,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将预防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体系,推动落实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四、市公安局作为配合部门的职责边界事项名称:国际学生管理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教育局 对全市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制定我市学前、初等、中等教育阶段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政策。
市公安局 负责来华留学生签证证件签发和停居留管理。
五、市公安局作为配合部门的职责边界事项名称: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处罚职责
市民政局
市பைடு நூலகம்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负责指导区县民政部门做好登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 题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负责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卫生监管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做好相关登记注册、收费、广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校外培 训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
济南市公安局职责边界事项(部分)
一、市公安局作为配合部门的职责边界事项名称:青少年法治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教育局
市委宣传部 市委政法委 市委网信办
加强对校园安全管理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指导学校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校园安全 管理责任,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强化未成年学生及家庭性知识教育、预防侵害教育和法治教育。组织开展校园安全 隐患定期排查和专项督导工作,督促指导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认真核实发现的侵害线索和苗头,及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