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XXS农商行职务犯罪预防培训课件(学员版)

银行人员易涉的刑事罪名 1、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 币罪; 2、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3、违法发放贷款罪; 4、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5、洗钱罪。 6、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 保证罪; 7、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8、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9、集资诈骗罪; 10、贷款诈骗罪; 11、票据诈骗罪; 12、金融凭证诈骗罪; 13、贪污受贿罪; 14、挪用公款罪。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什么是职务犯罪?
什么是公司企业职务犯罪?
现阶段职务犯罪的趋势特点
1、案件多发高发,大要案占比大幅上升 2、发案领域集中,与经济活动关系愈加密切 3、贿赂犯罪居高不下,渎职与贪贿交织普遍 4、窝案串案现象较为突出,危害后果愈加严重 5、作案手段隐秘,边腐边升,犯罪潜伏期长 6、年轻化、智能化,知识层次高端化、专业化
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夏某因资金紧张, 需要周转,便铤而走险,利用自己身为农信社信贷 人员的职务便利,私自保留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 并假冒客户的签字,伪造贷款资料,在客户不知情 的情况下,先后冒用37人的名义套取信用社资金合 计700万元,以偿还个人民间借贷、偿还已到期的 冒名贷款本金、支付冒名贷款利息。
XXX农村商业银行法制讲座
珍惜美好生活
远离职务犯罪
讲座目的
提高法律意识,在以后的工作中避免触 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失去追求美好幸福人 生的机会、失去与家人相守陪伴的机会。
珍爱生活 远离犯罪
课程目录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二、职务犯罪类型及罪名解析 三、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四、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课程目录
承
主动
诺
银行职务犯罪检查建议范文

银行职务犯罪检查建议范文建议:1、银行的主要领导要真正提高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本系统、本单位的职务犯罪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要做到“一把手”挂帅,分管领导靠上抓,纪检监察人员经常抓,常抓不懈,才能把预防工作落到实处。
2、银行要主动争取检察机关配合,检察机关也要积极与商业银行配合,协助、支持他们搞好本系统、本单位的职务犯罪工作。
实践证明,凡是商业银行与检察机关配合好的,预防工作搞的就好,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就少,发案率就降低。
3、加强思想教育,打牢思想基础。
预防职务犯罪,思想教育是最基础的工作。
因此,各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对全体员工的教育工作。
主要是有计划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等教育,筑牢员工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4、加强制度建设,堵塞各种漏洞。
如前所述,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都有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
从客观方面说,商业银行现行的规章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
应根据已经发生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所暴露出来的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漏洞或薄弱环节,并深入研究探讨现行制度中隐含的不科学、操作性不强的内容,把各种规章制度不断地完善起来,并做出有前瞻性的规定。
5、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各种犯罪苗头或倾向,减少或杜绝各类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都有其从产生犯罪故意,到犯罪预备、犯罪实施和犯罪终了的一个全过程。
如果我们的监督管理工作做的非常细,很到位,极有可能使想犯罪的员工或放弃犯罪意念,或中止犯罪,或采取自首以减轻处罚的行动,从而达到预防职务犯罪或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目的。
6、加大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
教育和制度不是万能的。
对那些胆敢以身试法的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绝不能心慈手软。
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加大打击力度。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追诉标准】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追诉标准】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浅谈银行揽储引发的职务犯罪

浅谈银行揽储引发的职务犯罪在实际的工作中遇到如下案例:张某系某国有单位管理人员,因其朋友所在甲银行有揽储任务,张某便找到该单位负责管理职工宿舍楼维修基金的出纳要其将单位原存在乙银行的钱100万元转入其朋友工作的银行并张某个人名字开设的账户上,以帮助其完成揽储任务。
6个月后,100万元归还转入该单位账户,账户没有销户。
该案在如何定罪量刑产生了较大分歧,本文拟对此作分析,并对银行揽储引发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预防对策等方面,对这一现象作了粗浅探讨。
银行改为商业化运作后,为了争取更多的市场储蓄份额纷纷采用揽储制度,也带来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政策限制,揽储越来越呈现出不规范性,也引发了许多不良后果。
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因银行揽储引发的职务犯罪明显增多。
尽管银监会多次明令禁止商业银行五花八门的“揽储”行为,但为求生存和发展,目前,各银行基本都适用揽储制度,而且以全员揽储为多数,即给每个银行员工都规定揽储指标并直接与工资奖金等个人效益挂钩,充分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各银行储蓄额也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但随着竞争的激烈,揽储手段的多样化,因揽储产生的一些后续现象也令人担忧:揽储指标过高、竞争手段的不正当性、储蓄额的“泡沫增长”等等,尤其是因此引发的各种职务犯罪急剧上升。
“揽储”使公款私存于银行,商业银行因“揽储”使储蓄资金基数增加,完成上级的考核指标,负责“揽储”的银行职员因揽到储蓄使自己的工资、奖金或其它福利有了保障,而公款拆借人因帮助“揽储”,人情关系得到满足,物质利益得以实现。
而问题的实质是,私自把公款从单位账上提出,使公款脱离单位监管,就已经人为地改变了公款的实际用途,商业银行成为公款的使用人,而拆借公款的财务人员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的利益都已实现,公款已经因“揽储”发生了质的改变。
财务人员公款“揽储”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破坏了社会主义金融体系,它实际已经侵犯了国家金融秩序的管理,因此,财务人员拆借公款“揽储”的行为就不是一个简单的违反财金纪律行为,我们应该从涉嫌犯罪的角度来思考。
威海市国有商业银行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分析及预防建议

当前威海市国有商业银行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分析及预防建议2004-7-2 17:33:00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一、威海市国有商业银行职务犯罪发案情况据统计,从2001年到2004年4月,威海市检察机关共查办国有商业银行职务犯罪案件14件14人。
其中2001年立查4件,2002年立查4件,2003年立查3件,而进入2004年以来,在不足四个月的时间里就已经立查了3件。
二、威海市国有商业银行职务犯罪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1、大案比例大,且发案数量有所抬头。
从上述检察机关查办的我市国有商业银行职务犯罪案件来看,2001年大案比例是75%,2002年大案比例高达100%,2003年大案比例66%,2004年到目前为止大案比例又达到100%。
从发案数量来看,应该说近几年我市国有商业银行职务犯罪案件较前些年有所下降,有渐趋减少且平稳的态势。
但从今年头四个月的发案数量看,已与2003年全年的发案数持平,发案数量似有抬头之势,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2、涉案罪名集中,犯罪数额巨大,给国有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在我市立查的国有商业银行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罪名全部为贪污犯罪和挪用公款犯罪,其中又以挪用公款犯罪居多,占57%。
贪污案件涉案数额最大的90多万元,挪用公款最大的涉案金额达158万元。
给国有财产造成的损失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元。
3、发案部位多为基层处(分理处、办事处、支行)、所(储蓄所),涉案人员亦多为会计、科员、办事员、储蓄员等具体承办金融业务的人员。
在涉案的14名犯罪嫌疑人中,有11人在基层处、所供职,占78%;有8人是银行的普通工作人员,占57%。
4、犯罪手段以收储不入账,收保证金不入账或收储不上交为主,也有用少支出,多报销的手段来骗取公款进行贪污的情况。
三、国有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1、追逐金钱和享乐的思想,以及侥幸心理作怪是职务犯罪发生的两个主观原因。
从近年来威海市国有商业银行职务犯罪案件涉案款项的去向看,用赃款进行营利活动较为普遍,这就反映出犯罪分子追逐金钱的思想动机十分强烈。
试论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举措

试论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举措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在政策、市场及人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特别是在过去银行体制和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银行不可避免地出现不良资产,从而接受了一定的抵债资产。
抵债资产的特殊性加之处置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和难以准确掌握的情况,极易引发银行工作人员及相关领域人员的职务犯罪。
2009年在某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环节就查处了4起员工受贿案件,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了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环节职务犯罪的易发性和多发性规律,值得认真研究、探讨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强防范。
一、当前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环节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一)犯罪态势严峻近几年,银行业员工收受贿赂案件总体呈上升态势,这类案件主要发生在集中采购和抵债资产处置环节,其中又以后者占比较高。
2009年,在某银行立案查处的6起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案件中,发生在不良资产处置环节就有4起,占66.67%。
(二)犯罪主体身份集中受贿犯罪主体多为银行基层行资产处置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
2009年,在某银行查处的受贿案件4名受贿人员中,3人属一级支行不良资产处置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另1人属与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有关联的业务骨干。
且在案发时,已有3人离开了不良资产处置岗位,属陈案新发。
(三)作案手法隐蔽在抵债资产处置环节受贿犯罪案件中,受贿犯罪主体与行贿或索贿客户单位存在工作上的长期合作关系,彼此私交较好,基本上是一对一的“单线联系”,其受贿或索贿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且这些人业务比较精通,平时表现较好,无明显或异常的行为表现,银行在日常管理和排查中难以发现。
(四)受贿数额大、时间跨度长2009年,在某银行立案查处的4起不良资产处置受贿案件中,收受贿赂数额最多累计人民币34.6万元,最少的也有人民币7.08万元。
有的受贿主体受贿犯罪时间长达10年,尽管每次收受金钱数额不大,但累计起来却是不小的数字。
(五)内外勾结共同作案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与关系人形成了“利益共同体”,相互利用,甚至勾结抵债资产所在地政府或法律机关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暗箱操作违规处置,从中谋取私利,以收受贿赂获取好处。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解析 (2)

欢迎阅读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1、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5、行某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为上海某有限公司办理贷款,并收受该公司委托人陈某给予的好处费9万元。
2007年7月,某有限公司违法贷款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身为金融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贷款人给予的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鉴于曾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还了全部受贿款,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以上判决。
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1、(枚)以的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清了全部赃款。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其行为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商业银行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能否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在经营的过程中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商业银行违法经营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商业银行会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商业银行能否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是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如商业银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等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六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合并时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序1。
商业银行合并时对债权人的告知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此处从略)、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司在合并时,不按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在合并时不按规定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我国对债权人的告知采取公告与个别通知并存的双重保护,且不但要报纸上公告,而且要公告三次。
2。
债权人对商业银行合并享有异议权。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合并,其债权人有权提出异议,债权人提出异议的,商业银行应进行清偿或相应的担保。
3。
商业银行合并时不适当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的后果。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合并时不适当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不清偿债务或不担保,其后果是商业银行不得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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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追诉标准】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追诉标准】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刑法》第174条第2款: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六、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
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1.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七、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1.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八、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