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相关概念及应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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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相关概念及应用指导

大纲

一、学术界关于宪法概念的定义

二、宪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的本质

四、宪法修改的限制

五、宪法解释的分类

六、宪法监督的分类

七、近代意义上宪法产生的条件

八、英国《权利法案》的内容

九、法国《人权宣言》介绍

十、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十一、我国主要的民主党派

十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

十三、我国宪法规定的特定人的权利

十四、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权利与义务

十五、公民正确行使权利与自由的原则

课件知识点汇总T01:学术界关于宪法概念的定义

T02:宪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T03:宪法的本质

T04:宪法修改的限制

T05:宪法解释的分类

T06:宪法监督的分类

T07:近代意义上宪法产生的条件

T08:英国《权利法案》的内容

T09:法国《人权宣言》介绍

T10: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T11:我国主要的民主党派

T12: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

T13:我国宪法规定的特定人的权利

T1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权利与义务

T15:公民正确行使权利与自由的原则

正文

一、学术界关于宪法概念的定义

学术界关于宪法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一些:

1、从宪法规定内容的角度去定义宪法。德国《梅耶百科辞典》认为:“从社会学的角度和宪法理论的意义上来说,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对其政治权力的划分。”

2、从宪法表现形式的角度去定义宪法。马金驿认为:“一群成文的或者不成文的基本法而规定高级行政官吏的权力以及人民之主权者,称之为国家的宪法。”

3、从强调宪法的功能和作用的角度去定义宪法。美国学者特里索利尼认为:“宪法有双重功能,即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

4、从强调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的角度去定义宪法。《美国百科全书》认为:“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则的总和。”日本的《新法律学辞典》认为:“宪法是指国家统治体制基础的法(根本法或者基础法)的整体。”

5、从强调宪法的政治性、阶级性的角度去定义宪法。英国学者詹宁斯认为:“宪法的性质依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性质而转移。”何华辉教授认为:“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根本法。”

从某个角度、某种意义上去给宪法下定义,是揭示宪法含义的重要方式,它具有简明、深刻的特点,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着很大的弱点,就是它的不全面性。

二、宪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民主”一词起源于希腊文“demokratia”,是指“人民的权力”或者“人民当家作主”,更确切地说是指“大多数人的统治”。如果说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那么这种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则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或者说是民主事实的必然结果。

1、在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里,没有、也不可能实行近现代具有普遍形式的民主政治,所以也不可能有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与宪法学。

2、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有了资产阶级民主事实之后的产物。为了反对封建势力的复辟,资产阶级必须显示,并用事实证明自己确立的制度确实比封建制度优越;为了防止工农革命,资产阶级必须把本阶级的民主装扮成全体国民的民主,必须把革命过程中提出的人民主权和天赋人权理论,以及自由、平等、法治等学说至少在形式上予以实现,以便欺骗和麻痹工农群众;为了培养本阶级管理国家的人才,发挥本阶级在国家管理中的作用,也必须确认本阶级成员的民主权利,并通过各种形式来保障他们确认享有的和形式上的民主权利。而要达到这个目的,最好的办法便是

把已经争得的民主事实法律化、制度化,并且把这种规定、确认民主事实的法律提高到根本法的地位。

3、同样,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争得民主之后,也颁布了自己的宪法,确认了自己取得的胜利成果,使无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由此可以看出,宪法是与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分不开的。没有近代民主政治就没有宪法,民主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和内容,宪法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是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的本质

本质是相对于现象来说的。科学研究的任务在于,确定要认识事物的表面形式,透过现象,揭示本质。在哲学上,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它从总体上规定事物的性能和发展方向,因而宪法的本质从总体上规定宪法性能和发展方向。

关于宪法的本质问题,与宪法的概念一样,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论。就宪法所体现的意志来说,有神志论、全民意志论、意志调和论和阶级意志论等等。

1、神志论。即神的意志论,是把宪法的本质直接或者间接地归纳为神或者上帝的意志,宪法是神或者上帝意志的体现。法国的马里旦认为,国家、政治社会和人民都不是主权者,只有上帝、基督代理人和神学家才是主权者。他说:“在精神领域,是有一个有效的主权概念的。上帝,这个分开的主体,是统治被统治世界的主权者。”由于宗教和历史的原因,神学法律思想对一些国家的宪法有着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国家宪法是以上帝或者真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瑞士宪法前言规定:“谨以全能上帝的名义,制定联邦宪法。”第二,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宪法是根据上帝的意志制定的。第三,有的国家规定,国家的主权属于真主。第四,有的国家规定,圣灵是权力的来源。真主的启示是法律的基础。第五,有的国家规定,教律是国家立法的源泉。第六,宪法的基本原则要忠于真主。

2、全民意志论。全民意志论将宪法的本质归纳为宪法体现或者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就是宪法体现全民意志的典型理论。法国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家卢梭认为,国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主权必须属于人民。如果政权侵犯人民的利益,人民可以废除原先的契约,重新订立新的契约,组织新的政府。这种观点在一些国家的宪法性法律或者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例如,美国、法国和西班牙宪法。然而,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因此,宪法所表现的只能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而绝不是全民意志。

3、意志调和论。顾名思义,是说宪法是各种意志调和的产物,是各个阶级、阶层和个人意志调和的产物。法的意志调和论与法的全民意志论一样,也是剥削阶级的一种法学理论。剥削阶级为了维护统治地位,蒙骗广大人民群众,也常常把自己的法律说成是各个阶级的意志,代表各个阶级和阶层的利益。法的意志调和论引进宪法领域,也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当时流行的社会契约论不仅体现了全民意志论,同样也体现了宪法的意志调和论。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

4、阶级意志论。是指宪法的本质在于反映阶级意志,体现阶级利益。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在历史上第一次揭示了宪法与宪法学的阶级属性。阶级意志

论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学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何华辉认为,“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际根本法。”宪法阶级意志论不仅反映在社会主义国家学者的著作中,而且资本主义国家有的学者也承认宪法的阶级意志论。美国批判法学家们也认为,资本主义的法律在“神化了的教条之后掩盖了社会统治集团的利益。”宪法的阶级意志论也充分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统治阶级需要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总章程,体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四、宪法修改的限制

1、宪法修改受不受限制?

有两种学说。第一,肯定说或者有限说。宪法的修改应该受到限制,宪法的根本精神不能成为修改宪法的对象。如果触及宪法的基本精神,那不是修改宪法,而是破坏宪法。第二,否定说或者无限说。宪法的修改不该有限制,凡是依照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对任何条文都可以进行修改。第三,我们的观点,第一种学说即有限说比较可取,因为修改宪法不是重新创制宪法,是在宪法原有的基础上的变化,是在原来的基础上改变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条文或者不适当的条文,使其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果动摇了原来宪法的基础,那就不是修改宪法,而是重新制定宪法。

2、宪法修改的限制。

第一,在内容上的限制—宪法明文规定宪法中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有的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宪法的基本精神或者基本原则不能修改;还有的国家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明确规定某些宪法条款不能修改。第二,在时间上的限制: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在宪法颁布实施或者修改后,非经过一定的期限不得修改;有些国家规定宪法在特定的时间内不得修改;有些国家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期间,即要定期修改宪法。有些国家规定在国家处于非常时期不得修改宪法。

五、宪法解释的分类

1、根据解释的主体和效力,把宪法解释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有权解释也叫正式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所做的解释,包括立法机关的解释、司法机关的解释以及专门机关的解释。无权解释也叫非正式解释,这是由学者、社会团体等对宪法所做的解释,包括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学理解释是指由学者或者学术团体对宪法所做的解释。任意解释是指有社会团体、公民对宪法所做的解释,无权解释的特点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

2、根据解释的目的和用意不同,分为补充解释和违宪解释。前者是指有权机关为了使宪法条文便于实施而做的说明或者补充。后者是指有权机关对法律性文件和特定的行为主体是否违背宪法而做的解释。

3、根据解释的方法不同,把宪法解释分为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文法解释是用文法规则分析宪法规范的文字排列联系及标点符号和句子成分,解释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进行文法解释要把握文字通用的含义。逻辑解释是指运用逻辑的办法,对宪法规范的内容以及所用的概念的内在联系的分析,阐明宪法规范的含义,以避免前后矛盾,求得对宪法规范的一致理解。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宪法制定的历史条件,制宪机关对宪法草案的报告和制宪时报刊上的讨论,对比历史上的宪法规范,阐明宪法规范的含义。系统解释是指从一个宪法规范与其他规范的联系以及这一规范

在整个宪法中的地位,阐明这一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4、根据解释的尺度不同,把宪法解释分为字面解释、扩大解释和限制解释。字面解释是指按照宪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所做的解释,在解释时,对条文的字面含义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要实事求是。扩大解释是指对宪法规范所做的广于宪法条款文字含义的解释,以便使其符合立宪原意。缩小解释是指对宪法规范所做的窄于该规范的解释,其目的是为了使其符合宪法原来的含义。

六、宪法监督的分类

1、按照宪法监督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时的态度对宪法监督所做的划分,分为积极的宪法监督和消极的宪法监督。前者是指宪法监督机关主动地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来促使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对宪法的遵守。出发点是将违宪尽可能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尽量克服或者避免违反宪法的行为出现或者发生。后者是指宪法监督机关仅仅对现实产生的宪法纠纷或者违宪给予裁决或者制裁,使遭到破坏的宪法秩序得到恢复。这种监督,仅将监督的目光关注于违宪是否发生,对违宪给予如何制裁,而不过问是怎样很好的遵守宪法。

2、按照宪法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时间为标准,将宪法监督分为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前者是指在法律文件通过生效之前,由宪法监督机关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以避免违宪的法律生效而产生不良或者难以消除的影响(采取这种方式的国家有法国、伊朗、瑞典、爱尔兰等)。事先监督的优点:以防患于未然为出发点,通过对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生效前进行审查,以避免其颁布后产生合宪性异议或者争执而影响其权威。它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显然是十分有利的,有利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缺点:一是对法律、法规的审查是抽象进行的,不针对任何具体的事情,无任何特定的环境或者背景为依据,故只能以建议或者推定的方式对法律、法规文字上的含义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判断,对于那些没有从字面上呈现出来的而是隐藏于法律规范背后的东西,难以判断其是否违宪。二是事先监督所要审查的法律、法规数量众多,在议会立法的会期内是否能够审查完毕?如果不能审查完毕,势必会延误法律通过及生效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立法工作的效力。后者是指在法律、法规生效后以及一定行为采取后,宪法监督机关通过审查,对其合宪性进行裁决的宪法监督方式(采取这种监督方式的国家有奥地利、希腊、意大利等国家),事后监督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抽象的事后监督,即对颁布生效的法律法规的审查不以发生实际的案件为前提,就所颁布生效的法律法规从原则到具体规定是否符合宪法做一般性的全面审查。另一种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宪法争讼或者宪法控告进行审查。事后审查除运用于法律法规的审查外,还广泛运用于政府采取的行为,议会的选举、公民的投票以及政党活动等等。就宪法监督的有效性而言,纯粹的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都有其无法克服的弊端存在。为此,世界上不少国家在总结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的经验的基础上,将两者结合起来,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最大限度地不受侵犯或者威胁。

七、近代意义上宪法产生的条件

1、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上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商品经济的基本要求是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然而,一方面,等价交换的实现不仅取决于商品的价值是否等价,还取决于所有者的社会地位是否平等。一切等级特权以及维护这种等级特权的社会制度都与商品经济不容。因此,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过程中必然自发产生平等观念。另一方面,自由竞争要求不断提高劳动生产力,降低生产成本,而这一点只有当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市场中能够自由买卖才能做到。因此,商品的

自由竞争必然导致自由观念的产生,只有在较为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才会普及并为全社会接受。一句话,只有当商品经济已经处于社会经济的主导地位,伴随着商品经济的自由平等观念,才会成为时代精神。近代宪法正是以平等自由为思想基础和价值追求的,所以较为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应该指出的是,由于这种较为发达的商品经济,首先表现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以近代宪法首先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

2、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上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近代民主政治是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基础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作为先进生产关系代表的资产阶级逐渐在经济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日益不满其在政治和其他社会生活中无权地位。因此,他们在同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贵族的斗争中,不断地将获得的政治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制度化。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和最终取得胜利,资产阶级需要将有利于自己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固定下来。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才有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产物这一说。

3、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

近代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对宪法的产生起了重要的作用。首先,近代资产阶级文化革命对近代宪法的产生起到直接的促进作用。如思想启蒙运动就是资产阶级文化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启蒙思想家高举理性的大旗,运用自然法理论的基础,用科学批判神学,用人权反对专制,使自由、平等博爱等思想观念得以传播和普及,为宪法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其次,近代资本主义文化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和技术条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客观上要求法律以部门法的形式对社会关系进行分门别类的调整,这必然导致旧的诸法合体的法律形式解体;另一方面,社会又在分工的基础上,走向了新的综合,它要求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更深入、更系统的整体调整,因而就需要有一种法律凌驾于其他法律之上,对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这种法律就是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

八、英国《权利法案》的内容

《权利法案》,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是英国宪法中重要的一部法律,由威廉三世于1689年签署,威廉三世宣布“光荣革命”之后的英国国王的前提就是,必须接受议会所提出的这部《权利法案》。《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有:国王不得干涉法律;没有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人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人民有佩带武器用以自卫的权利;人民有选举议会议员的权利;人民有不遭受残酷与非常惩罚得到自由;人民有在未审判的情况下不被扣罚金的自由;国王必须定期召开议会。

九、法国《人权宣言》介绍

全名为《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法国大革命中的重要文献。1789年7月9日,根据穆尼埃的建议,制宪会议着手起草《人权宣言》,8月26日通过。

宣言以美国《独立宣言》为范本,从18世纪启蒙学说出发,宣布:“人生来就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过代表参与制定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并宣布代议制和三权分立。宣言是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等级制度的旗帜,对法国革命具有伟大的推动作用,对封建专制制度尚占统治地位的欧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十、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1、政府行政权力在客观上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行政指导在政府对经济的管理过程中将显得十分重要。在现有条件下,政府行政权力受到的限制,主要来自于下列方面:(1)立法限制;(2)获得经营自主权的企业,特别是民办企业,对政府干预的抵制。(3)经济组织和企业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借助司法监督的权威,对政府的非法干预进行排斥并获得救济。(4)政府的自律性措施,如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的限制等等。

2、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和加强。

事实上,司法权的扩大与加强,政府行政权受到相应限制是相对的。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宪政实践中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4条确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宪政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同时也反映了该项制度进一步发展的趋势。

4、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将得到重大的发展:一是财产所有权将成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二是迁徙自由在条件成熟时,也会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的人身自由权。三是政治权利将进一步得到认同。

5、宪法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完善:一是在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从事宪法监督工作。二是建立由人民法院审理具体宪法纠纷案件的宪法诉讼制度。

十一、我国主要的民主党派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

十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都是共和政体,其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其特点有:(1)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举方式选举代表(或者说是议员)组成各级国家机关,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2)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并接受他的监督,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集中行使。(3)工人阶级的政党是国家的执政党。

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和政体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共和政体的不同点:(1)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社会主义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的基础上的,并为它服务,而资本主义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上的,并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服务;(2)所体现的阶级本质不同。社会主义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而资本主义对资产阶级实行民主,对广大劳动人民实行专政。(3)政权的组织原则不同,社会主义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活动的,而资本主义政体的组织原则是“三权分立”。(4)人民民主的范围和形式不同。社会主义民主是新型的民主,即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民主的范围十分广泛,而资本主义的民主是对资产阶级实行民主,是少数人的民主。

十三、我国宪法规定的特定人的权利

我国宪法除了对一切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做了全面的规定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了专条,给予特殊保护。

1、保护妇女的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与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我国还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权利的保护做了具体的规定。

2、保护老人和儿童的权利。老人和儿童都是社会生活中的特殊群体,由于他们特殊的生理条件,需要对他们进行特殊的保障。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我国还专门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来保护老人和儿童的权益。

3、保护残疾人的权利。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其人权需要特殊的保护。根据联合国的统计,由于生理上、心灵上或者感官上的缺陷,目前全世界共有5亿多残疾人。抽样调查推算,我国共有残疾人5164万,占全国人口总数的4.9%,有残疾人的家庭占全国家庭总数的18.1%,也就是说,大约每5个家庭中就有一个家庭有残疾人。残疾人与正常人一样,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与自由,同时,还享有宪法、《残疾人保障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特殊权利。

4、华侨、归侨、侨眷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与利益,保护归侨与侨眷的合法的权利与利益。”华侨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华侨与外籍华人的身份,因为华侨拥有中国国籍,外籍华人却取得了外国国籍。所以,两者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只有华侨是中国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中国政府对华侨的政策是,不仅要求他们遵守所在国的法律,而且按照国籍法与国际惯例,对他们在所在国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归侨和侨眷居住在国内,他们和其他中国公民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必须履行各种义务,从法律上讲,这部分人不应当享有特权,国家给予归侨和侨眷以特殊的待遇,是因为他们具有特殊性。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国家采取“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政策,对他们予以特殊的保护。

十四、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权利与义务

1、国家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的权利与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宪法这一规定的含义是:一是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学习、旅游或者定居的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二是上述这些人的合法权益,均受国家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任意侵犯。三是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这是他们的义务。

2、可以给予外国人受庇护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庇护权,又称为政治避难权。他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者已经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过该国政府批准,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享有受庇护权的外

国人,在所在国的保护下不被引渡或者驱逐。

法国1793年宪法最早确认了受庇护权,当时主要为了保护那些因为反对封建专制统治,而被本国专制势力迫害逃往法国的外国人士。后来各国宪法都相继予以确认。

我国宪法规定给予外国人受庇护权的含义是:一是受庇护权只给予提出申请要求的外国人;二是外国人向我国政府提出要求避难,必须是由于政治原因,不包括一般的刑事罪犯。三是我国政府对提出避难的要求,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四是被给予受庇护权利的外国人,不被引渡或者驱逐。对他们在中国境内的居住,迁移或者行动方面的管理,原则上按照一般外国侨民的待遇对待,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受庇护人的身份,给予区别对待。

十五、公民正确行使权利与自由的原则

一是权利自由的相对性。世界上从来没有什么绝对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相对的,权利相对于义务而言,自由则相对于纪律而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只有权利,没有义务,那权利只是空洞的,无法享有的;只有义务,没有权利,那义务也不会得到很好的履行。因此,我国宪法在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里,除授权性规范外,还有相应的义务性规范。例如,宪法在授权公民以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时,又明确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表明,我国公民在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又负有不得滥用这些权利的义务。

二是权利与自由的有限制性

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无限制的。公民只有在遵守宪法与法律的前提下才享有权利和自由。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就曾经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此外,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程度,归根到底要受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马克思曾经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公民只有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加速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才能使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不断扩大并得到可靠的保障。

三是不损害整体利益

在我国依照法律的规定,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时,不能违背体现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我们的法制,一方面要充分保障公民享有在法律范围内的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也要对一切践踏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为加以限制。另外,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利益同公民个人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因此,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宪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论述题

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论述题题库 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 简答题题库 32.简述宪法实施的监督及其内容。 参考答案:宪法实施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而对一切违宪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纠正。(2分) 内容包括: (1)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2分)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2分) (3)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2分) 33.简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 参考答案: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有: (1)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1分) (2)从民族关系发展的因素来看,统一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2分) (3)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2分) (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2分) (5)根据我国尚未完全统一和少数民族多的特点,我国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具有灵活性的单一制国家。(1分) 31.简述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含义。 参考答案:

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3分) (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3分) (3)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2分) 32.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参考答案: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是: (1)从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的。(3分)(2)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3分) (3)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2分) 32。如何理解宪法规范的科学性?参考答案: 所谓宪法规范的科学性是指宪法的各项规定必须真实的反映现实的社会关系,使宪法具有严密的完整的科学体系。(2分)首先,取决于宪法在指导思想上的正确性;(2分) 其次,它要真实的反应并正确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使之规范化、条文化;(2分) 再次,还要求宪法必须概念清晰、含意严谨、明确界限分明、做到解释的排他性,避免使用时产生歧义。(2分) 33.简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参考答案: (1)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1分) (2)从民族关系发展的因素来看,统一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2分) (3)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2分) (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2分)

宪法基本知识测试题

《宪法》基本知识测试题 一、判断题 1、我国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大部分内容。 答案:正确 2、我国宪法把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错误 3、在我国,有权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答案:错误 4、宪法的修改应由到会人大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答案:错误 5、宪法的修改,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 答案:错误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答案:错误 7、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答案:正确 8、国务院总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答案:错误 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属于重要的国家机关。 答案:错误 10、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要向人民负责,人民有权直接罢免他们。 答案:错误 11、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答案:正确 12、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及其区域划分。

答案:错误 13、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答案:正确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 答案:正确 15、根据宪法规定,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出的部分调整方案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之一。 答案:正确 16、民族自治的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自治村。 答案:错误 1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人大、人民政府和行使司法权的机关。 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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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题库 32.简述宪法实施的监督及其内容。参考答案: 宪法实施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而对一切违宪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纠正。(2分)内容包括: (1)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2分)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2分) (3)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2分) 33.简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有: (1)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1分) (2)从民族关系发展的因素来看,统一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2分) (3)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2分)系,使之规范化、条文化;(2分) 再次,还要求宪法必须概念清晰、含意严谨、明确界限分明、做到解释的排他性,避免使用时产生歧义。(2分) 33.简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参考答案:

(1)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1分) (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2分) (5)根据我国尚未完全统一和少数民族多的特点,我国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具有灵活性的单一制国家。(1分) 31.简述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含义。参考答案: 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3分)(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3分) (3)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2分) 32.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参考答案: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是: (1)从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的。(3分) (2)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3分)(3)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2分) 32。如何理解宪法规范的科学性?参考答案:

宪法基础知识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之所以是国家的根本法,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①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③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严格。 2、宪法的基本内容 宪法基本内容包括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3、宪政的主要特征 宪政的主要特征有:①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②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③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4.政体 政权组织形式一般就是指一国的“政体”,一种实现统治权益的政权体制或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所以政权组织形式有时也被称为一国的“政治制度”;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其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形式是一种民主的代表制。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

①群众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基于一定居住地范围内居民(村民)社会生活的共同需要而建立,目的是解决居住地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社会问题。 ②自治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或下级组织,也不从属于居住地范围内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具有自身组织上的独立性。 ③基层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只存在于居住地范围的基层社区,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居民居住范围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6.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 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是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7、国籍的概念 国籍,在宪法上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我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 8、政治自由的涵义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9、人身自由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特征:1宪法是公法(宪法的属性)2宪法是母法(宪法的地位:基本法)A 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的内容 B 宪法有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 C 宪法有最高的法效力3宪法是授权性的4宪法是稳定的5宪法是“无处不在”的。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特征:1规范性(只规范行为)2普适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公共性4目的性5义务性(主要规定义务)6效力等级性 宪法的结构: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我国宪法就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国家的形式。 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与原则1法治2民主3自由4联邦 宪法的修改: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监督范围:1规范性文件,即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2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违宪与普通公民的违法不同3监督并制裁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职责。 宪法解释的概念:是一种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活动,具体指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广义:主体比较广泛,除有权机关外的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狭义:专指有权机关依法对宪法规范内涵所做的说明。 宪法解释的特征:1宪法解释具有规范性质2宪法解释具有被动性3宪法解释具有中立性4宪法解释具有适应性。 宪法解释的意义:1客观地认识宪法,在具体的宪法问题中寻求和感受宪法价值2通过宪法解释制度及其活动,为宪法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基础3宪法解释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解决中发挥重要功能,有助于维护宪法尊严,提供宪法冲突解决机制4宪法解释在一定条件下启动宪法变迁机制与程序。 宪法解释的方法:1文本解释方法2原旨解释方法3学说解释方法4结构解释方法5平衡解释方法6目的解释方法7历史解释方法8先例解释方法 人权的概念:人按其本性所应当享有的在社会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由度。 人权的基本性质:1固有性和法定性2不受侵犯和受制约性3普遍性和特殊性六分法: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自由、人身自由和人格的尊严、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 八分法:人格权、平等权、人身自由权、精神自由权、经济自由权、参政权、社会权、权利救济权 人权的保障方式:1绝对保障方式2相对保障方式3折中方式 我国的保障方式:1宪法条文简约,又不能在司法过程中引用,只得依赖普通法律加以具体化2普通法律在保障时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 A立法不作为B涉及基本权利问题,主要靠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C少数保障基本权利的法律被认为对基本权利限制过大3从权利的救济看也是相对保障方式(主要靠行政诉讼法,但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四、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五、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六、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的渊源 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 六现代民法的发展 (一)概述 (二)民法形式的发展 (三)民法内容的发展 (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6) 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中国宪法内容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释义 1.宪法词义的演变 “宪法”一词,在中外历史上早已存在。一般认为,它与近代宪法在含义上有很大的区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近代产生的。在词义上,经历了一个历史的演变过程。 在中国古籍中就有:《尚书》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国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管子·七法》中的“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在含义上,大都指国家的典章制度和普通法规,且多含有刑法的意思。 在外国,“宪法”一词也是古已有之。一般认为,英文中的“宪法”Constitution或Constitutional Lay一词,来源于拉丁语Constitutio,原意为组织、确立、结构、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对古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进行研究时,把法律分为两类,即普通法律和宪法,提出了“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宪法)来制订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他所讲的宪法与政体是同一意义的,主要是指有关城邦组织和权限方面的法律。 在古罗马,宪法一词主要用来表示皇帝颁布的诏书、谕旨、敕令等,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中世纪,有时用宪法一词来表示教会和封建主的各种特权以及其与国王关系的法律。如1164年英王享利二世颁布的《克拉伦顿宪法》,主要规定国王与教士的关系;1215年英王约翰所颁布的《大宪章》,主要规定英王与贵族、诸侯及僧侣的关系。但这些都与近现代宪法的含义不同。 宪法一词发生质的飞跃,是在十七、十八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特别是十八世纪美国独立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制定了宪法,近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和确定。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突出表明了近代宪法的真谛,这也是古代宪法所不具有的意义。 我国是在清末的改良主义运动和立宪运动开始引入近代意义的宪法概念的。19世纪80年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他的《盛世危言》一书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提出了要求清政府“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共主”的政治主张。而在此后的戊戌维新变法运动中,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维新派也提出了“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的政治纲领,发动了一场争取资产阶级民主的宪运动,揭开了中国近代宪下运动的序幕。从此,近代意义的宪法也就同近代中国的历史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 2.宪法的定义 什么是宪法?各国学者有不同的表述,人们往往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来对宪法进行定义。 西方学者在表述宪法概念时,往往着重于宪法对国家权力的控制的特点,认为宪法表现为国家权力的授予和限制。例如,英国的詹宁斯认为:宪法按较为准确的意义来看,“指的是规定政府的主要机构的组成、权力和运作方式的规则以及政府机构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一般原则的文件。”卡尔·洛温斯坦强调:“宪法是控制权力活动过程的基本文件,其目的在于提

宪法简答题考试重点

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很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利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利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1,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共性: 1)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2)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3)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4)内容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2,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区别: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起他法律严格。 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权利,指公民依据宪法或者法律的规定,进行或者不进行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法人、组织进行或者不进行某种行为的资格。义务,指对人的行为的抑止或者约束,并由此形成的一种社会责任。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人大制度的特征: 1)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其权力分配和制度安排都在于此。 2)是国家机构的核心,地位高于其他国家机关。 3)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4)一院制、兼职制、设常委会为常设机关。 ,人大制度的优越性。 1)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很强生命力。 2)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3)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4)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人大制度的完善。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2)加强人大制度的自身建设。 选举的基本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选举权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

宪法的相关概念简答题

1.何为宪法?宪法的法律特征? 答:我国古代及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法律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⑴在内容上,宪法规定者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 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 ⑵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①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 较,其效力最高。 ②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 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⑶在制度和修改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2.宪法的实质、宪法规范的特点?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宪法的实质,或称本质,主要指它的阶级属性。 ⑴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总是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的,且总是 经过了阶级之间的大搏斗、大较量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⑵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来看,它必然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 益来确认社会各阶段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确认有利

于统治阶级的各项基本制度。 ⑶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 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综上所述,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 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这就是宪法的实质。 3.何谓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有何异同? 答:人民民主专政指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一种国家政权。 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从性质上来看,二者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从内容上来看,二者都包含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是民主与民主专政的统一;从历史使命来看,二者都是为了保卫无产阶级的政权,发展社会生产力,最后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4.如何正确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1指中国共产党 作为执政党,对国家进行领导,民主党派承认并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参与政权,共同执行和遵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法定程序制定的国家法律和政策。2指中国共产党在政党关系中对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两种意义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都包含对各明珠党派在国家政权中的不同地位,即共产党是执政党,明珠党派是参政党来实现和体现的,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经过了国家政权这个中间环节。后一种意义的中国共产

4月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练习及答案(9)

4月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练习及答案(9) 1.简述宪法观念的主要作用。 答:宪法观念是对宪法规范以及宪政实践的反映,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宪法的创制、宪法的实施和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具体说来:(1)宪法观念对宪法创制的作用。宪法观念尤其是制宪权主体的观念,是决定制定什么样的宪法的主要因素,不同的宪法观念是导致世界上宪法千姿百态的原因之一。(2)宪法观念对宪法实施的作用。宪法要发挥作用就必须实施,而宪法实施与宪法观念可以相互促进,宪法观念在宪法实施中得到实现,同时又在宪法实施中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二者的良性互动可以导致宪政国家的实现,二者的恶性发展则可能导致对民主和****的践踏。(3)宪法观念对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和宪法制度的完善过程是一致的。宪法观念是联系民主政治与宪法制度的中介,一方面,宪法观念是对宪法的认知和评价,另一方面,民主政治的运行必然与宪法观念相伴随。 2.简述树立和增强公民宪法观念的途径。 答:在我国宪政实践中,为了树立和增强公民的宪法观念,需要注意以下方面:(1)长期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公民形成遵守宪法和尊重宪法的观念;(2)保证宪法的性,对宪法中过时的内容及时进行修改或变更;(3)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使宪法观念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律理念;(4)充分实施宪法,使其真正发挥根本法的作用。 3.简述宪法文化的结构。

答:宪法文化是一个整体,是构成宪法文化的各要素的有机结合。构成宪法文化的要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宪法文化的认知、宪法文化的评价和宪法文化的情感。这三大要素是根据认识主体对宪法文化的认识深度、认识角度而进行的区分,但同时又是一个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1)宪法文化的认知,解决的是事实判断问题,是主体对宪法文化是什么的回答。它包括认识和感知两个层次。宪法文化的认知是人们对宪法的理性认识,宪法文化的感知是人们对宪法的经验型认识。(2)宪法文化的评价,是指人们对各种宪法现象进行价值判断、选择和排序。它要解决的是宪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宪法文化的评价反映了主体对宪法认识的价值取向,反映了人们对宪法文化的理解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3)宪法文化的情感,是指与宪法现象相关联的情绪体验,是在认识宪法和实施宪法中形成的普遍心理。情感要素在更深的层次上影响着个人的行为选择和社会的制度选择。 4.简述宪法文化的类型。 答:宪法文化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以宪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不成文宪法文化与成文宪法文化。不成文宪法文化的研究对象是不成文宪法,代表性国家主要是英国,成文宪法文化又有美国型、法国型、德国型宪法文化之分。(2)以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况为标准,可以分为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派生型宪法文化、超越发展型宪法文化。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是指宪法文化的发展主要由本民族或本国家的内部因素、内部关系所决定;派生发展型宪法文化的决定因素和主导因素不是自己产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的特征 第一,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 第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二、宪法的社会作用 第二节国家基本制度和机构 一、国家性质 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 一般地说,在经济领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阶级总是控制或掌握着国家政权,处于统治地位。 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其性质不属于国家机构,但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二、国家形式 三、我国的选举制度 四、国家机构 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指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3)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宗教信仰自由: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获得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宪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分析题

宪法 一、名词解释 1、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2、间接选举度: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始终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现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特点:1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的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必须建立自治机关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行使自治权 5、不成文宪法:凡是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判例形成的宪法,被称为“不成文宪法”。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没有统一的法典化的体系,而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

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一般出现于宪法判例,惯例…… 6、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7、特别行政区: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区域 8、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在中国,所剥夺的政治权利的内容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9、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10、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二、简答题 1、简述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答: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2、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以下六个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宪法概念的时代性

宪法概念的时代性 -------------------------------------------------------------------------------- 陈端洪 一、本义与专门意义 概念是用来指称事物的符号,当我们发现新的现象或事物无法用既有的概念表达时,我们就会制造一个概念,用这个概念来盖称同类现象或事物,以区别于其他现象或事物。这样我们就能够清楚地思维,当大家都接受了这个概念的时候,人们就能晓畅地交流。对于物理世界来说,人们的概念在内涵上相对比较确定,对于社会现象、精神现象,概念的内涵往往容易带有很强的时代性和地方文化性,因此当我们使用同一概念来称谓不同时代、不同地方的社会现象的时候,常常会发生理解的混乱。宪法这个概念就是如此。 宪法这个词有物理意义,也有社会意义。物理意义有时也用在对于社会现象的指称上,社会意义又具有时代性,而且包含了浓厚的意识形态内涵,因此又具有很强的地方性。这样,在有关宪法的交流中常常会出现概念冲突。 Constitution源于拉丁文con stitututio,这个名词又源于动词constituere,con是“一起”(together)的意思,situere是“设”、“置”(set)的意思。动词的意思是用各种部分(部件)或成分组织或组建一个事物。名词乃是指事物如何做成的方式、结构、组织、气质。从纯粹的描述意义上说,任何事物,有机体或人造物都有其constitution。国家在其概念自身就包含了这个意思。Constitution的基本思维方式就是假定事物的可分解性,假定事物是由可分解的部分按照一定的方式整合而成的。其实,科学的任务就是认识事物的constitution并利用这些认识改造事物或建构新事物,自然科学如此,社会科学也不例外。这就是为什么孟德斯鸠讲法的精神要从民族、地理等要素入手。 宪法一词的物理意义是指事物的构成方式,比如桌子椅子、人体都有其特定的构成方式。这就是通常所谓的词的本义。这个本义也被移用到社会现象上,比如说家庭、公司、国家、民族等都有其特定的构成方式。这个本义是描述性的,它不带有价值色彩。虽然用到国家问题上该词本义非常宽泛,很难具体描述或概括,但是这是书面宪法制定的基础,在我们分析书面宪法的可行性时,最令人困惑的。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宪法是注定的”。这非常令后进国家悲哀。 但是宪法一词在更多的时候是在国家制度的意义上使用。宪法理论直接关注的是这层意思。在制度意义上,该词又有两种用法,而且围绕这两种用法发生了许多舌战和笔墨官司。一个就是国家制度的概称,这就是所谓古代宪法;另一个就是体现为法律文件的根本法,这就是现代宪法。这两个子概念需要加以说明。 二、古代宪法与现代宪法 古代宪法概念最精当的阐释是博林布鲁克的界定,按照他的说法,宪法就是“法律、制度和习惯的集合,它源于理性的某些确定的原则,指向公共利益的某些确定的目标,它构

《宪法》宪规范

《宪法》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一、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1)根本性;(2)最高权威性;(3)原则性;(4)纲领性;(5)相对稳定性。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社会关系一经宪法规范调整即形成为宪法关系,宪法关系的基本特点是: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国家或国家机关始终是宪法关系的重要参与者。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宪法规范的特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宪法的地位及其内容。一般由如下特点: (一)根本性 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是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其它的法律规范都是依据宪法规范、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法律效力也来源于宪法规范。 (二)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它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一般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失去法律效力。同时宪法还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 (三)原则性 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微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概括的方法,如果没有概括性,宪法必将冗长无比,失去作为根本法的意义。 (四)纲领性 宪法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由于宪法不仅是过去经验的总结,也是现实的根本准则,还是对未来纲领的宣告。宪法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就是纲领性的表现。 (五)相对稳定性 由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使得它较其它法律具有更大的适应性。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承受客观形势带来的变化。同时又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统治阶级如果不是有意着眼于改革,一般不会轻易地修改宪法;加之宪法自身都作了严格修改程序的宣告,使得宪法的修改不会轻易发生。基于以上两点,宪法规范在形式上又具有相对稳定性。

中国宪法

离线作业考核 《中国宪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间接选举: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 2、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资产阶级国家称为人权、公民权。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3、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4、“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而提出的基本国策。按照邓小平的论述,“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1、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答: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审判工作中,必须遵守 以下主要原则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公开审判原则。即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 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公开宣判。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宪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

1、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制度安排的角度看,在传统的政治领域,行政权得以扩大行政权干预立法权紧急命令权委托立法权;随着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并且在宪法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如果说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那么这种对公民权利的和自由的保障,则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或者说是民主事实的必然结果。 2、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 的国家根本法 3、宪法的本质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 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4、宪法分类的意义 1)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 2)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3)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 5、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6、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7、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8、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9、宪法产生的条件 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 10、近代宪法的主要特点 1)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2)宪法强调公民权利,特别是自由权利,具有自由色彩 3)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 4)从形式上看,成文宪法成为主要形式 5)虽然亚洲的日本等国也出现了宪法,但在整个近代,宪法基本上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局限于西方文化圈的范围内 11、宪法的发展趋势如何? 1)宪法发展呈现出两方面的发展趋势:从宪法对近代社会进行 中形成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 2)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3)宪法保障得以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 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 5)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宪法渊源呈多样化;宪法修改频繁 12、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政府行政权力在客观上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宪政实践中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 公民基本权利也将得到重大发展宪法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13、宪法制定权(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14、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特征: 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 15、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宏观指导作用,由于宪法基本原则是从宏观角度和全局角度对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法规范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因此从本质上讲,宪法基本原则决定着宪法的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必然会从整体上对立宪、行宪和护宪提供明确的思想指导 2)整合和协调作用, 3)补充作用 16、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17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宪法的含义和特征主要是什么-

宪法的含义和特征主要是什么? 把我国的宪法就简单的理解成为了一部地位比较特殊的法律制度的是大有人在的,其实在国家事业逐步稳定发展过程当中对宪法的调整也不是第一次,可能也是今年两会当中宪法修改的幅度整体来说是有些大的,所以才导致有些人是在2018年开始才真正全面的去审视我国的宪法。因为这部分人员可能确实不是特别的了解宪法的含义和特征主要是什么? ▲一、宪法的含义和特征主要是什么?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

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 (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具有三层含义: 一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要依据宪法制定,是宪法的具体化二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或则要被撤消和宣布无效 三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2、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对公民权利通常采取两种方式: 一种是例举式。(我国采取此种方式) 另一种是限制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所谓政治力量的对比,首先是阶级力量对比。具体表现两个方面: 一是阶级力量强弱的对比关系。 二是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 由此可见,我国的宪法是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

宪法基本原则

宪法原则的特征 第一,普遍性。既然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人们立宪、行宪的基本准则,那么任何立宪国家,只要是真正以民主宪政为目的就必须遵循这些原则。 第二,特殊性。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宪法调整对象的特点。 第三,最高性。宪法本身贯彻的原则中也有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之分。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某个领域的最高准则,因而具有最高性的特点。宪法的具体原则,则是宪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是宪法基本原则与各国国情和具体历史条件相结合的产物。 第四,抽象性。宪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政实践基础上归纳、总结出来的,是人们抽象思维的结果;另一方面,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文字表述又必须高度抽象概括。因此,除个别基本原则通过宪法规范予以明确确认以外,其他基本原则一般都寓于宪法规范之中。 A 人民主权原则 (popular sovereignty, people’s sovereignty) 一、含义 又被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其行使不得背离人民授予权力行使者行使该项权力的目的。 一切政治权力应该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是最后的、固有的和不可剥夺的,它表现为一种所有权,只有在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时,权力才可能授予政府。 北美《独立宣言》(1776年7月4日通过)历史上第一次以纲领的形式宣告了人民主权的原则。 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人权宣言》第三条 二、人民主权学说的提出 1.(法)古典法学家让·博丹认为主权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 提出背景:反对封建领主的割据状态 实质:君主主权 历史意义:顺应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 2.(荷)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凡行使权力不受别人的意志或法律约束的,这个权力就称之为主权”,“主权属于国家者称为对外主权,主权属于一个人或者多数人者,则称之为对内主权。” 理论贡献:开始将主权与统治权的来源进行区别,认为国家的统治权来源于人民的转让,主权应当属于全体人民。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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