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定)
人事部关于坚决杜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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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坚决杜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坚决杜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2号)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努力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保证了人才流动工作的正常开展。
但是,也有少数地方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在档案管理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最近,湖南省永州市等市、县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在向福建省惠安县等地输出教师过程中,出现了假文凭、假档案材料以及乱收费的现象。
湖南省人事厅正在查处此事,涉及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已被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还有个别地方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现了丢失档案,审查把关不严,甚至伪造、涂改档案等严重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人事档案管理,坚持杜绝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出现,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干部人事档案是历史、全面地考察了解、正确评价和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干部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逐渐增多,搞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对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和合理使用,保证人才队伍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等问题,不仅影响了人才流动工作的正常发展,扰乱了人才市场秩序,损害了人才市场声誉,而且严重违反了干部人事工作的职业道德规范,违反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各级人事部门及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要从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切实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档案材料范围、服务要求及流程、服务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人事档案 personnel archive在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personnel archive of the floating population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 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3.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授权。
3.2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对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信息予以公示。
3.3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档案的数量合理配备档案管理服务人员,人数不应少于2人。
3.4 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应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并能熟练操作。
4 档案材料范围档案材料的范围包括:a)履历材料;b)自传材料;c)考察、考核、鉴定材料;d)学历、学位及相关认证材料;e)培训材料;f)职业(任职)资格、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g)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h)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i)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参加中国共产党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j)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k)表彰奖励材料;l)涉纪涉法材料;m)录(聘)用、任免、调动、转业(复员)、退(离)休、辞职辞退等材料;n)工资、待遇材料;o)出国(境)材料;p)中国共产党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q)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r)其他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湖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档案中介服务规定》的通知-湘档通[201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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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档案中介服务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档案中介服务规定》的通知(湘档通〔2013〕10号)各市(州)、县(市、区)档案局,省直及中央驻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我局组织制定了《湖南省规范档案中介服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档案局2013年1月29日湖南省规范档案中介服务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档案中介服务,维护档案中介市场秩序,促进档案事业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档案中介服务,是指利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档案咨询、整理、保护、鉴定、寄存、数字化以及培训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开展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服务活动的企业法人组织。
第四条在本省内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机构及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档案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体制,加强本单位的档案工作,以下档案业务工作不得委托给中介机构:(1)国有档案的鉴定、销毁;(2)涉密档案的整理、数字化;(3)法律法规禁止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
第七条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向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向随着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繁荣,城乡区域间,城市间人口流动快速而频繁,随之带来流动人口档案转递问题增多。
在流动人口带来的就业红利之余,需要解决好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转接、保管等问题。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细节不到位出现漏洞,就会造成档案遗失乃至“弃档”的现象,对流动人员影响很大,需要引起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
人事档案是记载了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政治思想品质、专业职称职业水平、工作表现、奖励处分,代表个人信用、实力和资历,如果档案丢失了,就给个人就业工作带来困难和麻烦。
加之社会流动人员数量增加,传统、陈旧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进一步增加了档案管理问题。
基于上述情况,档案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保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合理顺畅地流动。
一、流动人员人事管理工作需要改进之处(1)管理制度不完善从国家取消大中专毕业生统招统分政策后,就已经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随着国家、省市陆续出台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政策,历经了近二十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与进步,管理制度逐步建立。
但处于县级管理层面由于经济落后,信息来源慢窄,导致在管理制度不建全,不科学,还不能高效便捷为流动人员提供档案管理服务。
其次,我国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观念不够时新,在工作过程中也很难做到面面俱到、事无巨细,使得我国的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质量较低、效果较差。
(2)管理硬件跟不上在流动人员的档案硬件管理上,因县财政经济困难,支持力度不大,用于档案管理的工作经费有限,档案管理场地有限,档案存放柜架不达标,档案管理“三室”不达标,办公室、查阅室、库房没有独立分开。
有的办公、整理、库房共用一间办公室,有的没有配置安全防护、空调、除湿机等设备,数字化档案管理必备的扫描仪没有配备,硬件条件不达标,使保管的档案容易受到损害。
(3)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性不强在县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中很少有大学的档案专业毕业人员,从事档案管理的人员几乎都是半路出家的,都是通过自学或档案业务培训以及实践来不断提高档案业务水平,专业性不强。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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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1988年12月1日人调发(1988)5号)随着人员流动政策的逐步放开,单位和个人相互选择的余地逐步扩大,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已成为人事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有关人事档案管理的法规、政策,妥善保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创造人员合理流动的社会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是人事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要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使人事档案管理适应人员合理流动的要求。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负责。
其它机构不得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档案。
三、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包括:辞职或辞退人员的档案;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中国雇员的档案;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私人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不包分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档案;其他流动人员的档案。
四、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保密制度,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
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应遵守有关规定;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工作必须按照规定做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涂改、撤换、销毁档案材料。
五、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需由专人管理。
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且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党员干部。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定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定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流动人员档案的基本规定1、流动人员档案是指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个人档案,包括基本信息、工作经历、职业技能、教育背景、家庭情况等内容。
2、流动人员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个人的基本情况和经历,并且要保密和妥善保存。
3、流动人员档案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保密。
第二条流动人员档案的建立和登记1、每一个流动人员应当在流动目的地登记,并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所需材料。
2、档案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流动人员的信息进行分类归档,并出具档案证明。
3、流动人员对个人的档案信息有权了解和查询,并且可以对不准确或失效的信息提出异议。
第三条流动人员档案的存储和保密1、流动人员档案应当采用电子化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进行存储。
2、流动人员档案应当以密级进行分类,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访问和使用。
3、流动人员档案的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个人档案信息。
第四条流动人员档案的使用和调阅1、流动人员档案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国家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2、流动人员档案的调阅应当经过合法程序,需提供正当理由,并经档案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
3、流动人员档案的调阅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并进行保留备查。
第五条流动人员档案的更新和销毁1、流动人员档案应当及时进行更新,保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流动人员档案中的过期信息和无关信息应当及时清理和销毁。
3、流动人员档案中涉及到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和处理。
第六条流动人员档案的保管和转移1、流动人员档案的保管应当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丢失和损坏。
2、流动人员档案转移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3、流动人员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七条流动人员档案的监督和检查1、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单位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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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范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组部、原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中组部《关于做好文件改版涉及干部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X]28号)、中组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1X]1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X〕90号)和《湖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湘人发〔1998〕137号)。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征求《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第5部分:档案保管服务》行业标准项目意见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征求《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第5部分:档案保管服务》行业标准项目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
•【公布日期】2024.06.1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征求《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第5部分:档案保管服务》行业标准项目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副省级城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第5部分:档案保管服务》行业标准项目征求意见稿已公布在国家档案局网站()。
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24年7月14日前将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政策法规司。
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宋香蕾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cn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附件: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第5部分档案保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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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规范湖南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2015·6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1)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2)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 (9)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14)第六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窗口服务人员工作规范 .. 15 第七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统一我省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和基础标准,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组部、原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中组部《关于做好文件改版涉及干部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2]28号)、中组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和《湖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湘人发〔1998〕137号)。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范围包括全省县(市、区)级及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市、区)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人事档案。
第五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按有利于工作和档案利用的原则,跨地区流动人员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成立专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建立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转出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应为中共党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人事人才政策法规。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保持工作队伍的稳定性。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第八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上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下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具有业务指导、业务规范和业务考核的职能。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范围(一)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二)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三)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四)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五)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七)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八)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第十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一)开具《调档函》。
委托存档人员可到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开具《调档函》,并提供如下材料:1、流动人员委托存档。
存档人员填写《湖南省流动人员登记表》,原工作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签署同意调出意见并盖章。
(1)在户籍所在地存档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辞职、辞退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2)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存档的需提供新工作单位劳动合同,工作单位《社保登记证》编号;身份证,辞职、辞退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2、应届毕业生委托存档。
存档人员填写《湖南省流动人员登记表》。
(1)在户籍所在地存档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2)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存档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就业协议书,就业单位《社保登记证》编号。
(二)接收、审核档案材料1、送达方式:专人送达或机要送达,严禁本人自带档案。
2、接收、审核:收档人员须确认档案袋及档案封条完好无损,封条上加盖原存档单位公章。
对档案进行认真细致的拆封核对,如实填写《档案材料接收清单》,确保档案材料真实可靠、完整齐全。
若发现档案缺少必备材料,应由经办人在《档案材料接收清单》上注明缺少材料名称并签字(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存档),验收无误后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并加盖公章,寄回原存档单位。
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予以退回。
3、档案管理期间不再调整档案工资。
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
(三)录入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档案信息登记、输入人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一)收集内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的内容,以《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通知》(中组发〔2009〕12号)的收集内容为准。
(二)收集要求。
定期收集新形成的材料,及时充实档案内容。
对长期未补充材料的档案,应建立登记制度,主动与存档人员或其所在工作单位联系,督促其补充材料。
(三)材料要求:1、归档材料应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材料内容应完整齐全、规范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并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及形成材料的日期。
归档材料规定由单位审查盖章的,应有单位盖章。
2、归档材料应采用国际标准A4纸型(297×210mm)。
材料左边应留有25mm的装订边。
3、归档材料的文字应是铅印、胶印、油印、打印或用蓝黑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4、归档材料应为原件。
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应由原件保管单位注明并加盖公章。
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四)归档要求。
材料形成后,及时送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转递过程中应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
第十二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整理(一)整理要求。
对档案材料认真鉴别,做到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练、实用的要求。
(二)材料分类:第一类:履历材料;第二类:自传材料;第三类:鉴定、考察、考核材料,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第四类:学历、学位、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个人科研学术水平、培训等材料;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第六类: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组织及民主党派材料;第七类:表彰奖励材料;第八类:处分材料;第九类:工资、福利待遇、录(聘)用、调动、任免、转业、退(离)休、辞职辞退、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证明、出国(境)、各种会议代表材料;第十类:其他可供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三)材料编目。
根据材料形成的时间或材料内容的主次关系进行排序。
按照材料类别排列顺序及档案材料目录格式,编写详细的档案材料目录。
(四)复制与加工。
材料载体变质、字迹退色不清或破损时,应采用修复、打印、抄写、复印、裱糊等方法进行抢救。
复制材料应核对无误,并注明复制单位和日期。
(五)材料装订。
装订前应将材料上的大头针、订书钉等金属物拆除,再理齐全卷材料,在材料左侧竖直打上装订孔,装订成卷。
第十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利用(一)出具各类证明。
存档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事实依据的相关证明(证明格式见附件)。
1、公证证明。
出具学历、履历、无刑事犯罪记录、出生、亲属关系、考试成绩等公证证明。
2、工龄证明。
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相关工龄证明。
3、近期表现证明。
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托管证明。
5、其他各类与档案相关的证明。
(二)办理转正定级。
流动人员见习期满后,经其本人申请,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办理转正定级以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确认工作起算时间,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仅作为国家计划内全日制统招生证明,不对报到证开往单位做具体要求。
档案托管期间,毕业生未按时申请办理转正定级的,提供合格材料后,可受理补办手续。
(三)办理连续计算工龄。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以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为依据为流动人员办理连续计算工龄手续。
第十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和档案材料转出(一)办理档案调出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辞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证明。
2、跨地区调转的由调入县(市、区)级及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或被国有企业单位录(聘)用的,由录取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开具《调档函》;考取学校调档的,由录取学校出具《调档函》或凭录取通知书转档;应征入伍的,提交入伍通知书或武装部门出具的《调档函》;非国有单位应由委托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
(二)存档单位办理档案转出时应做到:1、转出的档案应完整齐全,全部材料一次性转出。
2、开具《调档函》的单位应是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政机关或县(市、区)级及以上有党委设置的国有企(事)业单位。
其它非国有控股企业开具的《调档函》不予调转。
3、档案转出前,需先把户籍迁出。
原则上党组织关系与档案应同时转出。
4、办理档案转递时,应出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随同档案一并转出。
5、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转应通过机要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
6、档案转出后,应及时整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和机要单,更新人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核查。
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第十五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保密根据《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的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建设应坚持省本级按省一类,市本级按市一类,县(市、区)按县一类的建设标准执行,确保人事档案管理安全。
(一)建立坚固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档案柜。
(二)档案库房、查阅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不得在库房内阅档或办公。
(三)应配置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档案整理装订、安全防护等设备。
(四)经常检查红外线防盗报警装置、空调、除湿机、自动灭火器、温湿度计、防腐剂等设施和安全措施,达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光、防蛀等“六防”要求。
(五)档案库房实行专人负责。
专职档案管理员应经常检查档案的保管和保护情况。
(六)库房内严禁吸烟。
库房和档案柜应保持清洁,不准堆放杂物。
(七)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不准用电话索问或提供代理人员的全面情况和涉及政治历史或其它重要问题的档案材料。
(八)不准携带人事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个人不得私自保存他人档案。